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构社会诚信档案体系的伦理基础研究
2020-05-13燕善敏
燕善敏
关键词:诚信档案;伦理基础;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165 — 03
基于转型时期诚信危机对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基本秩序造成的冲击。2011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社会诚信制度。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展开。诚信档案作为基础性工程是整个体系的建构基点和枢纽,是保障其有效运行的前提。但诚信档案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还无法起到全面支撑作用。不仅诚信档案的应用基本局限于经济活动,多数领域没有纳入其视野。而且征信系统滥用等显失公正的事件频出,损害了征信体系自身的公信力。除技术因素外,主要原因是把诚信档案作为纯粹治理工具,忽视了其伦理基础,异化了其社会价值。
一、诚信档案伦理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具有再现历史真实面貌作用的原始文献,一般档案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有真实性、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等,而诚信档案不仅为道德治理提供文献信息,其建构过程本身就是治理的重要形式。如果说一般档案建构的社会正义记忆是历史和偶然的,诚信档案建构的则是现实和必然的。虽说诚信档案并非直接的道德评价但其蕴含的道德倾向是明确的,对道德判断与价值形成有强烈的引导性,是德治的基础环节,其伦理性质是不言而喻的。这就要求诚信档案首先在形式上必须能够被当下的伦理体系所接纳,其次在内容上必須建构于当下的道德维度,以促进社会正义,发挥价值指引作用。
但是,我国诚信档案建设带有一定的应急性,资本企图远超伦理目的,档案内容多作为功利性惩戒的凭证。由于“国内当前对档案伦理的研究数量较少,多集中于档案职业伦理、档案工作伦理与法律方面”〔1〕,因而对诚信档案的伦理地位、内容筛选的伦理标准、使用的伦理价值等认识模糊,缺乏建构诚信档案的伦理框架,实践中也就存有争议,这极大地迟滞了诚信档案体系的全面建构。在传统社会信任机制逐渐弱势的情况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只会使诚信沦为行为艺术而非价值理念,削弱了社会诚信体系的社会基础。只有跳出传统档案管理的技术派视角,纳入道德建设的整体框架,才能理顺诚信档案的伦理关系,使之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
二、诚信档案的伦理基础
诚信档案是以规范伦理学的视角对社会治理的制度创新,绝不是价值中立的一般信息,除遵循传统档案伦理外,维护正义是其存在的伦理基础。首先诚信档案的内容筛选就是道德标准的权衡,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不仅要对内容开展真伪的技术判断,还要考量与诚信的关联度,构建“有态度”的档案,全面、准确、主动地反映主体诚信状况。因此,诚信档案“提供了恢复社会正义的强有力资源”〔2〕,是社会正义的潜在监督者和捍卫者。其次,诚信档案建构的是一个外化的道德资源信息库,其使用就是道德判断,遵循社会正义的伦理要求。另外,由于诚信档案的当下性,关注度和影响力强,突显了相应的职业伦理。“档案工作者不仅仅是档案管理员,社会责任不仅仅是恪守社会记忆,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记忆活动家”〔2〕。具体而言,其伦理基础包括三方面。
(一)平等性要求
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伦理要求,也是诚信档案的生命线,丧失平等性就会使部分人占据道德优势,轻则沦落为规避风险的商业手段,重则有走向道德专制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内容覆盖的全面性。首先,要覆盖全部主体。社会主体种类多样,包括自然人和各类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需要将所有社会主体都纳入诚信档案的视野。但目前的社会信用档案主要以个人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为主,政府、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各类协会、学会等许多主体都没有被纳入。就个人而言也只有成年人才纳入信用体系,虽然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并未完全形成,但价值观总是渐渐养成的,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和未来的成年人将其排除在外对培养他们的诚信意识很不利。其次,要覆盖全部领域。由于各类社会主体主要的活动内容差别很大,因此要想对所有的社会主体都有所认识,诚信档案应尽可能广泛的覆盖各种社会活动。“在美国,除政务信息外,公用事业、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信用服务公司都是开放的,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可以收集使用”。〔3〕而我国诚信档案的内容主要涉及经济和法律领域,构成了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
第二,来源构成的平衡性。诚信档案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对诚信判断的准确性,还要注意信息来源的结构性平衡,通俗地讲就是不能偏听偏信、以偏概全。实践中,我国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相对单一,除部分来自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之外相当一部分来自行业协会等行业代表。虽然行业协会等具有维护公平交易的责任,但对于诚信档案体系来说,单纯采纳交易一方的信息而忽略另一方的声音是有失公允的。例如一些地方实施的将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直接记入诚信档案的措施就不妥当,不经法院审判就根据单方信息做出判断是显失公正的。这种结构失衡的记录就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滥用诚信档案的懒政行为,使诚信档案丧失社会公信力。补救性的办法是认识到现实社会的不平等,关注信息来源的结构平衡,对强势群体提出更严格的诚信要求,“运用科学知识和档案资源挑战和改变这些排斥性、边缘化和控制性的社会结构”〔2〕,构建诚信档案的伦理基础,体现其平等性。
(二)有限性要求
诚信档案的建设在追求道德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应该避免苛求完美品行的理想主义倾向。警惕以道德名义无限扩展诚信档案,把过多问题纳入到道德范畴。超越有限性的要求,人为拔高道德标准,极易形成对人性的限制,使诚信档案这种道德治理手段有走向道德专制工具的风险。
第一,内容搜集的有限性。首先,要限于负面信息。诚信档案具有潜在的强制力和约束性,其涉及的内容应该以最小限度原则而限于损害他人利益的信息。要避免搜集纯粹的个人信息,例如肤色、民族等,防止道德评判变成社会歧视。也要避免搜集“不美”信息,即使一些行为看起来不符合美德要求,只要不侵犯他人利益就不应该搜集。人类需要保持对人性自由的宽容,才有可能打破现状实现创新与发展。其次,要限于近期信息。只有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负面信息才能搜集。人的品行是可以改变的,有限的惩戒希望促进道德自觉的提升,而不是基于复仇。久远的信息很难准确反应个人品行,也需要给予当事人改进的机会,否则人们将失去提升道德自觉的动机而极可能采取与社会相互报复的态度,这使建构诚信档案走向事与愿违的方向。当然负面信息的保留期也不宜过短,否则就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二,使用范围的有限性。虽然建构诚信档案的直接目的是惩戒,但绝非无限度的,否则就为社会歧视提供口实以至于伤害了社会正义。至少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基本人权不可剥夺,例如不能以不诚信为由剥夺个人的受教育或受救济等基本生存权。因此,诚信档案的使用应该是有限的,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上利用诚信档案,防止过度使用。2010年江苏睢宁县实施的《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由于适用范围过于宽泛而在当地引起极大的关注,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其超出了道德评价的范围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诚信档案的利用应该遵循比例原则,注意做到责罚相当、奖惩适度,确立恰当的评级标准,避免出现破罐子破摔的现象,达到优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三)自主性要求
道德区别于法律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其社会自发性,即道德是由社会主体之间长期互动而自发形成的,失去社会自发性的道德就极易演变成专制工具,正如我国封建社会内法外儒,儒法并用的情形。这决定了作为道德治理措施的诚信档案体系也必须遵循自主性的伦理要求,以凝聚社会共识,推动道德建设,实现以德治国。
首先,信息内容选取要尊重社会自主性。诚信档案的形成本身就带有着强烈的社会自发性。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发达国家诚信档案的产生最初都是基于社会的需要。因此,诚信档案需要尊重社会需求,搜集哪些信息,“哪些部门或个人需要建立信用档案,是根据市场需要而确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需要对此加以研究并逐步确定其范围”〔4〕。其次,在档案利用上更要尊重社会自主性,因为道德形成的基本方式就是社会的自主互动。尊重社会主体的道德选择权利,将是否利用诚信档案做出道德判断以及做出什么样的道德判断交给社会主体自主决定,避免对社会认知的限制使道德沦为简单的统治工具而扼杀了社会活力。
当然,自主性原则并非意味着政府放任不管的态度。毕竟政府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任,有为诚信档案建设提供良好条件乃至推动发展的义务,使诚信档案不仅作为道德信息资源库存在而且能成为社会道德发展的引领方式和助推手段。而且,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有必要在自身体系内率先建构诚信档案体系,以“置政府行为于‘透明状态和给予公众以评价政府品格、能力和绩效的机会”〔5〕。
三、伦理基础的建构
诚信档案是政府与社会两个建设主体、秩序与伦理两个建设目标的互动与平衡,只有理顺这两个关系才能建构起坚实的伦理基础,形成良性机制进而推动诚信档案走向成熟与可持续性发展的方向。
(一)政府主持与社会主导
诚信档案的建设本质上是为了激发社会的活力,是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的方式。无论是美国以市场为主的分散管理模式,还是法国以政府为主的集中管理模式,都必须协调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的积极作用。政府是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和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者,虽然其本身并不是道德创造的主体,但推动诚信档案体系建设是建构良好社会秩序的应有之意。政府主要承担着构建过程中组织者和主持人的角色,而社会才是道德生成的母体也是道德规制的受体,只有在充分尊重社会意志前提下建构的诚信体系才能真正推动道德进步。“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模式就是坚持市场化为导向,同时又不单纯依靠市场力量,主要通过政府推动来发展信用体系”〔7〕。具体而言,信息搜集的具体内容应该在社会广泛酝酿的基础上确定,档案利用也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主体的权利。政府则需要积极提供一系列基本的支撑条件,为诚信档案的形成及利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如果有的政府部门不能摆正位置,借助政府垄断的信息资源参与市场经营,将造成对信用市场建设的最大危害”〔6〕,使诚信档案失去德治意义,而趋同于法律的特质。
(二)维持秩序与维护伦理
诚信档案的建构中蕴含着短期秩序要求与长期伦理目的辩证统一。不难看出诚信檔案的最急切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诚信危机带来的秩序混乱,但秩序的持续性只有满足伦理要求才能达成。因此,决不能以为只要解决了当下秩序的问题就实现了诚信档案的目标,仅仅依靠失信惩戒获得的暂时秩序并不意味着诚信的回归。如果我们将诚信档案理解为“记黑账”然后据此采取报复行动就会抛弃甚至损害了对诚信追求的伦理目的而完全背离了构建诚信档案的初衷,使诚信档案建设成为饮鸩止渴的行为,那也就消解了诚信档案的社会基础使我们逐步陷入更加复杂的社会冲突之中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避免陷入唯秩序论的漩涡,必须以法治化手段为诚信档案建设设定伦理框架。作为具有更加宏观调控作用的法律规范,不能简单认为诚信档案就是寻找所谓的诚信“真相”的源泉,需要具有更加开放和批判的视野,意识到诚信的产生必须建立在社会正义之上的价值理念,进而为诚信档案的具体秩序目标提供指引。法律沉淀了人类的经验以避免重复过去的错误,道德磨合了对未来的认知以追求理想的生活,诚信档案是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的制度结合点,通过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力量,才能使诚信档案兼具法律的坚守与道德的活力,达致具有自主意志又保有底线的状态,避免滑向民粹主义抑或专制主义的极端。
四、结束语
全面推进诚信档案体系的构建是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实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但诚信档案并非道德本身,其同样需要遵循道德的规范。只有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全局视角审视,达成个人、政府、社会力量的总体平衡,才能夯实诚信档案的伦理基础,将诚信档案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总体框架中去。
〔参 考 文 献〕
〔1〕段先娥.近五年国外档案学研究热点评述〔J〕.档案与建设,2017,(08):18-22.
〔2〕付苑.档案与社会正义:国外档案伦理研究的新进展〔J〕.档案学通讯,2014,(04):4-9.
〔3〕马晓芳.中外信用档案比较〔J〕.山西档案,2009,(02):41-43.
〔4〕赵嘉庆.论信用档案〔J〕.上海档案,2003(01):33-35.
〔5〕范柏乃,汪基强.我国地方政府信用档案建设研究〔J〕.浙江学刊,2010,(04):179-184.
〔6〕齐雁冰.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应加快立法〔N〕.北京青年报,2004-10-03(004).
〔7〕何致武.建设我国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几个问题的探讨〔J〕.档案学通讯,2009,(01):75-78.
〔责任编辑:杨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