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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利益保护

2020-04-22孙珺吴艳红

对外经贸实务 2020年2期
关键词:中国企业

孙珺 吴艳红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活动逐渐增多,涉外纠纷数量也不断增加。然而,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常常处于下风,极少胜诉。究其原因,不熟悉纠纷解决的程序及规则、不重视证据保存等是中国企业败诉根源。保护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利益,可以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出发:在企业层面,相关人员参与纠纷的解决时要熟悉其程序和规则,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尽量选择中国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纠纷;在国家层面,完善《仲裁法》的规定,引入推荐名册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增强中国仲裁机构竞争力,同时完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各项制度,吸引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中国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纠纷。

关键词:国际商事纠纷;败诉;中国企业;利益保护

《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吸引外资总量1390亿美元,相较去年上涨4%,占据全球吸引外资总量的10%,是第二大外资吸引国。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计1582.9亿美元,排在世界第三位。中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总量几乎是齐头并进,都位于世界前列,已然具备了资本输出大国与资本输入大国的双重身份。但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却很少胜诉,有的企业甚至背上了高额的赔偿,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2018年LOKI公司诉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一案是近几年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反败为胜的经典案例之一,对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商事纠纷、如何在纠纷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案情简介及评析

船舶M/V“Pounda”的船东是Loki Owning Company(以下简称LOKI公司),LOKI公司与沙钢集团旗下的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船务)在2018年11月通过邮件的方式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LOKI公司提供船舶M/V“Pounda”,由沙钢船务承租。船舶M/V“Pounda”租赁期间为118月~122月,每天租金6万美元,此项义务由沙钢集团(JSG)提供担保。双方还在租约中约定若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将在伦敦进行仲裁。双方协商一致后,只有船东LOKI公司在这份租约上签了字,沙钢船务和沙钢集团并没有签字。随后,因为沙钢船务没有按照租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LOKI公司在伦敦申请仲裁。LOKI公司要求沙钢船务支付6700万美元,包括1000万美元的租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5700万美元的损失。同时,LOKI公司认为沙钢集团对沙钢船务在租约中的义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沙钢集团辩称其不知道有这份租约的存在,更加不清楚所谓的担保。

仲裁员根据LOKI公司提交的证据,认为船东LOKI公司和沙钢集团之间有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据此,仲裁庭于2018年2月对该争议做出裁決,确定了沙钢船务和沙钢集团对于船东LOKI公司的赔偿责任。沙钢集团对该项仲裁裁决表示抗议。随后,沙钢集团向英国商业法院提出了实体管辖权异议,依据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第67条。法院认为,沙钢集团副总裁沈文明先生明确否认自己批准对于沙钢船务的担保行为,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作证,是一位专业、善良的商人,他的证言是可靠的。沙钢集团授权担保有着明确的既定程序,不存在默示授权的可能。因此,法院认为LOKI公司并没有将沙钢集团授权担保这一行为是否存在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LOKI公司与沙钢集团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沙钢集团对于仲裁裁决的异议是成立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沙钢集团副总裁沈文明是否实际授权沙钢船务订立担保合同。LOKI公司主张沙钢集团副总裁沈文明存在授权行为,根据一般法理“谁主张,谁举证”,因此LOKI公司应当承担证明沙钢集团存在实际授权行为的责任。在本案中,显然LOKI公司并没有将沙钢集团存在实际授权这一行为证明到使法官信服的高度,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对此并无实体管辖权。本案能够反败为胜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法院采纳了证人沈文明的证言,这是相当不易的。不同国家间存在着文化和与语言的差异,可能会降低证人证言的认可度,不同的法律文化也会影响证人证言的采纳。但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证人沈文明尽其最大能力和记忆作证,所作的证言是可靠的。另外,沙钢集团在仲裁败诉之后积极收集证据,向英国法院提出异议也是案件能够反败为胜的一个因素。

二、中国企业败诉原因分析

(一)不熟悉程序及规则

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常用的国际商事仲裁为例,通常仲裁机构会在它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自己的仲裁程序和规则,以便当事人和律师了解、熟悉。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一个仲裁机构,当然地就会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以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为例,进入它的官网,便能找到仲裁规则(LCIA  Arbitration Rules (2014))。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仲裁员国籍、管辖权、证据制度以及费用等都有非常详细的介绍。另外,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有一些特殊的程序例如交叉询问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的。交叉询问制度是审查口头证据最重要的部分,意在检验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交叉询问制度,中国的律师和证人对该程序不熟悉,应对时感到困难和不适应。不熟悉纷繁复杂的外国仲裁规则,不了解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仲裁程序,使得中方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败诉也就处在常理之中了。

(二)不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证据就好比是裁判者的眼睛,它协助裁判者发现案件事实,证据越充足,案件的事实就越清晰。但在实践中一些中国企业在涉外交易过程中没有及时对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进行保管,导致相关资料丢失,在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对关键事实提供书面证据,往往陷入被动。例如在LOKI公司诉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一案中,沙钢集团文件保管制度并不完善,没有好好保管担保授权审批的书面记录等材料,导致证据的缺失,这非常不利于后面纠纷的举证。沙钢集团作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文件保管制度尚存漏洞,这也从侧面反映中国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利益保护因应之道

(一)企业层面

1.熟悉程序和规则。有些商事仲裁机构位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制定规则的时候,仲裁程序偏向于大陆法系风格。而有些仲裁机构由普通法系国家主导,仲裁程序当然地就带有普通法系的特色。即使是处于同一法系,不同的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也不是完全相同。对于将在某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律师而言,了解、熟悉相关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十分重要。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中国企业在与外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选择了某一商事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之后,一定要在仲裁前熟悉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做好事前准备,避免在程序问题上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有助于仲裁庭发现案件事实,在仲裁中非常关键,可以说,谁掌握着关键的证据谁就掌握着主动权。因此,中国企业在日常的交易、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文件、材料、记录等书面证据,必要时做好备份,提高证据意识。这样即便未来发生了纠纷,也能做到有备无患,不陷入被动的局面。像案例中沙钢集团因为没有保存担保授权的审批的书面记录导致后来举证不利的教训,一定要引以为鉴。

3.尽量选择中国的商事纠纷解决机构。调解、仲裁、诉讼都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中国企业可以和外方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一般而言,中国企业如果能够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不仅有利于己方正当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能够节省各种费用。提交中国内地机构仲裁,对外国公司而言,费用或成本通常也低于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的费用标准。选择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管辖的提议若不能获得对方的同意,还可以退一步尝试说服对方选择香港为仲裁地或选择香港的仲裁机构管辖。

除了仲裁,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在满足管辖范围的前提下,中国企业可以和外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化解纠纷。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精心设计的一种新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除了诉讼功能之外,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还具备调解和仲裁功能,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构。总之,在选择纠纷解决机构时,中国企业选择境外的机构解决纠纷要慎之又慎,上乘之策是选择中国的商事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议。

(二)国家层面

1.增强中国仲裁机构自身竞争力。受传统儒家思想的熏陶,中国的商事仲裁机构向来秉持理性、和谐的理念,主张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大事化小,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双方的共赢,这种“东方模式”也一直被其他国际仲裁机构所称赞。除此之外,相较于海外仲裁高额的仲裁费用,中国商事仲裁机构的收费较低,程序相对简便,大大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压力。这些都是中国仲裁机构所具备的竞争优势。然而,即使具备了这些优势,仍然有非常多的当事人选择境外的商事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归根结底,相较于境外的一些知名商事仲裁机构,中国仲裁机构竞争力不强、对外方当事人的吸引力不够。中国的仲裁机构要吸引外方当事人,必须调整自己的仲裁规则,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在《仲裁法》中确立推荐名册制度,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定仲裁员名册以外的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程序灵活,解决纠纷更高效、节省成本,更受当事人的欢迎。如此才能够使中国的仲裁机构能够获得国际社会更高的认同度,从而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吸引力。

2.完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各项制度。中国已于2018年6月在深圳市、西安市分别设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专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是首个将调解、仲裁和诉讼三者衔接在一起的机制,打破了国内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空白。但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各项制度上,仍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在管辖权问题上,目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较窄,若能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协议管辖的限制,即不需要纠纷与中国有密切联系,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也可以拥有管辖权,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扩大了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相信此举会促使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案件受理量的增加;在法官队伍和诉讼语言问题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所有法官都来自中国,使用中文进行诉讼。若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官队伍中引进一些优秀的外籍法官,使用英语作为诉讼语言,不仅增强了商事法庭的国际性,同时也能够吸引更多的外籍当事人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者的衔接问题上,怎样衔接也是值得商讨的问题。

四、结语

为保护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利益,在企业层面,企业相关人员在参与仲裁之前要熟悉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做到有备无患。在国家层面,一是完善仲裁的相关立法,引入国际社会通行的推荐名单制度、临时仲裁制度,实现仲裁规则与国际接轨。二是完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各项制度,突破实际联系原则,扩大管辖范围,引进优秀的外籍法官,使用英语作为诉讼语言,增强商事法庭的国际性,从而吸引更多的外籍当事人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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