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
2020-04-20南方科技报
河池市金城江区凤飞三境循环农业(核心)示范区推行“产业循环、废弃物循环 资金循环”的模式,使种植业和养殖相互促进,形成良好的循环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各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面积、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 头以上或存栏300 头以上;肉禽养殖场年出栏10000 只以上或存栏5000 只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2000 只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100 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或存栏100 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年出栏100只以上或存栏100 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此表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统一制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定期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改变饲养畜禽种类或者变更名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并注销原备案记录、原畜禽标识代码。 (南方科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