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效率价值视角下速裁程序改良刍议

2020-05-03孟庆凯

青年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效率提升制度

孟庆凯

摘 要:随着速裁程序在全国范围内的运行,基于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审理效率大幅度提高,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矛盾得到了有效缓解,这对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着重大意义。然而该程序在具体的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瑕疵,例如诉前程序中侦查时间过长,三阶段的诉讼构造模式有待进一步精简优化,以及值班律师权力、地位不明朗等等。因此,为了实现速裁程序的立法诉求,快速分流掉轻微的刑事案件,有必要从效率价值的视角下审视上述疑难问题,探索系统性、综合性的改良方案,以保障该程序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更为和谐、顺畅地运行。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效率提升;“刑拘直诉”制度

自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萌芽以来,不断有新的适用办法出台,增进完善了该程序的相关机制和配套制度。至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将刑事速裁程序确立为我国司法体系的一环。

与普通程序以公正价值为导向、简易程序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为导向不同,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应当以效率作为其价值导向。因此,评判刑事速裁程序构造合理性的关键点之一,就是考察其效率价值是否能在各个流程充分体现。自该程序普遍实施,我国的轻罪案件得到了有效分流,刑事审判得到了繁简分层,在尽力压缩轻罪且认罪认罚案件办案周期的同时,有助于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流向疑难、复杂等案件,进而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难题,实现速裁程序以公正为底线、效率为导向的多元价值。

一、以效率为指导价值的速裁程序

价值取向是速裁程序的核心理论问题,其价值体系具体包括三大方面:效率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价值。对于多元的价值体系,价值的取向往往在于所依附程序的构造目的。有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900021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76.65%;2013年934011人,占80.61%;2014年980004件,占82.73%。从中不妨看出,如果将这些轻罪案件通过速裁程序进行分流,那么案件的流向会更具分层性、针对性,从而有效缓解司法机制中资源短缺的现况,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而这正是速裁程序设立之初的目的所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可见,速裁程序的立法诉求,就是在不违反基本的诉讼原则前提下以高效率分流掉大部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迅速审结案件,从而缓解刑事法官长期面临的审判压力,同时能够给与犯罪分子一定的量刑优惠,激励其认罪认罚,实现改造罪犯和快速审判的双重的目的。

因此,为了实现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尽量避免价值之间的冲突,应当树立效率价值优先原则以及保障最低限度公正价值原则。文章着重将效率价值置于优先位置,并以此为切入点检视速裁程序的运作,为完善其构造模式,提升全流程的办案效率提出建议。

二、提升速裁程序效率所面臨的问题和结症

虽然刑事速裁程序的探索已初有成效,其适用率不断攀升,但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速裁程序在制度适用上仍为年轻,不衔接、不明确等诸多因素在实际运行中逐渐凸显,成为制约该制度效率提升的主要问题,为此,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和评议。

(一)诉前程序

侦查阶段时间过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100件速裁案件为样本,通过综合性的数据分析,显示100件样本的平均侦查天数为80天,平均审查起诉天数为10天,法院的审理天数为8天。实际运行中,虽然实现了审判周期的大幅度压缩,但侦查天数过长所呈现出的不匹配问题值得我们注意。我国刑诉法规定,速裁程序案件的审判期限一般为十日,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并且规定,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用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该条文没有限制羁押期限,而且羁押期限在某种程度上可自动延长,即可无休止地延长办案期限。可见程序改革重心仍然在于审判阶段,但仅仅缩短审理期限只能发挥有限作用,唯有将视角转向多维度的诉讼阶段并予以简化,才能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实际功效,从本质上减少诉讼成本的消耗,取得预期的改革效果。

(二)三阶段的诉讼构造模式

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内容的重叠。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需审查案卷的相关材料和证据,这点基本被审查起诉所涵盖,并且部分审查批捕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形也同样被审查起诉吸收。这种状况造成了程序之间的重复、冗长,限制了各机关快速办案的能力。速裁案件本身大抵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已基本确实、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但需要经过频繁的诉讼决策环节,诸多手续在不同阶段之间报批流转,造成工作内容的重叠,客观导致了办案周期过长。因此,速裁程序是否可以突破原有的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诉讼构造,进一步精简案件的流转程序?

(三)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权力、地位不明朗。效率价值处于优先地位,并不意味着速裁程序以牺牲大量公正价值作为代价。相反,保障案件的公正性恰恰能够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胁迫、威逼、利诱而认罪认罚,那么案件将由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从另一方面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因此在认罪认罚中,引入值班律师制度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值班律师的职责仅限定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具结时在场,与辩护人相区分,法律未直接赋予值班律师阅卷和会见的权力,并将辩护人出庭辩护的职能排除在外,这导致了值班律师职能的天然不足,否定了其为辩护人的地位。此外,立法机关虽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律师的权力,但并没有赋予值班律师启动约见的权力,导致值班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详情。因此在实践中,值班律师有可能会被异化为“见证人”,职能转变为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难以切实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基于此,为了进一步有效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有关值班律师权力、地位的具体规范仍需新文件的落实与完善。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改良建议

(一)公安机关积极适用速裁程序

有学者认为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侦查取证而非认罪协商。其实不然,认罪协商与认罪认罚并不等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任何出于自愿、真实的认罪认罚都值得被采纳,此中的自首制度就是最为典型的代表。因此,侦查机关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明显符合速裁程序启动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出按速裁程序办理的建议。侦查机关积极参与、适用速裁程序,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证据,从而减少简单案件不必要的时间消耗,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提高侦查效率有着重大意义。基于此,将速裁程序启动节点前置,建立侦查阶段的速裁程序制度不失为新的改革思路。

(二)推展“刑拘直诉”制度

为避免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分职能的重叠,提高侦查和起诉阶段的协调性,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启动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可在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后不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而是由检察机关直接审查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举措通过减少案件的流转过程,实现了对轻微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司法诉求,缩短了涉案人员的未决羁押时间,有效避免了诉讼拖延等问题。据了解,有地区展开“刑拘直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后刑事案件办案周期得到了较大幅度缩减,取得可人的绩效。由此可见,“刑拘直诉”制度是推行审判中心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有益探索。另外,“刑拘直诉”制度可能首次突破了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模式。这种变化带来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合并与简化,使得三阶段间的衔接更为顺畅和谐。并且办案人员的合一有利于精简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决策环节,避免了工作内容的重叠,从而保障被羁押人员快速审判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速裁程序的构造不同于普通和简易程序,改革者应不怕试错,大胆改革,创立出具有速裁特色的新制度。

(三)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地位

适用速裁程序的核心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认罪认罚以自愿性为原则,基于此情况,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努力拓展班律师覆盖度的同时,确保值班律师帮助的有效性是其重中之重。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力是保障有效性的有力措施,不妨建议立法机关赋予值班律师开启会见的权利,即可向办案机关申请会见涉案当事人。该措施不仅促使了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及时联络,而且避免了值班律师异化为“见证人”的情形,有利于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量刑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顺利签署具结书,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样,值班律师的地位亟待明确。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其相关权利并完善相关规范文件是新的改革思路。不妨建议值班律师有权利全程参与、跟进案件,值班律师可与被告人鉴定委托书,在审判阶段以辩护人身份参与法庭审理,进行辩护活动。如此,便能更好地保障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使速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此外,我国刑诉法已有规定,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为此,各机关可实施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措施,比如设立值班律师会见室、值班室等,为律师及时提供法律帮助提供场所,进而推进各机关简案快办的能力。

四、结语

刑事速裁程序相较于已施行多年的普通和简易程序,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不断地完善磨合,从而探索出契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立体、综合性的速裁制度。其所追求的效率理念,是对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良好回应,通过检视各阶段制约诉讼效率提升的问题与结症,并提出相应的改良措施,有利于完善速裁程序在实际运行中的瑕疵之处,从而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 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J].政法论坛,2016,34(01):119-124.

[2] 袁定波.刑事速裁试点过半“简”程序不“减”权利[J].中國审判,2015(17):11-13.

[3] 孔令勇.刑事速裁程序价值的理论阐释与冲突衡平[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2(04):27-44.

[4] 徐明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效率全流程提升的困境与出路——基于S市C区法院速裁程序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C].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9:12.

[5]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学,2016,30(04):3-13.

猜你喜欢

效率提升制度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油田采油技术的创新分析
提高初中美术课堂教学效率的方法窥探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制度严格 温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