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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梅框架下死者肖像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2020-04-26郭佳宁

各界·下半月 2020年3期

郭佳宁

摘要:卡梅框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从效果层面着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规则对鲁迅像传案的分析,死者肖像权益的保护涵盖经济利益、合理使用及情感慰藉三个方面,保护方式各不相同,排除肖像权保护模式,死者肖像权益的保护受到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卡梅框架 ;死者肖像权权益 ;鲁迅像传案

一、卡梅框架

依卡梅框架,除非强权优势,国家决定法授权利及其保护方式以维护法益,法益保护途径涵盖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该框架从效果层面以三种规则来着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财产规则以惩罚性措施保障初始被授予的权利不被侵犯,并保障原权利人自愿交易该权利;责任规则允许权利人的某项权利被侵犯并要求侵害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不可让渡性规则以强制手段禁止某项权利自由交易或被侵犯。

二、死者肖像权益保护路径

鲁迅像传案中,原告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及四人作为其近亲属的民事权益”,法院认定三大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是否实施了肖像权侵权行为及原告的民事权益有无损害。

(一)排除肖像权保护模式

肖像权包含自然人专有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属可让渡性民事权利,其中的财产利益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交易,受财产规则保护;其中的人格利益是人之为人的因素,应属不可让渡性权利,受不可让渡性规则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之肖像权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规定,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现行法确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有学者认为公民死后仍然存在肖像权,但依《民法总则》第13条之规定,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已经去世的鲁迅不应享有肖像权,不可采取肖像权的保护方式来保障死者的肖像权益。

(二)采取有限度的保障规则

死者肖像带来的经济利益属其近亲属的法授权益,受财产规则保护;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属使用人的法授权利,受责任规则保护;死者肖像给其近亲属带来的情感上的慰藉应为其近亲属的人身属性的权益,受不可让渡性规则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损解释》)第3条规定,死者肖像被以侮辱、丑化等方式侵害时,其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死者的肖像能带给其家属情感上的慰藉,他人的侵害行为会导致死者精神痛苦,尽管死者不具有肖像权,但法律仍应保护死者肖像的权益。死者肖像带给其近亲属的情感权益,属于情感需要,不可进行自由交易,亦不允许被任何人破坏,受不可让渡性规则保护。若侵权人侵害死者近亲属的权益,则死者近亲属可依据《精损解释》第3条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者,死者近亲属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要求侵权人承担行政处罚或在进行民事诉讼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要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侵权人承担刑事制裁。死者肖像所具有的民事经济权益可在近亲属及相对人之间自愿交易,如允许他人在支付对价后,将死者的肖像用作广告。若他人仅以死者的肖像牟利,未与死者的近亲属达成使用死者肖像的使用协议而出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所列情形,将死者的肖像作为商标、广告等,侵害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权益,其近亲属可依财产规则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等。

他人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应为责任规则保护的范畴,我国现行立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为科研或教育而在一定限度内使用他人的肖像;新闻和舆论的报道监督使用肖像;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政府为执行公务而使用肖像;公共场景中被拍摄到肖像;特定历史事件中使用肖像;为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若死者属公众人物,社会大众对其生前的活动产生非常浓厚的兴趣以至于其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他人具有法授的合理使用死者肖像的權利,不侵犯其近亲属的经济权益。若有人阻碍合理行使该法授权利,可依责任规则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鲁迅属于公众人物,被告黄乔生具有法授的合理使用鲁迅肖像的权利,其将早已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鲁迅照片编辑成册并出版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侵犯其近亲属的经济权益。此外,法庭调查确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精损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亦未侵害原告的情感权益。因此,被告黄乔生未侵犯原告鲁迅近亲属的权益,其他被告亦不存在扩大损害的行为。

综上,经由卡梅框架对鲁迅像传案的分析可知,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他人不可以肖像权保障死者的肖像权益,但死者肖像带来的经济利益、死者肖像的合理使用及死者肖像给其近亲属带来的情感慰藉却应受到不同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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