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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蚕养殖保险的成效与问题分析
——以河池市宜州区为例

2020-04-22张寿彬覃耀明杨小梅韦振荣

广西蚕业 2020年1期
关键词:宜州蚕农桑蚕

张寿彬,覃耀明,杨小梅,韦振荣

(河池市蚕业技术推广站,河池市546307)

种桑养蚕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东桑西移”战略的稳步推进,广西蚕业生产借助较好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创造出中国蚕业史上神奇的“广西现象”。2004年起,广西蚕种饲养量跃居全国首位,2005年蚕茧产量位居全国首位,2006年桑园面积上升到全国之首,以后各项指标都连续禅联全国第一[1]。河池市的宜州区成为全国桑园面积最大的县域,2019年底桑园面积达2.48万hm2,年养蚕155.1万张,产茧6.23万t,产值28.44亿元。农民人均养蚕收入5 900元以上,2018年更是荣获“中国桑蚕之乡”“宜州桑蚕茧”国家地理标志等称号[2]。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变革和产业的快速发展及调整,蚕桑产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产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频发、桑园老化、从业人口转移老化、技术推广服务缺失、环境污染等各方面综合因素影响和冲击,使养殖风险逐年增加,挑战越来越大。广西蚕桑产业面临增速放缓,区域转移,病虫害暴发,蚕茧产量质量下降等问题,部分县市毁桑种果种菜,甚至丢荒弃管现象时有发生,产业有外移和南移的趋势。为了打造蚕桑强省,实现“三高”蚕业,提高广西蚕桑的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广西蚕桑产业和农村经济,提高蚕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和蚕农灾后自救能力,更好地服务于蚕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并在保障蚕农利益同时保证桑蚕相关企业得到优质原料[1],降低和化解蚕业养殖风险等目标,广西迫切需要推动桑蚕养殖保险的发展进程。开展好这一安农、惠农、保农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养殖保险可以较好的调动和稳定蚕农生产信心,分散转移养殖产业生产经营风险,提高蚕桑养殖产业防灾抗灾能力[3]。提高蚕农收入,稳定社会金融,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推动产业扶贫工作。

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中连续4年都对农业养殖保险提出明确要求,并作出相应的部署和安排。江苏、浙江、重庆、广西等地都先后对桑蚕养殖保险进行不同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一定的经验。广西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从政策和财政上作出部署,提出桑蚕养殖保险具体指导意见和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配套政策,支持开展农业政策保险,将桑蚕养殖保险作为一项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自治区险种进行规划操作实施。2015年河池市规划实施31.64万张桑蚕保险配置计划,其中宜州区获得10万张桑蚕保险配置计划。为了将这项安农、惠农、保农、事关广大蚕农切身利益的大好事做好,由河池市蚕业技术推广站积极与宜州区人民政府请示汇报,与宜州区3家具有农保资质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交流,协调动员专业合作社和蚕农,最终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年下半年和2016年上半年进行试点操作实施。经过近1年的试点实施,在宜州区共完成4 168张(标准张)蚕种的养殖保险试点推广工作,取得一定的经验,现简单总结一下,仅供同行参考。

1 保险方案[4-5]

1.1 投保人

2015年下半年由宜州区安马乡顺丰桑蚕合作社及北牙乡空山岩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两个合作社及其管辖下的养蚕户自愿加入桑蚕养殖投保的社员为投保人。

2016年上半年3批保险实施全部在宜州区安马乡顺丰桑蚕合作社进行试点。

1.2 保险人

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

1.3 保险标的

一是蚕室和桑园须符合桑蚕饲养要求建造;二是蚕种由本地区蚕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并按蚕桑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饲养和管理,投保人可将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蚕桑全部投保。

1.4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非养殖人员人为故意引起的下列疾病直接造成保险桑蚕死亡的,且死亡率达到50%以上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桑蚕病毒病、细菌病、真菌病、微粒子病以及环境污染引起的中毒症。具体只赔偿因蚕病造成的当批蚕养殖损失,不含人为投毒中毒引起的损失及其他二次损失。

1.5 保险期限

按批次投保,以每批桑蚕的一个饲养周期为限,即从收蚁起至上蔟结茧采茧为止,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日期为准。

1.6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及保险补贴

以张为投保单位,每标准张(3万粒左右蚕卵)桑蚕养殖保险金额为750元(宜州区蚕农习惯以2个标准张为1个大张计算蚕种蚁量,即每大张养殖保险额为1 500元),每张蚕种的保费为30元,由财政补助24元,农户投保人承担6元。

1.7 赔偿处理

1.7.1 报案查勘程序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4 h内告知承保公司查勘人员。实际操作中为便于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将蚕分为3个阶段集中报案,即1~3龄起蚕前为小蚕第1个阶段,3~5龄起蚕前为第2个阶段,5龄~上蔟采茧期为第3个阶段。

由河池市蚕业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及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积极协助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及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拍照、取证。

1.7.2 被保险人索赔时所要提供的材料 桑蚕病因死亡证明、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身份证姓名一致的存折复印件、保险收费凭证、保险事故证明和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7.3 保险赔偿计算方式 桑蚕养殖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桑蚕的不同生长阶段比例,损失程度计算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元=每张桑蚕保险金额×桑蚕不同生长阶段赔偿比例×损失程度×损失张数×(1-免赔率)。

表1 桑蚕不同生长阶段赔偿比例

2 宜州区桑蚕养殖保险的具体实施及效果

为更好的落实好试点工作,由河池市蚕业技术推广站联合保险公司,通过专业合作社进村宣传,招开动员会,选好试点并搞好摸底工作。合作社统一进行自愿投保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号、联系方式、饲养数量、投保数量、个人应缴保费等具体各项明细数据的收集,整理填表,并请养殖户在同意投保栏内签字按手印确认,按规定收取农户自负20%部分的保险费后送保险公司录入电脑数据出单。实际操作中每个村屯还要选取一个带头人协助合作社负责人完成以上摸底登记工作及后续的投保、参保、查勘等相应工作。参保农户出险后直接报告本屯带头人,由带头人转报保险公司及合作社负责人,保险公司协调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定损等工作,由保险公司理赔。实践操作中由合作社负责农户摸底、填写投保清单,搞好蚕种计划及共育等工作,蚕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技术指导及配合现场勘查、定损,保险公司负责出单承保、审核理赔工作。

具体实施为宜州区安马乡顺丰桑蚕种养合作社及北牙乡空山岩农民桑蚕种养合作社两个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带头实施。

2.1 两个乡镇实施桑蚕保险的具体情况

2.1.1 安马乡顺丰桑蚕种养合作社带动农户参保安马乡全部以合作社小蚕共育到3龄起蚕分发到合作社农户的模式,2015年下半年共饲育5批小蚕,共育小蚕2 976张,共参保2 145张,参保率达72.1%,共理赔506张,理赔款达29.4万元,平均出险理赔率为23.6%(表2)。

2016年上半年共参保3批共育小蚕1 476张,参保1 389张,参保率94.1%,出险理赔313张,理赔款为15.7万元,平均出险率为22.5%。随后由于年前试点申报财政补贴工作未做好,未取得新年度养殖保险财政补助配额而暂停桑蚕保险在试点的实施,具体结果如表3。

表2 2015年下半年安马乡参保农户情况表

表3 2016年上半年安马乡参保农户情况表

2.1.2 北牙空山岩合作社部分自育、部分共育的模式北牙空山岩合作社以部分农户自育(从合作社购买蚕种收蚁养到结茧的农户),部分共育(从合作社购买3龄起蚕养到结茧的农户)的模式进行,共参保4批,2015年下半年共育蚕150张,出险28张,平均出险理赔率为18.7%;农户自育蚕167张,出险83.75张,平均出险理赔率为50.1%,该合作社共养蚕317张,共理赔111.75张,平均出险理赔率达35.3%,理赔款近10万元。具体结果如表4、表5。

表4 北牙空山岩合作社共育户参保情况统计表

表5 北牙空山岩合作社农户自育参保情况统计表

2.2 结果与讨论

2.2.1 通过标准的共育室共育出小蚕再发给大蚕户饲养可以降低出险率 对比两个合作社参保模式及后期理赔情况可以看出,通过标准的共育室共育出小蚕再发给大蚕户饲养,因养蚕成功率高,可以降低出险率。农户自育由于各家养殖技术水平及条件有差异,会增加出险率,增大理赔风险,同时由于小蚕在共育户共育室内统一饲养,出险理赔只针对共育户一户,故也可以减少饲养第1阶段的理赔及降低风险,适合今后推广。

2.2.2 遇到阴雨天气养蚕容易失败造成出险频次多2015年下半年在保险实施过程中第3、4批出现出险率偏高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2015年宜州区下半年阴雨天气特别多,为有历史记录以来下雨最多的1年。从8月17日~10月17日这两个月的统计结果可知:晴天只有15 d,其中9月3日、9月7日、9月12日、9月20日、10月5日、10月10日这6 d都达到暴雨级别,且都是整天连续下个不停;农户饲养几批蚕都是在蚕龄较大时遇上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桑园及蚕房湿度偏大,桑园病虫害暴发、桑叶叶质差,诱发桑蚕血液型脓病、中肠型脓病、细菌病及僵病,发病后对蚕病的预防及控制难度比较大,所以出险率也比前期的偏高。2016年第1批由于气温偏低,阴雨天气多,养殖时间延长,出险率也偏高,体现出桑蚕养殖保险出险受到自然灾害因素影响较大,风险性较高。

2.2.3 参保农户的养殖都取得较好的收入保障对比2015年下半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参保理赔及未参保农户养殖情况,参保农户的养殖都取得较好的收入保障。参保不出险农户收入都比较稳定,平均每张蚕养殖产茧量都在45 kg以上,高的达50 kg,质优价高,每张蚕收入都在1 800元以上,出险户有了保险作为保障,每张蚕也至少有750元的收入,为农户恢复生产、提振产业信心起到定心丸的作用。而未参与保险的农户由于遇到反常自然灾害天气,约有三分之一蚕农养殖失败后导致大部分生产损失或者绝收,对蚕农进行桑蚕养殖的信心打击比较大。桑蚕保险对养殖失败农户有较大的吸引力,农户有较大的参保积极性,对今后的桑蚕养殖保险推广工作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3 实施桑蚕养殖保险存在的问题

3.1 工作难开展

桑蚕养殖保险在广西还是一个新事物,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及蚕农都对其缺乏认知及实施,对桑蚕养殖保险的理解欠缺,很多工作都要经过跨部门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开展,如果没有市县乡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及协调配合,单靠某一部门去独立推动,无法顺利实施并取得效果,容易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

3.2 养殖风险较多且把控难

桑蚕养殖风险受自然气候风险、市场风险、地理环境风险、技术风险及社会道德风险等诸多风险影响比较大[6]。多因素风险易叠加,导致风险难控制,甚至不可控,很容易出现养殖的桑蚕大面积死亡而普遍出险。

3.3 勘查理赔难

桑蚕养殖属大群体高密度养殖,蚕病发生有一个延展期,出险查勘时不能准确判定当时和下一龄期及后续的养殖结果情况。因不能准确确定蚕病发病个体数量及具体损失比例,所以在出险现场查勘时只能大体估算损失情况,这种估算的准确性与查勘人员经验、技术水平及相关素质密切相关,易导致人为判断失真,出现理赔不足或过当。桑蚕养殖属季节性农业生产,每批养殖时间短,每个龄期工作都要以小时安排,时间要求紧,由于养殖季节相同,批次相近,如遇恶劣气候,往往易导致大面积大范围同时出险,查勘人员现场勘查动用的人力、物力、财力需求都比较集中,要求比较高,难以得到保障。如何做好理赔现场勘查工作,需各部门积极探索,多方联动方能做好。

3.4 全面推广铺开难

宜州区现在是全国最大的桑蚕养殖县,全区桑园面积大,涉及蚕农数量多,养蚕时间长。长期以来由于技术指导工作跟不上,出现以下问题:蚕农养殖技术水平低;蚕沙乱倒,造成种桑养蚕环境病原积累多,污染面广;蚕种市场管理不规范,蚕种来源广,品种混杂,标准不统一;养蚕批次乱,交叉养蚕多,养蚕批次重叠,消毒防病技术难以全面贯彻落实,易出现大规模的蚕病暴发;易发生同批次及交叉批次间的相互感染,一旦蚕病暴发就很难控制。如桑蚕保险在宜州区全面铺开,在规范种养技术、管理指导工作,保险投保、理赔工作等方面将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赔付资金也会很大。从推广试点情况来看,2015年下半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6.674万元,理赔金额达39.400万元,亏损22.726万元;2016年上半年保费收入4.167万元,理赔15.715万元,亏损11.579万元,保险公司两年都出现较大亏损。这还不包括保险公司及技术人员下乡差旅等人、车、物资损耗等支出。保险公司无利润可赚,是否会继续提高保费费率?这些亏损肯定需要由国家财政补贴,政府在蚕病大暴发,养殖大面积出险时能否有能力持续承担。如何更有利地、有效地开展国家补贴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讨。此外,少部分蚕农可能会依赖保险把蚕养死,靠保险过日子,钻保险及政策空子,出现道德风险,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

3.5 保险公司处境尴尬,利益难保障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普通的商业保险不同,它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投入较大的财力支持才能推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截然不同[3]。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社会效益显著,而经济效益与之很不相称,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定位在主要承保农业自然风险中的可保风险不同,提供政府求助之外的补充保障,以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能力。保险公司面临众多且分散的农户,或者因交通不便,保险事故信息收集和确认困难,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往往会因为赔偿与否或者赔偿金额与蚕农出现认同上的差距,互相推卸责任,而地方政府在面对群体性的保险事故处理时,一般倾向于由保险公司出钱安抚群众,保险公司容易处于尴尬境地[7]。如何保障保险公司利益,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是尤待解决的问题。

3.6 桑蚕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技术指导难到位

宜州区现有桑园面积2.48 hm2,养蚕农户近10万户,年养蚕量超155.1万张,但桑蚕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人,高级技术人才更少,远远低于的江浙地区,而农村从事桑蚕养殖的主力军大都是妇女及老人,他们普遍文化水平低,接受新事物慢,技术推广普及难,养蚕技能提高慢,给桑蚕养殖保险风险把控增加难度,制约整个宜州区桑蚕产业的发展。

4 实施好桑蚕养殖保险项目的对策

桑蚕养殖保险在宜州区经过近1年的实施试点实践,取得一定的实施经验,在今后的推广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广完善。

4.1 建立建全桑蚕保险组织实施机构,加强对桑蚕保险工作的推广实施协调指导工作

要成立一个好的桑蚕保险机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组织操作实施。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由市桑蚕循环办负责牵头,市蚕业站、蚕种场,多家保险公司、专业合作社或技术条件稳定的共育户及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参与组织实施,通过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全市的桑蚕保险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桑蚕保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桑蚕保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协助保险公司申报政策性财政补贴保费,监督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确保参保农户保险利益,特别是组织搞好理赔工作,配备好理赔人员及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车辆物资,搞好人、财、物的保障。

4.2 由专业合作社采取有一定规模的小蚕共育的模式来进行推广

必须要有一个懂技术、办事比较公道、公正,有较好群众基础,获得群众拥护的合作社能人或共育户来牵头抓养殖保险实施工作。利用技术能人比较熟悉养殖农户情况,在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架起沟通桥梁,这样在技术指导、处理理赔善后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等方面都比较容易实施。借助合作社进行保险事故的初步鉴别,有效剔除非保险范围的报损,降低保险事故的查勘费用等保险成本,利于保险推广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共育户推广养殖保险,可稳定共育客户群体,进而稳定合作社及共育户的经济收入,达到共赢的目的,共育户也更有动力去开展保险推广工作。通过将小蚕共育到3龄或4龄起蚕后统一发放到农户,利用小蚕共育户的技术、蚕室桑园、管理等优势资源,养好小蚕,提高大蚕的饲养水平,降低出险率。要加大对小蚕共育室的软件及硬件投入,提高共育水平。

4.3 把控好桑蚕保险推广的节奏[7]

先抓好试点后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搞一哄而上和一刀切,确保桑蚕保险推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蚕农对桑蚕养殖保险的参与积极性很高,但在选择具体投保户时应严格慎重,须在选择好合作社共育员的基础上,再选择种养条件比较好,农户养殖水平稍高,污染比较少的村屯的农户来进行。严格按照“一村一品”及标准化养蚕模式来打造推进保险的实施。对示范片桑园、蚕房按技术标准化改造。养蚕前要进行全村、屯统一的消毒防病工作。进行统一的技术培训;在养蚕期间技术人员加强入户指导,特别是对蚕入眠和眠起等关键时间点的技术指导工作,提高蚕农的养殖水平及桑园管护工作。通过培育推广好示范村、示范屯,搞好养殖保险,成功实施后带动后进村屯跟进,渐进式稳步推广桑蚕保险。

4.4 制定养蚕标准技术规程,强化技术服务和推广工作,严把技术关

要加强桑蚕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夯实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通过引进和就地培养,专业培训一批“土专家”,扩大专业人才队伍,通过他们的进村入户就近指导和引导带动,提高农民养殖水平和协助开展保险工作。推广桑蚕养殖保险的目的在于借助保险推广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水平,促进规范化养殖,提高养殖成功率,减少养殖风险,尽快恢复生产,进而稳定产业。制定技术规范,明确要求蚕农要有养蚕必须的设施、设备和相应的蚕用物资,并向蚕农宣传推广,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和相关技术人员应配合合作社和小蚕共育户负责根据该标准对蚕农的资质进行评估,主要是蚕房、桑叶、劳动力等情况,对不具备和不达标的情况进行整改至达标,否则应相应增加保费和降低保险金额。要严格控制大蚕饲养户的饲养量及蚕座密度,不允许超量养蚕,也不能同时饲养几个共育室的小蚕,养蚕必须批批清,不允许饲养交叉蚕,利于统一消毒防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标准技术规程要求对照检验蚕农的技术处理是否恰当和及时,有利于尽量减少损失和保障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8]。

4.5 严格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勘查理赔时,查勘人员要细心细致,实事求是,严格技术要求,不得人情勘查。查勘人员平时要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提高勘查技术水平,降低查勘失误率,力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损失达不到保险范围的坚决不予理赔。建立一个张种基本的产量标准(按前两年正常养殖常规产量平均数确定),制定一个定损标准。收茧量达不到正常产量30%的按全损100%比例理赔,达到31%~50%按半损50%比例理赔,达到51%~70%的按20%的比例理赔,高于70%的则按正常不出险不予以理赔。收茧时与一家或几家有实力的蚕茧收烘企业、剿丝厂联合,完成政策保险蚕茧收购工作,通过每户收茧量来检验修正查勘定损准确度。待桑蚕保险制度成熟后实行收茧标准化定损理赔,从而缩短查勘理赔时间和工作量,降低保险费用成本[6]。理赔前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这样才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理赔工作要及时,各部门要各负其责,责任到人,限时办结,提高服务水平,消除农户的顾虑。有条件的合作社及共育户或包村工作组,可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查定损等工作,提高理赔的速度和效率。

4.6 健全养殖保险机制,完善规则,从制度设计上规避理赔风险

首先保险费率应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变化,在政策性桑蚕养殖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应根据理赔的原因将投保人资质分类管理,因为疏于管理或者防范而产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范围的,应予理赔,但相应降低投保人资质,在随后的第二个保险期间内,适当提高其保险率水平或者降低保险金额,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大范围的农药中毒或者化学污染等产生的保险理赔,不降低该投保人的资质,不影响其后续的保险理赔[7]。要借鉴车辆保险等商业保险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年内或半年内养蚕周期中多次出险的养殖户要相应的提高保费或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甚至劝退,促进农户进行相应的技术学习及蚕房、桑园技术改造,提高养殖水平,降低出险率,不至于出现保险依赖现象。

4.7 拓展保险品种、创新保险模式

目前,宜州区的蚕桑保险主要针对丝茧育的生产风险进行试点,未来可以先从种茧育生产保险,桑园生产保险以及桑苗保险、蚕种保险等领域入手,这些保险更具有可操作性,风险较易把控,易见成效、易推广。远期还可以承保因蚕茧市场价格变化,汇率变化等导致的蚕业经营风险,这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之一,同时注意,在蚕桑保险发展过程中,保险承保方要与其他农业保险种类配合实施,丰富农业保险的品种,从保险公司运营的角度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也有利于推动蚕桑保险的顺利实施。

农业部提出了农业保险的五种主要模式:一是地方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四是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蚕桑保险上,目前宜州区试点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以后也可尝试采取第四种模式或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蚕桑产业的实际来选择甚至创造新的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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