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担保惹的祸
2020-04-24周晓凤编辑易可
文/周晓凤 编辑/易可
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重感情、讲哥们义气固然是好事,但是缺乏理性的仗义却可能为自己和家人埋下祸患。在民事借贷中,除了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外,均默认为连带担保责任,从担保的那一刻起,就要承担全额还款(包括本息)的法律风险。在此,笔者提醒大家,在为别人担保之前,要对将来面临的风险以及自己的个人能力进行预估,避免发生以下类似的悲剧。
农民仗义做担保,家破人伤无钱治
2017年7月,山东青岛《城市信报》的记者接到了一封求助信,求助人是即墨市农民刘某的儿子。事情要从五年前说起。2012年,靠着勤劳肯干,做钢材小生意的刘某盖了新房子,还买了一辆二手车,眼看着就要奔小康了。2013年下半年,刘某的“发小”王某找到刘某借钱,说他做钢材生意需要上几套新设备,让刘某帮他担保借款35万。家人认为风险太大,认为不妥,但刘某觉得,他和王某从六岁开始就认识了,是穿着开裆裤一起长大的,不会有问题,于是同意了王某的请求。这35万元的款项,有直接以刘某名义的银行贷款,也有以刘某为担保人的民间借贷。
一开始,王某也能按时还款。2014年初,王某突然人间蒸发,再也找不到了。刘某丢下刚刚起步的钢材生意,到处去找王某,找了半年也没找到。王某的妻子对刘某说,她已经和王某离婚了,王某的家人也不知道王某去了哪里。
为了还债,刘某卖了二手车,又向亲戚朋友借钱,直到2017年才还了25万。其间,刘某的妻子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和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整天精神恍惚,导致液化气罐中的燃气泄漏而发生爆炸,刘某全身97%烧伤。刘某入院后,住院20天花了10多万元,后续还需要至少40余万元。万般无奈,刘某儿子只得向社会求助。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公职人员做担保,拒不履行被拘留
韦某(甲)因为经营汽车美容中心缺少周转资金,向罗城县信用联社天河信用社贷款30万元,韦某(甲)的妻子谢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同时,韦某(甲)还找了三个在事业单位或做公务员的朋友莫某、韦某(乙)、玉某作为保证人。
同年11月25日,谢某与韦某(甲)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到期后,韦某(甲)未按期还款,信用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韦某(甲)、谢某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33.0077万元;三个保证人韦某(乙)、莫某、玉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不久,韦某(甲)就离开了居住地,不知所踪。保证人玉某履行了8.5万元,谢某、韦某(乙)、莫某以各种原因均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莫某系罗城县某乡副乡长,谢某系某乡政府工作人员,韦某(乙)系某医院职工,三人均有固定工资,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多次赴三人居住地及工作单位,督促他们履行案件确定的债务。但三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最后,罗城县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三人司法拘留15天,并将三人送往拘留所。
看到法院确实是动真格的,三人才慌了神,连忙承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三人均履行了部分义务。莫某履行了5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内再履行3.5万元;韦某(乙)履行了2万元;谢某履行了2万元。鉴于被执行人均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法院方才对他们提前解除拘留。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企业“互保”“联保”成“失信被执行人”
所谓“互保”“联保”,是指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在贷款人不能提供足值抵(质)押物时,要求三家到五家企业自愿组成一个互助小组,小组成员协商借款金额,联合向银行申请授信,联合对贷款提供担保,每名成员均对小组授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肖某,作为最早来到上海打拼的福建人,秉持抱团取暖的原则,与其他福建钢贸商多采取“互保”“联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上海钢贸行业的领军人物,曾以年销售额50亿元在全国钢材营销企业榜单上名列前茅。
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下半年开始,钢贸危机爆发。随着银行收贷,大批钢贸商在2012年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屡屡曝出。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互保联保模式下,钢贸企业受到大面积波及。在担保对象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与该企业互保联保的其他企业需承担代偿责任,由此受到“牵连”。作为上海“钢贸大王”的肖某,也因互保联保,先后被多家银行诉至法院。
2014年2月底,肖某持有的价值4.66亿上海新日投资股权被法院查封,同时,上海新日投资持有的8 000万股新日恒力股份,亦被法院轮候冻结。2018年,肖某被国家发改委列入第六批涉金融领域黑名单——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所需的有关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