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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

2020-04-29舒青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赋税商鞅变法

【内容摘要】商鞅变法在我国历史上是一次极为重要的变革,可以说商鞅变法为秦国的统一和我国赋税法律的革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可以说商鞅变法对于秦国的富强起着极大的作用,历史上秦国的政治主要以法家文化为主,而且在秦国之后帝制政治受秦朝的影响得到了近两千多年的延续,商鞅变法的社会理想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富强、其二是王治、其三是家断。商鞅变法不仅是一个时代的象征,而且是治国方略之一。商鞅作为商鞅变法的元勋,其威望几乎达到了百姓只知道有商君不知道有惠文王的程度,而后孝公时代秦国的政治力量又分为惠文王、商鞅、公子虔三派政治力量,从秦国政治发展的角度上看,任何一种政治力量都会对其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

【关 键 词】商鞅;商鞅变法;赋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61-02

作者简介:舒青(1990-),男,汉族,江西鹰潭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史。

笔者在本文从商鞅罚赋、商鞅初为赋、商鞅算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重新对其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考辩。商鞅罚赋中“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一法令,本质上并不是针对某一种具体的赋敛,而针对的是当代秦国百姓家庭中的所有赋税形式。在分析商鞅初为赋的过程中,明确了商鞅初为赋不仅仅指的是单一的百姓田赋、百姓口赋、或者百姓必须上缴的军赋,商鞅初为赋是包含了上述三种赋敛和其他土地制度赋税。在分析商鞅算赋的过程中,本文明确了商鞅算赋应该将其归纳为军赋,而不是所谓的秦国百姓的口赋针对的是秦国妇女赋税。赋税改革在商鞅变法中是极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当前史学界存在颇多质疑、颇多争议的课题研究,本文结合了历史资料和相关内容的考辩,对商鞅变法中的赋税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一、针对于商鞅罚赋的探讨与考辩

笔者将商鞅罚赋作为关键词在众多的学术网检索,并将检索结果进行了统计,目前我国学术界大多数对商鞅罚赋的认知观点为,《分异令》中“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这一规定,学界公认的观点为秦国罚赋规定当时的百姓,如果家中有两个男性下辈,如果两个男性下辈不进行分家,那么就会对这一家庭增加相应比例的赋税,以实现当时秦国“小农”经济的快速发展[1]。然是分析《分异令》颁布的时间和征收问题,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公认的观点,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的观点众说纷纭,本文在分析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从商鞅罚赋《分异令》的颁布时间和“倍其赋”的内涵这两个角度展开。

首先笔者查阅了《史记商君列传》中《分异令》的颁布时间,明确了《分异令》的颁布时间与商鞅变法过程中其他法令颁布的时间相同,且《史记》中“认为”《分异令》的颁布时间应该在商鞅的第一次变法阶段,但是还存在部分学者认为《分异令》的颁布时间应该在商鞅变法的第二阶段,笔者针对这一质疑查阅了《史记秦本纪》和《六国年表》等具体资料,发现在《史记商君列传》中将《分异令》的颁布时间归纳到了商鞅变法的第一阶段,但是商鞅变法中的“初为赋”的时间却为秦孝公十四年,所以《分异令》中的倍赋就不可能在十四年之前落实,部分学者分析在《商君列传》中记录者是为了行文方便,而将各个法令归纳到一起统一进行记录[2]。本文认为《商君列传》中的记载是真实可靠毋庸置疑的,虽然存在部分观点认为其颁布的时间不准确,但是就“行文方便”这一理由并没有充实可信的证据去证实,而史记的记载者司马迁所记载的内容至今也得到了世人的信服和称道,所以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本文否定这质疑一观点。

其次还存在部分学者将《分异令》中倍其赋的意思与初为赋的意思相联系,认为初为赋中的“赋”是增加了百姓的田赋比例,或者增加了百姓的军赋比例和口赋比例,本文认为虽然这一见解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未追其“倍其赋”的内涵本质,所以在要想实现《分异令》中商鞅罚赋的本质还需要深究“倍其赋”的内涵和本质,一般情况下罚赋的性质属于经济上的处罚,而经济处罚就如同偷税一样,个体必须先交纳足够的税款,然后在交齐本应征收上缴的罚款[3]。结合史学界对秦国军赋的观点,统一认为其户赋就是军赋,很显然存在片面性。如果从罚赋的效益角度上分析,如果分家那么国家会得到三倍的田租,如果不分家这个家庭只需要上缴两倍的田租,那么罚赋的意义何在?国家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赋税份额,所以倍其赋并不單单指的是军赋和田赋,如果从口赋的角度上看,当时秦国针对“分家”极为严格,但是“任民所耕不计多少”百姓的经济上并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分析罚赋的内涵,总体来看罚赋并不仅仅指百姓的军赋、口赋或者天赋,而是指当时秦国百姓家庭中的所有赋税形式,简单来说,“倍其赋”所加倍的是不分家的秦国百姓家庭中所有赋税。

二、针对于商鞅初为赋的探讨与考辩

对于商鞅初为赋的观点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部分史学家主张的初为赋所针对的是秦国百姓的“田赋”,也就是初为田赋,如《秦会要》中曾有记载“田赋……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还有部分史学家和学者主张初为赋所针对的是秦国百姓的军赋,如《史记索隐》中曾有记载“初为军赋也”,口赋同此,当前对商鞅变法的史学研究中大部分学者都一致认为商鞅初为赋所针对的是秦国百姓的“口赋”,笔者也曾对初为赋的内涵产生了质疑,认为商鞅初为赋实际上并不是针对于百姓的口赋、田赋或者军赋而是商鞅在变法的过程中制定了新的法令,完善了赋税制度,仅此而已[4]。但是进一步分析后笔者发现商鞅初为赋针不可能单一的针对于秦国百姓的田赋或者军赋,并且“初”字所指的意思为“不同”、“新”,只有出现了、制定了、发生了才能够被认知为“初”,同时结合秦国的“初租禾”,初为田赋必然与之相重复,初租禾的本质就是改善当时秦国公田荒废私田增长的问题,那么伴随着土地私有数量的不断增多赋税制度必然会随之更新与强化,赋税制度的革新与落实映射着一个国家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是初租禾的内容也是赋税制度变革过程中的要素,但是初租禾是初为赋,又为何不能将初租禾成为初为田赋[5]?从本质上分析初为赋的内涵,自井田制度瓦解之后,各个国家的赋税制度都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革,而商鞅初为赋不单单指一种具体的赋,是商鞅结合秦国的土地制度所指定的一种新的赋税,就商鞅初为赋的内容分析,商鞅初为赋即包含了口赋、军赋和田赋,又包含了其他类型的赋税。

三、针对于商鞅算赋的探讨与考辩

从商鞅算赋的性质上分析,日本的加藤先生算赋所针对的是汉代百姓的军赋,且认为汉代算赋与军赋的本质相同,但是国内的史学家和学生认为算赋所针对的是秦国百姓的口赋,且认为无论是秦代还是汉代算赋都代表着口赋。本文综合两种观点对秦国的算赋进行了深度的分析,从商鞅算赋的性质上明晰了当时秦国的算赋所针对的并不口赋[6]。而是军赋,而这种军赋所针对的对象为秦国妇女。算赋并不是每个秦国人都应该上交的赋税,所以并不能够将商鞅算赋称之为秦国百姓的口赋,那么为何认为算赋是针对于秦国妇女而制定的赋税呢,在商鞅初次变法后百姓被迫进行分家,百姓的家庭结构自商鞅初次变法后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改革,主要的改革特点就是以一个“壮”男组成的个体小农家庭,所以无论是何种家庭结构算赋中都排除了“壮”男,所谓的“不得一算之复”也就针对的是个体小农家庭中的妇女和子女了,但是《秦律》中的法令曾表明未成年子女免除算赋的。再者从《汉书惠帝纪》中“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得知,算赋所针对的主体大多为妇女,所以本文推论算赋所针对的并不是秦国百姓的口赋或者军赋,而指的是秦国妇女所上缴的赋税[7]。但是结合“不得一算之复”中“一算”的内涵还存在争议与质疑,这里的一算常指口赋,结合当时秦代百姓的家庭结构,妾室、子女、奴婢、管家等,这里的一算是完全成立的。

四、结束语

从国家政治和法令的角度上看,“应时而治”才是一个国家“治世”的准则,虽然学界针对商鞅变法的赋税改革还存在极多的争议,但是笔者认为商鞅所提出的法令是针对当时朝代的发展而制定的,过度的追责并没有本质上的意义,研究与质疑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历史,仅此而已。

参考文献:

[1]张涛.移风易俗:商鞅变法的重要侧面[J].人民论坛,2019(18):142-144.

[2]赵燕霞,李佳怡.商鞅变法与秦国崛起[J].法制与社会,2019(08):242-243.

[3]常攀登,张秋萍.小议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J].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18(14):46-47.

[4]晋文.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J].中国农史,2001(04):15-22.

[5]李思祁,谢俊如.分析商鞅的管理思想[J].智庫时代,2019(10):226-227.

[6]李玉环.商鞅的财政改革[J].中国财政,2018(19):75-77.

[7]徐世钜.商鞅变法和赋税制度的强化[J].税务研究,1986(06):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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