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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判能手:从人尽其才到案结事了

2020-04-29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1期
关键词:家事审判纠纷

本社记者 李天琪

家事,是永远说不完、争论不完、探讨不完的话题;

家事审判,是永远办不完、处理不完、研究不完的案件类型。

熟悉我们的读者可能知道,从上世纪八十年代遇罗锦案,到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只要是跟婚姻家事相关的内容,我们都努力为每一名读者呈现出来。

婚姻家事无小事,它关乎每一个人的幸福生活。即便它不如动辄上亿的金融案件标的额大,不如刑事大案或离奇、或感人的案情吸引眼球,不如行政类案件引发重视,但家事案件若处理不好,给当事人及子女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延续的,甚至是颠覆性的。

家事审判改革,我们提了数十年,只不过改革需要循序渐进。我们关注着,也期待着……

家事,岂止是小事

伴随社会经济的迅猛飞速发展,当代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不断向多元化演进。在社会环境、经济水平改革发展的巨大浪潮中,婚姻家庭关系也受到显而易见的影响。

新时代婚姻家事案件呈现出什么样的态势呢?用简单几个字概括起来就是:数量大、对立性强、耗时久、新问题多。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意义上的家事案件,涉及离婚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类型案件。

有心的人会发现,近年来我国婚姻家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结案的案件早已突破170万件。2015年至2018年分别为173.3万件、175.2万件、183万件、181.4万件。与此同时,婚姻家事案件收案数量也至少占民事案件收案总数近六分之一,家事纠纷一直是民事案件的重要案由。

以离婚纠纷为例,民政部发布的《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比上年增长5.4%。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404.7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5.3万对。离婚率为3.4%,比上年增长0.2个千分点。不难理解,离婚案件整体持续增长趋势,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量也持续上升。

恋爱、结婚、离婚衍生的各类矛盾都属于家庭婚姻类纠纷,而这类案件进入诉讼后,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点大多聚焦在财产处理、抚养权分配问题上。相对于民政部门的登记离婚,诉诸法院的案例往往具有较强对立性及矛盾不可调和性。

面对带有极强对立情绪的双方当事人,婚姻家事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付出更多的耐心和精力在情绪疏导工作上,这也是导致该类案件耗时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像传统的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矛盾争议点较为明确具体,婚姻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家长里短”。很多案件貌似因一件“鸡毛蒜皮”小事引发,但实际上,症结根源要追溯至过去,由大量的感情不和谐因素堆砌发酵而酿成。

>>2010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审理家事一审案件收案和结案数量。 李天琪制图

>>2011年至2018年家事案件各结案方式数量比较 李天琪制图

所以,很难将矛盾双方看作纯理性的当事人,要求他们在诉诸法院时能准确清晰、有条理地表达出复杂争议的来龙去脉。这也让承办法官在听取案情时面临更多的干扰因素,甚至导致一些缺乏经验的年轻法官只会“就案论案”、就诉求判案,看不出当事人背后隐藏的真正问题。

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也会不断寻找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无形中拖延了案件进程。法官想要短时间内弄清家事案件的核心矛盾,并非易事。

当然,让当代法官头疼的难题还不止这些。新时代背景下,新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日益增长。

社会关系多元化早已成为共识,人们对待家庭、婚姻的理解和包容度也愈发多样、宽泛。在婚姻关系之外,还有同居关系;有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也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问题;因买房或其他目的而假离婚后产生真矛盾,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如何处理问题;冷冻胚胎技术成熟后,发生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问题;财富积累、财产形式更为多样,合伙财产如何处置,股票期权如何分配问题……

与数十年前相比,如今的婚姻家事纠纷内核更复杂,使得法院面临着更多的新挑战。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婚姻家事案件本身还具备一些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婚姻家事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间,不存在非黑即白的绝对判断。家事法官在具体办案中,需要格外注重维护未成年人、妇女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他们足够的物质、精神帮助。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不同,婚姻家事法官不仅要解决纠纷、保护私权,还要更加注重情感修复、心理安抚等工作。

但可惜的是,与法官在个案中付出的辛劳不相匹配的是,婚姻家事案件常常伴随着较高的突发事件发生率和信访投诉率。我们排除法官敷衍办案的极少数情形。当事人在收到与其预期不符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后,由于自身的压抑情感得不到纾解,导致一时难以接受,将负面情绪全部释放到法院或者法官身上,并不鲜见。或出现法庭上不配合审理、不遵守秩序的现象;或作出暴力偏激之举、伤害承办法官的行为;或采用信访投诉等手段,向法院和承办法官施加压力,以表达不满。

改革,已遍地开花

囿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自身特点,也考虑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矛盾不仅关乎个人私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世界各国普遍针对该类案件设置了区别于传统民事诉讼的程序。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统一的家事诉讼制度。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此类诉讼的专门规定,婚姻家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也散见于各法律、司法解释等实体规范,在家事审判中适用的程序较为零散,难以满足家事诉讼对程序统一的要求。

不过,家事审判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止。

据调查,我国的婚姻家事审判研究开始于2000年前后。“关于家事案件审判程序有关问题的调研”于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立项为司法调研的重大课题。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选择一百余家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单位。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我国婚姻家事案件数量持续走高的态势以及家事案件独有的特点,家事诉讼程序的建立有着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两年试点结束后,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就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审理规程以及队伍建设五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具体要求。

首先,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让调解工作有了更大程度的发挥空间及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调解”占据着重要地位。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总结》中,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指导原则,由此定下以“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基调,确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示范代表地位。

改革开放后,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时代,发展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时代。我国民事诉讼法更是明确规定了“调解前置”的程序。自此,拥有较高的调解协调能力,成为评判一位法官是家事审判专家的重要指标。

但法官也是人,当然精力有限,让其作为调解主体似乎不符合现代诉讼原理和效率要求。

>>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调解”占据着重要地位。 资料图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和单位,参与制定了《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意见》重点落在推动家事审判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突出强调“专业化”与“社会化”应相结合。

在数年改革进程中,全国各地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针对婚姻家事审判改革探索如火如荼进行,大胆尝试创新。

如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开始设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队伍,并针对家事调解联合居委会、司法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近几年从司法局和妇联、街道办等基层单位聘任74名优秀工作者帮助法院开展家事调查工作。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3日,与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共同建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成为厦门市首个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模范法院。截至2019年6月,海沧法院已安排了专业社会人士对三十多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

实事求是地说,虽然近年来改革的典型经验比比皆是,但我国婚姻家事审判主体专业化改革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发展,要更专业化

在家事审判机构改革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英国、澳大利亚、日本、葡萄牙、韩国、墨西哥等国都成立了体系化的“家事法院”。

例如,日本早在1949年就设立了家事法院,其数量已达50家之多。而且,2003年日本“人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删除了地方法院的家事案件管辖权,扩大了家事法院的调停范围,使家事法院的独立化程度明显增强。

也有国家仅建立了在法院内部布置家事法庭的模式,如波兰、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国。还有的国家如美国,正处于由内部家事法庭向独立家事法院的改革进程之中。

回看国内,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推动下,诸多法院也已开始建立起内部家事法庭。例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2012年5月6日正式设立全国第一家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山东省平阴县法院在2013年7月15日首次设立家事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设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合议庭。

>>广东省基层法院2016年关于离婚纠纷的结案方式比较 李天琪制图

不过,将家事法庭的设立投射到全国范围来看,现阶段还是少数。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婚姻家庭案件,仍然统一由以审理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侵权等案件的民事审判一庭审理。

我们在此暂且不论家事法院(庭)未来如何规划,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们相当于审判专业化的“外壳”,内在的专业司法工作人员才是核心。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少国家对婚姻家事法官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都提出了特殊要求。如日本要求家事法官必须具有十年以上的助理法官或律师从业经验,且对处理家事案件怀有满腔热情、对家庭关系有足够的理解力。澳大利亚、墨西哥要求家事法官须有五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年龄一般在三十岁到六十五岁之间。不同国家和地区甚至对审理家事案件法官法律专业以外的知识储备、应用能力、生活阅历都非常重视。

为什么要求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法官具备一定的生活阅历和丰富的生活经验?虽然婚姻家事案件可以大致分为离婚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等基本类型,但具体到个案,每个家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年轻法官生活经验、生活阅历不够丰富,接触到的家事案件数量也有限,来不及总结梳理出一套成熟的办案心得、接人处事经验,容易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激动、不理性的当事人可能质疑未婚的年轻法官是否能真正理解自己的处境和诉求,不能放心将“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由谁抚养”等事宜交由法官处理,甚至对司法判决的权威打上大大的问号。

有人说,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法官越来越扮演内涵丰富的角色。司法审判中,既是中立裁判者、法律适用者,同时在社会管理中,还扮演着社会工程师的角色。

原因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婚姻家事法官相较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官,要面临更复杂的境遇。不论是一般性夫妻财产分割、抚养权分配、探望权纠纷,还是近些年突显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等难题,处理这些具体案件时,如果光拿着法条办案,对于解决错综复杂的情感纠葛是远不够的。

近些年,在司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真正化解矛盾,需要运用专门家事审判程序,重视心理学、社会学在审判中的应用。以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丰收,维护家庭内部和谐,实现社会外部稳定。

婚姻家事审判专家王礼仁认为,婚姻家事案件案情复杂,牵连范围大,因此专业性极强,非专业的资深法官难以胜任。“家事审判应配备专业的家事法官,家事案件的审理应杜绝刻板模式,重视婚姻、身份关系的人伦色彩。专业的法官队伍应由年龄结构合理、不同性别、有婚姻经历的资深法官共同组成,除了掌握精湛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外,具备综合理论素质和思想素质,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家事案件涉及社会学、伦理学以及心理学等常识。要求法官具备实践经验和技巧,在审理过程中发挥沟通协调和思想开解的作用。”

因此,在建设家事法庭审判队伍的时,确有必要考虑法官的年龄、阅历、经验及知识背景等因素。让最适合的人来到家事法庭办理家事案件,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使案件的处理事半功倍。

故而希望在审判人员专业化程度上,各地法院重视对婚姻家事法官形成统一的遴选标准、培养机制。应当意识到,提高家事审判法官的选拔要求,也应当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

在专门辅助机构的设置上,记者注意到,全国只有很少一部分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配备了专门的社会辅助机构,用以解决家事案件,引进社会救济方式,对婚姻家事案件诉讼分流。可以说,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合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实践证明,诉讼并非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优方式。法院作为司法机构,职权范围有限,许多与家事纠纷相关联的问题常常需要社会的其他力量来介入帮助解决。包括街道社区、妇联、教育部门、团委等,也涵盖心理咨询机构、教育机构、工作室、媒体等社会力量。

如同讲不完的家事,研究不完的家事改革,婚姻家事报道我们同样会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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