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及网络谣言实证分析
2020-05-09丁颖王小燕
丁颖 王小燕
摘 要:谣言与真相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真相是确定的,而谣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或含有不确定因素,似是而非,任何人也不能确定它的真伪虚实。而且谣言总是活跃于非正式渠道,具有“非官方”的性质,以及天然的“反权力”性质。网络谣言具有发端于现实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在网络平台完成爆发的现实介入型与发端于网络的原发型两种类型;一般情况下,现实介入型的网络谣言更具影响力,其传播周期也更为持久。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呈现出周期短、传播迅速、内容繁多、多媒体联动、钩沉性等特征。
关键词:造谣;传谣;辟谣;流言;谎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9.073
1 国外关于谣言的理论研究
对于谣言的研究,国外始于20世纪初,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美国心理学家高尔顿·威拉德·奥尔波特和利澳·波特曼,他们认为谣言是一种变形的公众舆论,可以视为一种精神现象,或是一种社会主观情感的投射。换言之,谣言之所以是谣言,责任并不完全在发布者身上,它的广为传播恰说明其所传达的内容或者情绪引起了人们普遍共同的好奇、恐惧、希望或认同。同时两位学者还认为谣言的产生以及传播量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事件的重要程度;其次是与该事件相关信息的模糊程度,事件越重要且证据越暧昧,谣言传播的数量与可能性也就越大。而在1953年,传播学者克罗斯又补充提出,受众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也是制约谣言传播的一大因素。
美国学者卡普费雷在《谣言》一书中用实证材料分析说,在平时人们的日常交谈中,免不了会包含着一些谣言,其目的在于向对方传达一种较为模糊的友好的感觉,从而避免沉默带来的不适与尴尬。“知情”往往能让一个人拥有比较良好的自我感觉,这种微妙的心理满足对于那些感觉生活寡淡、平凡,心理不平衡的人尤其具有诱惑。同时他认为谣言与政治相伴而生,天然具有政治屬性,作为非正式的沟通渠道,谣言有时是作为一种对官方信息的补充,有时又是以挑战官方权利的姿态出现。特别是当人们不满意官方给出的解释,又渴望弄清真相时,便更易于捕获谣言,从而形成较为强大的社会影响,给当局造成压力,迫使其出面解释,澄清或辟谣。与此相类似的观点还有美国学者孔飞力(见《叫魂:1768年妖术大恐慌》,1999年),他以中国清朝乾隆年间盛行的一场“叫魂妖术”所引发的社会大恐慌为案例,将中国君主制社会权力分配体系与内在的政治矛盾争斗与谣言的传播结合起来加以研究,阐释政治与谣言两者的紧密联系,从而得出谣言具有权利补偿功能的观点。一些学者还将谣言与政治活动联系起来,他们认为有时谣言鼓舞人心、有时谣言具有抵制性,在某些情况下,谣言表现出一种非机构参与。日本学者涩久保认为谣言是所有参与人员集体的智慧,谣言就是群体共同参与从而对相关事件或问题求证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的过程。
总之,国外学者对于谣言的研究历史悠久,不乏经典专著,以新闻传播、社会心理、政治学三个视角的研究居多,而且侧重于谣言传播社会心理的深入探究,在谣言自身的概念、类型以及谣言的社会功能方面也积累了相当有学术价值的理论成果,这对于网络谣言的研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不过在网络谣言的研究及应对策略方面,在笔者已知的几个国家中,实践活动远远在理论研究的前面。
2 国内网络谣言研究
目前,关于互联网谣言的研究国内主要集中在互联网谣言本身的概念、成因、特征和社会危害等几个方面,同时,关于网络谣言的传播规律、传播动机以及互联网谣言的治理,也是研究的热点。王国华(2011)等人认为,网络谣言就是指特定的未经确认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在网络上生成,发布或传播的;至于网络谣言的成因,最代表性的是伍宝(2009)等人,他们的观点是网络谣言是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社会心理、信息缺失以及在线虚拟环境等;王国华(2011)等人还以地震谣言为例,来探究人类传播谣言的动机;柯贵幸(2009)等人探究网络谣言的传播模式,指出常见的三种模式:“树状”、“放射状”、“漩涡”复式;至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方面,周诗妮(2011)提出通过微博辟谣;以黎慈(2014)为代表的多位学者主张用完善的法律规制来治理谣言,黎慈(2014)甚至详细探究了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行政法规制及刑法规制;一些学者认为,民众缺乏安全感是造成互联网谣言泛滥的根源。为防止网络谣言的肆虐,政府应当竭尽全力创设一个和谐、安全的公共生活空间,提高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安全感和相互信任。
总体而言,对互联网谣言的研究学术界不乏一些有价值的理论创新,但对于网络谣言自身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到底什么样的信息算作网络谣言,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究竟有何区别,学术界缺乏明确、统一的认识;大多数学者只是笼统地探讨网络谣言特征、成因及传播规律。实际上,有各种各样的互联网谣言,不同类型的互联网谣言具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不一样的内容,其社会价值、社会影响也不尽相同,对其防范与治理的措施也应有区别。最为关键的是关于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谣言,目前很少有人从大数据层面进行实证调研。
3 负面或中性:中国学者的双重认知
在中国,传播学和社会学科的经典教科书中,是这样定义谣言:
“谣言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事实描述,并带有诽谤的意见指向,因此,它不是中性的传闻,而是攻讦性的负向舆论”;郭庆光则将流言与谣言对比,他认为:“流言大多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而谣言则是有意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
社会心理学家沙莲香在其《社会心理学》教材中这样定义谣言“一种缺乏事实依据、未经确认,并通过非正式传播渠道传播的信息,通常是一些国家、组织或个人基于特定的意愿与动机而发布的”;周晓虹则干脆认为“谣言是有目的地捏造,一般怀有恶意,为的是造谣生事”。由此可见中国学者对“谣言”的概念更多是以“动机论”和“虚假论”来进行消极负面的狭义界定,从“动机”方面讲,国内很多学者认为谣言大多是“恶意”或“人为”的,目的在于“造谣生事、诽谤、攻讦”是一种“负向舆论”;从“虚假”方面来看,国内学者认为谣言是“凭空捏造”的缺乏事实依据的谎言。
随着研究视野拓展,人们开始发现谣言并非都是出于恶意,都是虚假,对于谣言定义的狭义取向,势必会使学术研究失之客观中性,逐渐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重新界定谣言概念的必要性,于是有了相对客观的关于谣言的定义:“通过公共或私人渠道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事关公共利益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陈述或解释”。
谣言并非都是出于恶意,都是虚假,对于谣言定义的狭义取向,势必会使学术研究失之客观中性。谣言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其背后的动机以及真伪已不再是界定它的主要标准。为了更全面客观地研究谣言及其社会影响,本文取广义中性来阐述谣言。
4 流传于非正式渠道的模糊信息
关于网络谣言,目前国内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指利用信息網络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假信息”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不能将网络谣言简单地等同于“虚假信息”,所谓“虚假信息”应同时具备以下几种特征:
第一,毫无根据。这意味着该信息天生就是没有任何依据,凭空而来。这是虚假信息的最为显著与本质的特征。
第二,具体性。虚假信息必须对信息的内容有明确的表述,涉及像时间、地点、人物等具体要素必须要有详尽而具体的表述,不能含糊其辞,也不能笼统地用“出事了”来表述。
第三,可信性。可信性也称误导性,是指能够使公众信以为真。
第四,相关性。相关性是指与公众的实际生活产生一定关联,有可能会引发公众的不良反应或促使公众做出错误判断与行动。
对于虚假信息的司法认定,具体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信息是事实还是观点。如果是属于人类想法表达的观点性的语言,那么就属于表达自由;如果是事实性的陈述,就需要具备“时间、地点”等诸如此类具体要素。
其次,是否具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可能性。
最后,判断信息有无根据。
谣言研究的著名专家法恩曾经这样说:“谣言有真有假,所以虚假不是界定谣言的标准,谣言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不可知性。”谣言与真相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真相是确定的,而谣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或含有不确定因素,似是而非,任何人也不能确定它的真伪虚实。而且谣言总是活跃于非正式渠道,具有“非官方”的性质。这里所说的官方,不仅仅指政府,也包含握有权威信息的特定社会机构乃至个人。与普通信息依赖大众传播媒体等官方媒体不同的是谣言的载体总是口语、短信、微信、微博、论坛、QQ等非正式渠道,其传播主力也是草根百姓,这与权威机构、社会精英通过正式媒体或政府公告所进行的权威信息发布对比鲜明。谣言往往与官方信息分庭抗礼,具有天然的“反权力”性质——要不跑在官方发布之前,要不就与官方信息背道而驰,所以谣言究其实质乃是官民之间的话语权之博弈,谣言揭露秘密,迫使官方开口,或质疑官方,从而削弱官方的公信力,越是公信力与透明度不足,官方的话语权越是受到谣言的挑战。
网络谣言具有发端于现实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在网络平台完成爆发的现实介入型与发端于网络的原发型两种类型;一般情况下,现实介入型的网络谣言更具影响力,其传播周期也更为持久。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呈现出周期短、传播迅速、内容繁多、多媒体联动、钩沉性等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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