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通政使司、六科权责及关系研究
2020-05-13文雅
文 雅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明代通政使司创设于洪武朝初期,给事中在洪武朝初期便设有官职。洪武十二年(1379年)六科隶属通政使司,六科作为其下属部,一同负责四方章奏的收发及掌封驳审核之权。通政使司的设立是为加强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政令的上下通达,以保障言路畅通,是为皇帝的“喉舌之司”。而随着明代政体组织部门的调整和具体行政机构权责侧重的分工,通政使司和六科走向各司其责,独立运行的趋势,并在明朝一般性奏本流通程序中起到不同的作用。监察权上,通政使司和六科是侧面和正面两个角度,行事其责。两者共同之处在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通政使司和六科在有明一代的政治体制中起重要作用。
一、通政使司与六科的创设与沿革
通政使司与六科是明代政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明一代的政体中曾出现过六科隶属于通政使司的情况,但笔者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六科对于通政使司的从属关系并非贯穿于明朝历史的始末,而是各自有其历时性沿革。两者的发展历程从初期即是两条线索,自成脉络,并非六科从通政使司中衍生而出。而特殊的变化点在于洪武十二年(1379),六科隶属通政使司之下,一同办公。其后的史实中多有六科独立办公的记载,通政使司和六科随着政体的确立和进入正轨,权责逐渐清晰分化,此亦可侧面表明明初政体设计与实际运行中,在秉承效法前朝分权的精神下,政治体制与运行架构不断确立与完善。
1.通政使司
明建国之初,仍沿用元代旧制,设中书省,左右丞相总理六部事务,中书省权力极大。明初国家百废待兴,逐渐恢复秩序逐渐进入正轨后,为加强中央专制集权与巩固朱明王朝的统治,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中书省与宰相制,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为皇权集中,以求上下政令通达,设立通政使司。
明代通政使司,亦称通政使,其前身是洪武三年(1370)设立的察言司,洪武十年(1377年)正式设立,掌收四方章奏,政令通达。“政犹也水也,欲其长通,故以‘通政’为官名。”[1]1781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明史》中记载:“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替之故,以征选事。万历九年革。”[1]1781洪武十二年增加六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为下属机构。建文朝改司为寺,增设左、右补阙和拾遗各一人。成祖恢复旧制,成化年间设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万历年革除。
2.六科
明初太祖朱元璋在建国之后,秉承“沿袭汉唐之益”与“日月重开大宋天”的理念,在总结前朝金元的经验教训中,锐意改革官制。
给事中官职,明初便设有,后详细划分为六部所对应的的六科给事中,其从属几经变革。“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秩,洪武六年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铸给事中印一,推年长者一人掌之。九年定给事中十人。十年隶承敕监。十二年改隶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左、右司谏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十五年又置谏议大夫。寻皆罢。二十二年改给事中为源士,增至八十一人,未几,复为给事中。二十四年更定科员,每科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给事中共四十人,正九品。建文中改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不置左、右给事中。增设拾遗、补阙。成祖初,革拾遗、补阙,仍置左、右给事中,亦从七品。寻改六科……”[2]1806-1807六科给事中的沿革历程中是沿袭唐代官职设置,明初便设有给事中这一官职;再到洪武六年,分设其固定的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的从属几经变动,洪武十年隶属于承敕监,十二年隶属于通政使司,十三年置谏院;建文朝增设拾遗和补阙职位,成祖罢拾遗与补阙,后改为六科给事中,一直沿用。
通过上述梳理,通政使司和六科官署和官职的沿革变迁,在明朝初期的设置上便是相互平行两条的脉络,六科并不是在通政使司的基础之上形成的,给事中官职更是先于通政使设立,也非衍生的关系,仅仅是在洪武十二年因通政使司无属部,临时性的将六科隶属于通政使司之下,一同办公。
二、通政使司、六科的权责与侧重
1.关于章奏
通政使司和六科都参与明一般性章奏的流通过程,且对章奏都有一定程度的审核权,但随着明代国家逐渐走向正轨,政治体制中各个组织部门的权责划定,表现出两者在实际中章奏流通中的次序不同、核心权责侧重截然不同。通政使司负责掌四方章奏题本收取和下发、格式样式的审核之权,处于外廷办公,是辅助皇帝的行政机构;六科则是负责章奏在内廷的封驳审议,非行政决策机构。
通政使司负责京城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案件的等奏本的收取和下发。据正德《明会典》卷167,记载:“凡在京大小衙门,但系奏出,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守备等项目内陈情已事,巡抚都御使、巡按等项御史,总兵、副参及分守、守备、备倭等项武职,宣慰、宣抚、招讨等司及府、州、县等衙门一应钱粮、军马、刑名、乞恩、认罪、缴敕等项本册,俱赴本司投进。”[3]653表明京城的大小衙门及地方的各类上奏事件,奏本、题本、密疏、进言,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一应事件的上奏制成文册,全部经有通政使司进入皇帝为主的内廷决策行政办事机构。
明代设置的通政使司为“喉舌之司”保证民情通达,侧重于通达下情之职责。在“君民水舟论”的指导下,为君之道要求君主十分重视民心民情与社会舆论,“时官制初立,上重其任,颇难其人。刑部主事曾秉正,新擢陕西参政未行遂命秉正为通政使。以应天府尹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达天下之政[4]1868-1869。表明,通政使司在创设的权责是为保证政令的上下通常,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令有效地下放给各个下属执行机构,民情和各地各种实际情况的即时上奏汇报,通政使司在其中扮演中间投递中转角色,以保证政令和民情的上下通达。
六科给事中对章奏有封驳审议之权。六科给事中在章奏上的核心封还驳回之权,从无论是沿袭唐宋时期给事中旧官职的设置,还是明朝实际的政体中的职掌都可证明。
明初太祖朱元璋在建国之后,秉承“沿袭汉唐之益”与“日月重开大宋天”的理念,在总结前朝金元的经验教训中,锐意改革官制。明代六科给事中的设立是在效法唐宋政治体制设计理念的基础之上加以继承和完善。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中书省负责起草制敕,门下省负责封驳审议,尚书省为执行机构。唐代的三省六部制运行中,中书省负责起草制敕,门下省负责封驳审议,尚书省和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执行机构。给事中在唐朝时期是门下省的要职,掌章奏文书的核心封驳之权。宋代在官职设置上沿用给事中这一官职,并继承具体的权掌。“给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章奏,日录目以进,考其稽违而纠治之。故事,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官制行,给事中始正其职,而封驳司归门下。”[5]3779史料表明,宋的官职安排上,章奏的考核稽查、纠错封驳之权的具体到官职人员上是给事中,而官署为银台司。
明代继承效仿汉唐宋旧制时,将其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保留,机构官署上银台司转变为通政使司,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负责封驳审议的办事官员仍然是给事中。“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2]1805大小奏本,制敕的宣布与颁行,都经由六科给事中的审核,无误下发,有无则封还。六科给事中在章奏上的核心封还驳回之权,六科独立于通政使司独立办公。随着六科成为中央监察机关权力增大,逐渐独立。王天有书中“最初六科为之属,以承内旨封驳,后六科独立,又列署禁廷,权力自重,故通政使司既无属衙,也无属官。”[6]192-193
给事中沿袭唐宋职责和封驳审议之权的固定,明代六科给事中在章奏上核心封驳之权。六科从通政使司的独立成为在内廷办公的单独机构,机构的独立相伴的是权责上的跟随,相应的通政使司的实际职掌为四方政令的收发、下达,沟通内外朝廷与参与重大案件审理。两者在明朝政治运行认知中的权责逐渐明晰,各司其侧重之职。
上文已梳理通政使司与六科的实际权责历时性变化,同时两者在章奏问题上虽然都参与其中,但实际的权责侧重显然不同。在明代一般性章奏的流程次序先后更是不同。作为直通天听皇帝的“喉舌之司”的掌收四方政令收发通政使司与负责封驳审议的六科,在参与有明一代一般性题本、奏本,正常情况之下流程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一般性奏本流程图
正德《明会典》卷167“凡在京大小衙门,但系奏出,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守备等项内臣陈情己事,巡抚都御史、巡按等项御史,总兵、副参及分守、守备、备倭等项武职,宣慰、宣抚、招讨等司及府、州、县等衙门一应钱粮、军马、刑名、乞恩、认罪、缴敕等项本册,俱赴本司投进。”[3]653
“收本之外,在内则曰会极门,在外则为通政司”[7]。“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2]1805
京城各衙门的奏本和地方上四方民情上奏的奏本与题本,统一收交至在外朝办公的通政使司,是为通政使司的章奏收取之责,各类章奏俱从通政使司投进;由通政使司下属对奏本整理分类派遣官员将奏本等其在外朝的办公官署,从会极门这一地点进入内廷皇帝的诸多禁直行政办事机构,先呈奏给以皇帝和内阁为主的行政决策集团,内阁票拟,皇帝批答,处理章疏,奏本的基本决策完毕,接下来交由吏、户、礼、兵、刑、工的六科之中与该奏本相关的给事中履行封驳审议之权,对奏本等书写是否书写规范、内容是否得当、皇帝与内阁的决策是否合理合法,各方面多维度的审核复议,无问题通过的奏本出六科送至下一部门;最后奏本出皇宫内禁直办公机构,交付外朝行政官署通政使司,由通政使司发送给具体的执行机构,京城内各大小办事衙门。
2.监察权
通政使司和六科都有监察之权。通政使司是侧面监察,而六科给事中是直言弹劾百官的正面监察。
通政使司是通过章奏的通达,起到侧面监察的作用。“通政司所以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宣达下情,广朝廷之聪明,于政体关系最重也。洪武、永乐间,实封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即露,无幸免者。后不知始于何年,乃有拆封、类进及副本备照之说。一有讦奏左右内臣及勋戚大臣者,本未进而机已泄,被奏者往往经营幸免,原奏者多以虚言受祸。祖宗关防奸党,通达下情之意,至是无复存矣,可胜叹哉!”[8]116此则史料虽然前辈学者丁亮已证,通政使司御前开拆职能时间发生变化,但通政使司的侧面监察之权仍可从中显现一二。对于上奏检举揭发百官功勋皇戚的奏本,通政使司确保其保密性,并保证奏本及时的上至皇帝,使皇帝掌握重大朝中案件和动态,严防结党营私,于整朝政治而言,起到监察重要作用。保证言路通畅,是为朝廷喉舌,将民间各方民情建言上达皇帝,无论左右内臣勋亲戚大臣,一应弹劾监察,起到了侧面监察,广开言路的作用。
六科给事中作为言官,有弹劾百官,监察之权。“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2]1806六科给事中,对于朝廷政策的制定和大政方针建议,朝廷政治的得失直言上谏。朝中百官清白好官或贤佞之臣,一应监察弹劾,遇具体案件和事件,各科中相应的给事中进言上疏,单科专达至皇帝。重大案件六科公署联合奏闻。六科在朝政中起正面监察之作用。
三、结语
通政使司,是明代在帝制时代统治者为加强皇权专制与中央集权,为求上下政令通达而沿袭仿效前朝官制设立,初期因无下属机构,将六科为其属官,通政使司与六科一道肩负起类似于唐代三省六部官制中门下省职,官署亦仿宋代银台司。随着王朝逐渐稳定,走向正规运行,在政治体制运行中通政使司与六科的权责侧重不断明晰。在章奏上通政使司权责侧重在收取和下发,保证奏本等通达;六科则为章奏的封驳审议之责。监察权上,通政使司在保障各类涉及皇戚贵戚和大臣的奏本即时上奏皇帝,保障皇帝总览朝中政局,直通天听的“喉舌之司”起到了侧面监察之用;六科为言官,属明一代中央监察系统内,与御史一道负责弹劾监察百官,为皇帝负责,行正面监察之责。两者在明一代政体运行中,起到不可缺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