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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机关精准量纪问题研究

2020-04-30胡月玫

法制博览 2020年3期
关键词:审理执纪纪检监察

【内容摘要】量纪一直都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纪检相关工作中的难点。而对量纪的规范性应当贯彻落实依纪监督,从严执法的要求,进一步确保执纪办案的效果,同时保障纪律执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因此广大基层纪检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合理运用量纪,为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关 键 词】基层纪检机关;精准量纪;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053-02

作 者 简 介:胡月玫,本科,中共德州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在执行量纪管理的工作中,时常会出现思想认识不统一、正确政治观念不牢靠、纪律条规不完善、监督制约不到位等情况。其中光条规一项就存在着伸缩性太大的问题,监督者们往往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在使用中出现“使纪律在执行中偏离轨道,监督在实施中变了味道”,或是在进行量纪处罚的相关活动中出现过宽过软等情况,同时也普遍存在“重教育轻处罚、重政治性处罚轻经济处罚、重一次性处罚轻连续性处罚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量纪中存在的问题

(一)量纪标准过于宽泛

近些年来,中央纪委与监察部越来越关注依法依纪办案,与此同时量纪工作在开展过程也越来越规范,随着各项纪律条规在實践中的合理运用,基层纪检机关对量纪工作的理解也应越来越深入。然而在从严治党的要求下,量纪的相关标准还是过于宽泛,甚至出现了不少不予处理的情况。这就需要广大基层纪检人员要合理规范量纪相关工作,积极改进量纪偏差、不平衡等问题[1]。

(二)量纪规范化程度不高

无论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等相关处罚类规定中,还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程序类规定文件中,都未出现关于量纪程度的有关规定,这就导致了量纪程度只是融合在审理人员日常办案的工作中,未曾有统一的法定程度,导致了不同纪检监察组织或个人只能根据自身的工作管理来操作,从而导致过多关注案件的真确与否,忽略了量纪的必要性。

(三)重定性,轻量纪

在对违纪人员所作出的处分结果与其违纪行为情节严重不符的情形就是所谓的量纪偏差。量纪偏差通常体现为:重定性、轻量纪[2]。在进行基层案件的量纪过程中,处分偏轻的情况较为普遍,在一个量纪范围内,审理人员应按照较高的档次进行案件处理,而现实中往往是按照低档次进行处理,甚至会出现降低量纪幅度,将适用于高档次的量纪幅度降低为低档次的量纪幅度,从而造成了轻判等现象的出现。

(四)量纪不平衡

量纪不平衡的出现是对违纪性相同、量纪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在使用相同条例规定时,出现了量纪结果相差较大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大大说明了在不同时期社会环境、各地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下,出现的主观故意性或过失性等造成的不平衡量纪差异。通常都会体现为:地域间不平衡、时间上不平衡等等。

(五)量纪程序不规范

在日常的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文稿见面环节中,违纪人员可以在党支部大会讨论中进行申辩。而在这些环节中,理论上是允许违纪人员根据自己的违纪事实、性质等情况,按照有关纪政条例,自我进行处分档次等意见及理由的提出,然而实际中,这种程序很难保障。审理谈话环节也往往流于形式,在程序上通常都是走过场,没有真正与违纪人员在量纪意见上进行合理的沟通[3]。

二、量纪问题原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在进行量纪规程中监督较为薄弱,量纪工作一般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进行开展,审理人员对材料、定性量纪的审核都只是内部监督,而在共同的集体利益驱使下,这种制度监督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二)执纪人员因素

量纪是根据执纪人员来完成的一个具有认知心理、逻辑经验等因素的工作过程,因此这些因素在不同的人员身上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在蕴藏自由裁量权的不同执纪人员的使用下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因素也有很多,例如文化程度、工作经验、思想认识、情绪状态等等。

(三)社会因素

纪检单位在执纪量纪工作环境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通过正面或反面的宣传将教育与震慑效果传达出去。特别是基层机关,因其所处地域较小,人情氛围较为浓厚,因此在查处一个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时会受多方面的人情关系影响,办案人员也容易在重重关系的压力下出现量纪失衡的现象[4]。

三、保障进准量纪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量纪标准

法律条规中有很多以数额为标准或是主要以数额为量纪依据的行为条款,对与这些行为的量纪通常可以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一定的标准,从而得到具体的认定,避免了因标准不同而出现的畸轻畸重等现象。与此同时,对条款中出现的“情节较轻(较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词语进行了定性解释,避免过于笼统使情节轻重档次之间界限不明。

(二)细化量纪程序

多年以来程序规定的空白不仅让量纪工作失去了具体的操作规范,也导致了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过度关注,忽略了定量的分析。因此要建立一个能充分重视量纪、认真对待量纪工作的程序,以事实证据为基础,让更多人参与到公开的程序中,构建一个能充分发挥审理作用的量纪程序。

(三)完善量纪不当责任追究机制

纪检检查机关由于其职责与岗位的特殊性,对他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较多,自身反而处在无监督、无追责的状态。在进行量纪工作中的“自己查自己”模式时,也一直被外界所批评。因此,要做到从内外部双方面加强监督管理。而对于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来说,进行内部监察通常是由三种途径进行开展:第一是由审理部门。将案件审理部门对每个案件的证据、量纪等环节的审核作为调查的一种内在监督,从而使工作更快更好地进行下去;第二是由干部监督部门。将新一届党中央、中央纪委认识到的“灯下黑”等问题结合自身情况出发,积极设立相关纪检监察专门机构,从而做到内部监督工作的逐步强化升级。

(四)加强执纪人员培训

量纪是一项纪律严明、专业性强的工作,在随着社会与时代的快速发展,在执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新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提升各执纪人员的综合素质。量纪是执纪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一种活动,这就必然会受到个人思想观念的影响,这种主观性的存在将会为执纪人员创造一个发挥性的舞台,但同时也会给工作埋下隐患,所以要积极帮助执纪人员树立正确的量纪观念,并在现行机关运作的体制下,从领导层面出发,积极强化对于量纪的重视,尽快完善量纪相关制度法律,推进与量纪有关的一系列革新,真正做到让量纪在一个公开的环境下井然有序地进行[5]。

(五)加强量纪解释

合理使用法律法规条例对普遍行为与已发生行为进行解释,让量纪自身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实践中也要通过加强量纪解释的方法对规定以外的事件予以补充完善,同时对量纪中出现的较复杂问题和模糊情况适时以“解释”、“规定”、“批复”等方式予以明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要合理依据《党章》、《行政监察法》中赋予的权利,按照法定程序依次对案件进行检查与审理,并最终对违反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合理的处罚。量纪作为检查办理案件的重要手段,长久以来一直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中的重难点,而量纪结果是否公正也会为人们带来最为直观深切的体会与感受。因此广大纪检工作人员要从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出发,合理进行问题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量纪相关工作提出合理的方法与建议。

参考文献:

[1]李杰.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白人[J].奋斗,2019(21):21.

[2]王运召,李静娴.纪检机关深化“三转”的法律与政策问题探析[J].决策探索(下),2019(10):46-47.

[3]汪清,万孝行.党内政治生态治理的监督路径[J].决策,2019(10):58-60.

[4]刘来宾,祁雷.从严整治才能强化震慑——广东:严格执纪监督精准量纪问责[J].中国纪检监察,2019(05):48-50.

[5]汤福辉.地方纪检机关反腐倡廉工作方法研究[J].智库时代,2018(50):23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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