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处理探析
2020-05-06陈勋方嘉礼
陈勋 方嘉礼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以暴力犯罪为后盾,经济实体为依托、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寻求保护伞大肆敛财的新型特征,在敛财手段上越发多样化更趋合法化,给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造成一定困难。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存续的基础,应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处理研究同时避免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侵犯,这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治理的法治语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司法治理
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文章主要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厘清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土壤。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新型化加剧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辨识难度
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新在有实体经济,在暴力犯罪为后盾的同时由黑化的公权力充当保护伞,敛财手段包装成合法形式更趋隐蔽,加剧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的辨识难度:
(一)有经济实体作为敛财的依托
作为一种有组织的犯罪现象,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呈现“金字塔”状,……与现代企业具有很大的重合性与相似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以实体经济为依托,以合作经营、兄弟亲情为纽带,“以商养黑”、“以黑促商”,相互融合、相互发展的特点。运作上,先通过合伙经商,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当地形成一定规模后,再进行“反哺”式犯罪,以暴力为后盾采取非法手段为集团强揽工程、打压竞争对手扫清障碍,然后经过黑与商之间的配合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二)寻求保护伞依附黑化的公权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以暴力形式聚敛的财物难以长久保有,以实体经济的形式掠夺的违法所得具有高度的伪装性而更能被保有从而聚集形成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因其对一定地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还需要黑化公权力的庇护下才能真正坐大作成,只有将目标盯住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为其提供保护伞才能实现。通过金钱拉拢、腐蚀公职人员或者甚至与公职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使权力黑化,沦为其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
(三)聚敛财物的方式趋向合法化手段多样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体经济合法外衣掩护之下,其获取财产手段非法性更加难以令人发觉,造成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辨别的难度进一步加剧。除固有的天然掩饰作用外,行为人还可以通过控制凭借实体经济所聚斂的违法所得,收买外单位相关人员等手段达到向外单位进行投资的目的,对该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经过二次漂白后实践中就更难以辨识,有的资金所流向的行业事关国计民生更是加大了处理的难度。又因为有实体经济这个“幌子”,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又可以与其他正常工作人员混同,以工作关系为掩护向他们发放工资、福利等待遇的形式掩饰钱款性质,乃至公司的聚会、年底的尾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吃喝以凝聚组织成员等等。更有甚者,通过勾结公权力采取表面合法的方式渗透相关行业敛财可谓进一步升级,加之公权力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其影响危害范围更广。
二、传统上对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处理关注滞后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统上,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过于关注运动、盯防洗钱等方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的处理目前研究略微滞后:
(一)运动式扫黑关注点不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的处理上
所谓运动式扫黑,多出于特殊政策目的考虑,有时与法治轨道有所偏离,如通过层层下压后,在下面提出扫黑除恶口号并以运动化形式,定额办理案件数量,造成曲解上层的本意,扫黑成为轰轰烈烈的运动。此种声势下,不断加强警力配置于扫黑行动,案件发生后再辅助以强大的舆论宣传,从而成为升官的阶梯。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这显然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也不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嘱托,违背司法人权保障要求。
(二)仅通过阻断洗钱犯罪进行打击力有不逮
运动式的打击方式所针对的打击对象更侧重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本身,对于滋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深挖不足,容易死灰复燃。与之相比,通过设置洗钱罪阻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洗白黑钱的途径,以遏制其再犯罪能力是一种极大的进步,体现了对扫黑除恶认识的进一步深入。但是,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即高度的伪装性,就不需要洗钱的途径进行“漂白”,打击洗钱的手段对其来说威胁性也会大大降低。
(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惩处力度不足
对使用黑化的公权力获取非法利益的这类公职人员的处理面临着两个现实的困境: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与其寻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相互配合、紧密联系,但其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上,两者之间若即若离,造成腐化的公职人员被纳入扫黑打击可能性较小,他们极容易摆脱专门罪名,且职务越高脱罪越易;二是由于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担心有涉黑官员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披露出来会更加有损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官方往往不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是以其他犯罪“另案处理”,以切割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上述影响同时也造成这类人员财产被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盘考虑处理的可能性减小。
(四)存在不当扩大财产刑适用的情况
适当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刑等的适用,有利于根除其再生能力,做到除恶务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也存在个别不当扩大财产刑适用的情况,比如在无法查清所涉财产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还是成员的个人合法财产时,将其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再在适用财产刑中对其予以没收或者罚金。诚然一刀切地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然而,如所周知,财产刑是一种刑罚权,是依责任大小科以相应处罚数额,适用于个人的合法财产而言,在前提不明确的情形下,就以财产刑变通的方式间接解决争议财产权属问题,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是一种越权。
三、锁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从根源上截断其犯罪能力
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打击,点即重点斩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面即全面考虑新形势下涉黑犯罪特点,准确锁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从而实现精准打击以遏制其犯罪能力:
(一)投资到外单位的财产应谨慎处理
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所聚敛的财物等应当全部没收,但一旦投资到外单位的财产,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不管是通过借助公权力、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渗透,在处理上均应当兼顾保障所涉合法经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根据“两高两部”最新出台的文件,在查明争议财产来源、权属、性质之前,对其可以予以信托或者托管。待查清事实消除争议确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后再予追征(该部分属于违法所得,可以追征),在追征时,注意为相关人员的家属保留正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反之,也不妨害对其适用财产刑。
(二)以实际数额为据计算罚没数额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家庭资产,部分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资助其生存、发展的,做法是全部资产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予以全额没收,但所用于资助的数额较小的除外。对此,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一方面,个人合法的家庭财产属于物权法所保护的范畴,现代社会也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如果存在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就全额全部没收,不免陷入扫黑运动化的窠臼,有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之嫌;另一方面,钱财作为犯罪工具有其特殊性,不如违禁品那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只有当其主要或经常用来资助才能予以没收,因此,宜以没收资助的实际数额为限。
(三)应当明确区分正常工资、福利、消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
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公司的合法外衣,除了网络发展涉黑人员充实地下力量外,也致力于经济实体运作。对于在该经济实体中正常工作、领取工资报酬的工作人员,自然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打击,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因正常工作领取的工资、福利等报酬不计入违法所得,但对于向组织成员发放的由成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替单位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应当计入违法所得。同理,对公司所举办的尾牙等聚会正常消费与公司旨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增强战斗力作支出,也应作区别处理。
(四)对公职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伞向其输送的经济利益要予以追缴没收
根据两高两部最新出台的扫黑除恶的相关文件规定,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据此,公职人员因被拉拢腐蚀或者与订立攻守同盟后使用黑化的公权力,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中聚敛的财物等提供帮助所获取输送的经济利益的,包括用于投资后的收益等均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四、對“灰色”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对于“灰色”财产,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是适用财产性对该争议部分的财产予以没收或者处以罚金,之所为认为财产刑在此适用不当,原因有二:其一,正如理论界的共识所体现,财产刑是刑罚权,依据责任大小对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科以刑罚,采取上述做法即基于特殊的政策目的变通,有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使财产刑在适用中异化,同时,也是变相利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既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为何又对该部分财产予以没收?其二,对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财产划归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亦或个人财产,实质涉及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立法问题,如果将有争议的财产划归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则在立法价值上倾向与法益保护;反之,则人权保障优先,概言之,这是立法上所要予以解决的问题。作为司法,其是在立法规定后适用法律的活动,要在立法规范下运行,否则就是越权,实践的这种做法无疑是突破立法的越权行为。
参考文献
[1] 张志钢.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刑的适用[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17:02(03).
[2] 孟永恒.我国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财产处理[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35:03(36).
[3] 孟永恒.我国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财产处理[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35:03(38).
作者简介:陈勋(1966.12- ),男,福建福州人,法律硕士,现任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福建省法学法律人才;方嘉礼(1987.09- ),男,福建长乐人,法学学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