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土建筑挑战和身份认知方式:英国乡村保护的价值认知与保护制度初探*
2020-04-17潘
潘
1 引言
大卫·洛温塔尔(David Lowenthal)曾经指出,遗产(Heritage)在英国看起来很可能与19世纪出现的民族特征和身份的概念有联系,尤其反映在景观(landscape)上[1]。英国的建成遗产保存完好,其村落环境优美的现象背后恐怕有着不断以国家作为文化共同体“应战”国际文化话语权的争夺的意识。在得益于数百年的人文历史积淀形成的先进的保护理念、工业革命以来飞跃性的财力储备、与财力匹配的规划设计与完善的保护体系下,英国在风土建筑与文化景观保护上提交了一份出色的成绩单。中国注重建成遗产保护的历史也为时不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于乡村振兴目标下的建成遗产保护问题,国家持续推进了建成环境综合整治常态化和 “美丽乡村”建设,但整体而言,我国对于风土建筑的保护仍显被动,特别是作为建成遗产薄弱部分的乡村中的风土建筑(vernacular architecture)单体及其文化地景(cultural landscape)的整体保护现实状况堪忧。中英两国对风土建筑的价值认知、发展理念、规划设计、管理方式、参与组织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追溯英国认知、研究、保护风土建筑的历程,探寻风土建筑如何从濒临危机逐渐化为英国民族特征和身份的名片,以及如何通过规划体系的政策进行对建成遗产及其环境变化的长效管控,就如同作为一面镜子,对于现今同样面临着风土挑战和身份认知的当代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英国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英国发生的工业革命将全世界推入工业时代。同时,英国也是最早实现民主制度的西方国家。工业革命之后的英国社会并未继续高歌猛进,反而在文化上陷入一种对于工业化进程的文化内省。耶兹(E.M.Yates)在《英国乡村的演进》[2]一文中指出,英国的社会、经济变化影响了包括乡村在内的英国整体景观,其程度不仅在于深度也在于覆盖区域之广。饱受工业衰退影响的英国政府将就业和增长看作优先的公共议题,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不能以自然环境的破坏为代价,他们对风土建筑的态度开始发生微妙但深刻的改变。所有这些社会变化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深嵌于英国国民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成为英国乡村地区建成遗产保护的强大精神动力(图1)。
图1 St.George for Rural England,该明信片由乡土英国保护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Rural England,CPRE)印刷,宣传“拯救乡村”, 城市化与商业化,工业污染,石油与机器正在侵害乡村圣乔治(St.George)为古老安静的英国乡村而战,代表英国特征,勾画一场善与恶,旧与新,乡村与城市之战
2 英国性的定义过程和身份挑战
从英国自身的历史特征而言,英国人至今仍偏爱乡村与其社会内部结构和历史有着很重要的联系。至9世纪时,土地属于居住于城堡中的各个“王”,这些“王”即领主,居住于城堡之中,并出让一小块土地给农民使用,农民则以耕种领主其余自用地作为交换,领主拥有作物收获权。这样领主+农民=庄园(独立社会)形成,领主掌握着武装,英国国王反而对土地没有实际统治权。1215年的大宪章建立“王在法下”原则,使得王权受到贵族制衡,都铎王朝建立新兴民族国家,官僚系统建成,英国社会的结构的稳定逐渐造成城乡格局的固化。对应的贵族的基业(seat)即坐落于乡村的庄园祖业,类似于自治社会,包括亲属和住宅(House)。在16-18世纪,一份基业(seat)的规模往往有好几千亩以上,土地收入支持乡间居住的所有费用,一个庄园的人口一般在40-50人左右,包括客人、家人和仆人,住宅(House)实际上是一个乡村中经济和生活运营的中心。英国乡绅喜欢居住于乡间自给自足的庄园之中享有权威性是乡村生活在英国受到推崇的重要的内因,这多少为英国保护风土建筑的进程奠定了社会性的结构基础①。
到了20世纪前半叶,英国的地域和民族身份之间的关系加强,英国性(Englishness)通过地域特征和其独特性在国民想象中以国家性的行为被建构起来,文化共同体的建构使得英国的地域主义成了一种有力的神话,帮助形成了民族团结的方式,特别是在内战时期起到很大的作用,也正是英国的地方性有力地支撑了英国的整体聚合,应对了国际局势的变化。通过这一次“民族身份”的定义,风土建筑的社会价值被大大提升。大卫·洛温塔尔(David Lowenthal)特别指出风景对于英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社会意义。他这样写道:“在英国的许多特征物之中,风景是其代表,没有其他任何一处地方会将风景一词不仅仅与景色和生活方式(genres de vie)联系,还将其视作国家品质。”[3]就这种定义英国民族本质的过程,大卫·迈特利斯(David Matless)也作过非常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在英国,景观保存,寻求保护和建设,将乡村视为象征,视为民族特征和身份,这实际上就是在定义英国的本质即英国性(Englishness)[4]。
精英阶层带动下的对于“英国性”的诉求使得不仅仅是农民与土地所有人这些与风土建筑直接相关联的群体作为风土建筑遗产的守护者,随之而来的是公众也开始在一个整体性的社会氛围里逐渐产生对风土建筑的价值认知、由此萌发保护热情、民族身份的自我确认,这一连续性的文化转换过程中,经典保护思想、建筑史、规划制度多个领域的极大丰富和发展,共同抬升了风土建筑的价值,使其关联的保护事业和制度建设顺理成章的得到重视和发展。
3 遗产保护关联领域的发展与风土建筑价值的抬升
英国经典保护思想的拓展带来了对风土建筑价值认知的结构性作用。一方面关于保护的争论导致对遗产保护的公众性注意力和审美品味的提升,另一方面准则、机构、法制等诸多保护制度与实践逐渐被带动发展为不可或缺的支撑力量,也作为事实性的成果保证了更深入更广泛的保护理念与实践的演进。至20世纪初起,乡村里的建筑(群)以及与此关联的自然地景和文化习俗等魅力要素被视作对于国民有益的品质,通过“善性”立法,风土建筑及其环境被作为整体成功地保存下来,这一结果同时也是英国经过浪漫主义思潮洗礼之后保留下来的思想“遗产”的体现。
1982年,布莱恩·格林(Bryn Green)在有关乡村保护的著作《乡村保护》中通过追问 “什么是保护”(What is conservation?)“为什么保护”(Why conserve?)“为谁保护”(Who for?)等系列问题的论证,提出只有伦理和审美意义上的论证才可能为风土建筑(主要指乡村地区)提供真正的哲学基础[5]。
布莱恩所提供的伦理-审美论证在英国风土建筑保护上实现了共存,原因在于首先这一论证是基于长期以来英国发生的文物古迹的反修复-修复之争的一种综合推断法,保护对象由文物古迹转为乡村中的风土建筑。第一重的伦理意义的论证,对应历史角度;第二重的审美意义的论证,对应艺术角度。布莱恩的论证方式中,前者正是一种“反修复”思想出发的尊重历史各时期痕迹,完整保留遗迹的习惯;后者则是源于艺术品修复传统的风格性修复,主张艺术性干预的传统。鉴于风土建筑这一保护对象有别于文物古迹的特殊性,伦理性和审美性在文物古迹上激烈的对立性需要被削弱,化为风土建筑保护之后其哲学基础的同一性。
从19世纪初期开始,接续浪漫主义思潮在英国的艺术和建筑中兴起“如画”(Picturesque)风格,艺术家开始从风土建筑上寻找如画美学中所推崇的饱经风霜的质地,对以风土建筑为代表的快速消亡的乡村图景的兴趣日益浓厚。“如画”是指以绘画的衡量方式来代替原有的古典规则,追求将建筑、园林与自然环境作为整体入画式地呈现。这对乡村环境的美学价值的公众认知、英国城镇体系规划的主导方向都构成了深刻的影响,与此相伴的是师法如画乡村的绘画与建筑实践的热潮。
1810年,如画的追随者使用华兹华斯(William Wordworth)出版的《关于湖区的指南》(Guide through the District of the Lakes)②进行如画游,大量的联想附着于乡村茅舍。茅舍就地取材,非常质朴,代表着“简单生活”(a beatus ille),令人愉悦,渐成风尚,华兹华斯这一19世纪及其之后风土建筑保护运动的开创性文本,同是形成了第一部地形学角度划分的、对于英国风土建筑的记录和评价。
在关于风土建筑价值的抬升上,拉斯金接替华兹华斯的角色,在1837年出版的《建筑的诗意》(The Poetry of Architecture)一书中,在英国首次将风土建筑置于超越了古典建筑的地位,将其断定为承载国家灵魂的实体,书中列举英国、瑞士、意大利和法国的建筑传统,用“诗意”来概括风土建筑所体现的“国家特征”的品质,强调就如一系列方言语汇一样,风土建筑实践通过传达地域性,是民族个性和国家身份的来源。风土建筑中技艺的价值,匠人的技艺与时间一同构成了完整体,工匠方式和工具的原真性无法复制。这些地域化的技艺就如一系列方言语汇一样,风土建筑实践通过传达地域性,成为国家身份的源泉③。
同时期,由于英国社会对于历史及考古学的兴趣扩大,反对当前开发及野蛮的“文物修复”(Restoration),这种因素共同刺激了对于保护来说不可或缺的社会制度进展和保护团体组建。英国约翰·卢波克(John Lubbock)爵士在1870年提出《历史遗迹法案》(Ancient Monument Bill),不久就刺激了第一部保护主义者的立法,即1882年《古迹保护法》(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至1979年《历史古迹与考古地区法》(Ancient Monuments and Archaeological Areas Act)颁布,期间约百余年,英国颁布了多部与遗产保护主题密切相关的法律,包括1909年《住房与城镇规划法》(The Housing and Town Planning Act)、1932 年的《城市规划法》(Town and Planning Act),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1949年的《国家公园和乡村进入法》(National Parks and Access to the Countryside Act)、1967年的《城市宜人环境法》(Civic Amenities Acts)等。
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在1895年建立,作为重要的非政府因素,主张保护事业应当捍卫国家认同与塑造国民性格,其目标是“永久保护全国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美的土地与建筑”,这种基于国家文化战略高度推进风土建筑保护的理念不仅体现在国家信托早期的宣传和组织活动中,也体现在国家法律对乡村自然景观和传统村落遗产公共属性的界定之中。该组织在建立之后,赢得社会普遍支持,顺利接受社会捐赠,具有收购不受重视的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力量。同时,现代保护(Conservation),保存(Preservation),遗产(Heritage)等概念的演进,进一步构成保护发展的逻辑。总之,对风土建筑的保护动机之一可归于伴随对文物古迹保护整体性进程的拓展,也为怀旧(nostalgia)和保护(conservative)的“英式”冲动的表现之一。
3.1 建筑史研究与保护规划的交汇
英国20世纪中期,建筑史与风土建筑保护产生重要交汇,其代表就是尼古拉斯·佩夫斯纳(Nicholas Pevsner)的著作《英国建筑》(The Buildings of England)系列,在1951至1974年之间出版了约46卷。肖恩·奥雷利指出,“佩夫斯纳”成了评价遗产和非遗产利益的重要工具[6],是构成官员评估遗产价值的参考之一。在这套书籍中,佩夫斯纳在一种有深刻预见力的灵感下,以地质、地理、历史等方面构成详细而广泛的背景,描述了“英国建筑”这一庞大的建筑体系,实际上将英国全域的风土建筑作了一次“普查”,被作为指导当地官员衡量某栋风土建筑拆除与否的重要标准。结果必然也导致一些后果,在佩夫斯纳这套丛书地方卷中遗漏的建筑,常被忽视甚至拆除。
这套《英格兰建筑》系列的另一项不可忽视的贡献在于,佩夫斯纳在其中指出了风土建筑的最重要价值在于“舒适性”(Amenity Value),这一关键概念提供了关于风土建筑到底具有什么特殊价值的解答。 “舒适性”(Amenity)指历史建筑、历史环境的特征、外观、布局等方面给人带来舒适、愉悦的生活感觉。这一英国创造的概念,更多指向的是深植于风土建成环境之中的传统气息,指的是自然、历史融合一体的环境中,居民的精神得到陶冶,而地方特色文化将以此作为基础被培育出来。这个词也被某些研究者认为是一种可以识别但是不可定义的概念[7]。“舒适性”(Amenity)可以说是理解英国对风土建筑的关键性价值认知,这一价值被英国保护界充分认识,在英国风土建筑研究和保护的进展中被不断认识和阐释。
在日本,英国的Amenity这一舶来概念也被翻译为舒适性[8],并在80年代被学界认识和接受。日本的学者认为,“舒适性”(Amenity)不是指单一的某种特征,而是许多综合性价值的集合。包含为艺术家悦目,被建筑师称为设计美;经过历史沉淀后形成的舒适亲切的风景;也包含实际的效用,例如居住、保暖、阳光、新鲜空气、家庭氛围等,存在于场所之中。或者可以一言概括,指的是整体上的舒适感,一种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9]
简言之,以佩夫斯纳著作为标志的建筑史研究与保护进程的交汇客观上对英国风土建筑保护发展做出了两项重要贡献,一是以英国风土建筑的谱系整理成果,树立了基本的风土建筑覆盖性的名录作为遗产保护的参考标准,二是建立了风土建筑及其景观整体性的“舒适性”(Amenity)的价值,这一价值被英国的规划体系吸收,进一步保证了风土建筑的保护进程的制度化发展,同时也逐渐被一些注重民族特色地域身份构建的国家比如日本所学习和吸收。
3.2 保护规划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英国保护方面的规划体系发展与拉斯金、莫里斯奠定的文化思想平行,也吸取了佩夫斯纳的舒适性价值的认知,但更进一步的看,地方规划和管理的发展并非基于风土建筑保护的伦理-审美论证,也就是说规划并不太关注特定修复和各种争议原则,而是在处于个人品味、哲学之外的立场承认风土建筑的遗产价值,并主要以善性立法为目标,公共利益为原则,建立一套平行发展的全国性的制度,覆盖到各地方政府,并有利于现代保护实践科学发展的规划体系。
与此相应,英国没有单独设立的风土建筑保护制度,主要通过针对风土建筑关联问题而特设的分立体系和倡议来推进实施,通过多层面的社会联系对风土建筑提供有效保护,大量的具体保护事宜授权给地方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地调动地方和社会组织参与,鼓励各地方因地制宜,依照自身的文化传统和自身情况探索风土建筑保护的模式和经验。
1909年的《住房与城镇规划法》(The Housing and Town Planning Act)[10]作为英国第一部村镇保护法案,就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管控整个英国的公共卫生和住房,维护对公众有利的地方品质,在这一广大的范围内就已经含括了乡村,并在“舒适性”(Amenity)概念下进行认知和管理。1909法案奠定了现代保护的制度基础,以善性立法的维度在制度层面保障了风土建筑保护及价值认知的正当性,也奠定了1940年代以后的法律[11]。
20 世纪 20 年代到 30 年代,是英国的乡村遭受严重冲击的年代,污染和噪音开始侵蚀传统乡村的自然景观和幽静氛围。1926 年,帕特里克·艾伯克隆比爵士(Sir Patrick Abercrombie)出版《英国的乡村保护》(The Preservation of Rural England)一书,对城市到郊区道路两侧带状发展的建筑群蔓延现象提出公开批评。他认为,这种随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城市扩张,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使城镇和乡村之间犹如持续的消费品传送带,缺少明显的分界线;大量商业企业、郊区住宅、广告牌等不断扩张到乡间,严重侵吞乡村自然景观与人文传统,毁掉众多富有文化底蕴和生态涵养功能的传统村落。他因此呼吁成立一个专门的国家性委员会以遏制城市无限制地向乡村扩张的态势,同年10 月 7 日,乡土英国保护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Rural England,CPRE)宣告成立,作为保护风土建筑运动的核心组织,其本身也成为英国的象征,代表着某种英国性(Englishness)④。艾伯克隆比认为,需对都市规划和面积扩大的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英国乡村的“舒适性”(Amenity)环境不受损害,他指出对于乡村的保护与干预应当根据条件选择以下策略:(一)保留保存原状;(二)适当改变但保留其特色;(三)完全重新构筑,但新建筑的特征不能刺眼,应当是积极的、有吸引力的。他还指出,居住在乡村中的人们深以为苦的地方,可能正是外人以为美之处,因此在发展乡村时,预先的科学决策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在新建乡村规划时,有些乡村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发展[12]。
在1947年《城乡规划法》(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1949年的《国家公园和乡村进入法》(National Parks and Access to the Countryside Act)、1967年的《城市宜人环境法》(Civic Amenities Acts)等规划制度化成果中,对于风土建筑的保护动机并非从其本身的伦理或审美价值的“遗产”视角的考虑出发,而是依托于公共利益的视角,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现象,或者可以说,现代“遗产”化的过程本身就已经逐渐消解了纯粹出于伦理-审美角度的个人美学价值论证闭合圈,走向一个更需要进行适当变化,但必须清楚这种变化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保持其主要的价值要素的抉择过程。这部法律在英国沿用至今。
彼得·拉克汉姆(Peter J.Larkham)在《英国的遗产保护与建筑环境》中指出,“保护”(Conservation)是一个相对新的概念。但从个体行动或法规来看,保护已经有相对长的历史。而应用于建筑环境的保护在众多国家都有着较长的历史。在“保护”(Conservation)和“保存”(Preservation)之间还存在着某种混淆。“保存”是较为古老的概念,意思是不需要进行重大改变的保留下来。而“保护”则主要是20世纪用语,意思是需要进行适当变化,但必须清楚这种变化的目的是保持其主要的价值要素。随后,遗产(Heritage)成为一种对过去事物的估值,选择及解释(甚至开发利用)的过程[13]。也有人认为,20世纪末,“遗产”成为一个关键词,也通常是一种负面的含义[14]。彼得·拉克汉姆则认为,“遗产”既不是历史也不是场所,是为大众消费而提供选择和展示的过程。在他看来,遗产是通过对神话、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地方荣耀、浪漫理想或简单市场营销手段而成的一种历史商品[15]。也就是说,“遗产”与“保护残存的历史资源”有着不同的含义,这种概念下提倡的保护与遗产其实是分离的,但是近年来则有混淆的趋势。从早期的“保存”古迹,发展到“保护”整个历史地区,再发展到结合商品化与消费的“遗产”,这三个概念的演进呈现的是逐渐忽视可靠性与历史“正确性”的过程。[16]阿什沃斯(G.J.Ashworth)进一步指出,保护(Conservation)是第三种居于两者之间的路径和方式[17]。过去(Past)经过选择(Selection)成为三种形式,即历史(History)、记忆(Memory)、遗迹(Relics)。这三者经过转译(Intepretation)最终成为遗产(Heritage)(图2)。
图2 阿什沃斯(G.J.Ashworth)关于过去(the past)、历史(history)与遗产(heritage)的逻辑关系的概念框架
这些概念的演进,实际上在英国的立法中有所证明。1947年《城乡规划法》(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使用过“遗产”一词,随后的立法中自动停用。1975年《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the European Charter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简称The Declaration of Amsterdam,即《阿姆斯特丹宪章》)重新使用该词,建筑遗产(architectural heritage)“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以及它们的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目的是唤醒欧洲对共同建筑遗产的兴趣,保护与加强建筑及历史区域的保护。如果说1920-1930年间英国保护所注重的“传统价值”更多出于美学清晰性和怀旧动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英国的保护性立法则已与规划体系一样包含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考虑。2007 年,英国执行欧盟《2007-2013乡村发展规划》( EU Rural Development Policy 2007-2013),以加强乡村保护和经济发展,创建具有活力和特色的乡村社区。2008 年,英国作为自然保护地的土地和海洋面积从1996 年的 230 万公顷增加到 350 万公顷,其中包含传统村落和乡村景观。这些政策举措注定会继续对英国乡村生活形塑和风土建筑保护产生深刻影响,风土建筑及其风土环境的整体保护始终居于英国发展战略的优先选项之中。
4 科兹沃尔德案例研究
中世纪末期的英国仍然是农业国,城市人口仅占总人口的5%-10%,人口基本构成为农民。二战后,英格兰经历的城镇化过程早于我国,英格兰人口5430万,其中有17%居住于乡村,为930万人。二战后英国对乡村保护的具体规划管控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划定保护区、列入名录以及规划开发许可申请制度。在具体的划定保护区措施中,实行ANOB(Area of Outstanding Natural Beauty)“杰出自然美景区”制度[18],这是与风土建筑关联较大的一个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保证了乡村自然美景中的风土建筑的完好,满足公众安静享受乡村环境的需要。这一制度最初由1945年约翰·道尔(John Dower)向政府提出,最终体现于1949年的《国家公园和乡村进入法》。在较为完善的制度层面,实现了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对风土建筑及其村落环境的有效控制和保护目标。英格兰全境有46处ANOB杰出自然美景区,笔者将择取较具有代表性的ANOB杰出自然美景区——科兹沃尔德(Cotswold)作为考察风土建筑规划干预管控的案例进行分析(图3-5)。
图3 科兹沃尔德保护区在英国的区划位置
图4 阿灵顿与拜伯里的建筑均是被包围在景观之中,河谷由林地覆盖(图片来源:作者拍摄)
图5 属于英国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的阿灵顿村排屋Arlington Row(图片来源:作者拍摄)
图6 巴特曼(J.Bateman)在1940年绘制的《科兹沃尔德收割季节》(Haytime in the Cotswold)
在1942年的《科兹沃尔德》(The Cotswold)一书中,马辛厄姆(H.J.Massingham)使用了一幅由巴特曼(J.Bateman)在1940年绘制的《科兹沃尔德收割季节》(Haytime in the Cotswold),画面中,农舍隐藏在峡谷之中,背景则是高地的地貌(图6)。这幅画提示了科兹沃尔德的风土建筑作为构成特殊地貌的元素之一引起精英阶层的兴趣,被建构为理想英国的某种范本。
20世纪开始该地区对建筑开始进行维修和一系列细致的调整。科兹沃尔德地区于1966年被划为ANOB杰出自然美景区,该地区的保护委员会为此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技术准则(图7)[19]。其中,拜伯里村(包括阿灵顿村)保护区范围选定于1971年11月,保护区边界则在1990,1998的两个年份里确定下来[20]。保护委员会认为拜伯里保护区的历史特征是构成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地区的现有性格与外观应当被保留甚至加强,应当拒绝对任何建筑造成破坏,特别是这种破坏影响保护区的性格与外观时。保护区内有90栋以上的建筑被列入保护名录。对于未列入名录的风土建筑,保护委员会则在建筑立面、场地边界、面对公众视野的开放空间上等等,对各种改变和调整进行非常细致的管控;保护区内新建房屋则受到许多限制,建造人需履行科兹沃尔德地区保护委员会的规划建筑技术设计准则,包括建筑风格、建筑材料等等,并按照保护委员会制定的申请许可制度申请,建造符合当地建造传统的建筑。
科茨沃尔德地区保护委员会在规划及建筑设计方面,为拜伯里村和阿灵顿村制定总体设计导则。该导则针对保护地区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制定了具体干预的管控措施。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
图7 科兹沃尔德保护区拜伯里村的保护范围图
(一)外观尺度控制:新建建筑或扩建建筑必须反映拜伯里村传统建筑的总体模式(general pattern)特别体现在规模与尺度比例上,可以进行建筑上的创新,但前提是反映出拜伯里的建筑传统。建筑需与自然融合在一起,避免建筑外轮廓出现在天际线中。大型新建的建筑物,如谷仓、作坊、筒仓,以及工人住宅,应使用低矮,浅色坡屋顶、深色屋身 (典型的灰、黑绿或褐色),以尽可能地使其藏匿在自然环境中。
(二)平面布置:任何新的建筑或者扩建设计,必须以相近于地区其他传统建筑的总体模式,在场地上进行布置。科茨沃尔德地区的乡村街道包含一系列1-4 层高度不等的建筑物。新建筑的设置不应破坏邻里轮廓线,应小心地设计,不破坏街景的围合性和完整性。新建筑可适当增加一些趣味性和多样性,但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不能对邻里建筑造成视觉冲突。作为重要建筑特征的老虎窗,外形不能打断或破坏屋顶的远景效果。该地区的整体建筑特征应在新建筑中得以体现。
(三)风格一致性:新建筑应符合人体尺度,所有扩建应与原建筑的比例和特征保持一致。避免过大的体量。尺度、空间和开口位置应考虑风格的一致性。下层为店面的建筑在材料和色调上应与上层相一致。
(四)细节等重要特征:围墙、栅栏等更新需与周围区域的做法相近,材料与细节上需类似。在使用新技术建造屋顶、梁架以及石材墙时,应贯彻原有比例和尺度,延续传统精神。
(五)材料与配比:建筑材料必须与保护区域内建筑上相应位置的做法一致,且保留一种相近的材料配比。在装饰细节上,应加强细节的趣味性、装饰性以及传统工艺的表达。例如门窗、模具、尖顶饰、其他雕饰,都应立足于当地的石材和其他本土材料,以重新诠释过去的传统。在选材上,石材的大小色泽也应与当地其他建筑一致[21]。
除了对该地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建立普遍性导则外,对那些未列入名录但具有明显地方特征,并对整体环境有贡献的风土建筑,在对其改建、扩建和其建筑外立面、场地边界或者朝向公众的开敞区域发生变化时一并进行控制。对于保护区内的建筑项目申请者而言,具体哪些开发需要申请,哪些不需要申请,政府列出了较为详细的细节内容,含括了十一项管控措施:
图8 科兹沃尔德保护委员会的传统建筑技术指导措施,针对当地风土建筑最重要特征的几处细部,如烟囱、屋顶、老虎窗、门廊等提供详细的建造细部图之一,屋顶做法与檐口细部大样
图9 科兹沃尔德保护委员会的传统建筑技术指导措施,针对当地风土建筑最重要特征的几处细部,如烟囱、屋顶、老虎窗、门廊等提供详细的建造细部图之一,“方石”烟囱细部大样。
图10 科兹沃尔德保护委员会的传统建筑技术指导措施,针对当地风土建筑最重要特征的几处细部,如烟囱、屋顶、老虎窗、门廊等提供详细的建造细部图之一,“毛石”烟囱细部大样
(一)任何面向公共道路的扩建
(二)新窗户和门洞开口的加建
(三)去除或替换现有的窗户、门
(四)任何木质物或细木工出尤其装修的变化
(五)着色、包层的添加
(六)在原来无油漆的石工上上漆
(七)加装卫星天线
(八)前廊、停车口、棚架加建
(九)改变屋顶材料(仅前部屋檐)
(十)屋顶灯光加设(仅前部屋檐)
(十一)拆除、改变建筑前部的围栏或栅栏。[22]
除了建立保护区内的总体设计导则和列举申请保护区内的建筑项目,保护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建筑技术设计准则还包括非常详细的控制条件对应申请条目建筑各部位改变的解释,比如烟囱、屋顶、门窗、门廊、车库、屋顶材料、屋顶灯等。比如对建筑开口则规定,若更换整个窗户的固定框架或新建开口,都需要通过建筑规章(building regulations)审批程序等。[23]若未按此执行,则会面临高额罚款。[24]
除了对细节进行文字说明外,为了使申请者和建造者清晰地了解如何遵循当地建造传统,保护委员会针对当地风土建筑最重要特征的几处细部,如烟囱、屋顶、老虎窗、门廊等提供详细的建造细部图。该技术指导不仅对科茨沃尔德地区的细节建造特征以剖面大样图说明,还对如何使用新材料进行建造传统建筑样式也进行了说明[25](图8-10)。
从科兹沃尔德保护委员会为水上伯顿村制定的总体设计导则中干预和管控措施来看[26],几乎与为拜伯里村制定的保护导则完全一致,但是值得思考的是,水上伯顿村保护的结果却是过度商业化和游客的大量涌入,其热闹非常的场面已失控,这一“过俗化”亦多为英国本国人诟病,究其原因或在于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异和失控,使得包含多种理想乡村灵光般特质(Aura)的丢失(图11)。
图11 今天水上伯顿村过度商业化,失去了安静的村落氛围
总体而言,科兹沃尔德地区多见保存完好的风土建筑和优美的聚落环境,实际上其背后是一套非常严格的保护区房屋建设管控体系和ANOB杰出自然美景区保护制度共同干预下的结果,但是这样严密的制度和英国社会长期沉淀的风土建筑价值认知,并不能保证每一座村镇都能被非常好的保护下来,旅游和商业化对某些村落原生社群结构的冲击依然非常巨大。
5 结论
英国风土建筑的保护首先来源于其别具一格的价值认知。首先,包括贵族乡绅在内的精英阶层对乡村自然景观营造和保护旨趣一直有其社会传统性。第二,赞美自然和乡村生活的浪漫主义者进一步通过包含风土建筑在内的英国风景建构为英格兰的民族身份认知物。第三,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产生地,较早开始对工业文明的进程带来的后果进行反思,风土建筑所在的乡村作为善性立法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的体现,较早的通过制度建立被纳入正当化、合法性的保护框架中。
针对我国风土建筑保护和存续进程存在的各种问题,英国经历的风土挑战和身份认知的建构历程如同一面镜子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启示。首先,英国对于风土建筑“舒适性”(Amenity)价值的推崇提示我们,只保护建筑单体不保护文化地景不是一种理想的建成遗产存续方式,我们需要同时尊重历史的传承、遵循传统村落和自然生态的共生机理,进行整体性的群落保护,在这基础上保留依附于风土建筑物质形态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居俗,风土建筑的普遍性价值才可能彰显。第二,英国对于乡村的成功保护关键在于公众对风土建筑的地域特性和建造传统的尊重,政府管控时对新材料与传统工艺结合有非常审慎的推进方式,并且有相应的严格的制度化管理系统。第三,英国风土建筑的价值认知和保护存续过程获得了包括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中产阶级、精英阶层、历史学家、文化学者、保护主义者、当地社群等多方面的刺激和推动,最终政府通过法律授权国家信托和乡土英国保护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加上地方保护协会,设置了政府、社会组织和保护志愿者在保护中的行动空间和角色关系,将负责决策咨询服务、资金赠予和基于国家利益从事风土建筑资产的收购、保护和开发工作的关联事务进行了组织性搭建。这也启示我们,以乡村振兴为目标的建成遗产存续需要历史学家、考古学者、保护主义者、建筑师、科研组织等知识性力量,这些专家及其组织与政府、当地社群、非政府组织之间交流互动和密切合作是乡村振兴与建成遗产存续真正能够实行的关键机制。
注释:
① 据 Timothy O'riordan.Culture and the Environment in Britain.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Vol.9(2):113-120,1985.统计,英国女王名下拥有的土地超过 40000 公顷,威尔士王子以康沃尔郡公爵身份拥有的土地达 50000 公顷,其他皇室成员拥有土地 20000 公顷,200 多个贵族家庭每户拥有土地在 2000 公顷以上。占人口总数 2%的贵族和乡绅占有国家 37%的财富和 74%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可以由长子世袭继承。这种不公平的土地制度安排却为风土建筑的保护提供了某种便利和可能。
② Wordsworth W.A Guide Through the District of the Lakes in the North of England[ M].Kendal:Hudson and Nicholson,1835.第 五 版 1,edited by E.De Selincourt,牛津,1906,第74页。《指南》始作于1810年,在1810至1859年出版了10个版本,其评判湖区自然景致的标准被认为是延续了如画美学的观点。
③ John Ruskin.The Poetry of Architecture[M].London: George Allen, 1905:7写道:“我们应当这样想,不同国家的建筑是受感情和礼仪的影响的,是与身处的环境相连的,与诞生的天地相通的;我们应当关注那些街道和小屋就像关注庙宇和高塔;而且应该更加关注那些用情感建造起来的建筑,而不是用规则建造起来的”。
④该组织主张通过规划、划分区域、综合配置等方法来规避无限制的城市发展给传统村落和乡村社会带来的严重伤害,保护英国乡村的传统景观,遏制城市的无限制扩张。促成英国很多环境和乡村保护法令的颁布,例如 1947 年的《城乡规划法》(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以及 1955 年的《绿化带建设法》(Green Belt Circular)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