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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现象与控辍保学思考

2020-04-22王立明管雪梅

教育文化论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研究

王立明 管雪梅

摘 要:辍学是一个历史现象,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精准扶贫战略背景下,要有效解决辍学问题,必须深入到辍学现象的内部,厘清概念、透析本质,深刻、全面认识“辍”的发生机理,寻找到“控”的切入点。同时,要以客观、冷静的态度和方式,充分考虑客观实际,认识控辍保学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和有限性,从目标确立、实施步骤、巩固措施等方面做好工作。

关键词:辍学;控辍保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20)02-0060-05

DOI:10.15958/j.cnki.jywhlt.2020.02.010

Abstract:Dropout is a historical phenomenon and a focus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the context of the precision poverty alleviation strategy,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dropout, we must go deep into the internal phenomenon of dropout, clarify its concept and thoroughly analyse its essence, thus have a deep and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mechanism of “dropout” and find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f “control”.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take the objective reality into full consideration in an objective and calm manner, understand the arduousness, complexity, long-term and limitation of the work of the dropout control and education assurance, to do a good job in the aspects of goal establishment, implementation steps and consolidation measures.

Key words:dropout; dropout control and education assurance; research

辍学是一种教育视角下的社会现象。新世纪以来,随着教育公平、教育现代化、教育扶贫步伐的加快,辍学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现象成为教育理论界和实践界高度关注、重点研究并全力解决的重大课题,控辍保学这一国家战略进入空前的攻坚阶段。但是,在研究和实践操作过程中,仍然有一些原则性、根本性的问题需要厘清探明,需要冷静思考和理智对待。以客觀、科学、理性的态度对待,将有助于深化对辍学现象的认识,对其本质的探析,从而使控辍保学措施更加全面,更加精准,更加有效和持久。

一、全面理解辍学现象

概念是研究和解决一切问题的起点,只有明确其内涵和外延,知晓其特征特点,梳理清楚其起源和发生脉络,行为才能有效,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明确辍学的有关概念,对于分析产生辍学问题的根源以及做出相应的控辍对策意义重大。

什么是辍学?

“辍”的本意是指“中途停止,废止”。“学”则为学习行为,“辍学”,顾名思义即中途停止学习。这只是基于语义学最普通、最基本的解释,其对实践并无具体和有效的指导价值。单就“学”而言,有学习行为、学习场所两个物理指向。学习行为包括学习对象、学习主体、学习方式、学习范围、学习内容、学习绩效及评估等内容。学习场所也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学校、社会学意义上的学习环境(情境),以及互联网背景下的实体环境与虚拟空间等。显然,辍学的学理定义需要进一步深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中途辍学做出描述,中途辍学指任何一阶段的学生,在未完成该阶段的课程之前,因故提早离开学校。这一概念虽然比较宽泛,但充分体现了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专业性。由此深入,国内外理论研究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解释。各国政府充分吸纳相关研究成果,并进行了官方定义和理论规范。

2000年美国统计中心(NCES)将中途辍学学生界定为:学龄学生在毕业以前离开学校,且并未在任何一所学校注册也未毕业;在16~24岁间未注册入学,未完成高中学习或未取得普通教育发展证书[1]。日本把中途辍学称为“登校拒否”(或不登校),统计标准是无正当理由一年中有50日以上不上学者或因情感厌学促成的迟到、早退、缺席者[2]。

在我国,《简明中小学教育词典》对辍学的解释是:“除正常的毕业(结业)、升级、留级、转学、死亡和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以外,学生中途离开学校不再上学的行为。”[3]《教育大辞典》对“辍学生”的界定是:“未满修业期限中途停学的学生……条件改变后,学生可复学。”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将“所有未完成学制规定年限的教育而中断学习、离开学校的现象统称为‘辍学”[4]。

由此可见,在实践层面,政府对辍学的主体、范围、行为界限都有比较清晰明确的界定,这为控辍有效实施提供了基础。综合言之,各国普遍将辍学的主体锁定为适龄青少年,学段界定在基础教育阶段,场所限定为法律授权和认可的学校,衡量标准确定为某一学段学业完成度(以在校时间、学习内容完成度、学业水平达成度即是否毕业)等可观察可测量可统计的形式方面。这一概念的具体化、清晰化为控辍保学政策选择和实践操作提供了依据,辅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尤其是惩戒措施的明确和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获得了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

深入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定义,二者之间仍然有程度、范围上的不同:从“学籍”“课时”和“课程”三个维度(实际上是三个层面)来观察,国内普遍采用的辍学概念一般是指未完成学制规定年限的教育而中断学习、离开学校的现象。也就是说,是以是否完成学习的形式(即学制规定的年限)作为界定辍学的标准,但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衡量标准则是以离校的天数、是否完成规定的课程。二者在深度、范围和监测管控的工具、载体、形式上都有所区别。以“学籍”“课时”和“课程”三个向度衡量,国内概念偏于以“学籍”和“在校”与否来界定是否辍学,而国外已然进入到了“课时”和“课程”层面,以是否完成法定的课时、课程为衡量标准。前者被称为显性辍学,后二者被称为隐性辍学[5]。也即是说,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全力推进的控辍保学工作仍然在解决显性辍学问题,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已经深入到了隐性辍学的层面。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也是必经之路,而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和提升,是更高一级的目标和方向。虽然二者并不能天然地明显地分割,但的确有着先后关系和层次高低之分,因此,在行动上也必须区分轻重缓急、先后顺序。明确现阶段控辍保学的任务重点和目标方向,有利于在理论上更加明确,行动上更加主动,有利于更快更好地完成显性辍学的控制、遏制任务,有利于采取更为丰富有效、灵活全面的措施,跨越控辍保学的初级阶段,更好地实现教育优质、均衡和现代化发展。

二、清醒认识辍学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辍学是学校教育的伴生行为和现象,自学校正规教育产生以来,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存在,是困扰整个教育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几乎是永恒的话题。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外国,从教育理论家到“第一线”的教师,从教育界到政府机构,从家长到全社会,都对其保持着关注,各种措施也一直在不断推进和实施,无疑,成效是巨大的。以中国为例,“从1986年国家正式颁布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以来,30年间全国小学生入学率从1985年的95.6%上升至2012年的99.9%,虽然期间及期后有反弹、有波动,但我国小学的辍学率却始终没有高出1%的国家控制标准。”[6]2000年我国政府宣布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公布当年小学毛入学率为104.6%,初中毛入学率为88.6%。此后,官方公布的小学毛入学率一直保持在103%至108%之间,初中毛入学率则一直提高,2010年后一直保持在100%以上。2000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只有41.8%,此后快速提高,2014年达到86.5%。与高毛入学率相对应,官方公布的小学和初中辍学率很低。2000年和2005年,小学辍学率分别为0.55%和0.45%,初中辍学率分别为3.2%和2.6%。2005年后,官方没有再公布辍学率[7]。尽管控辍成就巨大,但任务依然艰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必须继续保持更大的耐心和决心对待控辍工作,必须对辍学这一现象进行持续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其一,从阶段上讲,当前的控辍保学成果还处在初级阶段。如前文所述,因为我们对辍学的标准确定比较宽泛,只是将“辍学”聚焦到了显性层面,只是在控显性辍学,只是强调让学生回归校园和课堂,首先在形式上符合了义务教育、强制教育、法定义务等层面,只是做到了让学生“到”学校、“在”学校。对于隐性辍学还涉及较少,离让返校的学生更深入地回归学习、主动学习、健康成长和发展的目标仍有相当距离。完成这项任务,其艰巨程度远远大于前者。

其二,从理论上讲,辍学与控辍相伴相生,将会长期存在,即本文认为,辍学这一现象只能尽可能控制、遏制却不可能根除。这一点,不以任何人、任何组织的意志为转移。这一论断基于以下分析:

辍学是一种历史现象,自有人类社会以来,自有教育现象以来,就有辍学现象存在。有上学、就学,就有辍学。即使自现代教育制度萌发和建立以来,尤其是实行学校教育以来,辍学现象便存在。这是学校教育、班级教学本身自带的属性和特点(亦是其先天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几乎是不可避免、不可回避、不可根治的现象。

班级授课制的先天局限性制约着控辍保学工作。现代学校制度自诞生以来,尤其是学校管理、班级授课制的广泛应用,使教育资源效益最大限度发挥出来,教育普及率、绩效都成倍提升,为现代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班级授课制是迄今為止教育资源利用率最高、规模效益最大最优的现代教学组织和管理模式。但另一方面,班级授课制的缺点同样不容忽视,这些缺点包括:教学时间、内容和进程固定化、形式化,不能够容纳和适应更多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强调教学过程的标准同步、统一,难以完全适应学生的个性差异,不利于因材施教。

行政控辍并非绝对禁辍。拿义务教育来说,与辍学相关联的概念是“普及”,普及不是覆盖,并非是绝对的和100%的,因此各国各地在这方面都有一个数量规定。我国规定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也就是说97%的适龄少年儿童能按规定正常入学就学,就算普及。另外,3%的少年儿童辍学是允许存在的,“不让一个孩子失学”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一个奋斗的目标,一个终极追求却绝不可能达到的愿景。与此相似的还有“幼有所育”,这也是一个美好的目标和理想而已。当然,学习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离开了学校,学习仍然存在,离开了老师,教育行为也仍然存在。教育,从来就不是局限在学校和在校时间这样狭小的区域之内的。新兴的网络学习方式,古代的(以及现代的)私塾、私馆、学馆、师徒相授等都以不同于学校教育的方式存在着,这些教育形态与学校教育并存并行着,也在相当程度上对学校教育形成了有益的纠正、补充、完善和改进。

现阶段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制约着控辍保学工作。我国仍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教育总体保障能力在不断增强,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但困难和问题依然很多。一是资源总量仍然有限,教育经费投入只勉强达到4%的标准,这与国际平均水平仍然有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距离还很大。二是区域间、城乡间的资源投入和经费保障能力差距仍然很大。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地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低收入群体,教育资源(人、财、物)的投入数量更显不足。而这些地区和群体也是辍学行为易发、控辍难度极大的重点和难点。这一矛盾由来已久,决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受限于义务教育发展的基础及我国经济、社会、人口、民族宗教文化传统、教育发展现状,辍学在所难免。同时,每个人天赋、秉性、志趣的差异以及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始终存在,国家义务教育的强制属性与个人个性“突围”冲动的矛盾天然存在,这是辍学现象存在的人性、生理基础和社会根源。这个基础永远存在,辍学永远存在。

三、树立综合控辍长期保学的信心和决心

1.控辍保学是政治任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和免费性,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依法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既是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需要,更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脱贫攻坚,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措施,积极行动,常抓不懈,全力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2.控辍保学是历史使命

学习是人类得以成为万物之灵的密技和诀窍,教育是人得以不断向高级方向进化的不二法门,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必须永远进行的社会行为。截止目前,学校教育、班级授课制是最高级、最可行、效益最好、最符合实现需求的学习方式。国家实行最低限度的强制义务教育制度,即是对这一进步趋势最文明最有效的回应,是对这一理念最坚决最彻底地贯彻执行。相应地,辍学现象则是对这一宗旨的背离,对这一潮流的背离。控制辍学即是对此现象和问题的纠正。越是文明、发达的群体、国家,对辍学问题越重视,在控辍措施方面越细致、明确、科学、可行,保障更有力,监督更到位。表现出来,即是辍学率越低,学业完成率越高,全社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更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越高。重视程度越高,采取的措施也越有力,投入也就越大。在这方面,当前国家将控辍保学工作提高到了战略层面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反过来,若对辍学现象听之任之,任由其滋生蔓延,危害将不可估量。

一是背离社会发展潮流,严重影响国家战略的实施。辍学是一种中止教育的行为或现象,对一个学生来讲是个体行为,对某一群体而言就是群体行为,当个体行为上升为群体行为后,就具有了相当的影响力(正向或负向),不仅对这一群体本身,而且作为短板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二是背离人自身发展规律,严重损害辍学者及其家庭、甚至群体社会权益的获得和发展进步。尤其对处于社会不利阶层和群体,学生辍学之后,其发展机会更少,发展通道变窄,这将极大地限制他们在经济条件方面的持续改善,导致其在社会阶层流动中处于不利和被动。

3.控辍保学是系统工程

辍学是一种教育现象,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根源多样,影响和危害巨大而深远。从根源到对策,从个体到群体,控辍保学都不是学校、教师甚至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全部教育系统所能承担和完成的任务。控辍是一项复杂、漫长、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从认识层面提高、制度规划方面研究,细分根源、找准对策,精准发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全社会群策群力,国家、社会、家庭和学生本人共同长期努力,调动和集聚多方面的资源合力推进;需要标本兼治、长期坚持,分类别、分区域、分阶段持续稳步推进,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4.教育部门是控辍保学的首要责任者

引发辍学的原因多种多样,控辍保学同样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绝非仅仅是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尽管如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教育部门、教育系统在控辍保学工作中仍然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作用独特、地位重要,不可替代。因為辍学行为是对学校教育规则、秩序的挑战,有效应对这一挑战自然是教育部门、教育系统的重要职责。无论在宏观还是微观层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都必须承担起职责和使命。在具体实施层面,整个教育系统则更有责任和义务,在控辍保学中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持之以恒地承担好、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参考文献:

[1]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fice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mprovement.Dropout Rates in the United States:2000[EB/OL]. (2004-11-16)[2019-10-15].http://nces.ed.gov/pubs2002/2002114.pdf.

[2] 袁振国.关于辍学问题的中日比较[J].教育研究,1994(1):74-78.

[3] 袁运开.简明中小学教育词典[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645.

[4]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义务教育效益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79.

[5] 霍翠芳.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相关概念的学理剖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54-156.

[6] 柴楠,吕寿伟.非贫困性辍学的贫困根源[J].当代教育科学,2017(7):13-17.

[7] 袁连生,何婷婷,李振宇.2000—2014年我国中小学毛入学率的估算[J].教育经济评论,2017(5):3-19.

(责任编辑: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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