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研究
2020-04-29李瑞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越发复杂多变的案情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其中最难的部分莫过于借贷事实的查清和认定。查明案情需要证据的辅佐,而本文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研究,就是要在案件事实不清时判定由谁承担不利后果,以此为法官作出裁判提供依据。
【关 键 词】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63-02
作者简介:李瑞(1997-),女,汉族,四川宜宾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概述
在社会实践中,民间借贷是在双方当事人互相熟悉信任的基础上产生,比如亲戚朋友或者同学同事之间互相借款,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资金流动。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自然人且存在一定的情谊关系,民间借贷表现出非常强烈的随意性,没有相对规范的借贷规则,一切全凭借贷双方的约定和对于对方的信任。在这样不规范的操作下,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和争议,借贷双方都很难拿出强有力的证据对借贷事实进行证明。这就意味着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根据事实进行裁判,只能依据经验和内心准则。但是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社会经验及法律素养,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为了解决这一司法实践困境,就必须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研究,通过更加完善具体的证据规则对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进行统一和规范。这也是当前民间借贷纠纷解决过程中面临的迫切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也必然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所以在举证责任上毫无异议的遵循民事证据的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当事人无法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证明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举证责任”这一概念并无明文规定,其内涵多见于相关学者的著作和论述中。目前学界的普遍观点是认为举证责任具有两种属性:一是行为责任,一是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指谁对有关事实提出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对该项主张或事实予以证明。结果责任则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举证义务时由其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等方式达成借贷合意,依据这一合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的分类中是一种实践合同,需要以出借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为生效要件。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项不同的事实,需要不同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均负有举证责任,只是双方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有所不同。出借人应当对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负担举证责任,并对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事项进行举证,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不仅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还需要通过这个行为使自己的主张成为法院判决的基础,以此获得诉讼的胜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债务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需要对自己已经还款或者部分还款的事实提供证据,用以证明债权关系消灭或者部分消灭,一般表现为向法官出示收据或者还款记录。
在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的过程中,双方除了承担上述事项的举证责任,也可能
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所谓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诉讼中的某一待证事项本该由一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因为某些原因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形进行的动态调整,其目的是推进诉讼进程,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实现公正裁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特殊的情谊关系,且达成借贷合意的情形多种多样,证据纷繁复杂。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并不重视相關证据的保存,一旦对借贷关系发生争议,很难进行举证。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和相关规定,对借贷纠纷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仔细的考证和反复的推敲,使判决更加公正合理,更好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民间融资形式,在我国可谓历史悠久。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都为其提供发展了肥沃的土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正规的金融体系暴露出以往被忽视的各种弊端,而雄厚的民间资本正在市场的夹缝中寻求出路。在这样一种现实情况下我国的民间借贷意外拥有了广阔的市场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也逐渐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手段多样、利息高、手续简单灵活、方式隐蔽等特点,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民间借贷一连串的理论和法律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证据的有关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可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运用这些规则,如何在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去进行法律裁判,如何公平合理的给当事人确定和分配举证责任,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通过观察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不难发现,一部分民间借贷存在高利贷的情况,但由于很难认定导致非法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出借人一般会在借条的本金中加上高利贷的利息数额,或者出借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再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欠条。尽管在庭审中出借人会对此提出抗辩,但由于举证困难或者无法举证往往由出借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也不能仅凭借款人的抗辩就认定借贷关系为高利贷,也无法否定借据或者欠条的证明效力。各种各样的原因使本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竟然受到了法律的认可,非法利益也因此得到保护,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借款人却求助无门。第二,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占比逐年上升。部分债务人为了规避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会通过虚假诉讼这一形式,消极对待庭审活动。在诉讼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承认,完全不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用看似合法的手段去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在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考察的过程中,经常会有因为拖欠毒资、赌资而出具借条,试图通过民间借贷将违法行为合法化。而债务人因为其本身的客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就会在诉讼中对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承认,举证责任形同虚设,虚假诉讼在这一类案件中盛行。第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经常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出庭应诉,不仅使案件真相难以查明,也使得此类案件的调解率、撤诉率处于低谷。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也很大,最终造成法院的执行难,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最后是民间借贷合同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极为简单。对还款的时间、利息、款项用途等事项大多缺乏约定,而且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还有现金交付的现象存在,也没有具体的交付凭证等等。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贷合同时,对借贷合同的要件没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举证难,法院审理难,有时候在双方无法举证的基础上,全凭法官对证据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四、完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思考
完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统一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如果说举证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的脊梁,那么举证责任分配就是心脏。关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有学者提出了四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一是根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分配;二是根据司法解释分配;三是由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证据契约进行分配,四是由办案法官进行分配。这几种分配方式按照位阶高低安排,前位缺失后位递补。其次是要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进行平衡,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调整当事人举证责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三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规范,法官应该在尊重已经查清的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对各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考察,合理有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着案件的胜负,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民间借贷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该加强证据意识,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的客观真相,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法官也应该严格依照已有的证据规则,合理的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确保案件高效准确的审结。
参考文献:
[1]李浩.民事判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清华法学,2008(6).
[2]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9年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审判方向)课题: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案例研究(课题编号:2019YB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