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非洪水猛兽,渐进改革是正解
2020-04-19张俊鸣
张俊鸣
近期,金融委有关“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的表述引发关注,目前的“T+1”交易机制是否会转变成“T+0”引发市场热议。有评论认为“重启T+0时机已经成熟”,也有观点认为“仍需要时间孕育”。如果从国际接轨和进一步市场化改革的角度看,“T+0”改革确有一定的必要。相比“一刀切”快速实施,渐进改革、分批实施有助于市场交易主体的逐步适应,在改革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T+0”改革有助于接轨国际
全球主要股市除了A股以外,大多实施“T+0”交易机制,而我国的沪深股市也曾经在1995年之前有过三年和两年的“T+0”交易历史。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段时间市场的波动率较大,动辄出现暴涨暴跌的走势,市场投机气氛浓烈。不过,这样的“过山车”走势是否完全归咎于“T+0”,则不无疑问,毕竟当时实施“T+0”的同时还伴随着无涨跌幅限制,同时市场上以个人投资者为主,长期投资的机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事实上,在1995年改为“T+1”机制,1996年12月又设立涨跌停板制度之后,20多年来A股也一直维持较大的波动幅度,直到2016年以来才出现比较明显的收敛。而这样的转变,更多的和机构投资者、长线投资者占比提升有关,并不能完全归功于“T+1”。
在这样的变化过程中,外资比例的提升尤其值得关注。如果说A股对外开放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的话,A股交易制度和境外大部分市场接轨也是迟早的事情。“T+0”在境外股市实施多年,其中的利弊已经展现得很清楚,如果不是利大于弊,“T+0”机制早就在这些市场中被改掉,根本不会成为国际主流。站在和国际接轨、吸引外资参与的角度来看,“T+0”改革是迟早的事情。
“T+0”改革时机逐步成熟
交易机制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与不适合的问题。相比“T+0”,现行的“T+1”机制降低了投资者可自主选择的交易频率,减少投资冲动,因此被一些市场人士视为“保护投资者”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真正保护投资者的方式,是有效打击造假和掏空上市公司,真正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以及让上市公司获得与之基本面、发展前景相适合的估值水平,这些无论是“T+0”还是“T+1”都无法真正解决的,需要其它方面的配套措施来实现。如果说减少自主交易次数就能保护投资者,那么为何不用“T+3”甚至是“T+5”?相反,“T+0”还可以给投资者买入之后当天纠错式卖出的机会,这一“给投资者更多选择权”的交易方式不仅符合国际主流,也是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对散户投资者来说,无论是“T+0”还是“T+1”,整体来说相比机构投资者都是处于相对弱势,这并不能作为改革停滞的借口。相反,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T+0”的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股票的“T+0”实際上是让散户和机构的交易起点更接近公平,即使这种“公平”无法改变投资绩效的差别,但通过更充分的博弈,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有正面的效应。在目前机构投资者占比提升,且存在涨跌停板机制的情况下,实施“T+0”并不会导致20多年前那种大起大落行情的出现,在日内波动可能加剧的同时,日线级别以上的波动反而有望收敛,进行“T+0”改革的时机已经逐步成熟。事实上,在1995年A股从“T+0”改为“T+1”之后,“T+0”并未完全从我国证券市场中消失,除了早年一度风光如今销声匿迹的权证之外,目前尚存的“T+0”品种还有可转债、国债、企业债和部分基金。值得一提的是,实施“T+0”的基金包括了场内货币基金,和境外市场、期货市场、黄金等挂钩的场内基金,这是前几年才陆续实施“T+0”改革的品种。显然,围绕“T+0”的探索和改革一直在进行中,扩大到更大规模也就是在等时机成熟而已。
四层次渐进“T+0”改革
从现行的“T+0”品种来看,日内波动频率差别较大。波动较大的包括可转债、部分境外股市的ETF、原油类QDII基金等,而比较平稳的则有场内货基、黄金ETF等。未来股票如果大规模开放“T+0”,也需要防止过度波动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层次入手:
一、交易品种渐进增加。第一阶段可先从上市首日的新股、已经实施注册制的科创板,以及未来将实施注册制的创业板入手,进行“试验田”性质的改革,观察成效;同时,和三大股指期货挂钩的ETF基金也可在这一阶段启动改革,以确保期货和基金同步实行“T+0”的公平性。第二部扩大至其它基金和ST以外的股票,为了抑制ST的投机,应长期维持其“T+1”的交易机制;
二、投资者准入门槛的渐进下修。在第二阶段“T+0”扩大至ST以外的股票时,可先在融资信用账户实行,这部分投资者需要有50万元资金门槛,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同时融资融券也有特定的标的要求,也相应限缩了“T+0”实施的初始范围。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之后,再从信用账户扩大至所有普通账户,顺势推广到大部分股票;
三、交易频率的渐进变革。一开始“T+0”应当着眼于让投资者日内纠错而非鼓励频繁交易,设定单日“T+0”的次数为一次即可;此后再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增加次数乃至取消;
四、印花税的同步变革。参照红利税的差异化税收安排,印花税也可根据投资者的交易频率进行调整,在目前统一为卖出征收千分之一的情况下,针对日内买卖的买入和卖出征收千分之一的印花税,同时取消持有到下一个交易日之后卖出的印花税,让短线投机者付出更大的交易成本,同时也起到鼓励长期持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