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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化妆品营销中《电子商务法》监管问题研究

2020-05-19王杰

现代营销·理论 2020年5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监督

王杰

摘要:随着Internet技术的飞速发展,“ Internet +”化妆品营销已成为化妆品营销中的热门话题。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进行审查和澄清《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和平台内销售的监督机制是有效促进我国化妆品行业标准化,法制化和“互联网+”营销模式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化妆品营销;监督

化妆品市场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如:产品定价没有统一标准,产品的质量也良莠不齐,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等等。

一、网络销售的优势

随着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网络支付安全水平的提升,线上销售的发展势头迅猛。网络消费,早已不是一种消费模式,而是一种嵌入生活的生活方式。与传统的线下消费相比,线上消费拥有独特的优势。

(一)便捷优势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都能在线上得到满足。“买全球,卖全球”的兴起,使得任何一个消费者或销售者,手握一台电脑或者一部智能手机,就能买到或者卖出所能想到的商品。电子商务在为消费者提供的便捷服務的同时,促进了自身的发展。

(二)价格优势

线上销售省去了传统的线下销售的繁杂费用,在利润率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成本的降低,导致售价的降低。因此,消费者可以以更优的价格买到想要的商品。

(三)渠道优势

消费者直接面向生产者,省去了商贸流通等中间环节。从正规厂商够买商品,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偷梁换柱现象的发生,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确保价格优势。

二、化妆品网络销售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引入和正式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化妆品市场。这有利于纠正化妆品行业电子商务中的混乱局面,可以更好地协调消费者与电子商务运营商和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电子商务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但是,目前化妆品商业化中的问题仍不能完全解决。在实践中,面对许多个体运营商的交易频率低和交易量少的问题,尽管法律要求平台来验证其身份,但并不需要他们进行注册。该组这一部分的电子商务销售行为仍然不在法律范围内,并且仍未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一)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及维权困难

进行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无法触摸真实的事物,他们只能通过产品介绍和商人口头承诺的影响来做出情感决定。宣传效果是否与实际情况不同以及产品质量能否得到保证尚不知道。化妆品电子商务销售的市场准入条件极低,数千美元甚至上百美元都可以获得化妆品品牌的代理权,使用智能设备,就可以开展营销活动。其运作方式主要是基于代理分布。上级官员越多,它可以赚到的利润就越多。在利益的推动下,经销商根本不在乎产品本身的价值。他们继续开发低级别的代理商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在化妆品电子商务销售过程中,价值确定价格的一般规则很难出现。

尽管新推出的《电子商务法》对产品质量有严格的强制性要求,但是面对许多小型电子商务零售商,仍然有很多地方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另外,在线购物的交易规则要比线下交易复杂,存在举证困难,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小卖家使用交易规则来增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成本。降低了消费者对权利保护的热情。

(二)侵犯知识产权

为了迎合消费者,一些卖家会毫不犹豫地发挥法律作用。品牌侵权仍然被不断禁止,特别是许多在线和离线出售的化妆品,外观,功效,成分几乎相同,但价格却大不相同。区别仅在于品牌和徽标的细微差别。如果不仔细看,就找不到许多细微差别。有些甚至直接盗用了已经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品牌,从而对现有品牌造成不利影响。在用坏硬币驱逐坏硬币的过程中,用户和优质化妆品是受害者,劣质化妆品成为赢家。但是,劣质化妆品之间的竞争已使电子商务平台真正变得有利可图。

(三)偷税漏税问题严重

电子商务交易量在该国零售额中所占的比例继续上升,但是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税收申报和管理机制并不完善。对于虚假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很难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检查。网上税收监管可以说是空白。化妆品的销售主要是零售,大多数目标消费群体是自己消费的,很少有人索要发票。因此,不利于通过税收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的作用,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网上税收监管体系。一些经营者使用税收出口退税政策,通过向该国出口国产化妆品来降低税收成本。这种逃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政策建议

尽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无法解决,但《电子商务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的一部分,使化妆品电子商务行为法具有法律效力。在某种程度上,它促进了在线和线下交易的公平性,也阐明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国家基调。任何成熟的法律都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修订的。为了规范化妆品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机构需要继续积累并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使化妆品电子商务市场更加规范,消费者日趋美丽。有要遵循的法律和要遵循的规则。

(一)建立化妆品网络销售的备案制度

针对化妆品质量和权利保护问题,首先,监管部门应明确不需要行政法规登记的范围,并采取辅助性的监督措施,例如备案制度。无需注册行政许可,但只要化妆品有有利可图的活动,就必须提交。对于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法律监督的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应加大处罚力度,以增加违法成本,从主体的合法性出发,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并维护化妆品的基本秩序。市场交易。其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的电子商务交易化妆品基本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化妆品编码体系为基础的质量公开制度,从产品本身保证产品质量。此外,它为权利受到侵犯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并简化了权利保护程序。

(二)建立电子商务准入门槛系统

《电子商务法》第41至45条阐明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在保护知识产品方面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并限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尽管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但面对具有高仿制系统的化妆品包装,很难区分真伪产品。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电子商务平台应严格审查电子商务的进入壁垒。《电子商务法》结合了《知识产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以监督和增加电子商务运营商的非法成本。一旦发现侵权,将对其进行严惩。

四、结束语

商务部正在努力推动信用监控系统的建设。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美容院等线下经营者,请进行在线宣传。并对在线运营商进行综合评分。对于得分较高的运营商,可以适当提高关键字搜索排名。这样,面对市场激励竞争,线下经营者将不可避免地旨在提高化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增加他们的搜索量,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志强.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优化探索[J].计算机产品与流通,2019,(07):136.

[2]代垚.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优化路径[J].中国商论,2019,(0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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