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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Co辐照装置退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0-05-07王海理

核安全 2020年6期
关键词:放射源装置资金

王 杨,王海理,葸 瑾

(1.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大连 116001;2.核工业大连应用技术研究所,大连 116001)

随着辐照行业安全标准的不断修订、监管要求的不断提升,20世纪70~80年代建成的60Co辐照装置在装置运行、安全联锁、人员管控、应急措施等方面存在日趋凸显的安全隐患,已逐渐不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这些装置也临近40年安全寿期,未来10年将是早期建成的辐照装置的集中退役时期[1]。某些单位的装置因各种原因提前进行了退役。在历史退役档案中表明,无法退役或者退役进程滞缓的辐照装置引发了各种问题,如未清理的放射源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安全隐患、滞缓的进程给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带来监管负担、废弃的场址给不知情的公众造成心理恐惧甚至引发不良舆情。

鉴于上述情况,本文在深入开展全国辐照装置退役情况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对全国60Co辐照装置退役现状进行全面分析,探讨了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为未来退役可能存在的新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为推动国家关于装置退役的标准、导则等文件的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1 现状与问题

2006—2019年,全国已完成或正在进行60Co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的单位共56 家,大部分集中在华东、华北、东北地区,其中华东20 家、华北12家、东北10家。各区域的退役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役资金困难,全国存在退役资金困难的单位共10 家,东北地区情况最为严重,占全国总数的40%,统计结果见表1。

本文针对情况较为严重的东北地区,调研了具有代表性的退役单位历史情况,并对存在退役困难单位的不同难点进行分类与整理。

1.1 退役单位不能或不愿承担退役责任

存在这种退役困难的单位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某些单位法人在装置运行时或违法入狱,或畏罪潜逃,导致装置停运后不得不退役,法人自身不能承担退役责任,普通员工也不愿配合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开展后续工作;二是部分单位管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已经停运的装置只要无人接触就不会出现问题,长期不实施退役;三是某些单位装置年代久远,历史记录缺失,管理人员以此为由,拖延退役进程。

表1 2006—2019年全国钴60辐照装置的退役情况Table 1 Data of decommissioning of60Co irradiating device in China from 2006 to 2019

1.2 退役专项资金短缺

辐照装置单位因债务问题、经济效益差等原因,未按要求预留退役资金或预留资金被挪作他用。

1.3 退役监管推动力不足

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未能及时督促退役,装置闲置较长时间后才引起重视。虽然法律法规对未按期开展退役的单位有明确罚则,但“对确实存在困难(如资金困难)单位进行处罚也未必能达到目的”观点的存在,导致监管人员对退役工作的推动未有实质进展。

2 原因分析

导致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管理方面的不足以及法律规定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企业管理人员认识不足

目前进入退役阶段的装置均建成较早,装置的设计、运行等历史数据情况不明[2]。同时,单位管理者核安全意识淡薄,核安全文化缺失,对人员辐射安全防护和设备的运行安全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装置闲置的环境风险和公众影响没有足够的了解,并未意识到退役工作应按期开展。

2.2 企业老旧或规模小,未预留退役资金或资金预留不足

存在退役困难的单位多数规模较小、生产能力较低,企业自身经济状况存在问题,并未预留足够的退役资金,甚至完全没有能力负担退役费用。以东北地区为例,现存9家正常运行单位共11 座辐照装置,其中有4 座小型装置[(以辐照装置设计装源量计算,3×105Ci(1Ci=3.7×107Bq)以下为小型装置],占东北三省行政区总辐照装置的30%以上;已完成退役的10 家单位中,小型装置占比在60%以上,如图1所示。多数小型装置的退役是因为经济效益差,现正常运行的小型装置也都是由本单位其他部门拨款支撑,一旦进入退役阶段,高额的退役资金会成为其退役的最大困难。

图1 小型装置与退役装置在东北地区的占比Fig.1 Proportion of small-sized and decommissioned device in Northeast China

2.3 现行法律未明确退役完成时限

自国家核安全局主管辐射安全以来,我国不断规范相关标准与导则,但是对辐照装置完成退役的时限并未明确规定。辐照行业多数人员对此理解为:源项清理后的退役工作无关紧要。从而导致了辐照场址闲置很长时间仍未能完成退役。此外,监管部门多倾向于把监管重点放在运行单位的联锁有效性方面[3,4],而未对已完成清理源项与未开展退役的单位予以足够的重视,认为辐照装置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而未对其退役工作进行积极督导。同时,由于退役时限在法规中未明确,而限制了装置退役的强制性行为。

2.4 案例分析

辐照装置的退役主要环节包括成立退役组织机构、调查源项、制订退役计划、清运放射源、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放贮源井水(适用固定源室湿法贮源的装置)、清污、退役项目终态验收监测。其中,放射源的清运环节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放射源返回生产厂家的运输、放射源容器租用∕定制等,平均每枚放射源回收所需的运输资金以5万元计算、每台放射源容器的使用成本以数十万计算,一座含有十数枚放射源的辐照装置退役成本至少是百万级别。我国从事环境影响评价、退役项目终态验收监测等工作的单位在退役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对退役单位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现结合案例,从技术与管理层面分别阐述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案例一主要说明退役单位源项信息缺失以及退役技术水平受限导致退役工作停滞问题的解决方法;案例二阐述企业未预留退役资金问题的解决方法。

案例一:干法贮源辐照装置退役技术问题的解决。生态环境部直管某科研单位使用两座辐照装置,一座为建于20世纪80年代的固定源室湿法贮源γ辐照装置;一座为固定源室干法贮源γ辐照装置[5],建于20 世纪60 年代,且建成后并未充分使用,始终处于封存状态。为便于区分,前者简称1号装置,后者为2号装置。该单位两座辐照装置均申请整体退役,1号装置按照常规退役技术开展工作;2号装置因建成年代早导致材料不全且已寻访不到掌握情况的工作人员,装置信息处于完全空白状态,退役工作须对装置本身、源项、技术方案等重新调查研究[6]。通过退役承办单位多次现场调查及辐照装置单位提供的信息线索,最终形成满足该装置的退役方案与倒源操作(装置平面及倒源相关设备如图2所示)。2号装置干法储罐为装置原有屏蔽铅罐,其上架设有坡度与沟槽的“7”形金属架,最高点为“7”形一侧入口的干法储罐,“7”形另一侧出口为坡度最低点的放射源收集设备,“7”形转弯处为人员操作位置,设置铅玻璃屏蔽体。该装置放射源规格为一节成人拇指大小的圆柱状金属件,放射源在进入沟槽后可自行沿槽滚动并落入放射源收集设备。倒源时工作人员用长柄磁吸工具将放射源依次从干法储罐中吸出置于金属架沟槽上,通过人工与设备共同计数确定放射源数量、通过核素检测确定源项种类、通过剂量监测确定活度,确定源项后将源送至省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关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按照γ辐照装置退役导则规定:固体废物量3t以下者,60Co清洁解控水平推荐值为不高于10 Bq∕g。对于两座装置退役清理出的约2.7 t 放射性废物,工作人员按照可解控废物、极低∕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将其分为两类,其中约2.5 t为可解控废物[7]。考虑到废物最小化及经济负担因素,可解控废物,经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处置进行技术论证与方案审查,最终采取废物桶封装后置于1号装置贮源水井中,并使用土壤和水泥以永久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置。这种处置方式在充分利用退役场址特性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放射性废物送贮的费用[8,9]。

图2 装置平面及倒源相关设备示意图Fig.2 60Co irradiating device plan and articles oninstallation of radioactive source

案例二:缺少退役资金。生态环境部发证直管的某单位固定源室湿法贮源辐照装置因建成年代较早,严重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于2017 年申请退役。退役需要完成放射源的清运、环评报告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以及验收专家咨询等工作,主要费用集中在放射源的清运工作上。该单位申请退役项目以来,公司法人不愿承担高额退役费用,造成退役资金出现过大缺口。退役启动资金完全依靠单位员工众筹、借款等方式解决,仅筹措数万元。这点资金无法支付现存放射源的退役费用,使退役工作在初期便举步维艰。该单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与同类辐照装置单位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多次协商,将其现存全部放射源就近转移至有需求的单位。部分即将达到安全使用寿期的放射源,则全部由转入单位承担放射源未来退役的责任,大大节省了转出单位放射源清运所需的费用,减轻了退役压力。该单位放射源使用时间较长且原贮源水井底泥较多、水质浑浊,因此,该单位在放射源清运后、向环境排放贮源井水前,要注意监测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活度浓度,将所排水中的放射性污染物活度浓度控制在10 Bq·L-1以下、排放总活度控制在1×105Bq以下,且排放后使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10,11]。该单位在排水前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下排水到污水管网。排水后,该单位对操作工具及源架等表面、贮源井覆面及水处理系统循环回路内表面、管道内表面等进行了去污,并对井底沉积物进行放射性监测,将沉积物的60Co活度浓度控制在10 Bq·g-1以下,对于60Co 活度浓度≥10 Bq·g-1的沉积物按放射性废物处理[12-14]。在清污完成后的其他退役工作中,该单位的退役启动资金不够支付委托单位开展退役工作的薪酬,主管部门协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协调退役承办单位、验收监测单位降低薪酬,以支援退役工作。最终该单位于2019 年底顺利完成退役。

3 解决对策

3.1 完善法规制度,严格监管标准

我国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辐照装置单位对退役的责任与罚则,制订标准、导则等文件规范退役时间节点。对于有能力退役却不履行退役手续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要求严格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相关部门可通过罚金配合约束企业或其责任人行为能力的方式,保证推动退役的效果。

3.2 严格行业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具体做法包括:(1)修订完善辐照装置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辐射安全相关标准,监管部门对于新进入行业的单位和原有单位都要严格审查,通过提高标准的方式筛选符合要求、有能力在停运后自行开展退役活动的单位进入,为后续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2)在新建单位许可证申请、运行单位许可证延续∕增项审查过程中,增设编制退役方案的要求并加强对退役方案及退役预留资金的审查,退役方案应保证至少5年修订1次,方案应包括详细的资金规划与时间节点,同时将本部分内容作为单位自查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必要项目;(3)在行业内建立完善辐照装置退役准备金制度,要求企业定期向退役专用账户存入资金,确保在装置启运后的规定年限内账户中有能够负担退役费用的足额资金,并将其作为与“三同时”同样重要的审查要求,列为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中的必要检查项目和许可证换发的必要条件;建议行业协会建立退役互助财务机制,鼓励辐照装置企业共同参与,以应对退役资金短缺的重大风险。

3.3 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核安全文化

辐照装置退役存在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人和管理者不重视安全以及核安全文化缺失。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外部监管和持续加大核安全文化建设力度,从根本上提升各单位安全和责任意识[15]。国家核安全局可通过行业交流会、网络媒体平台等多种途径发布核安全文化相关知识,在行业内部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将单位核安全文化的培育程序化、指标化,并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地区监督站应在日常监督检查与管理中向企业强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核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明确单位退役阶段的法律责任,有条件的可组织针对性较强的辐射安全培训活动,为企业创造参训的机会,对于核安全文化建立与培育情况较好的单位,可进行推广宣传,形成积极的学习与交流氛围。

4 结论

我国60Co辐照装置退役难题主要集中在资金与人员管理方面,归结于一点还是在于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因此,我们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以高额的违法成本提高企业对退役工作的重视程度;其次,可通过行业集团的力量规范行业准则,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制订退役前准备资金管理制度等手段,解决企业缺少退役资金问题。上述策略只是通过外力进行约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们只有从自身意识层面找到内在认知问题,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企业退役困难。因此,对核安全文化的培育仍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监管部门在严格对企业进行监管约束的同时,还应持续深化核安全文化对企业各阶层人员的影响,不仅要做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还要做核安全文化培育的引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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