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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期望顺差、知识产权保护与绩优企业创新

2020-04-29金思瑶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0年4期
关键词:顺差产权业绩

蒋 艳,金思瑶

(湘潭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005)

0 引言

组织成长绩效与创新驱动关系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重要议题。一般认为成长企业绩效高于期望水平可能导致企业放弃高风险的创新行为,而衰退企业由于绩效不佳带来的生存压力会促使其加大创新变革力度以摆脱困境,即组织创新战略可能遵循“穷则思变,富则思安”的经典惯例[1-4]。但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之后,不少学者开始研究外部制度环境对创新的作用机制,并质疑这一命题。如Cameron等[5]、Koellinger等[6]认为当组织成长绩效上升时,易产生过度自信与傲慢心态,组织变得更加激进与冒险,绩效上升并不会阻碍创新动力,宿钱效应、风险偏好的观点进一步印证了“富而思进”的可能性。那么,绩效上升是抑制还是促进企业创新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实施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制度支持等一系列普惠性政策以来,创新孵化体系与创新生态不断完善,绩优企业的创新动力是否因环境改善而有所增强是一个亟待回答的重要问题。国家的普惠性政策与制度保障机制该如何实施与建立才能促进绩优企业的成长壮大,继而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也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所在。因此,研究创新特别是绩优企业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企业创新至关重要的外部环境,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被认为是促进创新的一个有效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降低创新知识被模仿的风险,有利于创新主体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减少创新的外部性与溢出性,从而鼓励创新投入增加[7-9]。但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促进创新,学者们持有不同观点。一方面,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赋予专利持有人“垄断权”,导致专利持有人依赖于已有专利获取利益,而不会进一步从事创新[10]。因此,在中国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大背景下,本文旨在考察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否促进绩优企业“思进”等创新行为。

同时,绩优企业创新行为还受到企业异质性的影响。对国有企业而言,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创新投入积极性不高。一方面,国有企业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不对等情况。国有企业管理者通常由上级政府任命且任期较短,而创新投资回报周期较长、风险较大,这进一步加剧了管理者创新收益权与控制权的不对等,使得国有企业管理者行为更容易表现出短期化特征。因此,在企业绩效高于期望绩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使有条件进行创新,但基于创新的高风险性、长周期性与政绩考核目标相悖,其创新动力也将被削弱。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天然的资源优势与制度缺陷进一步弱化了其创新动力,本文基于绩效反馈理论,将企业异质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创新行为研究体系,为进一步完善绩优企业创新驱动机制和产权约束条件提供一定的理论和经验依据。

本文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研究发现影响创新投入的新因素。基于企业行为理论与绩效反馈理论对企业创新投入进行研究,探讨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作用机制,为创新投入研究提供新的视角;②研究考察产权性质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业绩期望顺差与创新投入之间关系的情景效应。所有制差异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重要的制度背景,不考虑所有制性质差异的研究将掩盖不同类型企业下的异质影响。本文将产权性质纳入研究范围,不仅丰富了理论模型,而且有利于政府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创新扶持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创新的重要外部制度环境,在我国依靠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质量的关键时期,有必要研究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业绩期望顺差与创新投入之间关系的影响;③深入探讨产权性质和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作用下,业绩期望顺差与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企业所处环境不只包含单一因素,而是受到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本文探讨不同产权性质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业绩期望顺差与创新投入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有利于增强研究的系统性与实践性。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业绩期望顺差、产权异质性与企业创新

已有学者基于 Schumpeter的创新理论发现,研发投资决策受到企业业绩效制约,但是,研究结论并不一致。有研究认为企业业绩促进了企业创新投入[11-12],而有些研究则发现企业业绩阻碍了后续研发投入[13-14]。之所以出现上述相互矛盾的结论,是源于不同学者对企业业绩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不少学者从行为理论、前景理论、绩效反馈理论分析业绩对企业创新决策的影响。他们认为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不再仅根据实际业绩进行决策,而是选择一个心理上的满意值作为参考点,也就是企业以期望水平比较结果来界定自身业绩状况为成功或失败、满意或不满意[15-16]。企业是基于实际业绩高于期望水平还是低于期望水平而进行决策的,当企业实际业绩高于期望业绩时,管理者将这种结果视为满意。这种满意往往会抑制管理者的冒险决策,随着经营期望顺差的扩大,企业创新动机变弱,也就是说,绩优企业的创新行为遵循“富则思安”的惯例[17]。①随着企业实际业绩与期望水平差距的扩大,企业宽裕搜寻的强度提升,容易得到更多冗余资源,而这种资源易导致组织无效性并忽视潜在机会[18],且过剩的资源提高了企业与其它组织的谈判力,增加了话语权,降低了其取得其它所需资源的成本,这种绩优状态使得企业安于现状,享受进入壁垒带来的好处而不会主动创新,创新动力减弱,尤其在技术密集型行业表现更为明显,当期业绩的提升显著降低了管理层对创新的投入;②绩优状态让管理者相信以往积累的经验、运营方式及惯例都是正确的[19],且考虑到遵从现有方式比尝试新方式更有效[20],从而倾向于采用拇指法则进行决策,早先的经验被进一步固化,这种固化行为更进一步导致企业管理者依赖企业固有模式与惯性进行决策[21],这种决策方式因循守旧,不利于企业展开创新;③绩优状态弱化了委托代理问题,企业约束机制减弱,管理者提升业绩的压力降低,因而更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放弃高风险的创新活动。

更进一步地,虽然绩优企业创新行为因冗余资源、行为惯性及约束失效而受到抑制,但复杂的治理机制使得绩优企业创新行为有赖于产权性质与制度环境[22]。若考虑产权性质,则上述结论可能有所不同。①国有企业作为国有产权多层委托代理链条中的一个代理者,本身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23],导致其对企业监督乏力,易滋生国企高管自利行为;②国企高管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职业经理,而是政府以某种形式委派的行政官员,行政官员基于推进就业、社会稳定、环境治理等目标的考虑,再加上以GDP为核心的“政治晋升竞标赛”,更倾向于完成风险小、劳动力吸纳多、确定性强、投资见效快及可视性较好的固定资产投资,以迎合政治晋升的需要并满足在职消费等其它利益诉求。同时,政府也凭借掌握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任免权而向企业摊派各种政策性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资本成本与资源占用,对创新活动形成“挤出效应”,更加不利于企业创新活动的展开[24];③国有绩优企业的财务宽松度比非国有企业财务宽松度高,政府常常给予国有企业财政方面的支持,使得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补助,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有企业发展压力,也降低了国企追求“自生的能力”[25],绩优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作为管理层的行政官员而言显得不那么紧迫,创新动力也会削弱。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业绩期望顺差能显著抑制企业创新投入,且抑制作用对国有企业更强。

1.2 知识产权保护、业绩期望顺差与企业创新

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与溢出效应易导致“搭便车”等市场失灵问题,根据调查,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创新而言,竞争对手通常在新产品投入市场后4~6个月内会推出类似产品或复制品。然而,创新投资的驱动在于利润,创新投资的高投资、高风险等特征意味着只有存在创新垄断利润,企业才可能持续不断地进行创新研发。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维护企业创新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如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颁布意味着科技创新法治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得以加速实施。①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价值。专利权是企业创新投入重要的创新产出,专利权价值的提高能显著增加创新技术的可专有性,获得更多垄断利润,从而有效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投入。已有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越大,企业研发支出与专利数量就越多[26],反之,知识产权侵权对研发活动有很强的抑制作用[27];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能够降低中国研发企业的生存风险。如前所述,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提高企业研发收益,研发回报率的增加也会反过来提高企业创新的事前激励,从而促进企业持续投入更多创新资金,企业研发过程就不会半途而废,研发活动转换为研发成果的概率也会提高。一旦研发成果能够顺利转化并得到合理回报,研发企业生存风险就会明显降低。每增加一个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可以降低研发企业22.57%的生存风险,并且若将研发企业生存的其它行政因素排除,知识产权保护对研发企业生存的边际效应就提高到28.33%[28]。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投入强度正相关。

绩优企业受到行为惯性和冗余资源等的影响,创新动力减弱,即绩优企业创新行为遵循“富则思安”的惯例。然而,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创新生态不断优化,绩优企业创新动力与创新行为可能发生改变。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沿两条截然相反的路径作用于业绩期望顺差对创新投入的抑制关系。一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创新的垄断利润会相应提高,这种优势状态进一步造就了绩优企业安于现状、享受进入壁垒带来的好处,企业将无视潜在发展机会与创新时机,创新动力进一步削弱;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具有信号传导作用。这一信号机制一方面向企业传达了国家重视创新、加强创新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向市场传达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后果将愈来愈严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绩优企业创新的后顾之忧。据统计,2015、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平均判赔额分别是35万元、66万元,赔偿力度逐年上升。赔偿力度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市场上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绩优企业创新动力,降低创新风险与生存风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有效降低业绩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而且在我国努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过程中,更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号传递作用,激励绩优企业创新行为,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3a:知识产权保护能进一步扩大业绩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抑制作用。

H3b: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降低业绩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抑制作用。

2 研究样本与模型构建

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1-2017年作为研究期间,以主板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考察业绩期望顺差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为研究需要,本文按如下步骤进行筛选:①剔除 ST 类以及在创业板进行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公司;②剔除金融行业公司;③去掉研究期内产权性质或实际控制人性质发生变更的样本;④删除数据缺失或存在异常值的样本。此外,对部分样本的连续型变量按 5%分位数进行Winsorize处理。经上述处理,共得到3 530个样本观测值。本文数据主要来自于CSMAR数据库以及王小鲁、樊纲编制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

2.2 变量定义

2.2.1 企业创新(R&D)

现有文献中量化创新投入强度的指标包括人均研发支出、研发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创新产出;创新产出指标有专利申请数量、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数量等,由于创新投入到创新产出的跨期较长,且样本企业数据缺失较多,故采用研发支出(R&D投入)/营业收入的比重表示。企业创新是被解释变量,借鉴李健等[29]的研究,采用上市公司创新投入强度(R&D)衡量。

2.2.2 业绩期望顺差(ES)

借鉴Chen[30]、贺小刚[31]、刘建国(2017)等的研究,企业i在t-1期的业绩期望顺差计算公式如下:

ESi,t-1=Ii,t-1* (Pi,t-1-Ai,t-1)

Ai,t-1=a*Pi,t-2+(1-a)Ai,t-2

其中,ESi,t-1为业绩期望顺差,等于虚拟变量Ii,t-1与(Pi,t-1-Ai,t-1))的交乘。Pi,t-1为企业i在t-1期的实际业绩,以总资产收益率ROA衡量,Ai,t-1为企业i在t-1期的期望业绩,Ii,t-1为虚拟变量,若Pi,t-1-Ai,t-1>0,则认为企业i在t-1期的实际业绩高于期望业绩,说明企业处于期望顺差状态,Ii,t-1取1,反之则认为企业i在t-1期的实际业绩低于期望业绩,处于业绩期望落差状态,Ii,t-1取0。而企业i在t-1期的期望业绩Ai,t-1是企业i在t-2期的实际业绩Pi,t-2和t-2期的期望业绩Ai,t-2的加权组合。其中,α代表权重,是介于[0,1]之间的数值,考虑到不同权重设定会影响Ai,t-1的结果,本文将a从 0开始,每增加0.1进行权重设定,然后利用不同的Ai,t-1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研究结论均一致。基于版面限制,借鉴Chen(2008)的方法,仅汇报a=0.6时的检验结果。

2.2.3 知识产权保护(IPP)

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算,借鉴李俊青、苗二森[32]的量化方法,采用樊纲等[33]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替代变量,单一指标可以克服量纲问题,使得数据更具有可比性。同时,该指标目前仅更新到2014年,故2015-2017年该指标的量化采用平滑指数法推算得到。

2.2.4 企业性质(State)

虚拟变量,按终极控制人性质分为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及中央国企。考虑到地方国企和中央国企本质上都是国家控制,在治理机制及人事任免上没有本质区别,故当终极控制人为地方国企或中央国企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此外,还控制了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成长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托宾Q值、公司成立时间、两职合一、独立董事比例及独董工作地点一致性。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年份之间可能存在固定效益,也控制了行业及年份的哑变量。

本文主要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2.3 模型设定

为检验绩优企业创新行为是遵循“富则思安”还是“富而思进”的惯例,即假设H1是否成立,设定基本研究模型(1)。

R&Di,t=a0+a1ESi,t-1+a2Controli,t+∑IND+∑YEAR+ε

(1)

同时,为分析绩优企业产权性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景效应,在模型1的基础上,按产权性质State将全样本分为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进行分组检验,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中位数将全样本分为知识产权保护较差组和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组进行分组检验。

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绩优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即假设H2和H3是否成立,构建基本研究模型(2)。

R&Di,t=a0+a1IPPi,t+a2Controli,t+∑IND+∑YEAR+ε

(2)

进一步地,为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产权性质对绩优企业创新行为的共同情境作用,在模型(1)的基础上,同时对样本按照知识产权保护与产权性质进行分组检验。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是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均值只占公司营业收入的2.635 3%,研发投入相对不足。业绩期望差距的均值为0.014 3,标准差为0.043 6,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实际业绩高于期望业绩的幅度不是很大,且公司之间差距较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均值为11.731 6,但是,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差异较大,可见不同省市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国家应该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低的地区给予特别关注与照顾,缓解地区发展不平衡。资产负债率均值为50.45%,营业收入增长率均值为53.88%,从变量的标准差、最小值及最大值来看,研究样本在财务特征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

表2 描述性统计与单变量分析结果

为了更直观地考察产权性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境作用,依据产权性质将样本分为两组,Panel B为创新投入强度的单变量检验结果。T检验与Z检验结果显示,民营上市公司样本组的创新投入强度显著高于国有上市公司样本组,证实了产权性质这一情境作用的存在性。同样地,依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中位数将样本分为两组,IPP小于中位数表示知识产权保护较差组,IPP大于中位数表示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组,T检验与Z检验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组的创新投入强度显著高于知识产权保护较差组,说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制度环境对创新投入具有促进作用。

3.2 业绩期望顺差、产权异质性与企业创新

本文使用业绩期望顺差的滞后一期解决业绩期望顺差与企业创新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表3报告了包含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检验了企业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投入强度的影响及产权性质的情境作用。模型(1)的全样本回归结果表明:业绩期望顺差与企业创新投入强度的回归系数为负,系数值为-4.212 6(t=-4.68)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即业绩期望顺差显著抑制企业创新投入,符合“富则思安”惯例。进一步地,将全样本分为国有上市公司与民营上市公司两个子样本,从检验结果来看,国有上市公司组与民营上市公司组中ES的系数分别为-5.700 4,-2.813 4,且分别在1%和5%水平上显著。为更加可靠地验证业绩期望顺差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创新的负效应差异,使用Chow检验,结果发现模型2和模型3中ES回归系数的组间差异显著(P<0.1)。以上结论说明,业绩期望顺差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创新投入强度的影响存在差异,中央企业具有更高的财务宽松度与多目标并存,因此,业绩期望顺差对创新投入的抑制效应更显著。而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压力较大,相应的激励机制也更有效,业绩期望顺差对创新的抑制效应较弱,即假设H1得到验证。此外,在控制变量方面,资产负债率、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情况不利于企业增加创新投入,而市场评价TQ 有利于促进创新投入增加。上述结论与主流文献结论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表3 业绩期望顺差、产权性质与企业创新

注:***、**、*分别表示在 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3.3 知识产权保护、业绩期望顺差与企业创新

表4报告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在此过程中与业绩期望顺差的交叉关系。观察表4中IPP的系数可知,无论是全样本还是按产权性质分组的子样本回归,IPP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投入强度正相关,这与假设H2一致。从回归系数大小来看,民营上市公司创新投入强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度更高,这说明相比国有上市公司,民营上市公司面临的预算约束更硬,更难获得贷款及行业准入、优惠政策等资源,因此,他们对于能否获得创新回报特别关注,进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应也更加敏感,最终体现在企业实际的创新投入强度中。进一步地,为检验知识产权保护与业绩期望顺差对创新投入的共同作用,避免变量过度交互造成经济意义扭曲,将全样本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中位数分成两组进行检验,其中,IPP小于中位数代表知识产权保护较差组,IPP大于中位数代表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组,分别检验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强和较差两种状况下绩优企业创新行为。从模型4和模型5检验结果可知:在知识产权保护较低情况下ES的回归系数为-6.140 3,且在1%水平上显著,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情况下ES回归系数为-2.464 7,也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同时,采用Chow检验对ES系数的组间差异进行检验后发现,模型4和模型5中ES回归系数的组间差异显著(P<0.05)。以上结论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业绩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抑制作用越弱,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了业绩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这与假设H3b相吻合。即外部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引导绩优企业增加创新投入,追求卓越,进一步印证了外部环境刺激下公司“富而思进”的可能性。

由表4的知识产权保护分组检验可知,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降低业绩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那么,这一作用机制在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差异?本文分别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差和较好两种情况下再按照产权性质进行分组检验,结果见表5。当IPP小于中位数时,由模型1和模型2的回归结果可知,国有上市公司组和民营上市公司组中ES的系数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差的情况下,绩优企业创新行为受到抑制。使用CHOW检验ES系数无显著差异,说明知识产权保护较差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当IPP大于中位数时,由模型3和模型4检验结果来看,尽管国有上市公司组和民营上市公司组ES系数都为负,且分别通过了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但是,组间系数差异检验chi2值为7.01,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表明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强时,能够发挥一定的引导与信息传递作用,且这一作用机制的有效性在民营上市公司组中更强,能够较大程度地降低业绩期望顺差对民营上市公司创新投入的抑制作用。使用CHOW检验ES系数的组间差异,发现P值分别为0.076 9(模型2和模型4)和0.730 7(模型1和模型3),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在较强的情况下,才能抑制绩优民营上市公司“富而思安”的行为惯性,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向“富而思进”的创新行为改变。这说明难以通过其它替代性手段维护创新权益的民营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依赖性更大。总而言之,以上结论均验证了假设H3b。

表4 知识产权保护、业绩期望顺差与企业创新

4 稳健性检验

综上,业绩期望顺差的状态显著抑制企业创新行为,且这种抑制作用对国有上市公司更明显,也就是说绩优企业遵循“富则思安”的惯例。但是,这种状态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高越能降低业绩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即外部环境改善有利于引导绩优企业改变“富则思安”的行为惯性,进一步追求卓越。本文将对绩优企业创新行为及相关情景因素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

4.1 内生性问题

为减轻潜在的内生性,本文根据以往研究文献[34],采取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模型进行内生性处理。具体检验过程如下:第一阶段适用逻辑回归方法,用公司规模、寿命、独立董事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等公司特征变量与业绩期望顺差的虚拟变量进行回归,再根据预测结果计算处于业绩期望顺差状态与未处于业绩期望顺差状态之间的逆米尔斯系数(IMR),同时将其置入第二阶段回归模型中,检验企业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产权性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景作用,具体结果见表6。从新的检验结果来看,在二阶段回归模型中,IMR系数均显著,说明工具变量的选择较为合理。ES的回归系数不管是全样本还是分组检验都显著为负,同时,按照产权性质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分组的组间系数差异检验也分别在10% 和5%水平上显著,这与表3和表4的结果一致。

4.2 更换衡量指标

为确保结果的稳健性,有必要通过不同的业绩测量指标对业绩期望顺差状态进行衡量。除本文引用的总资产收益率(ROA)外,营业利润率、投资回报率也是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有学者建议采用不同业绩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本文采用营业利润率作为总资产收益率的替代指标计算业绩期望顺差,并进行检验。重新回归结果与先前结果一样,由于篇幅原因,此处省略。

表5 知识产权保护、业绩期望顺差与企业创新(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产权性质分组)

表6 业绩期望顺差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续表6 业绩期望顺差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5 结语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所在。本文研究绩优企业的创新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产权性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景效应。

研究结果显示:①业绩期望顺差显著抑制企业创新投入,企业行为总体遵循“富则思安”的经典惯例。即当企业处于业绩期望顺差状态时,冗余资源较多,谈判力提高,企业易沉醉于享受进入壁垒带来的好处而不会主动创新,创新动力减弱。绩优状态弱化了委托代理问题,企业约束机制减弱,管理者提升业绩的压力降低,更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放弃高风险的创新活动。同时,受到国有上市公司财务宽松度和政绩目标的影响,这种抑制作用在国有上市公司中更显著;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显著提高企业创新投入,且能有效降低业绩期望顺差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抑制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信号传递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企业创新风险与生存风险就越低,越有利于促进绩优企业创新行为,即外部环境改善有利于引导企业改变“富则思安”的行为惯性而激发其向“富而思进”转变;③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外部治理机制对绩优民营上市公司更有效。民营上市公司能够获得的资源有限,维护创新权益的替代性手段也相对较少,从而表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依赖程度更大。

上述结论有助于深刻理解绩优企业创新行为,也为当前政策制定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参考和证据支持。通过前文研究,得到如下政策启示:要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执法体系优化,建立针对侵权行为的全方位防御和打击机制,为绩优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使其行为惯性向“富则思进”转变,以催生更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与龙头企业;检验结果表明,不管是业绩期望顺差对创新投入的抑制作用,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这种抑制作用的降低机制,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产权性质的影响,充分反映了绩优国有企业在创新投入方面的不足。而国有绩优企业创新能力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竞争力还涉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因此,只有让国企高管转变“富则思安”享乐意识,树立“忧患意识”,增强危机感与使命感,进而激发创新动力,提高创新投入。

当然,本文也存在一定不足;关键变量是知识产权保护,在数据搜集过程中,由于樊纲指数的滞后性,对2015-2017年该指标的量化采用平滑指数法推算得到。但是,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变更速度较快,用此方法得到的数据可能存在偏差,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偏差;根据研究结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绩优企业行为惯性向“富则思进”转变,那么,其它外部制度环境如市场竞争程度、经济周期是否也能促使其行为惯性转变,具体机理尚可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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