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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突发带来的法律问题, 答案都在这儿!

2020-04-16黄小星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抚养费婚姻法律师

黄小星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受到了影响,其中也包括正在被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困扰的人群。为此,我们针对咨询数量较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综合整理和答疑解惑。

问题一:疫情防控期间取消婚礼,已经缴纳的酒席订金能否退还?

律师解析:突发疫情造成的婚礼取消,新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与酒店方协商变更合同日期。如果不愿变更,想要解除合同,可以要求退款。如果酒店已经投入资金,进行了一些前期准备,比如已经备好婚宴的原材料和酒、装饰用品等,准新郎新娘也应该适当承担,承担比例双方可以具体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问题二:准夫妻因疫情没有能够办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关系是否受《婚姻法》保护?

律师解析:《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所以,即使已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婚姻,仍然属于同居关系。准夫妻还是应该在疫情结束后,尽快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三:夫妻因疫情不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商制定离婚协议并签字同意,是否可以作为疫情结束后离婚登记的依据?

律师解析:《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签订协议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不管原因是什么,不管双方是否签字确认,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该协议均未生效,双方随时可以反悔。离婚与否、孩子抚养权和探视权、抚养费、财产分配等问题,均以最终办理离婚登记的最新协议为准。

问题四:准备离婚的夫妻因疫情而分居两地,是否构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律师解析:“分居满两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法定情形,法院在审判时会予以考虑。但是,分居必须是基于感情不和的原因。如果是夫妻两地工作,或者有一方出外就医等,都不属于感情不和引起的,也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所以,如果仅仅是因疫情被分隔两地,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不能作为判定是否分居滿两年的起算点;而疫情开始前夫妻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则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状态的延续,可以一并计入分居时间。

问题五: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工作,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析: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甚至无收入不意味着没有积蓄,并不是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但是,如确实无积蓄且长期无收入、生活难以为继、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协商减免或者延迟支付,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题六: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突然感染了新冠病毒,另一方是否可以依据这个情况获得孩子抚养权?

律师解析:疫情并不会连续几年长期存在,不会对子女抚养产生长期影响。如果不幸感染病毒,通过治疗痊愈后,也不具备传染性,不应该影响到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法院判定孩子抚养权,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做出裁判。

问题七:疫情防控期间,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以疫情为理由拒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吗?

律师解析: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均有程度不一的隔离观察、封路、封闭或者半封闭管理小区等措施。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自疫区或正处于医学隔离期,或者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一起处于医学隔离期,或者子女居住在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以上特殊情况下进行探视,不利于孩子的身体健康或者客观上无法实施探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暂时中止另一方探视权,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恢复。

问题八:疫情防控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大额捐款至疫区,其行为有效吗?

律师解析:丈夫或妻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法律名词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因超出生活需要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重灾区,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虽然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但是,原则上这种赠与应当认定有效。

如果未捐款一方认为捐款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

问题九:离婚诉讼上诉期是否会因疫情而延长?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举例来说,比如某离婚诉讼上诉期最后一日是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期间的,上诉期最后一日为春节假日后原定上班日期(2020年1月31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那么上诉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2月3日。如果上诉期最后一天并不是卡在节假日,那么上诉期不会因为疫情原因而延长。

问题十:疫情防控期间,不受疫情影响的权利行使时间包括哪些?

律师解析:《婚姻法》规定的许多权利行使时间都是除斥期间(法律名词,意思是固定期间),不会因为疫情的影响而中断、终止或延长。比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后一年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婚姻撤销权(受胁迫的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离婚协议变更或撤销权(离婚后一年内)。所以,相关人士如果需要提起以上诉讼,一定不要因为疫情尚未结束而掉以轻心,应该及时起诉。如果因为疫情而无法到法院现场立案,可以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多种方式,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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