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民”告出天价违约金
2020-04-20郭鹏
郭鹏
2020年元旦刚过,山西省陵川县自然资源局和山西晋善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从律师处得到消息,由双方作为诉讼主体的民事判决,即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根据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来看,晋善晋美房产要向陵川县国土资源局(现为陵川县自然资源局)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共计1900余万元。
陵川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振陵表示,法院判决如此高的违约金,是他和局里此前不曾想到的,“这样的结果不是我们的本意,我们也不想让企业的日子不好过,但现在,我们已经用尽了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办法。”
晋善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权则说,如果法院按1900余万元的天价执行,“这对企业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企业或许从此一蹶不振。”
拖欠土地出让金
2014年,晋善晋美房产以2774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陵川县岭常村南侧的78亩土地,建起玉龙湾小区。 李權说,玉龙湾是公司目前仅有的一个房产开发项目,即便没有违约金的事,该项目也让企业亏损了2000多万元,“这是一个赔本的买卖。”
李权说,按照陵川县当时的相关政策,所有开发企业拿到地后,必须无条件按比例建设一部分限价房,以满足当地一些特殊群体的购房需求。
这些限价房价格,会比周边市场或者同品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均价低20%。
“因为需要建设400多套限价房的缘故,项目即便顺利开发,利润也会被压得很薄。”李权说,但如果成本控制合理,还是会有盈利空间。
张振陵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在当年,确有配套建设限价房的要求,但现在已经没有了。” 张振陵说,在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晋善晋美房产却未能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这也是导致后续一系列事情发生的根本源头。
经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截至2017年6月,晋善晋美房产尚拖欠37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陵川县国土局多次催缴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蹊跷的判决
根据已签订的合同约定,企业如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一审期间,陵川县法院认为,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系相关规定明确的违约金比例“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陵川县法院以国土局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应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损失加上该利息损失的30%”。
最终,陵川县法院判决晋善晋美房产应支付违约金340余万元。
对于一审结果,李权表示企业可以接受,但没想到陵川县国土局选择了上诉。
2018年4月,晋城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违约金比例“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当,而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收取违约金。
最终,晋城中院判决晋善晋美房产应支付利息274余万元及违约金1669余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同样是在晋城中院,前后不到两个月,对于陵川县国土局另一起性质相同的诉讼案件,晋城中院却坚持认为按照1‰收取违约金,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因此驳回了陵川县国土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民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