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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优先股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020-04-29郑子龙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优先股知情权股东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优先股制度对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社会之中,正确地探讨优先股股东的知情权对应的法律保护问题,无论是对于优先股股东本身,还是对于整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优先股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希望能够对其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了解。

【关 键 词】优先股;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24-03

作者简介:郑子龙(1997-),男,汉族,广东中山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有人用“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形容优先股。对于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是作正确的成本-收益-风险分析,而作分析要依据一些信息。行使知情权便是掌握信息的手段。因此,保护优先股股东的知情权尤为重要,另一方面,投资者对优先股股东知情权保护是否周全的判断,是其购买优先股与否的依据。

一、优先股概念

(一)优先股定义

《布莱克法律词典》明确进行了优先股的定义:“在公司之中,其本身属于持有者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权股份,但是本身没有表决权的存在”在我国,学者们一般都认为相比普通股的股东而言,其剩余财产分配以及利润分配的权利要适当高一些,使优先股成为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另一种股份权利形式。而从法理上说,在国内《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之中的定义就将其权威加以明确:基于公司法的要求,除开普通类股份之外,优先股本身的持有者所获取的实际利润和对应的剩余财产都要明显高于普通股东,但是这样会对其权利产生一定的限制”。

(二)优先股法律特征

1.权利的复合性

优先股属于混合证券。混合证券(HybridSecurities)具有债权资本与股权资本的双重特征,“为一种介于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之间的夹层融资方式”,尽管在资产负债表中优先股被当成股权处理,但优先股在公司分配经营的利润或者破产清算剩余的财产时,受偿顺序排在普通股前面。优先股的混合表象特征主要体现在所有权、投票权、盈利分配的权利和优先权等方面。

2.优先性

何芳枝教授对于特别股的分析,主要是考虑其权利和义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的差异。这一种差异主要表现在盈余财产分配的请求,同时也表现在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方面。优先股作为特殊种类,其差异在于持股者的某些具体权利优于或者是劣于普通股。

3.权利的限制

基于法律规定而言,对于日常的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在原则上面也没有出席的基本权利,仅仅在与利益有关联的事项上拥有表决权。为了实现对优先股股东利益的保护,一旦在约定时间中,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来支付股息,那么其就可以按照约定,实现表决权的恢复;如果公司对于所欠的股息实现了支付,恢复其表决权将会终止。这实质上是优先股股东自愿选择了受限的表决权以换取优先的受偿权。这种对参与性权利的牺牲体现了股东权利义务之平等,事实上深化了股东平等原则。

二、我国优先股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优先股知情权的现行法规定

优先股属于股权的一种类型,优先股的股东,其本身就拥有知情权,但是其需要依靠对应的程序权利,就如质询权、查阅权等。按照相关的意见试点分析了解,针对优先股股东原则上没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不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内部的规定,其拥有查阅名册、章程、记录、决议、存根等对应事项的基本权利。然而,目前我国优先股股东查阅权行使的对象不包括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

因此,优先股股东获得相关信息往往通过公司公开信息公开渠道获得。比如,目前,根据相关规则,在A股市场中,投资者可以参阅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相关公告获取优先股信息。

(二)恢复表决权的现行法规定

一般情况下,其本身并不享有表决权,但是也有例外的存在。第一种是《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也就是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大会的五种情况,并且拥有对应的表决权;第二种是《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中明确规定了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一旦其优先权面临损害,允许其恢复表决权。对于优先股股东所行使类别的表决权以及在恢复表决权的时候,就需要充分地了解公司的特定事宜和对应的经营信息。基于信息了解的基础上,其优先股的股东才能够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所以,在日常工作中,其本身是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的,也不会享受到投票表决的权利,这样就使得无论是决策上,还是管理上,优先股股东都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

三、优先股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意义

(一)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深化改革,目前的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我国资本市場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此大环境下,我国资本市场引人优先股,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很多事例表明,优先股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而且可以充实企业的核心资本并且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优先股融资已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也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优先股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二)保护优先股股东权利

1.避免潜在投资者信心遭受打击

对于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其资金的来源就决定了其投资需要谨小慎微,不能靠近高风险投资,需要确保其获取稳定的收益,基于国家社保基金与保险公司最为明显。由于优先股其实际的投资风险比债权高,但是又比普通股低,一般来说,优先股的股息都要明显高于债权,那么,这就成为一种可选的投资类型。

2.有利于实现融资通道的拓宽,并且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

考虑到企业融资渠道相对狭窄,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购买优先股的投资方式非常简单,只需要与发行方、购买方达成相互的一致性,并且其本身的成本相对低廉,对于实施扩宽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而言,其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另外,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很多行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衰退,最终引发产能过剩的问题,这样就会让也来越多的闲置资金出现在房地产领域,但是这一领域之中的资金飞速增长之后所引发的就是价格的不断上涨,进而呈现出泡沫局面。所以,发行优先股,其本身就是一种绝佳的投资渠道,再加上其投资收益相对稳定、风险偏低,这样就容易吸引社会闲置资金,能够减少供求压力,进而有效改善实际的供需结构,最终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保值增值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股份制作为必经之路,优先股制度就可以推动国有企业的有效改革,解决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就上市公司而言,其有分红少或者是不分红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存在股东保留资金用于提升自己报酬或者是个人消费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最终出现流失国有资产的情况。将国有股直接变为优先股,就可以合理有效的防范国有股权的流失。首先,基于其无表决权的特点,在转化中,就能够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表决权之中实现国有股东的稀释,将政府方面存在的干预减少,将表决权与股份实现相互的分离,最终满足市场化的经营要求。其次,虽然优先股股东本身并不具备表决权,但是其本身的股息收入是持续的、稳定的,公司所需要承受的风险也会降低,并且其特有的财产优先分配权,也可以让国有股直接转化为优先股,最终满足保值增值的目标。

(三)保护优先股股东知情权的意义

从投资者的角度,投资者放弃即时的消费(或牺牲目前的消费),牺牲货币的流动性而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可供投资的资产,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以增加将来的财富很多预料不到的事件或信息都会影响证券价格,因而购买证券,尤其是购买股票,并不像银行存款那样能获得稳定的收益,即未来收益是不确定的,这样就产生了证券投资的风险。风险产生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有投资者自身的因素,也有外界客观条件的因素。有的风险是短期内可预测的,有的风险是突发的,不可预测的;有的风险是可以回避或降低的,有的则不能。不论如何,作为一个“理性人”,对风险的判断要依据有效的信息,行使知情权就是获取信息的方式。优先股的权利设置是双方投资双方谈判的结果,本质上是公司与股东的契约,具有不定性,这种公司章程自治行为正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潜在股东对其投资信心的来源,对知情权的保护是潜在股东对风险判断依据的保障。

四、我国优先股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一)对相关信息的实际需求

前述对优先股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表面上看起来很合理,但是其参与实际的管理权受到了限制,这一种被动的、狭窄的问题,难免就会带来限制。如果不能够实现其知情权对应有效的保护,那么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他权利,对于股东提起的知情权,其并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在信息获取之后,需要进行下一步的动作,如分配股利、行使类别表决权、表决权恢复、回售或者转让优先股等。在此意义上,知情权经常作为一种手段性权利出现。一些作为风险依据的信息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二)优先股股东的知情权保护不足之处

如前文所述,针对风险投资获取的高额收益,并非是对于企业的控制,需要考虑到适当退出的实际。在决定退出的时候,行使其处分权之时,需要各种相关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比如,公司的财务指标、财务分析。

虽然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但是其经营的成果和风险都是息息相关的。优先股股东可以有效获取公司可靠的经营信息,按照对应的规定来发行其优先股的公司,对于其年度会计报告,就需要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无论是否存在于优先股股息的分派,都需要朝着优先股的股东提交其会计报告,并且其本身也享有权利,可以随时了解其财务信息与经营信息。其权利的行使有赖于程序法对应的设计,如果缺少对应的规定,其知情权本身就属于空泛的权利。如果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那么就容易导致基本利益受到影响。

五、完善我国优先股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股东大会出席权

对于股东大会的大部分事项,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但是一旦完全剥夺其出席的权利,就会对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公司章程之中,还需要明确的表示出:允许优先股的持有人指派一名或者多名参与股东大会,并且能够进行发言。并且对于其意见,也会直接进行记录,用于后续的参考,但是不将其计入表决之中。

(二)查阅权

保障查阅权的合法行使是保护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不过,类别表决权和表决权恢复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获取较多具有价值的信息,那么就应该赋予其对应的信息查阅的权利,尤其是对于自己所需要的信息,需要拥有特别的查阅权利。另外,在行使这一项权利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其主要包含了时间、主体、条件等相关的信息。

(三)质询权

虽然优先股股东本身并不拥有治理权利,但是其质询权也可以成为一种单独的权利,让其知情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对于这一项权利的实施,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之中利用,并且按照相关的章程,就可以满足其实际要求,按照对应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六、结语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相比一些先进国家,我国优先股制度起步较晚,处于待解决其在立法上和具体制度上的缺陷的阶段。国内学者的关注点多于发行和交易上,研究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的不算很多。本文通过分析作为信息获取保障的优先股股东的知情权行使权力的现状、优先股股东对信息的实际需求和优先股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不足思考其中问题并企图提出建议,推动优先股制度的普及,从而实现国有资产深化改革、吸引保险等资金入市、完善公司股权结构、平抑二级市场泡沫等方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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