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门槛下的双轨制尾巴
2020-05-06胡东辉
胡东辉
创业板也要实行注册制了。既然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在先,创业板很自然地就要对标科创板。事实上,监管部门也是这么说的,表示要保持审核标准、尺度、进度大体一致,杜绝市场之间的监管套利。这说明,如果标准不同,就可能存在套利空间。
创业板是在已有存量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这与科创板是在一张白纸上画画是不一样的。一张白纸无论怎么画都行,但在一幅旧画上再画新图,可发挥的空间就小多了,受到的限制也多得多。创业板要对标科创板,但又不能全部照搬,这就难免会留下双轨制的尾巴。
创业板内部也有双轨制
创业板既要对标科创板,又要错位竞争。在定位上,創业板也是要举起科技创新大旗的,所以提出了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的口号。如果没有科技创新含量,那创业板就矮了三分。这方面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定位是高度一致的,无法真正与科创板错位竞争,实际操作中一定是同位竞争,错位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对标科创板的审核标准和监管尺度,这个也不难,因为已有科创板的先例。难的是新标准跟已有的存量如何对接。比如,新标准简化了创业板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新增了市值退市指标。这些新标准直接适用到创业板存量公司上就行不通,否则原来该退市的不用退市了,原来不用退市的却必须退市了,这哪能行呢?这样就会产生新的问题。该退市的不退市,不会有阻力;不该退市的要退市,就会有阻力。所以只能是老公司老办法,新公司新办法,在新增股票上设置特殊标记来区别。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很难一刀切,只能变通。如此一来,在创业板内部,实际上也有双轨制。这是在存量基础上改革必定会碰到的问题,会给投资者造成一些困扰。
投资者准入门槛存双标
因为创业板是在存量基础上的改革,所以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只能削足适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不仅仅是定位和审核标准,还包括交易规则的改革。可以说创业板新交易规则全部照搬了科创板的规则,但在投资者准入门槛上却比科创板低得多,只要10万元,而对原来的创业板投资者,10万元的门槛也没有。这与科创板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科创板的投资者准入门槛是50万元,而创业板几乎没有投资者准入门槛。这种高低门槛的差异,形成了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双标,这也是双轨制的尾巴。
这就是在一幅旧画上再画新图所带来的困难。创业板投资者原本相安无事,注册制改革一来,把低于50万元的投资者都赶走吗?没这个道理,只能让他们继续留在创业板中。那么新人新办法行不行?也不行,这种区别对待违反“三公”原则,所以对创业板新增投资者设置了一个10万元的低门槛,聊胜于无。对原来的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首发新股申购,规定要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这其实就是走一个形式,创业板与科创板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的双轨制是客观存在的。
这样的双轨制,对科创板潜在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既然创业板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只有10万元,为什么对科创板投资者准入的门槛要那么高呢?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以后,在所有交易规则方面已经与科创板基本一致,并不存在科创板的市场风险高于创业板的情况,采取双轨制是没什么道理的。科创板的高门槛是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不等于说这就是合理的。其实完全可以把科创板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降低到10万元,与创业板保持一致,这样比较好。
不适格存量公司可转板
还有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对创业板存量公司进行一次筛选,符合创业板注册制定位和标准的,留在创业板,并适用创业板注册制监管制度,不符合创业板注册制条件的,转板到中小板去。这样各归其位,就能给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留出足够大的空间,不必再削足适履。既然都是注册制,那就不应该差别化对待。创业板和科创板的市场定位可以有差异,但在审核标准、监管制度、交易规则上应该一视同仁,不应有两套不同的标准。
在投资者准入门槛上,更不应该有两套标准。既然创业板的投资者准入门槛抬不上去,那就把科创板的投资者准入门槛降下来。没有必要搞双标。科创板经过9个月的市场交易,没有证据显示市场风险高于其他板。现在创业板接力注册制改革,有什么理由执行双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