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探讨
2020-04-29梁友明
【内容摘要】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程序,无法良好“终了”,从而搁置在法院形成积案。为有效处理此类案件,2015年出台《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本文主要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基本情况分析入手,重点介绍了其内涵、特征和适用情况,并结合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提出科学可行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关 键 词】执行困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37-02
作者简介:梁友明(1978-),男,汉族,广东中山人,本科,律师,研究方向:民事、刑事。
一、前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在法律层面划分为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两种情况,为传统执行程序的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提供支持,更是便于合理划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职责。需要注意到的是,现阶段国内社会征信体制还不够健全,债权人想要准确查找到债务人的财产困难较大,这就依然依赖于法院的查控工作。因而如果正确履行法院的职责,合理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当前法院重点考量的工作之一,其中需要重点关注到程序适用标准等方面内容。
二、制度基本情况
(一)内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针对执行案件进行结案的一种情形,其是指具体执行案件中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采用的一种退出执行程序机制。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案件后,全部使用所有可行的执行手段,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无法继续推进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法院依照自身职权或者裁定,达到执行程序终结的效果。需要注意到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质上属于一种暂时终结方式,且其只是针对本次执行工作进行终结的,当后续查找被执行人可以用于执行的财产时,会再度恢复执行。
(二)特征
这一程序实际适用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特征,但是想要明确其实际表现情况,需要注重对比其他结案方式进行分析。第一,程序本身属于暂时状态。相较于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将执行程序暂停,属于暂时退出的情况,表明案件本身的执行还未完成,只不过是受到了现实情况的制约,当现实制约因素消失时,可以随时恢复到执行程序。第二,恢复性。当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重启程序,再度开展执行活动,这一行为不会受到期限的限制。重启执行程序的条件在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第三,结案现象体现在法院内部,案件在外部是没有终结的。这是因为还没有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三)适用情况
第一,程序在实际适用范围中,执行标准在于是否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针对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和归纳,可以划分为三种,分别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案件。只有当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会适用到本程序,这种案件是适用于金钱债权案件的。
第二,适用标准。法院结案时,需要能够达到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的标准,前者是指人民法院所采用的执行措施与环节,包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自身的全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而后者是法院在穷尽所有可以查控的方式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三,适用效果。本次程序主要是针对法院而言的,其属于一种结案形式,是在具體执行程序方面显示为终结状态,而整个民事案件还是处在进行状态的,并不会导致债权人债权的消失,同时也不代表永远无法实现其权益。当实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动态财产管理查询系统中会纳入该案件,在今后的五年时期中,需要间隔6个月开展一次网络查控工作,重点查控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信息。当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是可以恢复相应执行程序的[1]。
三、制度改善建议
本程序实际适用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认定标准存在着一定主观性;(2)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容易有不到位的情况;(3)一旦由于财产查控不够到位或者其他因素引起的程序错误终结情况出现,债权人在获取救济途径方面难度较大;(4)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存在着一定难度;后续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针对这些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分析,能够发现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约束和规范认定标准
第一,针对适用本程序的标准进行不断细化,使其更好地支持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程序执行风险、执行环境以及法律制度规范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程序认定的情况,导致其存在着较为主观的问题。当前规定认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标准还不够细致、统一,因而需要在法律完善环节中,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见的财产情况进行列举,尽可能多地涵盖债务人财产状态,实现科学分类,为准确认定是否适用本程序提供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专门的案件办理指南,以统一的方式明确认定标准。而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能够设置前置告知首封法院的处置标准,这是针对无程序处置权进行应对的一个建议。
第二,给债权人的参与提供保证。在本程序实施时,无法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此情况,应当确保债权人的全程参与,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当申请执行人存在程序认定争议时,可以开展听证活动。
(二)强化财产查控和惩戒
为确保案件执行的顺利开展,需要确保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强制执行会受到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能力的影响。为有效提升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效果,第一,要针对财产报告制进行不断完善,良好利用财产报告制度。这其中需要针对财产报告令的具体内容和适用程序进行不断规范和完善,严厉处罚虚假报告行为,确保财产报告令的准确送达。第二,要针对案件执行体系进行持续优化和健全,强化多个单位之间的协调,并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协助义务。第三,充分强化强制手段的应用效果,适用惩戒措施。适当加大执行案件中强制执行的实施力度,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震慑;构建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债务人能够主动履行自身的债务,如表扬和宣传债务人在艰难条件下的还款行为,条件允许下提升他们的信用等级,惩戒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等方面。在实际适用惩戒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重针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惩戒范围、妨碍行为进行细致规定,发挥其震慑作用[3]。
(三)推进救济程序的有效实施
从法律层面给申请执行人提供较多救济途径,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理、合法债权,给予他们足够的信心,特别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施之后。在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之后的具体异议、复议的提起程序和具体内容进行完善、健全,更好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避免错误认定程序终结的情况出现。但是在制定和丰富救济程序的过程中,需要针对申请执行人可以适用的相关内容进行细致规定,减少随意提起请求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发生。在具体适用救济程序时,要注重结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际实施情况,本文建议申请执行人对于终结程序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优化后续管理
为确保及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需要注重针对程序后续情况进行有效管理,积极构建起分类办理案件的机制,针对一些具备恢复可能的案件进行有效划分,同时还要注重设立好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间转换的渠道,便于更好恢复案件的执行[4]。
四、结束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在有效处理那些无法继续执行的民事财产案件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不足,主要是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为充分发挥其优势,需要采用科学手段加以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美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彻底终结制度研究[J].法律适用,2016(4):75-81.
[2]史晓芳,陈要南.浅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J].法制博览,2016(22):00102-00103.
[3]百晓锋.程序变革视角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以《民诉法解释》第519条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6):29-39.
[4]刘贵祥,孟祥,朱燕.《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No.783(16):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