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律体系创建
2020-05-19王蛟
王蛟
【摘要】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逐渐增加,新时期环境下,国民也是十分关注生态文明的建设。为了更好确保生态文明良好建设,国家也将生态文明写入到了宪法中,想要保证生态文明相关法律切实发挥应有作用,就需要积极进行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律体系创建,下面,本文就针对基于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律体系创建进行分析,希望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律;法律体系;创建策略
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通过对生态文明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将生态文明在国家政治理念中进行提现,同时也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依据。通过不断的发展,我国生态文明环境法律体系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仍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需要正视其法律体系中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生态文明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这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和法律体系建设中需要一直重视的内容。
一、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律体系创建必要性
现阶段,生态文明受到了国民广泛的关注,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而想要实现生态文明从思想价值观念朝着社会现实进行转变,就需要将法律当作桥梁,来规范、引导和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体现出了人们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式深入认识,如工业社会产生的污染问题和高能耗问题等,人们认识的改变就推动了社会和经济发展转型,而这是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推进和调整的。为了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构建出包括人的一种生态平衡系统,而此系统的构建也需要普遍性法律和规范实现统筹协调与推进。另外,在生态文明中,不仅包括了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且还及到制度文明内容,若没有健全法制来对文明建设保障,则文明就不可能是完整和长久的,因此生态文明环境法律体系的创建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和我国的生态文明与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密切关系,甚至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和民族未来的发展。
二、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律体系现状
(一)在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逐渐广泛
在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建设中,污染防治是重要的部分,其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者已经对环境产生破坏的行为控制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有效实现对生活与生态环境破坏情况的管制。在现阶段,我国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涉及到了水、大气、固体的废弃物和噪声等领域,并且对农药、化学的物品和电磁等防控也在不断的完善。
(二)在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不断完善
在我国发展中,资源一直包含在经济领域内,对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也主要纳入在经济法学的领域内。尽管其立法在经济法学的领域内,但并沒有对法律实际作用造成制约和影响,其对环境保护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在现阶段,我国对矿产、森林、土地和海洋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范性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且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内容十分重视对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在环境法中资源保护的法律地位也在逐渐提升。
(三)在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逐渐健全
在我国的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中,保护的主要对象有自然区域以及生物的多样性等,且法律的建设也按照不同保护的对象进行不同法律制度和内容的制定。比如,在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地域环境的保护中,相关部分就相继颁布和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具体化和细节化的法律内容。我国不仅对环境要素实施立法建立,且对一些特殊领域内环境保护的立法也不断重视,但因为此领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点,和环境要素的保护相关法律还存在区别,比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环境法律的体系中忽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因为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在进行生态文明环境法律的创建中就需要能够对相关的社会关系实现综合性调整,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作环境保护基本法,而其不管是制定的程序、内容和在法律体系内的地位,都无法体现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身份。在其法律的制定程序中,基本法是需要全国人民的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而环境的保护法在制定和修订中,都是经全国人民的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所通过,其和其他的污染防治以及资源保护等方面法律制定程序是没有区别的,并不能对其他单行立法实现统摄效果。同时,如果环境的保护法是基本法,应该把污染防治和资源开发与利用等当作同等重要的内容,但在实际内容中,对资源与生态的保护比较虚化,相关条文比较空洞,也没有具体的措施和制度要求,对相应违反者缺乏相应法律规定的责任,此法主要是一部对污染防治法律类型。另外,在法律部门分类中,把污染的防治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实现了割离,污染的防治法律被划入到行政法中,而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并没有建立独立的部门,这就忽视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要求[4]。
(二)在环境法律的体系中没有体现生态系统的物物相关规律
在生态系统中,各个组成的部分间是具有密切的联系、彼此的依存和相互的制约等关系,这也是生态系统的物物相关规律,如果其中一部分发生了改变,势必会对其他的部分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性影响。这种物物相关的规律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生态保护等,而在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律创建中就需要体现出这种物物相关的规律,构建出污染的防治、生态的保护和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综合化法律体系。但在现阶段环境法律的体系中,各方面的立法呈现出分散性、割离性和脱节性的情况,如在水资源和水污染的管理中,所创建的法律是不同的,且属于不同部门进行管理;在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管理中,也存在立法的不同,会出现同一个两栖动物于岸上和水中不同的管理等。而这种方式所建立出法律的体系,往往呈现出混乱和漏洞等情况,并不能基于生态系统的物物相关规律来构建出和谐、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
(三)在环境法律的体系中没有按照立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需要严格按照协调发展、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等原则开展,这也是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进而为环境的协调保护和经济发展发挥指导作用。在我国生态文明环境法律的体系创建中,也需要基于这些生态文明基本原则和理念进行立法。但在实际生态文明环境法律立法中,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也导致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的发展出现不协调的情况,往往环境的保护需要向经济的发展妥协。而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环境的保护还一味向经济发展进行妥协就不符合新时期发展背景,需要环境法律的體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另外,在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原则中,预防应该是重点,但实际的情况往往是在出现污染后,重视污染的治理而忽视污染预防,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在法律的保障体系建立中进行修订,基于生态文明建设原则实施立法。
四、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律体系创建策略
(一)完善生态文明环境法律体系的框架
在生态文明环境法律体系的创建中,想要切实保障其法律体系实现对生态文明环境的全面建设效果,就需要从各个方面出发,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进行法律体系框架的不断完善。在其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中,要扩大建设的范围,并对立法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发挥。本文将从生态文明的基本法、自然资源的保护法和污染的防治法方面进行分析。在生态文明的基本法中,立法的部门要进行一部涵盖更广范围基本法的制定,并对立法制定的程序进行规范,涵盖范围要包括生态、污染的防治、能源的保护和气候的变化等方面,在制定程序中要求法定的立法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核。在自然资源的保护法中,因为自然资源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作再生以及非再生的资源类型,在保护法的制定中就要针对不同资源类型进行再生以及非再生的资源保护法律的区别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在污染的防治法中,由于污染防治的内容主要有污染的介质以及污染的因子等标准,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就要制定不同的防治法,如按照污染的介质,可以针对水、大气、土壤和海洋等防治法,按照污染的因子,可以针对固体的废弃物、放射性的物质和化学物质等进行立法,确保立法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建立生态文明环境法律体系的制度
现阶段,生态文明早已实现了立法保障,而想要切实发挥制度作用,就需要建立生态文明环境法律体系的制度,主要涉及到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构建,管控性的法律制度构建等。在预防性的法律制度中,主要是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等进行预防方面法律的制度,又可以细分为生态规划的制度、环境影响的评价和风险的评估制度、环境标准的制度等。其中生态规划的制度要求按照当地资源、生态和社会的经济发展等条件,进行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部署合理安排,对生态文明整体性的理念进行体现;环境影响的评价和风险的评估制度主要是针对项目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实施分析和风险的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环境标准的制度则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所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行污染的有效防治。在管控性的法律制度中,主要是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进行管理,主要可以分作生态权属与许可的制度和生态总量的控制制度等。其中生态权属与许可的制度主要对资源的使用和监督等权利进行明确,便于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生态总量的控制制度主要是借助经济和技术等途径来对污染物的排放量与资源利用的指标等实施限定,从而把污染的水平与破坏的程度有效的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加强生态文明环境法律配套体系建设
在生态文明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中,配套体系是重要的部分,其直接关系到立法是否能够有效的落实。在配套体系的建设中,首先需要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执法队伍进行组建和整合,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执法组织进行统一;然后,对跨部门和跨区域的综合执法进行探索,打造出综合执法的主管、行业管理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协作配合与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跨地区和跨部门的联动协作执法效果;另外,还要打造良好资源环境的司法体制,对环境司法继续实施加强,根据审判的专业化以及内设机构的改革需求,对审判的资源实施科学配置,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的需要、案件的数量和特点类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来建立出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庭或巡回法庭等,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专业化审判,同时,还要对检察机关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进行发挥,通过环境行政的公益诉讼形式,来对生态环境破坏等犯罪行为进行公诉。
五、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现阶段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际其体系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其法律体系的作用,就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其法律体系的改进和完善,这对实现生态文明的高质高效建设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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