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
2020-04-20董瑶瑶李爽李琦
董瑶瑶 李爽 李琦
摘 要: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广泛受到世人的关注,相应的也萌生了很多新兴产业,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电子商务引起了贸易模式的改变,在如今的中国俨然已经成为了商业活动的重要载体,当某个事件处于快速发展的时候,会对已有的系统造成不小程度的破坏,对民商法形成的冲击更是巨大,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电子商务的发展确实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隱患。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全球范围内的计算机技术的更新和广泛应用,各个企业对于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愈发巨大,跨地区、跨国际的交易也与日俱增,交易双方不需要线下商务洽谈,而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即可完成交易。比如我们常见、常用的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经营方式就是基于电子商务上的,这种商务交易方式对传统的商务模式造成的影响可见一斑,而且对民商法的冲击也是不小,很多法规不适合制约管理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从而导致电子商务出现了很多的漏洞,无论是各种纠纷,还是隐藏的风险都促使的民商法的改革和创新。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即一个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的基础上进行商品交易洽谈的平台。这个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虚拟网络的信息化优势,保障商品销售交易的安全,是协调、洽谈、交易的货物流通平台。在电子商务平台之上的商品流通有效、成本低廉,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完成商品交易,相应的也出现了很多商业交易模式。首先,“B2B”营销模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商品信息交流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展开,在这样的营销模式之中,更多的是企业之间产品、服务信息进行沟通交流,在结合其他企业之间的优点的同时将自身企业的优势回馈给其他的企业。其次,“B2C”营销模式。B2C特指一种电子商务的模式,即“商家对个人”,简而言之B2C就相当一个大型的超市、商城。其三,“C2C”营销模式。C2C实际是电子商务的专业用语,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即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目前C2C营销模式在中国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网站就是“淘宝网”。在淘宝网上,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更多的是站在商品之上的,消费者可以在网站上看到相应的商品信息,有意向的可以和出售者进行沟通交流。在这类营销模式当中,淘宝网更多的是作为一个交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其四“ABC”营销模式。ABC模式是唯一一个由中国人独创的电子商务新模式。ABC模式的典型代表和首创企业为淘福啦,全称:广州淘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创始人唐向前先生也因此荣获2010创业中国大学生榜样人物。ABC模式被誉为继阿里巴巴B2B模式、淘宝C2C模式、京东商城B2C模式之后电子商务的第四大模式。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应用现状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业发展的重要载体,相应的约束与管理必须到位,我国自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和建设,首先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在《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部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次,对网络电子签名进行约束和承认,为电子签名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了界定,为买方权益做出一定程度上的保护;最后,对电商平台和第三方进行严格审查,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进行共同约束,截止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民商法管理已经确定基本框架,并对最易出现问题的部分进行了约束和管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仍存在部分问题是现行民商法无法约束、保护的,因此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风险,需要我国民商法律进一步发展进行界定和规范。
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应用中的创新
(一)商家准入创新
初期,我国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准入条件审查相对较模糊,对商家的经营条件放的较宽,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对商家的各项审查也达不到发展的实际要求,这使得电子商务虽然在我国快速发展,但是也给了风险因素直接的成长环境。在现有的基础之上,要加强商家的准入审查,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人,为买方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当纠纷出现的的是,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得电子商务更加的合理化。
(二)交易合同问题创新
相较于电子商务,传统的商业活动中相应的合同都是书面纸质的,双方保管程度和法律效率较高,但是电子商务往往是电子合同,而基于网络技术是很容易对合同内容进行篡改的,这样就会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率,从而使得买方得不到较高的法律效益保障。而且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双方同时到场的,所以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容易出现纰漏。
而且书面合同的签订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但是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签字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问题,一是交易双方人员的可信赖度不高,二是现在很多的数字签名容易被模仿,这样很容易导致交易双方都出现较大的问题,从而导致双方都受到不小的损失,而且很容易产生纠纷。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的出现,在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上的问题值得民商法施行相应的法律措施,规范交易流程、确保交易安全、确保合同的法律效益,然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合规化的快速发展,确保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保障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基于计算机上的、网络上的,所以对传统的交易模式有着不小的冲击,同时也对民商法的法律效益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所以在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的时候,民商法也要做出相应的创新措施以确保电子商务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邱伟.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04):139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