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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河朔财政发展浅析

2020-05-13王振辉

新西部·中旬刊 2020年3期

【摘 要】 河北地区自身拥有良好的地理条件,大运河的开凿进一步的优化的这一地区的农业发展条件。这为河朔地区的割据奠定了不错的物质基础。“安史之乱”平定之后,中央实施的“两税法”虽然在河朔地区得到了推行,但是财富分配的“三分法”原则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藩镇在财政上对中央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黄巢起义打破了唐末的政治均势,河朔藩镇逐渐沦为了各大割据势力的附庸,独立的经济地位逐渐丧失,最终结束了自己长期割据的历史。

【关键词】 河朔三镇;割据;两税法;三分法;黄巢起义

一、河朔地区的地理与财政条件

河北一带拥有非常特殊的地理文化特点:东边是辽阔的大海,西靠太行,北部是蒙古高原和燕山山脉,中部则是辽阔的华北平原,整个地区的地形呈现出一个向南开放的簸箕形格局。由于她的北部直接与北方的少数民族接壤,南部又向中原文化极为典型的齐鲁大地敞开,所以这一地区自然而然的成为了中原农耕文明和北方游牧文明交流碰撞非常激烈的区域。

河北多样的地理条件不仅为其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物产资源,而且辽阔的华北平原为农耕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土地资料。战国时期苏秦将称为“天府”:

燕东有朝鲜、辽东,北有林胡、楼烦,西有云中、九原,南有呼沱、易水,地方二千徐里,带甲数十万,车六百乘,骑六千匹,粟支数年。南有雁门、碣石之饶,北有有枣栗之利,民虽不佃作而足朴枣栗矣。此所谓天府者也。[1]

然而,河北东西限于山海,北部常常面临游牧民族的威胁,而且河北朝南开放,向南部发展虽然容易,但是退却无险可守。这样的地理条件造成战略纵深的不足,注定其很难与政治中心在关中的中央王朝相抗衡。华北平原的地势西高东低,且东临大海,由于海水倒灌现象造成的东部平原的盐碱化状况比较严重,所以河北东部地区的农业发展条件比较恶劣。随着隋炀帝对永济渠的开凿,东部地区盐碱化的问题在隋唐时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整个河北地区的农耕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史念海先生在其《战国至唐初太行山东经济地区的发展》一文中就曾指出,河北东部与中西部整体发展转折的关键大致就是隋炀帝开凿永济渠前后。[2]随着整体经济条件的改善,河北在全国的经济地位于隋唐时期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讨论河朔三镇财政经济状况时,有必要先对其财政来源有大致的了解。唐代河朔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税、专卖收入和商业税三大类。

1、农业税

农业税在唐代后期主要是以“两税”的形式来征收的。至于河朔三镇是否实行过“两税法”,许多学者曾做过论证,笔者比较倾向于“两税法”在河朔三镇曾经得到过实施的观点。“两税法”本身具有的便利性、稳定性的优势,可以使政府的税源得到保证。虽然河朔地区的“两税”是否会按规定上交中央并不确定,但是在当时的税收技术条件下,河朔三镇内部采取“两税法”的可能性比较大。

河朔地区的节度使出于政治的需要都比较重视农业生产。《册府元龟》记载:

张仲武为幽州节度使,以边塞既宁,尤勤抚育,每春则劝农,及夏,亲行县以较其民之稼穑,见莠不去者必挞之,见滋长如云者必坐于木阴,赐酒茗以厚之。”[3]

幽州镇靠近边地,受胡风影响比较严重,尚且如此的重视农业生产的发展,其他两镇自不待言。河北地区在唐朝后期还有相当规模的人口,所以农业税在河朔三镇的财政收入中应该是相当可观的。

2、专卖收入

唐代的榷盐、榷酒、榷茶均属于专卖范畴。榷盐和榷酒在河朔三镇都存在。乾元年间第五琦改革盐法,“立监院官吏,其旧业浮人欲与盐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4]规定“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5]河朔三镇作为产盐地,自然会分享盐利。唐代位于河中的安邑、解县的两个盐池产盐量十分可观,足够供给河东、河南两道的市场,这样看来,河朔三镇的盐利应该是全部出于本地辖区之内,不必从外进口。

茶和酒等奢侈品在当时的财政收入中并不重要,一是河北一带并不产茶,而且茶在唐代的财政当中也不占重要的地位;二是史料当中并没有明显的对河朔三镇统治者生活骄奢淫逸的记载,所以笔者推测酿酒和酒的数量在河朔地区也不会太大,此处不做为重点的研究对象。

3、商业收入

《太平广记》中载:

后有长沙小将姓周者,部本郡钱帛,货贸于广州。[6]

同书又载:

“范翊者,河东人也,以武艺授裨将……差往淮南充使,收市绵。[7]

这说明当时藩镇当中已经出现政府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在当时河朔三镇当中也是存在的。李锦绣在《唐代财政史稿》中提到“地方两税之外的赋税、田产、经商赢利的收入总额,当不会少于两税留州、送使数额”,[8]加上河北一带在隋唐时期得到开发,经济条件优越,物产丰富,当时的商业收入也很可观。

以上三种税收的介绍是对河朔三镇收入来源的简单概括,可见当时河朔地区应该有比较好的财政基础。

二、两税法在河朔地区的施行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两税法之前,唐朝施行的租庸调制,地方上没有自己独立的财政权力,只是执行中央的经济政策并負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安史之乱”以后,唐朝中央与地方的正常关系和秩序被打破。在镇压安史之乱的过程中,唐廷的军费开支巨大,加上战争对社会生产的剧烈破坏,使得唐朝的中央财政变得非常的窘迫。唐朝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之所以可以保持暂时的相安局面,也完全是由于在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相互妥协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与河朔地区经济和财政的关系非常的紧张,比如魏博节度使田承嗣“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与朝廷”,[9]承德节度使李宝成“不禀朝旨,自补官吏,不输王赋”等等,[10]河朔地区在财政上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

为了缓解财政的危机,唐王朝在杨炎的主持下开始推行两税法。两税法能够削弱地方政府的部分财权,建立中央与地方分割赋役权益的新形式。那么,这样的一种财政政策在河朔地区是否得到了推行呢?笔者觉得这得看两税法的内容和财务分配原则是否能够符合藩镇自身的利益。

两税法的税额征收以“资产为宗”,而不以“丁身为本”,即主要征收财产税。同时还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郡县三十税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11]这些规定扩大了赋税的征收对象,使得税额的总量得以增加。“安史之乱”以后,战争的破坏造成人口的急剧减少,在政府可控制的在编人口数量极为有限的情况下,两税法对扩大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危机非常有利。而河北地区作为安史之乱的策源地,战争破坏和人口流失十分的严重,乃至出现了“人烟断绝,千里萧条”的局面。[12]两税法的规定符合河朔统治者的利益,理论上应该为统治者所接受。

“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法”是两税法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在财务上的分配原则。建中三年(公元782年),德宗下诏“易定深赵常冀节度观察管内百姓除本道所用外者给付三年”,[13]其中提到“三分法”原则在该地的实施,说明两税法在河朔地区实施是无疑的。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德宗许诺两河百姓“俾我一戎,永清四海,则颁赋名目悉停,两税定数,亦各减放,以便百姓,咸与昭赤”,[14]明确提到河朔一带实施两税法的事实。

由于中央与河朔三镇传统财政关系的破坏,“三分法”在三镇的实施力度,尤其是关于向中央上供的部分,应该是十分有限的。有几处史料可说明一些问题:

一是宪宗宣和二年(807)李吉甫在《元和国计薄》当中对当时地方进贡情况所做的记载:

总计天下方镇四十八,州府二百九十五,县千四百五十三。其凤翔、鄜坊、阪宁、振武、径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冀、范阳、沧景、淮西、淄青等十五道七十一州不申户口外,每岁赋税倚办止于浙江东、西、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八道四十九州,一百四十四万户,比天宝税户四分减三。[15]

在这段记载当中,河朔地区并不向中央申报户口,可见在宪宗宣和二年之前河朔三镇对中央根本上是没有承担过什么经济义务的,也就是说两税法在河朔地区实施后中央并没有从该地区获得任何的经济利益。

二是《册府元龟》载:

(元和十二年)河南河北合三十一州复为王土焉。[16]

《资治通鉴》元和十四年二月壬戊条载:

自广德以来,垂六十年,藩镇跋扈河南、北三十馀周,自除官吏,不供贡赋,至世尽遵朝廷约束。[17]

从这两段材料中我们发现,元和十四年的时候藩镇“不供贡赋”的现象得到了限制,“至世尽遵朝廷约束”,这个时候河朔地区的藩镇开始对中央负起纳税上供的经济责任。

三是《资治通鉴》穆宗长庆二年条载:

史宪诚既逼杀田布,朝廷不能讨,遂并朱克融、王庭凑以节授之。由是再失河朔,迄于唐亡,不能复取”。[18]

《旧唐书·僖宗纪》中记载:

两河、江淮赋不上供,但岁时献奉而己。国命所能制者,河西、山南、剑南、岭南西道数十州。大约郡将自擅,常赋殆绝,藩侯废置,不自朝廷,王业于是荡然。[19]

这段材料中,宪宗朝过去不久,河朔藩镇重新反叛;到了唐僖宗之时“两河、江淮”藩镇不向朝廷上贡,这些藩镇当中自然是包括河朔三镇的。

从上面的三组材料中我们基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大体轮廓:安史之乱后至唐宪宗宣和二年,河朔藩镇与中央是对抗的关系,所以基本上没有向中央承担上供的义务;唐宪宗时期,中央对藩镇采取强硬的政策,并且在军事和政治上取得了巨大的胜利,故而河朔强藩们对中央基本上都是一种比较顺从的态度。在唐宪宗驾崩之后,河北藩镇重新反抗中央,那么拒绝向中央承担上贡的义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到了僖宗时期,黄巢起义之后给了唐王朝巨大的打击,地方藩镇之间的均势在镇压农民起义中被打破,借机坐大的强大的藩镇更不可能为中央承担上供的义务,中央的控制力极度下降,于是出现“王业荡然”的局面。“及群盗起,诸镇不复上计云”应该是对当时的真实写照。

三、河朔地区的败亡

张国刚先生在《唐代藩镇研究》当中将藩镇划分了四类,即割据型、防御型、供给型和御边型。藩镇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种相对稳定的政治态势保持了唐王朝统治的相对稳定。然而,黄巢起义转战中国的大江南北,对当时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使得藩镇间的均势被打破,一些藩镇在黄巢的破坏下遭到了极大的削弱,而另外一些藩镇却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黄巢起义之后,全国大多数的地区都遭到了战火的破坏,但是河北一带由于采取积极防御的政治策略,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有趣的是正是由于河朔藩镇长期“积极防御”的策略导致其没有抓住这次可能使自己发展壮大起来的机会。随着河东、宣武两大藩镇的崛起,其独立性不断遭到蚕食,最终只能沦为他们的附庸。

靠镇压黄巢起义而发家的河东节度使李克用,宣武节度使朱全忠成为唐末藩镇当中最为强大的两支力量。朱全忠治在汴城(今河南省开封市)。由于汴城优越的交通地位和优越的农耕条件,朱全忠成为当时最占上风的割据力量。他通过阴谋诛杀魏博牙兵,[20]彻底获得了对魏博镇的控制权,并通过羁縻等方式加紧掌控承德镇,从而得到了强大的经济支持。《资治通鉴》唐昭宣帝天佑三年七月條载:

秋,七月,朱全忠克相州。时魏之乱兵散据贝、博、澶、相、卫州,全忠分命诸将攻讨,至是悉平之,引兵南还。全忠留魏半岁,罗绍威供亿,所杀牛羊家近七十万,资粮称是,所赂遣又近百万;此去,蓄积为之一空。[21]

从这段记载来看,魏博地区已完全成为后梁的物资补给之地,其原来的财政独立性遭到了掠夺性的破坏。

总之,在黄巢起义被镇压之后,河朔地区的独立性遭到中原强藩的强烈挑战,尤其是朱温在公元907年灭亡唐王朝以后,河朔藩镇更是进一步沦为中原强藩的附庸,独立性丧失殆尽。

四、结语

历史的发展变化都是在物质资料生产的基础上展开的。河北地区本身有着优越的地理条件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大运河的开辟进一步改善了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使河北的经济地位在隋唐时期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地位。

“安史之乱”遗留下来的河朔割据问题成为唐王朝的一块心病,为了在经济和财政上加强对藩镇的控制,中央颁布旨在削弱地方财政力量的“两税法”。由于“两税法”对藩镇统治者增加财政有利,所以在河朔地区得到推广,只是“留使、留州、上供”三分法原则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实现。

黄巢起义打破了藩镇间的均势,河朔藩镇因为“积极防御”的政策避免了起义军的破坏,但也因此丧失了发展自身的机会,最终只能成为中原强藩争夺的目标,其财政、政治的独立性遭到严重的破坏,最后在五代十国的硝烟中结束了近两个世纪之久的割据历史。

【注 釋】

[1] (汉)司马迁.史记.卷69.苏秦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659.2243.

[2] 史念海.战国至唐初太行山东经济地区的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62.03.

[3]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678.牧守部·劝课[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7819.

[4]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49.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2116.

[5]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54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78.

[6] (宋)李防.太平广记.卷149,“柳及”条下,北京:中华书局,1961.1076.

[7] 太平广记.卷437,“范翊”条下,3557.

[8] 李锦秀.唐代财政史稿·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102.

[9] 旧唐书.卷141.田承嗣传.3838.

[10] 旧唐书.卷142.李宝臣传.3866.

[11] 新唐书.卷145.杨炎传.4724.

[12] 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3457.

[13] 册府元龟.卷491.邦计部·蠲复第三.5564.

[14] (清)董浩等.全唐文.卷54.宣慰两河百姓敕,北京:中华书局,1983.581.

[15] (宋)司马光等撰.资治通鉴.卷237,宪宗元和二年[M].北京:中华书局,1956.7647.

[16] 册府元龟.卷20《帝王部·功业第二》,201.

[17] 资治通鉴.卷241,宪宗元和十四年,7765.

[18] 资治通鉴.卷242,穆宗长庆二年,7809.

[19] 旧唐书.卷19《僖宗纪》,720.

[20] 新唐书.卷210《罗绍威传》,5942.

[21] 资治通鉴.卷265,唐昭宣帝天佑三年,8660.

【作者简介】

王振辉(1993—)男,汉族,河北邯郸人,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唐代中晚藩镇与朋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