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法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
2020-04-29鲁楠屈威
鲁楠?屈威
【内容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各国法律已经逐渐出现了趋同化的发展趋势,不同国家之间的立法相互借鉴,并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十分明确的全球化特点。
【关 键 词】专利法;知识产权;法律移植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39-03
作者简介:鲁楠(1980-),女,辽宁沈阳人,研究生,四级调研员,研究方向:专利法的审查实践。
一、前言
法律移植的过程在各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都已经相对常见,尤其是对于法治相对落后的国家,可以通过这一方式,让相对先进的法律制度快速在本国得到应用,降低的立法成本的同时也加速了法律发展进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相关背景
现在国际上很多法律,尤其是私法,都出现了不同情况的统一性形势。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各国相互学习、调整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遍现象。学习他国法律最直接、最普遍的方法就是移植他国法律。特别是在法律制度相对落后的国家,我们应该改变法律观念和法律传统的内容,吸收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法律移植可以使发达国家迅速采用先进的法律制度,避免法律建设的曲折。这是降低立法成本、加快发展的好策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我国借鉴了许多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进行了法律移植,在法律制度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一些立法领域,许多法律已经多次完善。通俗来讲,知识产权即为权利人在进行某些智力劳动后对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一定时间的财产权利。其特点是具有专备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本身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而社会的进步,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与人类本身所做的决策更使这一风险凸显出来。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增强抗风险意识,是许多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拥有较长的法制建设时间与较完备的法律,其知识产权的建设融入了本国的文化和社会需要。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时间不足,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只得将不适于本国国情的法律嫁接于本国法律体系中,这就带来了知识产权的风险。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需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制度保护意识,从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最有效的方式,主要就是针对民法,毫无疑问民法在法律体系当中是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应用效果,目前相关的法律实践应用也得到了进一步开发。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做好相关实践内容,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是民权与刑事权的统一。民法传统极为罕见。建国后,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一直被忽视。因此,为了建立和完善民法规范,法律移植已成为必然选择。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是民法制度。在立法选择上,我国法律移植的主体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我国民法主要受一些如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影响,但是与此同时由于意识形态等的差异,中国的法制制度方面有着特殊的要点。但是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是基于美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进行建设的,目前进行进一步法律完善的过程中,相关学者也是更加注重美国的判例等内容的。
三、专利法中的法律移植情况
(一)中国专利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专利制度。欧洲国家有不同的专利法,这与美国大不相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通过。当时的专利法吸收了许多德国专利法,并组织了一个小组访问德国。此外,当时中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高,德国没有完全采用知识产权制度,专利保护力度不够。在后来的贸易实践中,与美国的贸易占主导地位。在当今的跨境贸易中,如何保护知识产物是十分重要,也是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后续发展过程的。最初的时候,中国和美国就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了协议,后来1992年的时候中国修改专利法并加入专利保护的相关内容。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的专利保护又有了新的背景,为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中国在2000年和2008年修订了专利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许多条款都符合美国及其条款。近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发生了变化,其中大部分直接来自美国。另一方面,其先进的制度也简化了trips成为国家法律的过程。
(二)将美国专利法移植
与中国没有专利的传统不同,美国专利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在接下来的200年里,美国专利法不断发展,形成了完整的专利授予和保护机制。近年来,为了适应trips的要求,美国专利法在优先权法、新法、成文法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以证明中国专利法的作用。此外,传统的中美贸易一直是重要的地理位置。根据WTO和中美贸易的要求,移植了美国的专利法律法规。将美国专利制度移植到美国专利制度中是必然的选择。美国现行专利法大致如下:应当指出,中国专利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实用的新型的外观设计等内容,美国专利法包含的内容也同样包括了这样的内容。通常来说,实用专利可以包含各种实用的专利,美国专利法主要内容是指向发明专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外观设计和非实用性的专利内容。中国专利法当中包含的实用新型专利,美国是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和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新颖性不是在先专利。艺术不是先前的申请或记录。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或者实质性特征和进步。效用是指制造或使用具有积极效果的东西的能力。《美国法典》第35版第101条规定了专利权的实质性要求,即实用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这与我国的规定基本一致。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了可执行性,即专利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的专利作出充分、适当的说明,以便现场技术人员的实施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申请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和《美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外国专利在美国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人享有优先权。我国发明专利制度与美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优先申请以及部分免责方面有着一定的相似的地方,除此之外,中国专利法额外进行了外观的专利设计内容,外观設计要求当中《美国法典》对企业进行乐园创新等方面的要求和中国专利法当中的部分规定是一致的。除此之外,专利法对于保护授权专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发明设计的保护当中。《美国法典》对此也有着相同的解释。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可以看出,中国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在发明专利制度下存在的一定的相似性,逐渐蔓延到了设计的领域当中。这在设计领域不是问题。中国的立法与美国类似。这不是唯一的专利法。这通常是在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如版权和商标法。当前,我国很多企业走向国际,进军海外市场,在这个过程中也面临了不小的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别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部分国家或者利益集团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不恰当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遏制我国企业开拓新市场,甚至存在部分垄断行为。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国的企业面临不合理的知识产权壁垒,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权利的滥用则更加普遍,许多已经拥有当地市场份额的跨国公司不择手段地打压中国公司,甚至使我国部分公司长期陷于诉讼。这不仅使我国企业蒙受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对我国公司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目前,我国在国际诉讼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我国缺乏完善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定与执行体系。不断受到其他国家侵害的知识产权,应该引起我国法律部门以及文化部门的重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我国尚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立法者往往忽视知识产权之本,而重视知识产权之末。再加上其他的制度缺陷,导致了我国传统文化,被大肆强占或掠夺。同时,我国国民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文化自信力,使传统文化相关产业的建设与发展举步维艰。
(三)相关原因
可以说,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在美国法律移植的基础上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大规模合法化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高度一致,有必要直接实施美国及其贸易实践。法律移植的目的不仅关系到立法成本,而且关系到法律的可行性,如上所述。其次,知识产权法与大陆法系其他体系之间的差异性是十分突出的,知识产权在立法的过程中主要是技术性方面的内容,并不会涉及大量的传统意识和观念,这和民族的意识形态没有冲突,因而也就能够顺利的开展,也可以进行大幅度法律移植过程。但是如果是其他法律,则可能会在意识层面和人们产生分歧,这样的背景下要进行法律移植的选择应结合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兼顾观念、价值观、利益冲突等因素。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移植不是保护知识成果、促进技术进步的迫切需要,而是对外贸易的功利要求。虽然知识产权部门的法律职业已经实施了20多年,但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但是,在知识产权法律的移植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律得到了快速的进步和发展,而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可以预测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会逐渐得到进步。但是在这样的法律移植过程中,必须要指出,法律移植的合法移植和原始移植有着显著的差异性,特别是一些操作规则需要根据中国国情进行调整。
1.产权意识的觉醒
发达国家的技术引进受到专利池的保护,严重阻碍了我国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一是唤醒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够,甚至不了解。中国企业为淡化知识产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加入WTO后,知识产权的功能开始显现。未来,中国企业将继续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竞争将日趋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它是最先进的企业竞争形式。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中国企业在国际上受到了被动的冲击。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我们将适应中国日益上升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地位和中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必须在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中寻求话语权,吸收外国技术和资本,学习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它只强调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总体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在立法时要尊重客观规律,法律制定者要有一线工作经验,使法律完备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执法人员也要具备专业能力,形成具有专业特征的法律体系。我国已经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但是目前的知识产权法院尚存在一定问题。这是因为,我国缺乏完备的对专门法院管理的法律。在部分专门法院内,甚至出现法政不分、法企不分的现象,并缺乏国家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因而,为确保司法体系严密,在体制上对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改革非常必要。
2.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相比,中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强,即使是在官方层面。中国的模仿者无处不在,甚至比外国电影更早。在中国历史上,知识产权法既没有制度继承,也没有文化继承。西方国家已经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它经历了几个世纪的“私有财产”,从中世纪晚期的“封建租界”到早期的资本主义。在社会的急剧变化中,政治、经济、技术和意识形态的发展和变化构成了新法制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法律文化是惰性的。中国的传统文化遗产越来越深,消极的精神因素也越来越顽固。西方以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法被移植到中国传统道义论和人文主义伦理的土壤中。“环境保护主义者”法律异化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
四、结束语
我国的一些规则仍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专利法、专利授予程序、强制许可规定、侵权责任原则(如个人使用豁免等)。中国对专利权也有不同的规定。专利法。这些差异反映了中美两国在國情和专利保护方面的差异。通过移植法律,其他法律部门可以提高自己的标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及时发现立法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加以调整,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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