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法治营商环境研究及对策
2020-04-29洪建英印珊丽
洪建英?印珊丽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多次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突出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国家正在举全国之力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我们检察机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法治维护者,也则无旁贷。但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打击和保护并举,才是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全面认识。
【关 键 词】营商环境;企业犯罪;刑事案件惩治库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53-03
作者简介:洪建英,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印珊丽,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刑事法律政策。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回顾了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历程,又一次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1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专题学习会,强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永远在路上,同月21日,省检察院出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21条”),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好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今年1月4日,嘉兴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提高政治站位,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并在全市部署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检察伴你行”服务年活动。由此可见,国家正在举全国之力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但不可否认,在各职能部门从政策、司法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的情况下,企业自身犯罪数量却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涉及罪名范围也不断扩大。
一、本县2016年以来涉企案件情况
2016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涉企案件266件416人,其中盗窃、诈骗类案件130件156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50件91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9件11人;污染环境案件7件44人;合同诈骗案件5件5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12件19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5件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5件28人。
1.企业犯罪案件已占涉企案件的半数以上。从2016年至2019年涉企犯罪来看,企业主动型犯罪均占历年涉企犯罪的70%以上。2019年截止2月份,涉企案件中企业犯罪更占据100%。
2.企业犯罪涉及罪名范围也逐年扩大。从2016年涉及的7类罪名,到2018年扩大到了12类罪名。罪名范围不断扩大。
3.部分罪名类犯罪常年不减,亟需引起注意。从四年的案件类型分布来看,虚开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屡禁不止,需从严整治。
二、目前社会对犯罪企业的惩治措施尚不完善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任何事物都讲求内因外因,优化营商环境,只片面强调从外部进行保护,而忽视了企业自身的守法经营,是无法达到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的。任何企业都必须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最低底线,也是最高目标。然而,根据数据统计,2016年以来本地犯罪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营商环境指数不断下降。究其原因,系企业违法犯罪成本过低,惩治措施尚显薄弱:
一是处罚过于单一,财产性处罚设置过轻。
首先,从处罚类型来看,以刑事处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企业犯罪在刑法上仅仅是罚金刑。案件完结之后,企业运行照常。对比自然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原则,除判处刑罚及罚金以外,还设置禁止令,对某些罪名依法可发布禁止令,限制自然人在一段时间内社会生活方式,对自然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的负面评价。而对于企业犯罪,仅采用罚金刑对企业犯罪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处罚方式显然过于单一。应当增设资格刑,对单位的营业活动、营业资格、单位名誉等进行否定性评价,以此来与自然人犯罪进行平衡。美国《模范刑法典》中就规定了对犯罪单位的营业资格的剥夺。如第6.4条第2项规定的取消营业许可“如代表法人之董事会或高级管理支援,关于法人之业务,继续故意进行犯罪活动,并未为防止将来同样之犯罪行为,在公益上认为有必要剥夺法人之设立许可证使其解散,或取消其州内营业许可时,可以剥夺许可证、取消营业许可”。①
从统计数据来看:
其次,从财产性处罚设置程度来看,普遍存在财产性处罚相较于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过轻。例如引起全国关注的某疫苗案,该案之所以掀起轩然大波,一方面是牵扯群众健康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最初的处罚相较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言,显然是“罪責刑不相适应”。所幸,最终国家相关部门在充分考量该企业的行为之后,开出了天价罚单,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犯罪处罚总体偏低。
二是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信息不对称,信息无法共享。地方政府对于辖区企业犯罪情况不掌握,不了解,行业协会对行业内企业犯罪情况不清楚,消息闭塞。刑事处罚是一个相当严重的处罚,法律上对单位进行了拟人化,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单位与自然人无异,自然人犯罪之后,许多行业便不准进入,很多评比不得参与,但对于单位犯罪来讲,似乎这样的规定并不多见。
上述原因造成了一些企业,一边在接受刑事处罚,另一边却在授奖的滑稽场面。例如本县某五金企业,2018年因某罪接受刑事处罚,但却在同一年度内获评为行业先进企业。这其实也是一个法律上的不公。
三、设立惩戒机制,规范企业运行,优化营商环境
(一)建立犯罪企业“刑事案件惩治库”。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将本县范围内违法犯罪企业信息、接受行政、刑事处罚具体内容等输入惩治库系统,该系统应当与政府、行业相连通,打通消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方便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索。要求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项目招标、行业内部推优选优前必须进行查阅。
(二)政府部门对违法犯罪企业设置一定时间的惩治期,限制单位营业活动。在惩治期内,单位不得参评各领域评比,不得享受政策优惠等。这种惩治期,使犯罪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无法接触到该违法客体、犯罪客体,实现个别预防的目的②。
(三)将违法犯罪企业纳入民政部门的义务社工名单中,在惩治期内,企业无偿为社工活动提供场地以及少额资金资助,以此来增加犯罪成本。
(四)设立公告和监督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针对违法犯罪企业开具公告书。通过海盐发布、嘉兴日报、海盐电视台等媒体,将企业行政处罚情况、刑事判决情况向全社会予以公告,以达到惩戒犯罪单位之目的。
(五)借力工商联、司法力量,加强企业犯罪诉源治理。联合工商联、司法机关力量,搭建企业犯罪风险防控平台,定期推送企业风险防控信息以及企业犯罪案例给平台用户企业,增强企业犯罪风险防控意识,加强企业内部诉源治理。
注释:
①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②郭涛,王莉超.浅谈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完善[J].1009-1750(2011)04-01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