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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0-05-11

中国食品 2020年8期
关键词:调运检疫生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当前,正值生猪补栏增养的关键时节,种猪、仔猪调运频繁,违法违规调运行为时有发生,3月份发生的5起家猪非洲猪瘟疫情均由违法违规调运引发。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我部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为期60天左右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各项要求落到生猪生产全产业链中,严格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进一步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安全。

二、严把“六关”抓整治

(一)加强场户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落实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包场包户等方式,将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实行监督人员网格化管理。落实生猪养殖场基本信息备案制度,实现规模猪场全覆盖。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认真查验销售仔猪的养殖场有关资质,督促养殖场向购买者提供仔猪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等信息。要高度关注网络销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专人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于生猪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均价的养殖场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二)加强产地检疫,严把生猪出栏关。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管理,督促养殖场户等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时限提前申报检疫;督促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凭养殖场户委托书代为申报检疫。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工作。规范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调运环节监管,严把流通运输关。各地要以县域为主,安排专人分兵把守当地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查调入调出生猪和运猪车辆,建立查验台账。发现“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坚决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对违规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

(四)加强落地监管,严把到达接收关。严格落实生猪跨省调运到达目的地后有关防疫和监管要求。对用于屠宰的生猪,要严格核对产地检疫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是否相符,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产地检疫证明流失;严格按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对于继续饲养的生猪,要督促落实跨省调运非种用生猪落地24小时报告制度,对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要严格履行跨省调运种猪隔离观察制度,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五)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把信息对接关。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猪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在运输环节依托电子出证系统查证验物,做好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加快推动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推进将生猪到达信息和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并实时推送给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

(六)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监督執法关。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组织核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调出调入生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要密切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协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对涉及跨省调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加大对经营、运输染疫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一旦发现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部署实施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1日—7日)。各地要及时传达、部署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养殖场户宣传“非洲猪瘟危害大,不能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检疫要提前申报,不能随报随检”,“养殖和防疫档案要真实齐全,不能弄虚作假”,“检疫证明要与生猪一同交付,防止检疫证明用于违法违规调运”等内容,推动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8日—5月25日)。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各项部署。要深挖一批疫情隐患线索,严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规范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能力素质。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5月26日—6月1日)。各地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完善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完善各项制度,根据检疫监督工作实际需要,补齐检疫报检点、补齐条件保障,配备满足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需要的官方兽医。生猪调出地、调入地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网格化管理队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要发挥本地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于工作力量不足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

(二)強化指导服务。各地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也要维护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保障生猪有序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要采取有力措施,为生猪养殖场户增养补栏创造便利条件,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三)做好重点情况报送。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2020年4月20日、5月20日前报送两次本省份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人员名单和包场包户情况;于6月5日前报送本省份专项整治总结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典型案例。此外,请尚未报送牲畜耳标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的省份,于6月5日前一并报送。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规范生猪调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声势。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做好典型事迹宣传。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休禁渔秩序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南海水产研究所、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北戴河中心实验站、营口增殖实验站、长岛增殖实验站、下营增殖实验站:

为维持休禁渔期良好秩序,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效能,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在全面总结2019年度休禁渔秩序评估工作(以下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20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科研独立观察员作用,通过水上巡查、定点观察、走访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含北部湾)四大海区及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等流域休禁渔秩序开展评估,了解休禁渔政策实施、社会反响、群众意见、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频率等情况,客观评价休禁渔秩序,提供渔政执法案件查办线索,提出加强渔政执法管理建议,并为完善休禁渔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二、组织领导

评估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称“渔业渔政局”)统一领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以下称“资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称“黄海所”)、东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称“东海所”)、南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称“南海所”)、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以下称“黑龙江所”)、北戴河中心实验站(以下称“北戴河站”)、营口增殖实验站(以下称“营口站”)、长岛增殖实验站(以下称“长岛站”)、下营增殖实验站(以下称“下营站”)负责具体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评估

1.评估区域。北纬12°线以北的我国管辖海域。以省际交界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附近海域及主要渔场(区)为重点。

2.评估时间。5月1日至9月16日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各海区海上巡查总天数不少于40天;陆域调查不少于40次。具体时间由各承担机构依据本海区休渔时间自行确定。

3.评估方式。海上巡查与渔港、水产品交易市场(点)等重点陆域调查相结合。

(1)海上巡查。利用科研调查船在海上进行随机巡查,观测记录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各海区巡查总航次不少于3次(专项航次不少于2次),巡查总里程不少于3500海里。

(2)陆域调查。采取走访、座谈交流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对重点渔港、水产品交易场所、渔船修造场所(含沙滩船厂)开展随机调查,全面了解渔政执法工作开展、违法违规捕捞及非法渔获物流通、休渔政策社会反响以及群众对休渔政策的意见建议等情况,走访对象可包括基层渔政执法部门、渔民协会、当地群众等。同时,充分发挥全国海洋捕捞动态信息网络作用,多渠道收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4.任务分工。黄海所负责黄渤海海域,东海所负责东海海域,南海所负责北纬12°线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黄河等江河流域禁渔秩序评估

1.评估区域。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海河、辽河、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以典型干流河段及附属的大型湖泊和水库为重点。

2.评估时间。黄河流域为4月1日至6月30日;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为5月16日至7月31日;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为6月10日至7月20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

3.评估方式。实地巡查与重要渔业活动场所走访调查相结合。各流域集中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1)实地巡查。以站位巡查为主,各站位设置巡查员1至2名,原则上应逐日记录报告巡查情况;对于站位布设在大型湖泊、水库和宽阔河段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水上巡查。其中各站位夜间巡查原则上不少于15次,其它干流、支流水域随机巡查。

(2)走访调查。深入渔港码头、渔船及其修造厂(点)、渔村、水产品交易市场等渔业活动场所,采取座谈交流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走访渔政执法部门、渔民协会、社团组织、当地群众等,全面了解渔政执法工作开展、群众政策认知、违法违规捕捞情况及非法渔获物流通、休禁渔政策社会反响以及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等情况。

4.站位布设。综合考虑重要城镇附近水域、传统作业渔区和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布设68个巡查站位。

(1)黄河干流(含通河湖泊)。布设巡查站位14个,分别位于青海省龙羊峡水库、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至黄河九曲第一湾、甘肃永靖至白银段及刘家峡水库、宁夏中卫至石嘴山段、内蒙古乌海至包头段及附属天然水域、山西河曲至垣曲段、陕西府谷至漳关段及支流渭河、河南三门峡至开封段及支流伊洛河、山东聊城至黄河入海口段及东平湖。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1.推进在市疾控中心建立跨科室、跨机构的评估队伍,各区疾控中心建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队伍,可聘请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12.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毒理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高校、技术机构的专家组成。

13.启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河北省卫生健康部门、北京冬奥组委运动会服务部开展风险评估。

14.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危害识别”和“危害特征描述”(即危害评估)的技术方法,并完成邻苯二甲酸酯(DEHP)等的危害评估报告。

15.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将党参等九种物质按照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进行生产经营试点的可行性。

四、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16.起草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规范,明确调查启动条件、调查内容程序、卫生学处理、暴发诊断标准、与传染病衔接、调查报告撰写等内容。

17.提高疾控机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溯源能力,举办培训班,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实战练兵、案例点评等能力展示活动。

五、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

18.贯彻执行新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举办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备案人员及食品生产企业培训班,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政策解读及咨询解答。

19.强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发现备案后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督促备案企业改正,不予改正的按照规定注销备案。

20.建成市级食品安全标准师资队伍,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跟踪评价协作组牵头任务,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跟踪评价和指导解答工作。

21.完成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换届,修订完善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研究清理《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管理办法》。

22.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和标准制定工作,清理两个食品相关地方标准。

六、食品安全与营养科普宣传

23.开展合理膳食“百村示范”行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与营养知识普及路径,促进农村居民营养素养不断提升。

24.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结合宣传主题和北京实际情况,组织策划食源性疾病预防、合理膳食推广、食品安全标准宣传系列活动。

25.组织相关行业协会、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站等单位,开展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10项以上,举办食品安全标准大课堂。

七、加强综合管理

26.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文件要求,制定市卫生健康委具体任务清单。

27.根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区级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完善区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的评价指标。

28.参加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区政府考核,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纳入考核指标,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推进餐饮住宿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举措》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积极推进餐饮住宿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餐饮住宿消费回暖,特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恢复正常经营

1.推动恢复正常经营。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坚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两手抓。加快推动餐饮住宿业恢复正常经营,简化复工复业程序,全面推行复工营业告知承诺制和绿色健康码制度,指导企业复工复业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2.推动企业恢复产能。各级商务部门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积极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主动公布各种信息沟通渠道,听取并响应企业诉求。建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问题台账,精心梳理企业在用工需求、材料供应、货物运输、资金周转、税费政策、市场营销、防护物资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协调机制逐条协调解决。

3.实施入企精准帮扶。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领导包联和特派员、联络员制度,按照“一对一”的方式扎实推进省市县三级商务部门入企帮扶工作。归集并广泛宣传宣讲国家出台的金融信贷、租金减免、税收优惠等各类支持住宿餐饮企业政策措施。将辖区内重点餐饮住宿企业名单推送至市县两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落地。

二、解决资金压力

4.推进国有资产类房租减免。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业租金减免政策(冀政办字〔2020〕14号)落地。积极协调本地各领域各部门所辖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至党委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绩效评价。

5.鼓励商务楼宇租金减免。整合商务系统资源,对疫情期间为餐饮住宿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给与政策和荣誉倾斜。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协助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文件(国市监注〔2020〕38号)要求,向地方财税部门申请减免。

6.努力缓解融资困难。联合金融机构开展“抗疫情金融支持服务业”专项行动,为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信用贷款。按照“一企一策、精准对接、特事特办、即到即办”的原则,在贷款规模、授信规模上给予保障,满足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资金需求,最大限度地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三、激發主体活力

7.助力企业员工返岗。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等方式帮助企业员工返岗。引导和支持餐饮住宿企业采取灵活用工政策,通过“短期用工共享”等模式解决劳动力短期供需不平衡问题。鼓励灵活制订员工借调、小时工等用工制度,满足特殊时期的用工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将餐饮住宿业招工用工培训纳入地方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持续开展迎冬奥餐饮人才储备和培训工作,为河北餐饮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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