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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与检讨

2020-04-29李佳鹏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审理要件法院

【内容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法律程序而言,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程序救济,该程序具有补充性与变更性的特点。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完善,内容相对简单,不同条文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特性,导致法院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容易产生疑義,因此完善该程序规范确有必要。以保证该制度在适用中能够实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也可实现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间接目的。

【关 键 词】第三人撤销之诉;虚假诉讼;原告适格;原裁判错误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83-02

作者简介:李佳鹏(1995-),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一)制度目的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国内学者认为其主要担负规制虚假诉讼的功能,也正是基于此目的将其引入作为规制虚假诉讼的重要举措。这也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目的的普遍认识。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具有纠正错误的重要功能,具体来说是将原有错误的判决、裁决进行纠错,进而最终得出正确裁判的目的。[1]但是从法条位置来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布置于诉讼主体的第三人制度章节,这样的安排设计也侧面反映了纠正错误的制度目的并没有得到全面的支持。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纠错目的,重在原告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原有判决的错误之处来体现,以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构成要件

在《民事诉讼法》的第56条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诸多要件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满足主体、程序、管辖等实体要件及结果要件。其中,原告主体适格、权益受损、原裁判错误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最为重要也是比较难把握的实体要件。其实这三项实体要件相互关联,密不可分,法院应当合并处理、综合认定。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原裁判错误”要素归属为“权益受损”。对于是否满足“权益受损”要件,实际就可以通过原告主体适格的结果进行相关推演并最终判断出来。而原告主体适格结果的判定,需要以实体权利根据为依据。[2]因此将原告的实体权利根据作为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部分。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困惑

(一)虚假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争议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过程中,对于原告是否需要原告主张并证实原审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对于诉讼判决非常重要,也是客观司法实践中很现实的问题。之前所述关于该制度的制度目的之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此类行为的“制度目的”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法院往往在其中的作用也很大。

一般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常见的法院态度是:当原告以虚假诉讼行为为事实主张和证明活动的核心内容,原告的“指控”也基本上达到了可以认定的程度。法院在掌握了原案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证据之后仍然置之不理,并没有明确认定原案当事人之间的虚假诉讼行为,更没有将其作为判决的主要根据。最终判决往往对其虚假行为缄口不提,往往以不满足重新判决条件为理由驳回其诉求。由此,法院对“虚假诉讼”的案例的认定相对较少。法院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申请非常谨慎,强烈要求一审法院在受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务必掌握大量事实证据来证明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因此,要想法院肯定虚假诉讼往往要求原告提供足够充足的证据。

(二)第三人“原告主体适格”的判断依据问题

对于原告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基于何种应有权利条件下才可以提出独立诉求法院并未给予详细说明,当原告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提出独立诉求的权利基础,以及原告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对于“利害关系”如何认定,多数法院都未能给出明确解释,有些虽有解释但是并未涉及实质性的问题。

原告主体适格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现实生活中,部分法院对于原告主体适格的判定往往依据诉讼程序逻辑来解决,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人应当是原诉讼案件的应然人(必须与原诉讼案件发生的直接人),而不能将原诉讼案件过程的实然人(出席原诉讼案件的人员而非原被告或其他第三人)作为诉讼人。[3]通过调查已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裁决发现,部分法院在原告主体适格的判断问题上操作过于简单。因此单纯从诉讼程序来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适格标准,而不侧重不考虑实体法律关系,无法从实质进行案件分析,甚至会出现误读的情况。

(三)对“原裁判错误”要件审理模式问题

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再审,其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其目的都是为第三人事后救济而服务。再审之诉包含两个制度,一是第三人再审之诉,二是请再审。作为保障第三人权利的途径之一,两个制度都必须建立在保证法的稳定基础之上,围绕原裁判进行重新检讨。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检讨程度的不同。但在具体适用上应做区别。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部分法院都侧重于原生效判决内容错误判定的错误纠正,详细围绕错误内容展开详细审查。但是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往往很难把握审查过程的力度问题,忽视原裁判的基础,就原案已经审理过的甚至所有涉及到的事实再次重新梳理,扩大调查范围,以超出原案件审理范围的深入调查来还原事件真相,甚至于忽略原案件判决结果,不仅如此,还接受当事人就原案纷争重新提交的证据,通过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问题整合到一起,最终进行重新审理。这种没有度的“全面审”模式并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需要的。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范建议

(一)虚假诉讼并非必须审查认定的内容

规制虚假诉讼这一类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构建更加全面的法律制度。由于诉讼当事人的恶意串通,导致被告人很难掌握充分扎实的证据来主张完整的案件事实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此遭遇这种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处于无可奈何的被动地位。多数法院对于这种缺乏事实依据的指控一般也不愿受理,更有甚者,对于有事实依据的虚假行为,法院更是避之不及,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拒之。

虽然防范虚假诉讼确实很有必要,但是不能将其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制度的必须审查认定内容,因为一旦将其作为制度直接目的,那么在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当事人必须要提供大量事实证据,这样无疑给第三人撤销之诉增加了运行难度,处罚措施不能同时并行,相反则会产生纵容违法犯罪的效果。

(二)原告适格的实体权利依据标准

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适格,首先需要明确第三人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明确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利害关系,以上都是作为当事人是否能能够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依据。

判定案外人是否具备适格原告资格,需要法院从其声称享有的权利入手,围绕相关权利展开调查,参照实体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一般而言,案外人的自身权益受到原裁决的侵害,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则判定其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假如判定依据来源于债权,需要依据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目的进行判断,明确债权人的相关权利,是否享有撤销权等,其次再围绕主体适格进行判定。这一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依据标准,重点以实体权利为主进行初步判断,最终得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适格要件。对于构成要件较为复杂的案件,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需要辅以事实依据来进行案件审理。

(三)相对放宽“原判决错误”的审查范围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对复杂,起诉阶段中具有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属性,需要首先明确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其次在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参照遵循再审程序的相关内容。对确有错误的原案件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规定是正确且非常必要的,但是在案件重新审理过程中,单纯遵循再审程序进行案件审核并不一定稳妥,尤其是在忽略原审判决结果,直接进行全面重新审查,试图将所有争议全部进行新的综合判决。按照再审程序的要求去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决裁定错误”这一实质性要件,法院在进行重新审理的过程中也势必因承担更大的风险,导致最终诉讼过程会更为严格,审查程序也更难执行。因此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审理,针对原判决错误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酌情进行审查,将审查范围控制在一个可控范围内,这样不仅与再审的要求程度有了一定的区分,第三人撤销之诉也能相对更高效地进行下去,从而实现诉讼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张卫平.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分析與评估[J].比较法研究,2012(5):1-15.

[2]郑金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研究[J].中国法学,2015(6):263-281.

[3]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J].清华法学,20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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