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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问题

2020-05-03唐秋霞

青年时代 2020年4期

唐秋霞

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新的制度越发完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认罪认罚从宽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量刑建议是从宽的直接体现,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效果,能够有利地推动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量刑建议重视程序不够,量刑标准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能力有待提升的问题。关于量刑建议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量刑建议;从宽;确定刑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定制度得以确立。2019年10月24日,为了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更好的适用,并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衔接,两院三部发布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量刑建议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体现出量刑意见重要的作用及地位。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意义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从事认罪认罚活动中,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处刑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针对该案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活动运行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具体如下。

(一)量刑建议是“从宽”的直接体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二是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进行量刑协商,认可司法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认可对其的程序适用。三是从宽,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予以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也包括程序上从简适用。由此可以看出,量刑建议是体现从宽处理的直接途径,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量刑建议的内容可以让其明显感受到量刑的轻重,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而言,量刑建议是对案件从宽处理的主要方式。通过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产生激励的作用,从而促进案件繁简分流,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提高诉讼效率。

(二)量刑建议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效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与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开端,检察机关作出的从宽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结果,直接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效果,而从宽处理主要通过提出量刑建议予以体现。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则,依法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避免量刑建议的过宽过严从而导致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不满,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效果,影响司法权威。

(三)量刑建议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为了鼓励当事人认罪认罚,充分尊重并保障要求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可就量刑建议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量刑建议有一定的协商性,不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检察机关应当就量刑问题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提的量刑意见。这要求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方面要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可,同时也要获得人民法院的采纳,这对检察机关而言颇有难度,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相对公正的量刑建议,也只有公正的量刑建议才会得到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双方的认可。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推动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一)对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所办理的案件提起公诉时,大多数是将案件的办理重点放在案件是否构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对案件的量刑方面缺乏重视。受此影响,我国检察机关部分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问题。部分检察机关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都认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控诉,而量刑有关的方面则交由人民法院自行裁量,这导致对量刑建议缺乏重视。而如今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要求检察机关就所办理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这让部分办案人员产生些许不适应。

(二)量刑建议缺乏统一的标准

量刑建议缺乏统一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量刑指导意见》仅对部分罪名作出量刑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参考的文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该《量刑指导意见》主要是对23种常见的罪名如何量刑作出规定,对23种以外的其他罪名则未作出规定。二是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进行量刑时所依据的标准不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过程中,主要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就该案提出量刑意见,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采用的标准明显不同。两机关之间就同一案件由于所依据的量刑标准不同一,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形成不同的量刑意见,导致人民法院在裁判时没有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使得检察机关向被告人所承诺的刑罚与被告人实际刑罚不一致,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效果。同时由于对案件的量刑意见不一致,两机关对无法对案件达成共同认知,加大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的难度。总之,《指导意见》自身有需要完善的方面,且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量刑參考标准不一致,这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检察机关最初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最后裁判的刑罚不相符的情况,应当同一量刑标准。

(三)检察机关精准量刑能力有待提高

无论是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是司法改革的趋势使然,都无不体现出量刑建议应当精准化的趋势。量刑建议的种类分为确定刑与相对确定的幅度刑两种。而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是原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精准量刑。然而长期受司法实践中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往往关注于案件的定罪问题,而忽视案件的量刑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方面缺乏经验,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的能力有待提高。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完善

(一)加强对量刑建议的重视

检察机关应当避免受“重定罪、轻量刑”观念的影响,重新思考量刑的意义。首先从性质上来说,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也是行使公诉权的一种表现,与检察机关提出提出犯罪控诉在性质上并无区别,都属于公诉权。其次,量刑建议为审判提供基本依据。实践中有部分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是控告犯罪,量刑的问题主要是由人民法院负责,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侵犯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是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合意的结果,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且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时候,可以请求检察机关修改量刑建议或直接依法判决。其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人民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作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可以使人民法院更好的把握案情。

(二)统一量刑建议的标准

应当统一量刑建议的标准,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在量刑方面的的理解与实践尽可能趋于一致,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能得到人民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普遍接受。一方面,应当完善现行的《指导意见》。最高检与最高法应当共同协作,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导意见,增加量刑指导意见中罪名的类型,将量刑的标准予以统一,为量刑精准化道路作进一步铺垫。

其次,引用大数据智能化量刑系统。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内部引用大数据智能辅助量刑系统,对相同类型的罪名的量刑情况作出分类,为司法机关内部的精准量刑提供帮助。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内部同时运用,为其同时提供量刑参考,使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关于量刑问题有着共同的参考依据。

(三)提高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的能力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渐完善,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在目前阶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仍然经验不足,需要加强量刑精准化的能力。检察机关可以邀请相关法学专家教授开展有关量刑方面的讲座,听取资深法官与检察官有关如何量刑的心得,认真阅读有关量刑方面的文件与资料,在实践中通过办理案件不断积累有关量刑的相关经验,总结相关技巧与方法,增强精准量刑的能力。此外,量刑建议精准化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对自已将要受到的刑罚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为人民法院量刑提供依据,案件在各方满意的情况下尽快办理完毕,提高诉讼效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尽快修复因犯罪而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参考文献:

[1]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10).

[2]贺卫.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机制的检视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8(12):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