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原则、内容与路径
2020-04-29汪晨
【内容摘要】从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及基本原则、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路径等方面对刑事执法规范化进行阐述。只有推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建设。
【关 键 词】刑事执法规范化;规范化建设;非法证据排除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86-02
作者简介:汪晨(1998-),男,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研究方向:侦查学。
执法的规范化能够更好地提高现有刑事执法效率,让其每一次执法都有理有据,可以根据相关执法内容而进行针对性的惩罚。当前越来越强调证据的情况下,仍然有一定数量的非法证据都被用于实际的执法中,这显然降低了公安民警的民众信服力。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所牵涉的范围是庞大的,其需要的是方方面面的共同配合,只有推動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建设。
一、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及基本原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
公安民警每一次的执法以及行为都代表了政府,代表了政府本身的公信力。其本身就是一种公正、公平的象征。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要强调公正正义原则。要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和准绳,不断强调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保证每一次的执法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不会对穷人以及富人产生任何的偏袒,更好地实现法律公平。
(二)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是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又一个非常必要的指导原则。在每一次的刑事执法过程中,要在基于客观事实的同时,基于当事人实际情况去办案。现实中许多的法律案件其本身的发生都是有着特殊性的,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不能够单纯的从法律层面一视同仁,而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差异性、以人为本对待,从而更好地保证现有刑事执法的规范化。
(三)服务优先原则
对于现有的公安民警而言,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不是一种简单的执法,同样也是一种服务,服务于百姓,服务于法律。因此,对于每一个执法民警而言,他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该保持一种服务优先的原则,要切实有效的从实际出发,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注重执法理念培养
对于现有的刑事执法规范化而言,其首先必然需要的是从理念层面去实践法制化建设,需要的是从思想层面树立起正确的指导思想以及正确的理念。只有真正从思想层面实现了对于法治化的认可,实现了现有民警执法的规范化之后,才能够保证后续的工作以及正确行为的顺利开展。
(二)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除了基于现有的思想观念之外,同样也需要合理的法律法规支撑,需要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支持。每一次的执法行为只有拥有了合理的法律支持,才能够保证后续行为的规范性,更好的提升以及实现公安民警执法的有效性,让其能够更好的满足后续的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提升执法效能的同时,让每一次的执法都有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国家需要将各自法律中不断进行完善,更好的让现有的民警执法过程中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支持,保证其行为总可以遵守相应法律规范的同时,提升工作效能,切实有效的满足后续执法要求,让其每一次的执法都可以规范高效。让每一个被执法者可以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心服口服,避免以及降低执法过程中的矛盾性,切实有效的实现了最终执法效能。
(三)执法监督机制构建和完善
法律监督机制构建和完善是现有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执法考核评议规定》的规定,对每一次的执法行为都开展合理的考评,并且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对其中不足的情况进行不断地完善,对于执法存在问题的队伍进行惩罚或者是内部通报批评。而对于那些优秀人员以及团队则应该从精神以及物质等方面进行奖励,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奖惩制度,更好地让现有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建设在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制度下得以开展。
(四)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是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对现在的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来说,显然上述三项内容做的再好,最终也需要的是具体的人员进行落实。其需要的是整个执法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要能够从最初的“进口”层面就进行严格的把关,对每一个进入的人都进行针对性排查以及教育,让他们能够在进入之初就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为日后的规范执法打下结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也要加强每一个民警自我训练,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只有自身硬了,才能保证在后续的工作中更好满足实际的执法需求,切实有效的提升以及实现执法效能的促进。
三、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路径
(一)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完善
首先要出台一部专门的《证据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其本身需要的是借助于专业性的管理模式,借助一套完善的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加入,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现有后续实际证据搜集以及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规范性,让其在一个有序的法律条款引导下,促进整体办案的规范化以及有序化。同时,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只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但同时也保留了“从实供述”的规定,在指引不明确的情况下,为打击犯罪需要,侦查人员有可能继续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法院不应该支持这一类犯罪证据,要对于这一方式的证据获得给予相应的惩处,让现有的办案手段明明确化的同时,减少后续错误的行为引导下的错误证据的获得。
(二)公检法三部门协调配合
对于现有的办案实际规范化而言,显然需要的是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彼此之间形成默契,减少错误的引导以及非法证据的应用,这样也就可以从最终的审判过程中,让现有证据无法发挥作用,真正避免以及预防了公安机关本身在证据获得中的非法性以及错误性。而且,为了保证严格地执行好非法证据排除这个工作,公安机关应在今后工作中要做更多相关的工作。一是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其他两个部门的合作和制约。让每一次的审讯都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畴内,让每一份证据的获得都是合理有序的,而检察机关也有权对于证据的获得过程中进行验证以及了解。二是犯罪人员家属有权进行相应的证据获得复议权利,以保证所有的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或者是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的。
(三)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队伍的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理念。对于现有的公安机关而言,其需要的是切实有效地提升每一个办案人员自身的综合素养,让现有整体办案能够得到肯定的同时,实现全新办案技术的介入,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减少了过去粗暴的办案模式的介入以及应用,这些无疑对于未来司法机关的整体工作效能的提升以及其自身的公信力的提高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公安执法来说必不可少,有了规范的监督,能让每一次执法工作都在规定的模式中运行。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努力加强监督力度,借助于合理的内部控制模式以及监督策略,切实有效地实现整体制约模式的改善,促进整体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为后续的监督模式的优化以及改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全而落实个案质量评判制度,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个案质量评判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侦查人员的办案流程进行监督、审核、评判。因此,这就要求能够在现有个案评判过程中,积极寻求综合性的考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办案的发展,提升办案质量,保证现有办案效能。
(五)加大刑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现有的刑事执法而言,其本身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也应該积极提升整体的处罚力度,借助于处罚力度的提升,更好地为我国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结实的基础。
一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限额。我国公安法规定的罚款额度较小,这也就造成了其实际的震慑作用较小。因此,在后续的处罚过程中需要的是通过有序的惩处力度,借助于合理的处罚机制的介入,更好的提升现有对于每一个违法行为人员的有效惩处,让他们能够在一个相对规范性的模式下进行自我行为的约束。
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照公安法的规定,对违反公安法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只能给予记过、记大过等简单的处分,这本就造成现有处罚没有办法满足实际的惩处需求,造成的是后续惩处效能的降低。鉴于此,未来需要能够进一步提升现有的惩处力度,不断从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角度去对每一个个体以及相应政府部门的人员进行处罚,从而保证其自身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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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海敏,著.刑事诉讼严格证明探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