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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对企业的政治规范

2020-04-19张乾友赵钰琳

江汉论坛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共治理企业

张乾友 赵钰琳

摘要:经过几十年的市场化改革,企业在当代社会生活与公共治理中扮演起了日益重要的角色,对企业的治理也因此成为了公共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在20世纪,企业首先受到经济学的关注,产权理论、代理理论和关键资源理论都将研究焦点放在了企业这一特殊的市场主体上,发展出一套影响深远的企业理论。到20世纪后期,随着企业权力在公共领域的持续扩张以及全球化背景下国家权力的相对弱化,企业的经济理论越发难以帮助我们完整地理解企业现象,政治理论则得以介入企业研究,为解释企业权力提供了新的视角。企业政治理论将企业视为政治实体,论证了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决策的可能性与合理性,要求对企业权力进行政治规范以重建组织合法性,并更好地应对当代公共治理问题。

关键词:企业;政治属性;政治规范;公共治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政治理论的当代视野”(18JHQ071);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治理权力配置研究”(17ZZC001)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1-0054-07

经过近几十年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公共部门改革,今天,公与私的边界已变得越来越模糊。这种发展的表现之一是人们日益接受了将政府视同为企业的做法,日益习惯了从“企业家政府”的视角出发去思考公共问题。反映在知识上,就是今天的公共治理研究越来越受到经济学的方法论的支配,越来越倾向于从个体层面去分析和解释公共问题,而排斥对公共问题做社会和政治层面上的分析。与此同时,当代企业研究则走上了一条相反而行的发展道路。与公共治理研究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去政治化”取向不同,近几十年的企业研究则对企业中的权力投入了持续性的关注,并越来越倾向于将企业权力理解为一种政治权力,进而寻求在政治层面规范这种权力的行使。在某种意义上,政府的企业化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当代公共事务的一个视角,即公共生产是可以向市场开放的,进而,今天的人们已不再把公共与政治或政府相等同了。对企业权力的政治关注则为我们理解当代公共事务提供了另一个视角,即市场本身并不是与政治无涉的,因而,要让市场助力于公共生产,就必须让企业这一市场中的权力主体受到更多的政治规范。过去几十年的公共治理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促进公共生产向市场开放的问题,这种关注帮助打破了政府垄断社会治理的格局,促成了多元治理主体的生成,但同时也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引入了公共领域,导致了日益普遍和不断加深的不平等。要回应这种发展带来的挑战,今天的公共治理研究需要将目光转向对企业的政治规范问题,在企业这一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已经承担起了广泛的公共职能的前提下,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公共责任。

一、企业的经济学理论及其演进

无论其存在形态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企业首先都是一种市场主体,因而也主要受到经济学理论的关注。不过,经济学对企业的关注也是有历史的。在20世纪以前,基于当时经济生产集中度不高的现实,古典经济学假设市场是由个体构成的,因而倾向于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来解释经济现象,强调“看不见的手”对个体行为的引导,同时,既反对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也反对企业这一“看得见的手”对理想市场条件的破坏。19世纪晚期,新一轮的工业革命为经济生产的进一步集中提供了技术条件,同时,政府管制的缺失也使企业拥有了不断壮大的政治空间,结果,各种类型的企业就在西方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拥有巨大市场影响力的垄断或寡头企业,更是成长为了市场乃至国家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到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开始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方面,个体之间的自由交换空间被不断压缩,企业成为了市场交换的主导者;另一方面,越来越多个体的生产与分配活动转移到了企业之内,而企业则通过与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截然不同的方式控制着个体的生产行为,进一步剥夺了个体对自身生产行为的决策权。这一系列经济现实与古典经济学所建立的完全竞争市场模型相去甚远,企业理论的缺失使得主流经济学越来越难以解释和指导现实中的经济运行,一些敏感的经济学家开始意识到发展企业理论的重要性,并逐渐将目光转移到了对企业的微观研究上。

1937年,科斯(R. H. Coase)率先提出产权理论,开辟了企业理论研究的先河。科斯认为,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产权组织,并借用罗伯森(R. H. Robertson)的比喻称之为“在无意识合作海洋中的有意识权力的岛屿”①。在企业中,基于产权的组织权力代替了市场中高成本、低效率的重复议价,从而大大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使企业成为了可以在某些领域替代市场的一种经济制度。科斯企业理论的核心是对企业权力的发现,因为正是这种权力解释了企业不同于市场的性质。但同时,作为一个严格权力体系的企业主要存在于产业经济条件下,因为产业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物质资产投入,又由于物质资产投入存在巨大的沉没成本,要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就需要强有力的机制来督促和约束劳动者积极投入物质资产开发的活动,就要求企业将自己塑造为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体系。而随着经济形态的变化,当经济生产更多取决于知识进步时,人力资源在生产中的重要性得到提升,以控制人为目的的权力体系也必然发生松动,结果就引起了20世纪70年代的企业理论转型。

1972年,阿尔钦(Armen A. Alchian)和德姆塞兹(Harold Demsetz)撰文指出,企业是出于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专业化合作的目的而在各種专业化资源的所有者之间通过签订契约而建立起来的生产联合。这里不存在科斯所看到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间的明确区别,相反,所有参与主体都是某种资源的所有者,因而,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与公开市场中的契约关系没有什么不同。进而,正如公开市场中的契约关系不受权力调节一样,企业中也不存在科斯所看到的那种权力。当企业员工违反契约规定时,雇主能对员工施加的“惩罚”也只是像市场中出现了违约时一样,要么与员工解除契约关系,要么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赔偿。② 在阿尔钦和德姆塞兹这里,企业是由一系列标准化契约构成的,扮演着一个团队生产过程中的契约代理人角色,通过计量团队中每个人的投入产出来分配报酬,力图以高效的管理和激励促进员工的专业化投资和生产效率,最终提高企业的整体收益。这样一种解释典型地反映了知识经济对企业理论的影响。知识生产需要分散化的人力资源投入,而在这个问题上,自上而下的集中控制是无效的,唯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恰当的激励机制来调动所有参与者的投入动机,并通过契约来追究违约者的违约责任。

在阿尔钦和德姆塞兹分析的基础上,1976年,詹森(Michael C. Jensen)和梅克林(William H. Meckling)提出了著名的代理理论,将企业定义为契约关系的网络,认为企业是所有者、管理者、外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契约的集合,契约对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于企业资产的使用以及收益的分配关系进行规定,以追求最小化的代理成本和令公司参与者都满意的收益。③ 代理理论构建了这样一个企业,契约关系遍布企业内每个部门、每个员工之间,管理者的每一个投资决策、员工的每一个生产行为以及组织内部每一次收益分配都能在契约中找到依据。在这样一种完全契约的环境下,企业中的上下级关系、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都可以被看成契约关系,由此就从根本上否认了企业中权力的存在。

如果说科斯的产权理论是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反市场的企业理论的话,代理理论则是一种市场化的企业理论。前者论证了权力这一“看得见的手”在经济生活中的必要性,后者则试图将权力这一“看得见的手”逐出整个经济领域。二者间的演进既源于现实的变化,即从产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也源于认知上的分歧,即是否认同契约的完全性。在逻辑上,只要不承认契约的完全性,就总是会存在剩余索取权的问题,就总是需要契约之外的“看得见的手”的存在。代理理论假设契约是完全的,并基于这一假设而否定了企业中权力的存在。但在实践中,这一假设并不成立,而这就为产权理论的卷土重来留下了空间。

20世纪80年代后,格鲁斯曼(Sanford J. Grossman)、哈特(Oliver D. Hart)与穆尔(John Moore)从企业经营的不完全契约前提出发,重新发展了产权理论。④ 根据哈特等人的解释,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收益的分配是按照契约规定进行的。但是,从契约订立到产品生产、再到买卖双方交易全部完成存在一定的周期,这一周期中的生产活动、买卖双方的行为或者外部环境等都具有不可预测性,因此不可能或者很难在事前建立一个完全的契约。此外,订立契约本身也有成本,这就迫使企业要在生产过程中或事后重新考虑契约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相比是否划算,也进一步阻碍了完全契约的建立。不完全的契约使得企业最终获得的收益与当初契约规定的收益之间产生了差距,即准租金,准租金的存在引起了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人凭借各自对企业物质资产的控制、所拥有的专利或技术等,围绕准租金的分配问题展开议价,其中,产权成为了剩余分配的主要依据。

作为一种企业理论,产权理论的核心特征在于它认为企业中的权力是由产权衍生出来的,这就意味着物质资产的所有者掌握着企业内的剩余索取权,其他参与者则由于没有对物质资产的控制权而被排除在企业的决策过程之外。这种明显有悖于知识经济生产方式的理论却仍能在今天产生广泛的影响,一方面反映出从产业经济到知识经济的转型可能并没有那么彻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权力这一“看得见的手”在不同经济形态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不过,在产权理论中得到证明的企业权力这一“看得见的手”又是反对政府权力这一“看得见的手”的,因为产权本质上是对物而非人的所有权,而对物的所有权本身并非一个政治问题。因此,由产权衍生出的企业权力就有充分的理由躲避政治原则的约束,拒绝来自于企业之外的任何社会或政治力量的干预。如果说产权理论与政府权力有什么直接联系的话,那就是产权的存续有赖于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明确产权边界与处理产权纠纷,但对产权本身,政府权力仍然不应干预。就此而言,虽然产权理论强调企业中权力的作用,但它对企业的解释仍然遵循的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逻辑,在这种逻辑下,企业权力只是一种经济现象,而非政治现象。

产权理论试图否认组织中人力资源重要性正在超过物质资产的趋势,重新确立物质资产所有者在组织剩余分配中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经济形态进一步朝向知识经济转型,这种否认就越来越没有说服力了。有鉴于此,1998年,拉詹(Raghuram G. Rajan)和津加莱斯(Luigi Zingales)提出了以产权理论为基础的关键资源理论,试图通过对组织权力的再理论化来重新解释当代组织的运行。拉詹和津加莱斯认为,物质资产的所有权并非企业中权力的唯一来源,也不是促进专业化投资的最好方式,因为企业并不只是一系列的物质资产,而是各种关键资源与使用资源之权限的集合。如果关键资源是一台机器,那么获取权限就是学习操作这台机器的技能;如果关键资源是一个创意或想法,那么获取权限就要参与并理解这一创意或想法的每一细节;如果关键资源是一批重要客户,那么获取权限就要拥有与这批客户保持密切合作的能力。由此,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都可以通过对自身的人力资本进行专业化投资,掌握获取关键资源的权限,并通过与关键资源的结合使自己也成为一种关键资源,进而能够控制其他人接近他的权限。⑤ 在拉詹与津加莱斯看来,正是这种需要通过专业化投资获得的权限而非产权构成了企业中的权力,且这种权力不是分配性的,而是生产性的,它的功能不是分配组织剩余,而是促进组织中的所有人做出更多的专业化投资。关键资源理论强调,只要做出了有效的专業化投资,任何组织成员都可以拥有组织权力,这就为某种更加民主化的组织决策方式留下了想象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它似乎又可以成为人们从政治学角度来理解企业的一个出发点。

二、发现企业的政治属性

随着市场本身的演化,到20世纪上半期,大部分发达经济体的主要行业都发展出了庞大复杂的企业组织,这些企业深刻影响着市场的定价、产量、投资行为以及资源分配,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更广泛的社会与政治影响。经济学家发现了企业在市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并致力于通过理论研究对企业行为进行预测和将其纳入市场规范。但是,经济学的学科视角决定了,即使它发现了企业中权力的存在与作用,也更倾向于将企业视作一个经济实体,而不是政治实体。而随着企业对现代政治过程介入的不断加深,这样一种视角就很难帮助我们完整理解企业现象了。于是,政治理论开始介入企业研究,试图通过发现企业的政治属性来寻找规范企业行为的新方向。

然而,企业进入政治学研究领域的过程并不那么顺利。虽然企业很早就开始参与政治生活,无论在民族国家内政还是在国际事务中都扮演着活跃的政治角色,但经济学统治下的企业理论坚持将企业视作私人产权组织,其他社会科学家也大都接受了传统的经济学观点,不加辨别地将企业划归到“私”的一边,拒绝将企业视作如同政府部门一样的公共组织,刻意忽视了企业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公共领域产生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理论家马奇(James G. March)冒着“得罪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⑥ 的风险,率先发起了对企业作为“私人组织”之假面的进攻,他对企业决策过程的描述向我们呈现出了一种与经济理论的描述截然不同的决策方式。经济理论将所有的企业决策都归于某一上级目标,最后呈现出一种从所有者到企业员工的自上而下的授权过程,企业决策最终体现所有者利益,员工在决策过程中只能扮演执行者的角色,最多也不过是从专业的角度向所有者提出一些建议。而马奇则认为,企业决策是由众多潜在参与者自下而上发挥影响,类似于民主政体中公民按照一系列既定的民主程序参与政治、影响共同体决策的过程。由此,企业不再仅仅被视为体现所有者利益的私人组织,而成为了体现众多潜在参与者“公共利益”的政治实体。

在马奇看来,企业是由许多价值偏好各异的潜在参与者共同参与目标制定和决策过程的政治联盟,在众多潜在参与者中,除了直接控制企业资产的投资者,还包括各种类型的员工、供应商、客户、政府代理人、行业协会、政党和工会等;企业目标不是预先设定的,而是对松散的个体选择的集中反映,有着去中心化和分散性等特点;从长期来看,公司的决策就是伴随着广泛的斗争并随着环境变化而改变的边际决策,公司的目标会在不同阶段得到相应的调整,但始终都会反映联盟内部最强大参与者的利益。⑦ 在政治联盟理论中,管理者可以凭借自己的管理经验和人脉控制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同岗位的员工也能凭借专业技能对企业决策施加影响,这些潜在参与者虽然没有物质产权或契约授权,却仍能凭借自身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参与企业决策。在二战后产业经济逐渐被知识经济取代的经济现实下,政治联盟理论试图发现这一经济现实的政治含义,即它可能带来企业决策的民主化。政治联盟理论像政治系统论看待公民一样来看待企业的股东⑧,这决定了它并不是一种关于企业的平等主义式的民主理论——因为个体股东无法提供有效输入,而更像是一种关于企业的利益集团式的民主理论。无论如何,对企业的政治学解释已经成为可能,从平等主义式的民主观出发研究企业也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民主理论家之一,达尔(Robert A. Dahl)在回顾近代以来的民主理论时发现,民主理论家们一直在强调由人民来进行统治,却从来没有人提出“谁是人民”的问题。在典型的民族国家框架下,这似乎是一个无需争论的问题,因为一国之人民当然就是其中的所有公民。但在20世纪60、70年代,随着国际联系日益密切,民族国家的内部决策也可能产生广泛的外部性,对他国公民造成不利影响而又无需承担责任。在这一背景下,继续将一国之公民视为人民似乎就不恰当了。因为当某个国家的人民可以正当地做出不利于其他国家人民的决策时,人民本身的神圣性就受到了玷污。为了回答后民族国家时代“谁是人民”的问题,达尔提出了“受影响利益原则”,规定任何受政府决策影响的人都有权利参与决策⑨,将一个国家的人民扩大到了利益受其决策影响的所有人,由此证明了国家对于某些非公民人群的民主责任。在做出对国家的分析之后,达尔很快发现这一分析也可以适用于企业,因为当时大型企业的活动已经产生出了日益广泛的外部性,而要让这种外部性得到内部化,就需要将利益受其影响的所有人都纳入企业决策之中。也就是说,企业决策权的分配不仅要考虑所有者的利益,也不能仅仅扩大到那些拥有实际影响力的参与者,而应该公平地覆盖到受企业决策影响的所有人。对企业来说,这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民主责任。如果说马奇将企业视为政治联盟的观点揭露了企业内部决策分散化的现实,提供了将企业作为民主政体来看待的可能性,达尔提出的“受影响利益原则”则进一步证明了以规范政治实体的政治原则来规范企业的正当性。从这一原则出发,民主管理不再仅仅是高级管理者的偏好,而应当成为一种必要的制度。

至此,一种独立于经济理论的企业政治理论发展起来了。经济理论提倡的自由市场规则要求政治与经济的严格分离,任何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纠缠都会破坏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强调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政治理论的任务则是揭露企业的政治属性,使得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不再是单纯的承担生产与分配功能的经济组织,而成为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相互交织的政治实体。这种转变的现实前提在于企业这种组织形态本身的变化。企业产生之初,所有者可能既是管理者,也直接参与生产,而企业本身最核心的功能也是生产;同时,由于其他生产者的存在,企业还要承担一些基本的经济学逻辑就能解决的分配功能,那时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私人的。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资本结构与生产方式的变化,企业也在不断地“去私人化”。大型企业的所有者都逐渐脱离生产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反而是没有所有权的管理者和员工控制着企业日常经营的决策;许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转型成为股份制公司,使企业拥有了独立人格,也使资本在企业层面完成了社会化。于是,企业成为了市场环境中生长出的相对独立的权力组织,在资本社会化的情况下,企业资本失去了明确的所有者,这时,组织内的权力分配就不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也成了一个政治问题。进而,当我们将企业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来思考其权力分配时,就不仅要像经济学一样关注效率等技术性价值,更要顾及公平、民主等规范性价值。

马奇与达尔都从企业决策权分配的角度论证了企业与政府间的可比较性,在当代企业政治理论中,西普莱(David Cieply)则为我们提供了关于企业政治属性的一种更深层次的解释。以现代早期荷兰和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为例,西普莱向我们描述了股份公司的起源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首先,股份公司的成立是经过国家和宪法授权的,且在其治理结构的塑造中,企业资产的所有者(股东)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再推选董事会主席的过程非常类似于现代共和国中议会及總理/首相的产生过程;其次,由政府授权产生的股份制企业在殖民时代行使着类似于政府的权力,包括指挥生产活动、分配集体资源、制定合作规则、裁决纠纷、实施惩罚等,它们在殖民地建立的章程发挥着成文宪法的作用。⑩ 西普莱认为,股份公司与现代共和国的共同历史深刻影响着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股份公司拥有许多一般市场主体所没有的“特权”,比如独立的法人身份,以及在管辖范围内制定规则的权力。这些特权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契约方式确定下来,必须由政府授权,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成立经过政府授权,因此它既是国家宪政结构的一部分,其本身的治理结构也反映出民主政体的特点。尤其是在美国的宪政结构中,联邦宪法委员会授权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授权州政府,州政府又授权城镇和股份公司,从这个角度看,股份公司完全可以被理解为与城镇一样的公共治理主体,它们与城镇政府一样,都是在特定领域代行国家权力。如果是这样,那股份公司就首先是一个政治实体,然后才是一个经济实体。这一结论虽然建立在对股份公司这一特定企业类型的分析之上,却为我们重新理解政府与企业的一般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自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以代理理论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支配性的解释。这种解释承认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对企业的授权,却不承认这是一种政治授权,而只将其视作一种通过经济契约建立起来的经济授权。进而,所有公共问题就都可以通过经济契约得到解决,而要保证它们能够得到解决,政府所需关注的就是对企业的经济激励与绩效问责。就此而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与企业间的关系并没有太大区别。这一解释的流行造成了国家的去政治化,在很大程度上推翻了现代政治理论为国家设置的民主规范,造成了“民主的没落”的后果。{11} 反过来,如果我们接受了西普莱的解释,认为股份公司从起源上就是一种政治实体,那么,鉴于股份公司已经成为当代最重要的企业类型,政府与企业间的一般关系就只能被理解为一种政治授权,而不是经济授权。由于企业本身也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也是与政府一样的政治实体,我们就不能用经济契约来改造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果是这样,那企业到底应当接受何种规范?

三、对企业权力的政治规范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权力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张,企业的决策和行为会影响到更广范围的个体利益,比如企业生产行为导致的环境恶化等负外部性,以及工厂迁移对多个国家经济产生的影响等。这些受企业决策影响的个体构成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并不对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责任。当企业成为了全球化舞台上活跃的制度建设者和公共物品提供者时,国家权力对跨国公司权力的规范却相对滞后,民族国家之间的主权和利益冲突、经济社会以及法治发展的差距导致难以建立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体系。于是,国家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为跨国公司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国家中的权力扩张提供了机会,也使得更多企业利益相关者在没有制度保护的情况下被迫直接承担企业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迪恩(Mitchell Dean)指出,现代国家的产生反映了风险社会化的发展。{12} 其实,现代企业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风险的社会化机制,因为正是国家对雇佣关系中企业社保缴费义务的强制规定使得绝大多数人所面对风险的社会分担成为了可能。而在国家越来越无力约束跨国公司的情况下,风险承担从组织领域转移到个人领域,企业日渐失去了分担风险的功能,而助长了风险的个人化。结果,在很多时候,企业就成了“风险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这一发展降低了社会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接受度,使企业存在的合法性受到了威胁。

在前全球化时代,企业治理以股东为中心,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无论是产权理论还是代理理论都认为,员工、债权人和顾客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都处在法律或契约的保护之下,只有股东才是企业活动之成本与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企业治理制度设计的焦点就是如何最小化企业所有者的风险;第二,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股价与管理效率之间应当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因此,将股价作为评估管理效率的核心指标可以激励经理人致力于提高企业生产力与价值。{13} 这不仅解决了股东所有权与控制权过于分散的问题,也有利于最大化企业效率,结果,企业私人利益就在法律与道德控制的市场调节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了一致。{14} 然而,以股東为中心的企业治理模式在全球化趋势下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当建立在国家权威之上的道德与法律框架无法超越国界而规范企业权力时,跨国公司权力的不断扩大与国家权力的相对缩小就导致了制度鸿沟的形成。在这片“法外之地”上,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由于失去了制度保护而随时面临着被企业权力践踏的风险,在失去了公共政策和法律对企业生产活动负外部性的控制和补偿后,法律与道德控制下的市场平衡被打破,企业私人利益就与公共利益产生了冲突;另一方面,企业也拥有填补制度鸿沟的巨大潜力,目前许多企业已积极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服务等领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同时通过建立国际标准参与全球治理,在很多方面都拥有了超越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但是,要使企业真正扮演起一个公共治理主体的角色,还需要对其合法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苏希曼(Mark C. Suchman)将合法性定义为“一种普遍的认知或假设,即一个实体的行为在某些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观、信仰和定义体系中是可取的、适合的或适当的”{15},并认为组织合法性主要有三个来源:第一是实用合法性,指组织行为可以为组织所有者带来正向结果;第二是道德合法性,指组织行为在既有道德判断下,仍被认为是“正确的事情”,当组织行为能够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时,人们就认为该组织拥有道德合法性;第三是认知合法性,指组织行为符合公认的社会期待。{16} 如果企业在一个有效的制度框架下运作,只要企业行为能够创造利润并符合法律规范,即满足实用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的要求,企业私人利益就能够通过制度和市场调节,自动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也由此拥有合法性。但是,一旦企业脱离这一制度框架,企业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再一致,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就可能随时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的消极影响。目前,不少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团都致力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维权活动,加之通讯技术的发展,任何关于企业合法性的质疑都能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仅凭实用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作为企业合法性的依据越来越不充分,道德合法性的重要性不断增加。要实现道德合法性,企业决策必须是经过不同利益相关者辩论协商之后产生的道德判断,于是,让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决策,在企业决策中借鉴协商民主的程序,代替以股东为中心的决策模式,也许可以弥补企业缺失的合法性。{17}

协商民主理论的出现最初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比如,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协商民主是在整个公共领域构建的一个民主意见交换的程序,一方面使得公众能够监测与规划政治权力的运行,通过改变政府权力的构成将政府权力合法化;另一方面,协商民主程序也成为了公众意见向政府传达的“传感器”,使得政府能够迅速对社会压力做出回应,政府决策在公共舆论的引导之下获得合法性。{18} 协商民主的概念进入企业组织,为社会和企业的互动开辟了一个新的空间,在这一空间里,利益相关者们可以联合起来对企业决策进行风险评估与管控,企业也可以通过程序化的“道德证成”的决策模式获得道德合法性。协商民主看似是对传统企业决策的一种激进变革,可能引发利益相关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决策有利于推动企业在规则缺失情况下的风险管理和技术创新,构建企业合法性,使得决策面向企业的未来发展和长期成功,而不像在以股东为中心的决策模式下局限于短期股价的最大化。因此,利益相关人参与企业决策实际上与股东的长期利益是一致的。

那么,在现实的组织实践中,究竟应该怎样对企业权力进行政治规范?民主的企业治理模式的可行性如何?既存的实践经验又能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首先,尽管企业成为社会风险之源的重要原因就是国家权力在国际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上处于弱势,但仍然不能忽视法律在规范企业权力中发挥的作用。为了发挥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规范本国企业的优势,施耐德(Anselm Schneider)等人提出,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要求企业在母国开放决策过程,允许市民社会共同参与处理其在所在国引起的一些问题。{19} 比如,在企业董事会中引入关注全球变暖的市民社会代表,就可能避免这一企业在一个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环保问题关注不足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破环当地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其次,虽然目前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商业公司决策的现实还不容乐观,但一些企业已经做出尝试,比如建立利益相关者小组。这些利益相关者小组的任务是收集并汇报相关的社会经济信息,在此基础上就这些信息进行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份完整的企业发展意见或报告,并通过企业网站向大众公开。{20} 利益相关者小组影响企业决策的权力仍然很小,但它一方面扩大了组织决策的信息基础,另一方面构建了一个企业与市民社会互动交流的平台,因而可以被视为向利益相关者主导企业决策的治理模式的过渡。

可见,20世纪后期以来的企业研究中存在一种明显的政治取向,即试图通过对企业政治属性的揭示来发现对企业进行政治规范的理据和途径。在形式上,这反映出了当代治理体系中公私边界的进一步模糊,我们已经很难继续沿用传统的公私观念来分析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了。在实质上,这反映出了治理责任的重组,国家被剥离了越来越多的责任,企业则被寄托了越来越多的责任。结果,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企业治理,都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新的公共治理体系中的一个方面。在公私边界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治理责任的重组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是,仅仅将民主原则扩大到企业也并不必然能够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政治规范。所以,究竟怎样的重组才最有利于为当前各国以及人类整体上面对的治理挑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当前的公共治理研究需要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

注释:

① 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New Series, 1937, 4(16), p.388.

②{13} Armen A.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2, 62(5), p.777, p.781.

③ Michael C. Jensen and William H.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3(4), pp.305-360.

④ Sanford J. Grossman and Oliver D. Hart, The Costs and the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 94(4), pp.691-719; Oliver Hart and John Moor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 98(6), pp.1119-1158.

⑤ Raghuram G. Rajan and Luigi Zingales, Power in a Theory of the Firm,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8, 113(2), pp.387-388.

⑥⑦⑧ James G. March, The Business Firm as a Political Coalition,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1962, 24(4), p.663, pp.674-675, p.674.

⑨ Robert A. Dahl, After the Revolution?  Authority in a Good Society,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64-67.

⑩ David Cieply, Beyond Public and Private: Toward a Political Theory of the Corpor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2013, 107(1), pp. 139-158.

{11} 張康之、张乾友:《民主的没落与公共性的扩散》,《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

{12} Mitchell Dean, Risk, Calculable and Incalculable, Soziale Welt, 1998, 49(1), pp.25-42.

{14} Anant K. Sundaram and Andrew C. Inkpen, The Corporate Objective Revisited, Organization Science, 2004, 15(3), p.350.

{15}{16} Mark C. Suchman,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5, 20(3), p.574, pp.577-585.

{17} Andreas Georg Scherer, Guido Palazzo, Dorothée Baumann, Global Rules and Private Actors: Towards a New Role of the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in Global Governance,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2006, 16(4), pp.519-521.

{18} 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edited by Ciaran Cronin and Pablo De Greiff,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8, pp.249-252.

{19}{20} Anselm Schneider, Andreas Georg Scherer,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 Risk Society,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15, 126(2), p.318, p.319.

作者简介:张乾友,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0023;赵钰琳,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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