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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2020-05-07王乐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11期
关键词:胁迫暴力

王乐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被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强奸罪被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可以看出,两罪在手段行为上的表述都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究其实质,两罪分别处于刑法分则中的不同章节,侵害的客体也有所不同,两罪在客观行为上也应当有所不同。尽管两罪在法律条文上的规定一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对两罪的客观行为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区分,从而达到法律规定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暴力;胁迫;抢劫罪;强奸罪;客观方面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1.088

1 暴力手段

1.1 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在强奸罪当中,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不包括其他人。一方面,暴力行为作为手段行为,是为了之后实施奸淫行为从而采取的压制被害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境地。若想到达到这一目的,其暴力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如果通过对在场其他人实施暴力行为从而使得被害人就范,例如,通过殴打被害人的母亲,使得被害人担心其母亲生命,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实际上是对其精神上进行压迫,使其不敢反抗,而并非不能反抗,属于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而非暴力手段。另一方面,强奸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其犯罪的客体为妇女性的自主权,性自主权是牢牢依附于被害人本身的,因此,只有通过暴力行为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实施奸淫行为,才能侵犯到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

对于抢劫罪而言,一般而言,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同样为被害者本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但是,有观点认为,抢劫罪的“暴力”针对的对象“不排除对在场的其他人,如财物持有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实施。”笔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原因有以下两点:首先,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财产权利所指的是抢劫行为所指向的财物,而人身权利则指的是由于抢劫行为所导致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威胁和侵害。生命健康权是依附于人身的,因此,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只能对被害人。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取得财物。“压制被害人反抗”这一要件本身就隐含了直接指向人身,否则,如果是对他人实施暴力,无法达到是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效果。如果通过对除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持有者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暴力行为,以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这种情况下,暴力对于被害人而言仅仅是使其作出的不敢反抗的决定,属于“胁迫”的范畴之中。

1.2 暴力手段与压制被害人反抗状态的因果关系

在抢劫类犯罪与强奸类犯罪中,除了存在着行为人通过暴力行为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外,还存在着这另外一种情况,即利用他人所导致的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来取走财物或实施奸淫行为,也即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不能反抗的状态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强奸罪而言,一般认为,无论被害人的不能反抗的后果是否是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所导致,只要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对其实施奸淫行为,都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首先,强奸罪是惩罚侵害妇女的性的自主权的行为,即使是在利用他人所制造的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其进行奸淫行为仍然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其次,如果仅包含行为人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种情况,那么,对于利用他人先前行为所制造条件的奸淫行为,将无法纳入到强奸罪中,但同时也无法纳入其他罪名之中,造成罪名设置的不合理。

相反,对于抢劫罪而言,笔者则认为不能包括非因行为人导致的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形从而取得财物的情况。首先,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因此,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并取得财物,才能够成立抢劫罪,因此,利用他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的伤害取得财物,并不符合抢劫罪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其次,在罪名设置上,财产类犯罪根据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手段的不同,有着极为精细的划分,利用他人所制造的条件获取财物的行为,其他财产类犯罪足以对其进行规制。例如,乙故意伤害被害人导致其晕倒后离开后,甲又将被害人身上财物取走,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3 暴力行为的强度

1.3.1 暴力行为的强度下限

暴力行为的强度下限,也是就实施暴力行为取得财物的入罪标准,具体是指暴力行为的强度是否需要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对于强奸罪而言,暴力行为必须达到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有观点认为,“强奸的暴力并不需要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达到使其反抗变得显著困难的程度就够了。”笔者并不认同此观点。因为,暴力手段行为所要导致的结果正是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后果,并且,强奸罪中的胁迫行为也包括了暴力胁迫与非暴力胁迫,暴力胁迫指的是以暴力为内容进行恐吓、威胁,但以程度较低的暴力手段进行恐吓、威胁也属于胁迫,因此,未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程度暴力,也可以视为暴力胁迫的一种,被强奸罪所规制。

但是,对于抢劫罪而言,暴力行为的强度也有所不同。首先,抢劫罪的暴力行为需要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因为只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才能够构成劫财,否则,如果采取的暴力手段并未压制被害人的防抗,并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次,暴力行为是否现实的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

在判断暴力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考察暴力行为能否压制社会一般人反抗,“行为人采用严重暴力或者以严重暴力相威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则可以直接推定为劫取财物……只有在行为人采取较为轻缓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才有必要对被害人是否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交付財物加以单独的判断。”同时,对于具体的案件不能一刀切,如果被害人自身条件与社会一般人严重不符,也应当根据被害人自身情况单独判断其是否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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