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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

2020-05-19修晓明

各界·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土地征收国有土地

修晓明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涉及到土地征收的问题日渐增多,与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之间的经济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本文就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思考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国有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补偿政策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出台了多部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文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规范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消除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但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在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等众多问题上,极易产生诸多变数,由此导致各类问题的出现。因而在对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的基础之上,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更好的推动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进行。

一、现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实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公正补偿观念

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中,公正补偿观念曾长期缺失。我国政府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征收人民的土地后,地方政府应做好相应的补偿工作,以避免出现失地人民流离失所的情形。改革开放后,针对新时期下的国有土地征收问题,再次强调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从这些政策中折射出的是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即当农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冲突时,农民个人应服从国家利益,而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一是维稳,而是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建设资金缺口庞大,无力在公正补偿的基础之上对失地农民予以征收补偿。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带来的是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农民失地后易返贫等问题,不利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

(二)补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偏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征收土地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土地征收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日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从一些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补偿标准不一、偏差较大的问题,甚至在同一地市区域内两块相邻的土地,便能够出现差异较大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偏差的存在,给国有土地征收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部分群众受到误导,产生了当“钉子户”的想法,在土地征收时拒不配合,本着“后走得益”的错误想法,与征收单位胡搅蛮缠,只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而一些征收单位为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的征收,所做出的的让步、妥协,导致了补偿标准偏差问题的出现,并最终影响到正常的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此外不同地市在结合地区实际,所制定的土地征收政策,对于土地的征收标准未做明确的规定,而是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也是国有土地征收标准问题不一问题出现的原因。

(三)立法工作不及时

当前我国关于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虽多,但并未建立起完善的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法律法规体系,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上,呈现出立法碎片化、滞后性的特点,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缺乏前瞻性,未能有效指导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当前虽然制定了较多的关于土地的法律,但在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内容较少,对公平征收、征收标准等并未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二、提高国有土地征收政策合理性的措施

(一)引入公正補偿理念

在国有土地征收政策上,应引入公正补偿理念,让公正补偿理念贯穿土地征收政策之中,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修正版也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修正版中,明确强调要“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这将极大的推动公正补偿理念在国有土地征收政策中的落实,更有利于国有土地征收政策的实施,让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公正、公平的土地征收待遇,不仅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更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立足于市场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针对国有土地征收标准不一的问题,应在市场的基础之上,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依据土地的市场价值,将其作为土地征收标准制定的根本出发点,能够大大兼顾被征地群体的利益,消除其抗拒心理,更有助于土地征收政策的落实,提高国有土地的使用效率。

(三)构建土地征收法律体系

国家的立法部门应重视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建设,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充分分析各地区的土地征收政策、补偿标准的基础之上,制定适用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推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从法律层面规范国有土地征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政策上,应深入秉承“为人民造福”的理念,高度重视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让人民群众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成果,获取更多的实际利益。

【参考文献】

[1]李梓旗,陈新岗.土地征收进程中不同参与主体行为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7(11).

[2]刘禺涵.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问题与走向河北法学[J].河北法学,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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