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期间企业财税问题汇编
2020-05-13
税务申报时间?
1.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至2月24日;
2.延长深圳辖区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期限并变更申请方式;将受理截止时间由2020年2月29日延长至2020年3月15日。
财政部针对疫情防控,推出11条支持保供财税金融政策有哪些?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
5.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 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6.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8.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增加贴息资金规模,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11.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财税实操问题
1.因为疫情原因,我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2月24日,但税控设备开票锁定时间是2月16日。因为疫情原因,公司通知2月19日上班,来不及抄税会导致税控设备无法开票,这需要去税务局解锁,不利于疫情防控,希望可以对此规定进行调整。
答:不用担心。本月增值税抄报税实行“非接触式”抄报税。本月,纳税人只要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 K EY),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您也可以手动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具体如下:(1)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汇总上传”—“远程清卡”;(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3)税务UKEY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监控”。上述两种方式,均可解决税控设备开票锁定问题,保证您正常开具发票。如无法完成上述报税和清卡处理,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
3.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怎么办?答:可以网上申领发票,并选择邮寄服务;
4.企业为防控疫情,从境外进口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虽然是境外购买的,但是您有取得增值税海关缴款书,按照现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没有海关缴款书及未申报的不能抵扣;
5.某餐厅自1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材料的话亏损很大,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我公司想要申请1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请问是否可以网上申请?答:可以的。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2019”模块在2月申报期结束前提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8.企业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请问需要缴税吗?答:不用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9.企业有一批发票快过认证期限360天了,原准备这个月抵扣进项的,但是现在受到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等我回单位勾选肯定超过期限了,这该怎么办?答:不用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
10.我公司是一家公交运输公司,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客流下滑,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是否有税收政策给予支持?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1.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3.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 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14.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此条款非常时期才可以的,另外金额大小要符合常理)
15.公益基金会收到爱心人士捐赠了10000个口罩,但是因为最近口罩价格波动太大,怎么确认这批口罩的价值?答:组织接受捐赠的这批口罩,应当以当前口罩的公允价值计算。而且捐赠方在向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您不得为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16.企业托人从国外买了一批口罩,没有通过公益组织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的医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7.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具体扣除方式可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 号)。
18.我开了一个水果店,因为疫情的影响,原先卖给酒店、KTV的水果都被退回来,堆积的坏掉了,我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少交么?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9.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我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疫情期间我院发放给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1.我司员工90%都是湖北籍,受肺炎疫情影响,至今无法确定复工时间,虽然这个月申报期延迟到24号,但是我们企业可能还是没办法按时申报,还能不能申请再延呢?答: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企业若确实存在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情形,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成功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正常申领、开具发票。
22.一般纳税人延期申报申领、开具发票操作指引纳税人开具发票前,请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完成汇总申报和远程清卡,完成后可通过开票软件申领并开具发票。申领发票时,建议采用邮寄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汇总申报和远程清卡包括两种方式,均为网上办理。方式一:纳税人只要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方式二:纳税人手动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具体如下:(1)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汇总上传”—“远程清卡”;(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3)税务UKEY 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监控”。开票前,请您务必记得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完成汇总上报和远程清卡,保证您正常开具发票。纳税人如无法完成上述报税和清卡处理,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
23.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操作。(1)上传电子数据。(2)提交PDF文档在“退税服务→税贸互动→退税信箱→收件箱”,点击“写信”。请正确填写办税员信息,其中手机号必须是可联系的本地手机号,邮件主题设置为“海关代码+企业名称+无纸化备案”,选择文件为之前扫描的PDF文档,点击发送。(3)查看反馈信息在“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报→备案业务申报→备案变更申报→已受理申报数据”,查看反馈信息,直至流程完结。
24.我企业未通过有资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企业和个人捐赠人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的前提是通过境内依法设立或登记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但是本次疫情期间,大量企业和个人也直接向一线医院捐赠了急需医疗防护物资。这些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现行政策下,部分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如果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定向捐赠”,也可能适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目前,已有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简化了定向捐赠流程,捐赠人可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医疗单位,之后再补办定向捐赠手续,获取捐赠凭证。
25.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的各级医疗机构可适用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2)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26.生产流通各类医疗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可适用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1)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2)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3)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47号)(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8)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27.社会各界为抗击疫情,踊跃捐赠物资、无偿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适用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3)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5)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6)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 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28.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是原来就有的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第一条)(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 号第八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29.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0.我在春节前新购一辆私家车,原本节后办理缴税上牌,受疫情影响,车管业务暂停线上办理,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车辆购置税逾期申报,需要缴滞纳金吗?答:因不可抗力原因,按照现行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至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这段时间不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滞纳金。
在这个疫情蔓延肆虐的时期,我们整理汇总了这段时间与抗疫有关的财税政策和一些实操问题,贡献我们的绵薄之力。如有遗漏或不完善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我们坚信,大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一定会在短时间内战胜病毒,恢复我们的幸福生活!危中有机,希望大家工作、生活调整的情况下,时刻关注自己企业的财税状况,开源节流,用足政策,为疫情解除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