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的经济法规制问题研究
2020-05-03王欣伟
王欣伟
摘 要: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然给现有市场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与刺激,如何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经济的发展正处于关键的数字化转型期,若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规制市场行为必定会使得良好的市场秩序发生紊乱。因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对数字经济的规制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与法律空白,必须将创制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数字经济法尽快提上日程。
关键词:数字经济;经济法;法律规制
中圖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20)01-0082-05
数字经济是一个能够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给社会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带来根本变化的经济系统,其让信息资源和商务活动以数字经济的特殊形式存在[1]。作为一种实现了企业与消费者双赢目的的商业模式,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之间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依赖数字技术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量迅速上升。
随着数字技术的优化和创新,数字经济的概念也随之变得愈加复杂。在1996年,被誉为“数字经济之父”的唐·泰普斯科特在《数据时代的经济学》一书中就预言过数字经济将带来巨大的挑战与机遇。2016年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强调,“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2]。
《中国“互联网+”指数报告(2018)》指出,“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活共同构建数字中国”②,数字经济被定义为基于云的应用和自我媒体操作,基于某些模型的组成。归纳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定义,我们认为,数字经济就是最大化地利用数字技术,将信息资源转化为可交易的数据,再将其投放到市场中交易的一种经济形态。
一、我国数字经济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数字经济的经济法规制现状
虽然数字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但是其仍依旧处于市场竞争环境的框架之下,我国经济法的作用之一就是要对市场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简而言之,有市场竞争的地方就一定会有经济法的存在。经济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保证市场竞争时刻维持在健康与公正的氛围中,不管是哪一种经济形态的演变,其都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作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了确切的规定。该法第十二条指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包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均适用本法规定。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了市场的经济化转型,其对数字经济的网络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而且在此项规定中还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作出了规定,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去妨碍或者破坏正常的交易。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终获通过,网络市场中所充斥的惩治刷单、网络水军、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终于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活动,尤其是在第五十六条中对经营者的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否定,还规定了违反此项规定之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市场价格和产品供需之间要互相制约。市场价格的变动将会导致产品供需量的变化,之后供求关系的变化也会反过来影响市场价格的波动[3]。实际上在数字化的经济市场中,市场价格依然和供求关系存在密切的关联。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消费者一般都会将市场价格当作消费之前的首要因素。随着互联网交易越来越普及和迅速,网上商品的价格低于传统市场逐渐成为一种明显的优势,可是,消费者不能仅仅看到价格的差距,而是要深入分析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之间的关联。一般而言,生产成本低就有可能导致销售价格低,但是这样一来就会产生许多劣质商品,为了能够降低自己的销售价格去提升市场竞争力,一些不良商家甚至不惜生产出三无产品。经济法中产品质量法与行业标准法已经对此种不良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设法去保证商品质量的标准性,从而让最终的交易结果尽量安全。
在数字经济中,数据已然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换句话说,若是任由市场竞争中的一方掌握了关键的数字化信息,那么就很容易出现市场垄断的情形。在现在的数字经济市场中,尤其是对市场拥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来说,其本身就具有数字技术的巨大优势,要是他们实现对数据信息的垄断,那最终的结果只会阻碍数字经济的转型与创新,严重影响市场的公平和安全。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却还没有做到真正的与时俱进,难以对数字经济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因此涌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产品的个体工商户,这些商家的市场准入门槛相较于实体经济的商家要低很多,其不管是在市场准入条件还是在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上都比传统商家标准低得多。这样虽然可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此类型个体工商户的壮大,但是对进入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监管就变得刻不容缓。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想方设法吸引商家入驻,如此一来就会造成监管不力,使得市场竞争出现紊乱,创业自由与法律规制的边界变得愈加复杂,到底该怎样用经济法去平衡创业自由和市场监管已经成为未来的巨大挑战[4]。
总之,现在我国经济法已然出现了滞后性和法律漏洞,缺乏对数字经济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法律条文仅仅是针对电子商务,并没有针对信息网络的规定,可是数字经济的范围要远远大于电子商务,再加上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虽然互联网电子商务已经在社会公众中普及,但是其具有巨大的局限性,必须尽快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制途径来解决遇到的难题。
(二)数字经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制现状
除了经济法之外,目前我国其他法律体系中对数字经济所引起的民商事、行政及刑事行为的规范更粗显和模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之前信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早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则是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无数的未知和潜在风险相伴而生。
二、我国数字经济的经济法规制问题
(一)缺乏与时俱进的法律制度
当前,人类已步入互联网时代,天下万物开始产生共鸣和互联互动,所有人都面临着数据信息时代所带来的未知挑战,但是现在我们人类所掌握的数据和未来的大数据化相比,仅仅是沧海一粟而已。当我们面对未来的难题时,首先应该做的是要想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法。面对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演进,现在我国急需一部与时俱进的数字经济法作为数字化经济系列的基础法,以此去应对和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未来将会出现更庞大的数据信息、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由新兴技术所引发的法律困境和问题。未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需要单行法律规定去解决,若是缺乏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这些单行的法律规定将会像空中楼阁,缺乏基础的准则与标准。在我国现行的多部法律法规中,数字经济立法中存在着多部门立法,这样一来将会在未来法律的适用和实践过程中出现严重的障碍。此外,我国为互联网电子商务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商务法》,但是数字经济的范围却要远远大于电子商务。如今数字经济正迅速发展,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制进度却显缓慢,亟需设立一个根本性的法律作为准则。
(二)缺失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
由于数据信息一直以来都是数字经济所依存的核心,但是现在我国严重缺乏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如此一来便会滋生出数据泄露等危险问题。一方面,有人通过互联网这种先进的手段和方式去实施经济犯罪活动,让人担忧的是互联网经济犯罪愈发集聚化和专业化,众多金融机构纷纷面临着内部数据随时被侵犯的高度危险性。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自身所延用的技术和工具存在一定的漏洞,就算是其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因素都是在可控范围之内,最终还是无法保证数据信息的绝对安全和稳定。此外,再加上第三方移动支付愈发普及,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伺机利用移动支付的便捷性和扩散性,将虚假链接进行转换,对社会公众的财产进行恶意盗骗。即使现在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对互联网安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例如明晰各个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相应的权限、“1+X”的监管体制等,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只是具体的实践措施却无法落地,造成了这些具体的规范内容依旧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去推進落实,这样不就是相互矛盾吗?换句话说,如今对网络安全体系的构建依旧处于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此路确是道阻且长,那么必须尽快形成安全的互联网体系,以充分保护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我国数字经济的经济法规制路径
我国经济法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平稳运行而进行国家干预的法律制度,其实际上就是经济法体系中的数字经济法,因此其也应由国家和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如此一来务必要尽快地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政策规划之中,数字经济正是未来国家所积极鼓励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形态,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时一定要充分地考虑到其将会为
为市场的飞速发展和创新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一)建立完备配套的法律制度
由于数字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对数据的依赖性,所以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数据信息的调整,将数据作为经济法律所规制的对象,从而对其所造成的具体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再加上数字化的普及以及我国法律修改程序的复杂性,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制度去规制数字经济是最佳的选择,还可以充分结合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分析数字经济的特殊性,进而让数字经济法能够尽快地作用于数字经济市场,从而达到对数字化经济市场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
1.政府可作为规制数字经济的监管主体
正是因为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之内,所以其也隶属于“行为--关系”模式,各种各样的行为将会引发各种各样的关系,就像是在数字经济的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市场交易行为,随之又出现了适用于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适格主体对此类新型关系进行规制也就应运而生了。如今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市场的规制主体是国家,其执行者即是政府及相应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而且数字经济着实是一种新形式的经济发展形态,如果现在不对其加以法律规制,那么在将来很有可能出现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每次当市场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经济问题时,国家就会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对市场进行规制,数字经济市场也不例外。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就变成了国家监管市场的实际实施者,当政府成为市场监管的主体之时,其既要接受数字经济市场规制法的约束,又要作为行政主体受到行政法的约束。
2.明确市场经营者是其主要的规制对象
国家对数字经济实行干预和规制实际上就是对被规制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建立相应的关系,若对其之间的关系进行监管和平衡,就应该对主体间所产生的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如此一来必须要充分地了解数字经济市场中的主要规制对象有哪些?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市场交易活动之中,目的是为了可以以此来获得可观的利益,后便发展成为数据经济市场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和主要的规制受体。在数字经济市场中,只要是从事市场竞争的主体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我们所提及的市场经营者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者,还包含销售者,因此我们不但要严格约束和规范市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还要严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其实施市场垄断行为,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与此同时,也要尽快设立进入数字经济市场的准入标准,预防因准入门槛过低而导致商品质量和标准严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从而造成破坏市场秩序和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严重后果。
3.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在数字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决策的制定逐渐依赖于数据信息,与传统知识产权不同的是,数字化经济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基于数字模型和算法,也正是由于算法和数字模型作为全新的共享知识,很难明晰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而且极容易出现被盗骗的情形[5]。为了能够最大化地鼓励传统经济转型和数字经济的未来发展,可以在数字经济法中对知识产权作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且还要对新型经济下的知识产权进行明确界定与保护。与此同时,还要严厉打击市场中所充斥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而让企业、个体能够有理有据地进行维权,从而促进发展和创新。
(二)构建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
当前我国的政策方向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推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与升级,着力打造全新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模式,目的在于要充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探索且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
1.建立适当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
事实上,国家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经营者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影响市场的运行,那么建立一个适当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数字经济利用数字技术让互联网信息资源更顺畅地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缓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还出现了一种资源得以循环利用的区别于传统市场的经济发展形式,但也极容易让市场经营者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只有对其采取系统的分级监管措施,适用不同层次的市场准入制度,才可以让依赖于互联网平台的数字经济更安全,但是要切记网络市场准入标准不可以设置的过高,以免影响数字经济的未来发展。要时刻把握好数字经济市场中的网络市场准入门槛,务必做到适当和稳妥,让其得到充分的发展。
2.健全完善征信制度,公开信用等级
由于数据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迅速,信息也就成为了数字经济市场中关键的影响因素,若是能够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征信制度,便可以让信息得到充分的共享利用。这样不仅有利于现有分散信息的整合聚合,而且还可以降低数据信息公开的门槛和费用,更有利于对数据信息的收集,相应的成本也会减少。与此同时,还可以让网络平台提供者对使用者们进行公平的评价,对那些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者进行严厉的处罚。此外,由于对数字化市场的监管力度比较弱,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出现泄漏,如能事先对市场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进行详细地了解和评估认定,便能更好地保护信息的安全。
3.重点保护个人信息
现在我国的网络安全体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并不完善,经常出现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的问题。网民在利用互联网资源的过程中,其个人信息一般都会基于国家网络管理和应用的要求而进行填报和上传,但是网上監管机构难以充分保障网民信息的安全,进而导致个人信息被严重泄漏。与之而来的后果就是在其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网民均会受到无数垃圾邮件与骚扰电话的持续侵扰,如此一来会大大增加网民被诈骗的风险和财产被盗的风险。
4.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保护
数字经济立法一定要高度重视维护数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所在,充分地维护数据在此种新型生产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在数字经济时代,若不尽快加强对数据信息保护的规范保护,就会导致数字经济市场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混乱。经济犯罪分子可能会对市场数据加以恶意篡改和利用,从而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设立数字经济法时,应该把对数据信息的规范保护作为重点规范内容。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产业正在经历着数字化转型的考验和创新,但是现在我国却依旧缺乏一个适当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去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由此,第一,作为国家权利的执行者,我国政府一定要尽快对传统的市场准入理念进行革新,对那些进入数字经济市场的适格主体适用一个真正适合于数字化市场的准入标准;第二,我国应该在现存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地明晰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所衍生出的各种法律关系,并且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界定,构建一个与时俱进的经济法规制体系;最后,立法部门可以及时为数字经济创制出专属的数字经济法,进而对经济数字化中已经滋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数据安全等问题进行规制。只有积极主动地进行预防和规制,才能让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得以落地生根,并顺应国家政策的改革方向,全力推动中国数字经济以扎实稳健的步伐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何亮亮.论我国数字经济立法的必要性[J].中国集体经济,2018(30):102-103.
[2]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 [EB/OL].(2016-09-20)[2019-10-18].http://www.g20chn.org/hywj/dncgwj/201609/t20160920_3474.html.
[3]张辉,石琳.数字经济:新时代的新动力[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02):10-22.
[4]马平川.大数据时代的经济法理念变革与规制创新[J].法学杂志,2018,39(07):92-98.
[5]张昕蔚.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创新模式演化研究[J].经济学家,2019(07):32-39.
Research on Economic Regulation System of Digital Economy
WANG Xinwei
(School of Grammar,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uaxi, Guiyang 550025,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it has brought huge changes and stimulation to the existing market environment. How to regulate it with laws has become a hot topic of common concern in the world today. At presen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s in a critical period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If there is no sound and complete legal system to regulate market behavior, it will certainly make a good market order disorder. Because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has certain loopholes and legal gaps in the regul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 China must put on the agenda to create a digital economic law that is in line with China's actual national condi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 In view of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economic law, the reasons leading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are summarized, and on this basis, recommendations for digital economy legislation that are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re put forward, so as to further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igital economy law that is adap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nd in line with China's core values of socialism.
Key words: Digital economy; Economic law; Law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