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冲突与整合问题研究

2020-04-29王庭炜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确定性不确定性法官

【内容摘要】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紧张关系一直是西方法学中一个极富争议性的问题,法律中确定性的增加将导致不确定性的相对减少。可以说,法律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固有属性,然而法律在哪些要素上确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确定,是质与量的关系问题。本文从法律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这一辩证关系出发,整合当代中国司法中法律在哪些方面有确定性,在哪些方面不具有确定性,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实现法律的稳定。

【关 键 词】司法实践;法律确定性;不确定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71-02

作者简介:王庭炜(1996-),男,汉族,四川苍溪人,西南民族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法律确定性要素分析

(一)确定性要素是法律的固有属性

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性规则的总和,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正义。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基本作用,这两个价值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换言之,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自古以来,人们对确定性的内在需求没有丝毫减弱,但现实的世界总是杂乱无章的,社会秩序的建立离不开一个一般性、规范性的指导来帮助人们安排和计划生产、生活。所以法律,无论其形式,成为了现今最广泛的调整、指导、规制手段。

法律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有条件的规范,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部分是对某一类生活事实的抽象,并且法律规定了某一类事实构成所导致的相应法律效果,有争议的某个事实只有涵摄到事实构成之下,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语言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语言尤其是词义,具有多义性,在幅员辽阔的国家,词义也受到地理环境差异的影响。规则是由普通语言构成的,例如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下,消费者的概念要受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限制,而非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因而通过法律概念的介入,法律规则具有的“开放结构”特征被减弱,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被增强。同时,这种法律概念的产生被法律的规范目的所决定,普通概念进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后,转化为特殊的法律概念。

(三)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推理

司法是法律运行环节的动态过程,是使法律产生法律实效不可或缺的环节。要使法律的规范目的在具体的个案中得到实现,即对具体个案做出法律评价,离不开特定的法律推理手段,可以说,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技术手段决定了司法的质量。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法官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事实状况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如果该事实完全满足该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定的事实构成,那么称该事实被该法律规范“涵摄”。演绎推理的结构由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事实要件)和结论(价值评价)组成,这是一个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过程,从法律规范到结论的得出是一个确定严密的思维过程。

二、法律不确定性要素分析

(一)语言的模糊特性

法律中很多用语来自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可能会理解词语的中心含义(常用含义),但词语所具有的不常用的含义却被我们忽视和曲解,这些用语尚且在生活中会发生歧义,更不用说适法的过程,可以说,这是语言所具有的特性在法律中所产生的影响。并且法律中记叙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解中所采取的标准也不一样。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都会结合自身的价值观和理解来适用法律。语言本身是客观且中立的,但人们在日常的使用中,会潜移默化地掺入自身主观的情感,在考虑人的主观因素的过程中,运用非中立的言语势必将会给执法者和司法者带来不必要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二)法官的认识差异

法官的认识差异可以分为,对法律价值认识的差异和对事实认识的差异。第一,法律价值认识差异。法律的规范作用并不是直接实现,而有赖于法官的目光在大小前提之间来回穿梭,并结合自身的价值判断,将案件事实涵摄于大前提之中,得出案件的裁判结论。法律规范包含了立法者的规范目的和指引,是抽象的概括,而法官对规范目的的理解必然受到其对法律价值认识的影响。基于司法者个人文化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差异,可能不同的司法者在办理相同性质的案件时,常常会出现迥异的处理结果,法律规则的运用也势必运用到了司法者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关于法律价值认识的差异在适法过程中表现的并不明显,因为法律规范对一个行为采取的是肯定态度还是否定态度,法官之间的认识差异并不大,并且不同部门法对一个行为采取的态度也大致相同,比如:财产犯罪的刑事违法必须以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判断为基础,财产转移在其他部门法上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不可能成立财产犯罪。第二,事实认识差异,可以说,这种认识差异对司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官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例如,在刑法中,行为人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才造成预期结果的发生(杀人然后毁尸灭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个观点认为,毁尸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全程视为故意杀人既遂。这个例子就表现出,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的认识是存在很大差异的,这影响了法官得出裁判的结论。但不同的结论从不同角度看,都是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采性的,并没有哪个观点是唯一正确的。

(三)司法社会效果的追求

司法的效果包括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指,法律专业人士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所做的关于司法行为是否符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法律的预设要求的判断结果;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公众从内心朴素的正义观和善良出发,对司法行为是否合理、妥当的判断结果,判断标准是普遍正义感和一般社会经验。法律效果的实现本质上是法律价值的实现,可以说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对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等一些社会因素进行考量,而不是简单地使得适用法律过程符合法律规范。例如,对正当防卫案件认定的差异,极大地受到司法社会效果追求的影响。《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我国对于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必须遵循客观原则,倘若施害方不构成客观条件,亦或是不法行为实际上没有达到危害性命的程度就基本上无法实现正当防卫。所以,很多正当防卫认定失败的案例,法官以及检察官都在站在客观第三人的立场,客观冷静地去看待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并且要求被害人客观冷静地采取回应措施,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同时不能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被害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律不强人所难,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一个普通人在面对他人突然的不法侵害的时候,不可能采取很客观冷静的处理行为,而是在慌乱之中采取行动来保证自己安全,所以,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应当从防卫人当时所面临的客观情况出发,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社会普遍正义感出发,由于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在先,所以,不能对被害人的正当防卫采取过分严格的标准。在昆山案中,对被害人正当防卫的认定就分析了其当时所处的紧急情况,认定其为正当防卫。这个判断结论,是对社会的一般经验和普遍正义感进行考量而得出的。

三、法律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辩证关系

法律的本质是稳定和确定的,它的出现也符合了人们对常态和稳定的追求和向往,但是稳定性和確定性本身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一个法律制度,如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而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是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至少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把法律视为一个工具,而必须在确定和不确定、稳定与变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与和谐。法律具有一定确定性为基础,但却绝不以获得绝对确定性为运用条件,法律家所追求与追寻的法的确定性,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确定。

四、结语

把握法律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明晰各自的因素之后,还要充分把握二者之间量的关系,这对实现法律的稳定性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言兴.论法的不确定性[J].学理论,2018(08):109-110+113.

[2]朱国平.法的确定性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胡凌云.法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J].法制与社会,2012(25):13-15.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冲突与整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X2019SP67)资助。

猜你喜欢

确定性不确定性法官
法律的两种不确定性
论中国训诂学与经典阐释的确定性
论法律解释的确定性
含混还是明证:梅洛-庞蒂论确定性
英镑或继续面临不确定性风险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具有不可测动态不确定性非线性系统的控制
法律确定性的统合理性根据与法治实施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从翻译的不确定性看译者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