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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文要求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

2020-05-11

中国食品 2020年7期
关键词:疫病经营者货物

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等途径偷运野生动物。

《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提升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部分是全面依法落实运输环节责任;第三部分是做好动物运输环节的疫情防控;第四部分是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第五部分是强化普法宣传教育。

《通知》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运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涉及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影响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治理体系构建,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通知》明确,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在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凭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未依法取得上述证明证件的,承运人一律不得承运。

《通知》称,道路货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零担货物受理抽检抽查制度,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登记,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根据受理货物票数相应要求的3%、5%、8%比例进行抽检抽查,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道路客运经营者要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要求,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

《通知》还称,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規定》要求认真落实货运实名制规定,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非法运输及谎报瞒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发现非法托运野生动物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

《通知》强调,要做好动物运输环节的疫情防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时,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运输活动。不得运输发生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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