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的智慧监管模式
2020-04-23张毅王宇华王启飞
张毅 王宇华 王启飞
摘 要: “互联网+监管”是我国“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途径,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信息平台和多元监管主体灵活运用多种政策工具的监管机制亟待建立。本文引入智慧监管理论构建一种新型市场监管模式,从多元监管主体、政策工具组合应用、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监管信息共享等维度对智慧监管模式进行系统分析,为我国探索“互联网+监管”方式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 市场监管;智慧监管;多元监管主体;政策工具组合;“互联网+”信息平台
一、 引 言
我国自2016年以来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当前我国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从去年的第46位跃升至第31位,是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十个经济体之一[1]。在这一改革进程中,加强和创新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6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以创新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2018年10月2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建设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以政府为单一监管主体、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监管模式存在监管效率低、执行效果差、信息追溯程度低等问题,难以满足当前“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因此需要重新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模式,特别是利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力及效率。
学者们从多中心治理的视角,结合特定行业需求,对创新监管开展研究。陈季修等人运用多元共治理论,提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参与、协同共治”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模式[2];王虎峰通过对卫生行业多元监管主体的优劣势分析,提出了多元监管格局和全流程监管体系[3];郝素利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应用,构建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4]。上述研究均具有重要价值,为创新监管方式提供了重要思路。不过,虽然他们都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监管的重要性,但是,较少考虑灵活使用多种政策工具的重要价值,并且对将新技术应用于创新监管领域的关注不够。
相对而言,方兴未艾的智慧监管理论为创新监管提供了一种新视角。该理论本质上是采用更具想象力、灵活性和多元化的监管方法[5],在强调多元共治的同时充分考虑多种政策工具组合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性。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背景下,智慧监管理论也开始考虑时代的重要特征,注重对信息技术工具的运用。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为智慧监管的应用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环境。因此,本文引入智慧监管理论,提出智慧监管这一新型市场监管模式,为我国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互联网+监管”方式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启示。
二、智慧监管理论及其应用
智慧监管理论由Gunningham和Grabosky于1998年首次提出,其核心内容是治理的八大原则,包括:①避免政策的“不正当”或不利影响;②选择不同的政策工具;③选择包含广泛机构的政策;④当传统政策工具失败时,制定或使用新的政策工具;⑤使用激励工具和信息工具;⑥减少干预主义措施;⑦在实现政策目标所必需的范围内,提出一个充满活力的政策工具“金字塔”;⑧实现最大化的双赢结果[6]。
上述八项原则反映出智慧监管理论倡导更具想象力、灵活性和多元化的监管理念,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原则认为应选择包含各种政策工具、广泛机构的政策,而不是单一工具和机构,这是对多元化的解读;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等原则强调政策工具的应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且具有一定的弹性,是对灵活性的解读;第八项原则讨论如何实现最大化双赢的结果,是一个充满想象力的问题,是对想象力的解读。
智慧监管理论是近年来在社会治理多元化背景下兴起的全新监管理论。20世纪80年代初期,西方国家由于采用行政命令型监管无法应对各类环境问题,掀起了智慧监管运动,以期重塑环境监管,该理论要旨是在行政命令型监管和放松管制之间找到一种折衷方案。世界银行发布的《2013年营商环境报告:更智慧地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管》预测智慧监管将成为监管改革的一种新趋势。
智慧监管理论已经成功应用于环境治理等领域。如Partzsch通过分散雨水技术的案例分析,提出在水利创新方面加强智慧监管,并在雨水管理中应用了智慧监管的三个关键特征:动员所有关键角色、允许横向而非“自上而下”的组织互动、制定目标并通过各种政策工具来满足治理的需要[7]。Gossum等人运用智慧监管理论为比利时法兰德斯的森林扩张提供新方案,包括:通过政府补偿、政府直接购买土地、农村规划等多种方式来实现森林扩张;公共行为者向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寻求森林绿化的建议和帮助;采用金字塔式的多种政策工具手段,从较低强制性的政策工具逐步升级到高度强制性的政府工具[8]。Gossum等人还研究了比利时法兰德斯和荷兰的森林扩张政策,分析了政策工具设计与政策实施结果的关系,發现政策工具组合在治理中非常重要,基于智慧监管原则制定的政策工具能够改善治理目标或提升治理能力[9]。Gibbs等人在研究处理电子废弃物时,提出通过预防方法、第三方监管和国家干预等综合方法来加强监管[10]。Jordan等人在研究资源效率创新时,基于智慧监管理论提出优化政府资助计划、加强创新推动者和创新实验室的协同等政策组合工具[11]。国内学者杨炳霖、刘鹏等从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发展分别介绍了智慧监管理论,提出除了加强政府监管外,还要加强企业自我监管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管[12][13]。此外,刘鹏还提出一个分析框架,从监管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和监管效果等方面分析智慧监管理论[14]。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互联网+监管”将成为我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市场监管效力及效率,进而提升公众满意度,将是政府部门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本文基于智慧监管理论构建我国新型市场监管模式,尝试探索智慧监管模式。
三、智慧监管的分析框架
1.智慧监管模式构建
当前,以政府为单一监管主体的传统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首先,缺少社会力量的参与使得市场监管效力不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食品药品领域,由于违法成本低、收益高等原因,从“地沟油”“毒奶粉”“毒馒头”到“假牛肉”等,让政府监管力量捉襟见肘。其次,传统监管模式主要通过行政审批等控制型手段实施事前监管,不仅抑制了市场的活力,而且缺乏事中事后监管手段,监管过程不完整。同时,当前各种新兴技术不断出现,对传统监管的运作过程带来一些新挑战,例如社会各界呼吁更多的监管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为解决传统监管模式的问题,顺应智慧社会的需要,本文基于智慧监管理论的核心原则,提出构建智慧监管这一新型监管模式。
(1)基于智慧监管理论的“选择广泛机构”原则,智慧监管主体包含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等机构或力量(如图1所示)。Gossum指出,“选择包含广泛的机构”这一原则鼓励第三方机构的加入,虽然政府部门在其中仍然发挥协调和主导作用,但是,社会上大量第三方机构也可以成为监管工作的积极参与者[15]。
(2)基于智慧监管理论的“选择包含各种政策工具”“传统工具失败时制定或使用新的政策工具”“使用激励工具和信息工具”“提出一个充满活力的政策工具‘金字塔”等原则,智慧监管的运行工具包含信息技术工具、制度工具、教育培训手段、监管“金字塔”等多种政策工具。每一种政策工具都有其优点和缺点,没有一项政策工具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弹性,能够成功解决所有的监管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在处理不同监管问题时应使用不同的监管工具[16]。例如,伴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政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获取监管对象的信息时较为有限,需要引入在线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同时,智慧监管离不开监管工具“金字塔”,政府部门执行监管工作时,优先采取支持性工具“金字塔”中的举措而不是惩罚性工具“金字塔”中的措施。刘鹏认为监管手段要注重多样性、激励性,综合运用多种工具,例如监管工具“金字塔”、互联网、大数据工具等[17]。
(3)基于智慧监管理论的“传统工具失败时制定或使用新的政策工具”原则,智慧监管主张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多主体的联合监管。在传统监管模式中,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方式时效性不足、共享程度低,智慧监管通过构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与其他监管主体的协同监管,同时也便于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及时了解监管动态与监管结果。
2.智慧监管模式的新特征
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模式,智慧监管模式与传统监管模式相比有明显区别,同时,与多中心治理模式相比,在监管手段多样性和信息共享方面也拥有一些新特征。
一是强调多主体的参与。智慧监管中的监管主体除政府部门外,也充分考虑行业协会、公众、媒体和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的作用。虽然政府部门仍然在监管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这不再是传统监管模式下的全面监管、直接监管,而是作为市场监管的协调者、引导者和培育者[18]。
二是监管工具更加多样化。多中心治理模式较少考虑监管工具的多样化,但是在智慧监管中,每个监管主体可以采取多样化监管工具,不同主体的监管工具也不相同。政府部门可以采用信息技术工具、“金字塔”式监管工具和制度工具等政策工具,行业协会既可以采用制度工具约束市场主体,也可以采用培训手段来进行激励,社会力量综合采用投诉举报、签订协议、媒体监督、第三方机构鉴定或评估等手段进行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的柔性化。智慧监管倡导首先采取教育和劝说手段,而以惩罚性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破除传统上以强制性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卢超认为,按照惩罚性工具“金字塔”设计,政府对于监管工具选择应依循“金字塔”自下而上顺序,优先选择“金字塔”底部强制力最弱、协商性的劝导机制[19]。
四是以监管信息平台为纽带。在“互联网+”环境下,智慧监管要引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构建多元主体共享的监管信息平台,这是智慧监管区别于其他监管模式的一项重要特征。监管信息平台可以实现监管信息不可篡改和全程追溯,促进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的协作,同时在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架设沟通桥梁,减少监管对象的抵触情绪。
四、智慧监管中的监管主体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力量构成智慧监管模式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社会力量又包含了公众、媒体和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多监管主体间存在着协作和监督的双重关系。一方面,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社会力量一道,直接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管;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又扮演着“监管者的监管者”角色,对行业协会、社会力量的监管角色及作用进行监督。
1.政府部门
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监管作为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被摆在突出位置。一方面,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推进市场监管机构的改革,將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大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提高监管效率构建强有力的组织机制。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多种监管方式。
政府部门作为最重要的监管主体,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此外,政府监管具有监管领域广泛性、监管时间连续性等特征。然而,在传统监管模式中,政府部门作为单一监管主体也存在不利因素。如近年频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其背后都有监管不力的影子,例如监管人员的渎职与腐败、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为了弥补单一监管主体的监管不力问题,智慧监管需要引入行业协会、社会力量等其他主体参与监管。
2.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中各个市场主体的共同利益,负有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的责任和义务。行业协会监管具有三个优势:一是灵活性。行业监管能依据市场变化迅速作出适当的调整[20]。二是成本低。作為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媒介,行业协会容易获得更充分的主场主体信息,实施监管相对便利,与政府监管方式相比其监管成本更低。三是专业性。行业协会通常有具有行业权威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参与,对行业产品的制作或生产全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因此,行业协会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更加专业化。此外,行业协会也是各类社会组织中具有最大影响力的机构,将其作为智慧监管的一个重要主体也确有必要。但是,由于当前行业协会没有覆盖全部生产领域,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行业协会对某些强势企业的威慑力也有限,因此智慧监管还需要引入其他社会力量。
3.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包含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来源不同,其监管领域和方式不完全相同,具有互补的监管效果。
公众监督具有威慑力大、易发现问题等特点。以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为例,其能成为该国最受公众尊敬的企业之一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众长期的监督和批评,公众监督使其在许多行为上改善了环保表现[21]。同时,公众分布于社会各个领域,覆盖面广,容易发现许多细小、易被忽视的问题,有利于全面监管。
媒体监督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号召力强的特点。与公众监督相比,媒体监督能够超越空间的限制,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同时,媒体监督具有很高的受众关注度和影响力,因此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22]。如2001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报的关于黑心商家使用的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播报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监督的优势在于其拥有专业设备和专业技能。由于政府监管人员有限、设备有限,使得其在短时期内只能对少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监管。与之相对应,广泛存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能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目前在我国市场中,瑞士通用公证行(SGS)、天祥(Intertek)、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等均为较成熟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它们在协助政府监管或者承接政府业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
4.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智慧监管中,各监管主体不是孤立存在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存在密切关联,通过协作实施监管。
一方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力量在智慧监管中存在协作关系。第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或公众均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对市场主体产品进行检测。第二,行业协会通过媒体播报和公众举报,及时了解社会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政府监管为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提供强制力的保障。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通过声誉机制对市场主体形成道德压力,但两者均不具备强制惩戒的权力,因此最后均由政府部门介入,进行相关事件的处罚。第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公众与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存在联合监管的关系。在监管前一阶段,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与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壁垒;在监管后一阶段,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众依据监管结果共同对市场主体进行联合奖惩。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监管负有监督职责。行业协会容易被行业中的大型企业俘获,从而对企业违规情况采取漠视的态度;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容易对内容进行夸大的宣传和报道;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受利益诱导,也可能会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公众因偏见等原因发表的不实言论也将迅速扩散,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在与其他监管主体进行联合监管的同时,也对后者的监管活动进行再监管,被誉为“监管者的监管者”。
五、智慧监管中的政策工具组合
在智慧监管中,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可以采用制度工具、“金字塔”监管工具等多种政策工具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并利用信息技术工具实现协同监管。
1.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管时,既可以采用制度工具、教育和培训工具等传统的监管工具,也可以引入信息技术工具作为新的监管工具。同时,它还可以引入具有活力的“金字塔”监管工具,实现政府对监管对象的分级回应。
对于产品涉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主体(如疫苗、餐饮类企业),政府部门要通过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制不达标企业的进入。对于危险废弃物的生产企业或运输企业,政府部门要通过保证金制度或存款退还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管,市场主体上交的保证金或存款要等到它们做出令人满意的处置时才能被赎回。有些国家也利用收费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如法国、德国都对水污染征收排污费。此外,对于希望改善企业自身现状而又能力不足的企业,政府部门采取援助热线手段对企业给予免费帮助。例如,英国贸易和工业部(DTI)设有一个环境咨询点,为希望改善环境的企业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
依据市场主体的不同情况,政府可以采用“金字塔”式监管工具,实行差异化监管。双重监管工具“金字塔”包含支持性工具“金字塔”和惩罚性工具“金字塔”[23](如图2所示)。支持性工具“金字塔”从塔底到塔顶依次为关于优势的教育和劝说、非正式表扬、表彰和资助、更多的表彰和资助、最高奖励等。惩罚性工具“金字塔”从塔底到塔顶依次为关于问题的教育和劝说、对于不作为者进行批评、威慑性处罚、加大处罚和死刑。当出现问题时,政府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即实行差异化监管。同时,政府要采取柔性灵活的措施,优先采取支持性工具“金字塔”中的工具,若这些监管工作无效时再采用惩罚性工具“金字塔”中的工具。例如,美国政府部门针对安全效果好的企业颁发特殊标志,以提高企业声誉或减少对他们的例行检查,而对安全效果最差的企业置于更严厉的监督机制下[24]。同样,我国政府部门开始对新业态、新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即在市场主体成立的前6个月,实行“包容期”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减少执法检查。在市场主体成立2年内,采用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不予处罚。
2.行业协会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行业协会运用制度工具和培训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相应的监管,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行业协会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是“软法之治”,即通过制定企业行为准则和行业指导标准等,辅之以相应的激励和检查手段,开展行业自律,引導市场主体平稳有序发展。如美国的核电行业,在经历了1979年三里岛事故后,建立了以核电运行研究所为核心的自我管制体系。该研究所采用的监管手段首先是设定规范原则,然后通过检查或激励手段促使企业遵守这些规范,例如通过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来进行监督,在高级核电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对每个电站进行排名和打分,以形成同行压力,达到监管的效果[25]。
行业协会也可以通过培训手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响水县发生化工品爆炸事故,此事故造成78人死亡,伤员566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曾发布涉事企业存在13项安全隐患[26]。一些案例表明,许多爆炸案的发生与该企业负责人缺乏安全意识有关,而“瘦肉精”“毒奶粉”事件的发生则与企业负责人缺乏职业道德有关。因此,行业协会要承担起对行业中相关企业的监管责任,定期组织会员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3.社会力量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通过信息披露、投诉举报、签订协议、评估等手段实现。
第一,公众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主要采用投诉、举报等方式。在我国,公众通过12331等网络平台、部门信箱、阳光信访、个人邮寄等渠道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2018年,我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共收到投诉372.56万件,举报60.69万件[27]。虽然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监管,然而他们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在美国和欧洲等国家或地区,当地居民和化学工业公司尝试通过签订“睦邻协议”的方式实现对企业监管。通过这些协议,公众可以获得企业遵守规章的有关信息,有权检查设施、审查事故计划等。如在美国环保署的XL项目中,社区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形成审查公司环境管理的报告,这份报告在社区的支持下成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28]。
第二,媒体作为议题的设置者之一,通过信息披露,引导公众和政府部门关注相关议题以发挥监督作用。例如,在每年的“3·15”晚会上,我国通过央视播报形式集中曝光消费领域的各类问题,在社会力量的舆论压力下,政府部门迅速处理相关问题,公众也会持续关注整个事件处理进程。
第三,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通过检测服务方式,实现对企业的监管。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利用其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对市场主体的产品开展技术检测服务,对合格者发放检测报告和证书,对不合格者出具相应报告并指出各项指标情况,以便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其产品,并在适当时机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也进一步推动公众监督。
六、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智慧监管过程
单一监管主体进行市场监管时,其获取的信息有限,难以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此外,面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由政府部门单一主体进行惩戒,其威慑力也有限。因此,需要多个监管主体通过联合监管的方式,整合共享监管信息,开展联合奖惩活动,从而形成监管合力。
1.“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
多主体联合监管需要以监管信息平台作为技术支撑。目前我国监管信息平台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开发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但是上述信息平台多为政府部门单一主体开发,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社会力量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监管信息平台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实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等多主体的联合监管,需要开发“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多主体之间监管信息的整合及共享。
“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机构、多领域监管信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也是所有监管信息的汇集枢纽,因此该信息平台需要一个权威性、统筹性的领导机构。发改委部门作为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也是“放管服”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因此,可由发改委部门牵头建设“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当然,国家也可以授权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设。
“互联网+”信息平台主要包括监管信息归集、监管信息共享公开、监管处置信息发布等模块。一是监管信息归集模块。政府部门及其授权的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通过该模块将监管数据上传到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的全面汇聚。二是监管信息共享模块。政府不同部门通过该模块查看其他部门、机构上传的监管信息,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同时公众、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通过该模块查看市场主体经营状态、信用状况及其它监管信息、监管处置结果信息等。三是监管处置信息发布模块。政府部门通过该模块将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表现优秀的企业的奖惩信息发布在信息平台上,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在此基础上可以继续追加相应的奖惩,从而实现多个监管主体的联合奖惩。
2.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智慧监管过程
智慧监管通过构建“互联网+”监管信息平台,为不同监管主体提供了监管信息共享的渠道,监管主体在此基础上开展联合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行动,然后将监管结果、监管处置结果等监管信息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发布,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智慧监管过程,主要包括监管信息归集整合、监管主体共享信息、监管处置信息发布、联合惩戒等一系列步骤。
第一,监管信息归集整合。一方面,根据“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全流程监管等不同监管方式的需要,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编制不同行业领域的监管事项清单,并将上述信息录入到信息平台中。政府部门还授权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将其监管事项添加到信息平台中。信息平台以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数据项,建立不同监管事项的关联关系。另一方面,监管主体将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经营状态、监管过程等监管信息及时上传到信息平台。在智慧监管模式中,政府部门可以利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市场主体监管信息进行自动化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首先,通过物联网的感知层(如RFID传感器、穿戴式设备、社交平台)等设备实现对监管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其次,通过物联网传输层将相关监管信息传输到云平台,实现对监管信息的归集。最后,经过大数据的批处理、流处理等方式,实现对监管信息的结构化转换,结构化的监管信息通过监管信息归集模块上传到信息平台。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大型餐饮单位生产车间、后厨操作间、基本食材配送仓库等重点区域安装高清摄像设备,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远程控制,采集到的原始信息自动传输到“互联网+”信息平台,经过大数据技术自动实现对监管信息的处理,处理后的监管信息上传到信息归集模块。除了政府部门上传监管信息外,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的监管信息,经过政府部门授权以后也可以上传到该平台,由此监管信息得以集成,形成全面、海量的监管信息。
第二,監管主体共享信息。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可以在“互联网+”信息平台查看市场主体、执法机构及人员、监管事项、监管时间、监管方式等监管信息,以便协调开展联合监管和执法行动,避免重复监管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平台对汇聚到平台上的监管信息进行脱敏、降噪及标准化处理后,将监管信息自动传送到监管信息共享模块。政府各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海量的监管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和可视化分析,研判监管活动趋势,预测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分级分类监管。除了监管主体之间共享信息以外,一些重要监管信息可以向媒体、公众予以开放,公众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查询监管信息,便于它们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监管主体依法依规的监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监管处置信息发布。“互联网+”信息平台将不同监管主体对同一监管对象的监管信息进行归集和汇总后,系统自动把监管信息推送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执法处置信息智能推送到监管处置信息发布模块,及时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为后续的联合惩戒提供依据或线索。
第四,监管主体联合奖惩。“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执法处置结果以后,其他政府部门可以依据监管信息、处置信息进行联合惩戒,同时行业协会、新闻舆论、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等也可以参与上述活动。例如,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某企业食品质量严重不达标,对该市场主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并通过监管处置信息发布模块,将处置结果信息上传到“互联网+”信息平台,系统通过与已有记录进行比对,智能地将处置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餐饮协会等。于是,相关政府部门对违规企业在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予以禁入或限制,行业协会作出警告、集体抵制、开除会籍等惩处。同时,新闻媒体对企业的食品质量或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舆论评价和监督,而公众依据监管处置信息或新闻报道减少对企业产品的购买。相反地,针对表现良好的市场主体,政府也会给予政策倾斜、税收优惠或颁发证书等不同形式的奖励,行业协会通过表扬、品牌排名等方式提升该企业的行业声誉和社会责任形象,从而增加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七、结 语
本文基于智慧监管理论构建了一种新型市场监管模式——智慧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中,监管主体包含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力量等,监管工具包含制度工具、教育和培训手段、信息技术工具和监管工具“金字塔”等多种类型。智慧监管模式在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监管的同时,充分考虑多种政策工具优化组合,并着力引入新一代信息技术来提供监管效能。智慧监管与传统监管模式相比,突出多元监管主体和政策工具组合;与多中心治理模式相比,在监管手段多样性和信息共享方面更具优势。该模式可为我国创新监管工作提供一个新范式,并为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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