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高收入群体的个税流失问题
2020-05-19刘华卿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其主要作用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在个税的纳税主体中,高收入群体因其收入高、占用了较多的社会资源,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讲,理应承担个税征收的绝大部分。但在现实中,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甚至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受到了民众的广泛关注,个税流失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加大对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的打击和防范是十分迫切且必要的。本文以法律视角分析了我国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的原因,并从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税制完善和税收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以保障个税的长期稳定发展。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高收入群体;流失;法律防范
一、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现状
(一)高收入群体的定义
要研究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的法律防范,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高收入群体的定义。对此,我国尚无统一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一个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从业类型划分: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已废止),就曾规定了九类高收入个人;2018年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也有委员认为,应对企业主和高官、演艺明星、律师等高收入者,加强税收征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收入金额进行划分:例如国税总局2006年颁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做纳税申报,此后,年收入12万元就成为了高收入群体的标准线。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以从业类型划分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现实中并不可取。因此应当以收入金额进行划分,且应当将参考标准适当调高,以明确高收入群体的定义。
(二)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的方式
1.签订“阴阳合同”
企业或个人之间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隐匿真实收入逃税;使用现金交易方式隐匿财产性收入,且不留存交易凭证;电商使用网络进行无纸化交易,事后篡改网络交易流水等。
2.隐藏转移收入
将年终奖等一次性发放的福利或者补贴,分摊到各个月份,避免在单个月份适用较高税率;企业将员工薪酬 “化整为零”,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进行发放,剩余工资可使用更低的税率;“一元年薪”将个人收入隐形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利益转化
高收入者将企业待分配的股息红利对公司进行再投资,从而将其转化为个人资产进行留存;将个人收入转化为公司收入;将个人消费冒充企业费用进行冲抵。
4.逃避自行申报
高收入群体的个税收入往往多而杂,例如大量的兼职收入或者境外收入,若不进行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真实收入状况。
二、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的原因
(一)纳税环境复杂
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来说,在拿到自己的薪金收入之前,所在单位就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纳税过程较为单纯。而对于我国高收入群体来说,因其收入来源广泛,收入渠道多样,可隐蔽性较强;有些高收入者还因其职业特性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不利于个税的征收和监管。并且高收入群体通常适用较高的税率,再加之主观上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往往会产生“厌税”心理,进而采用各种方式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
(二)个税制度不完善
1.课征方式需进一步完善
在此次个税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即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将其划分为11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和标准费用扣除,这种征收模式操作简便,征收成本也比较低。但是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因其收入广泛,极易将高额的总收入拆分成各类收入来少缴,甚至不缴个人所得税款,极易造成不公平。2019年新个税改革后实行综合征收模式,即将原来分类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综合计征,其他诸如经营所得、利息、红利等仍分类征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公平的实现,但我们仍要看到,此次税改综合征收还不够彻底,比如它只包含了四类收入,而且也仅针对个人,没有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加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由此可以看出,这仅是我国个税迈向综合征收的第一步,未来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课税范围较窄
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收入渠道众多,工资薪金收入可能占比很小,例如上述“一元年薪”现象,更多的可能来源于股票市场,金融领域的资本性收入;而且我国现在市场经济发达,商业氛围浓厚,买房置地、艺术品收藏行业也逐渐兴起,投资收益往往不菲;但是上述收入来源并不能在个税11类税目中找到对应项目,这导致了税源的大量流失。
3.税率设计存在问题
我国个税除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外,其余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可达45%,而像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最高税率不超过30%,这可能间接的导致高收入群体为了避税选择移民,或者将公司注册至海外,以此逃避高额税率。
(三)税收征管不严格
1.税务监管不到位
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具有隐蔽性,而这也正是收入差距的主要所在。我国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现代化的综合信息渠道对其进行监控,仍然主要采用通过查看纳税人的收入申报扣缴情况为基础进行反向核查监督。这一手段对于监控工资薪金收入是有效的,可以将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情况与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薪金、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数据进行复核,但是对于高收入群体的灰色收入部分来说就显得十分乏力了。再加上我国没有建立起全面的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使得我国的税收措施更加不利,最终导致了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2.自行申報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是以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其中,自行申报纳税是指建立在纳税人自核、自填、自缴方式基础上的一种纳税申报制度,是对代扣代缴制度的有效补充。但在现实中,这项制度落实的却并不到位,针对税务机关而言,在申报环节管理不严格,对银行账户、现金的划转监控不到位,给高收入群体逃避税款创造了条件。后续稽查追征措施又跟不上,只能加剧这部分人个人所得税款的流失情况,
3.惩处的力度不强
《税收征管法》对于虚假申报、欠税、骗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滞纳金、罚款、入刑等惩罚措施。但处罚过轻,例如罚款,只是规定了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另外在《刑法》中虽然规定了逃税罪的相关处罚,但最严重的情形也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还有关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后不予追究形式责任的规定。这显然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高收入群体预期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难以达到惩治效果。
三、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税收诚信体系
税收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建立税收诚信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形成自觉纳税的良好风气,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具体可通过建立个人税收征信数据库,并将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各部门协调联动,以便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如今个人征信也在现代社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征信不良可能会对经营,信贷甚至生活产生影响,因此税收诚信体系的建立能够对高收入群体形成一定的约束。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1.完善课征方式
本次个税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初步实现了综合征收制。此后还可进一步发展为混合征收制,即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按照不同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这种方式可以集合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的优点,既可以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又能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从制度层面避免了高收入群体“化整为零”逃避缴纳个税。
2.增加个税课税范围
我国现行个税税目采用列举法,但无法完全囊括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收入,有些无法掌握的收入难以列入其中,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征税的项目进行反向列举,列出不需要征税的项目,对未列出的收入项目实行全面征缴,从而可以进一步扩大个税的课税范围。
3.完善税率设置
不合理的税率设置会对纳税起到逆反作用,我国综合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从一定程度上看设置的过高且计算操作复杂。因此,在税率设计上我们可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简化累计税率级次,采取拉大级次、对中低收入者设计偏低税率的方式,使高收入人群有效承担更多的个税税收负担。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个税征管体制
可在上述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对高收入群体进行筛查并重点监控;完善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可将其在税法实践中的功能从对代扣代缴的有效补充,逐步转变为对个人收入信息的比对核实;税务机关应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稽查水平,加强执法保障;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进一步防范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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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华卿,(1994—),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