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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疆青少年犯罪原因探析及预防对策

2020-04-15韦性如孜比布拉司马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南疆新疆犯罪

韦性如,孜比布拉·司马义

(1.新疆大学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46;2.新疆大学 绿洲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新疆 乌鲁木齐830046)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在迈向现代化的征途中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出现了新的世界性社会问题,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频繁出现[1]。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及生活节奏的改变,青少年犯罪特征呈现出的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目前,国家和社会已将青少年犯罪列为预防司法犯罪的重点对象,将如何为青少年创建一个有利于其成长的社会环境列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工作,将怎样合理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列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任务[2]。

美国著名学者赫希的“社会控制论”认为犯罪的产生受社会作用的影响:“任何人都有可能犯罪,但是个人犯罪的动机是受传统社会的约束,当这种社会约束薄弱或被打破时,犯罪行为就会产生,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3]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一方面外部环境的激励对青少年的学习行为形成外部强化,另一方面青少年还可以通过观察获得学习行为,因此,社会环境中的群体作为青少年学习的对象,要从激励和榜样两方面加强自身行为。国内关于犯罪的研究中,肖剑鸣等认为应重点研究犯罪圈以及与各犯罪圈之间的社会环境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4]。社会学家严景耀阐述了社会变迁中犯罪现象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提出“犯罪是文化的产物”[5]。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学家主要从家庭关系、社会环境、学校教育、文化交往等方面来研究青少年犯罪,寻找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和预防治理措施,并在教育、引导问题少年走向正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6]国内外大多数研究者是从犯罪学角度来研究人类犯罪,鲜有学者单独就新疆南疆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分析南疆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并提出防控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抑制并消除犯罪贡献一份力量。

二、南疆青少年犯罪现状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本研究数据主要来自人民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新网、天山网和南疆五市人民政府网,以及《新疆统计年鉴》(2005-2017年)中《历年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新疆主要年份婚姻登记情况》《国家级贫困县名单》《新疆各地州、市、县农村基本情况》等资料,以及通过走访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新疆工读学校等地获取的与南疆青少年犯罪有关的数据。本文应用资料分析法和个案访谈法分析南疆青少年犯罪状况及成因,从犯罪社会学的视角对南疆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定性分析。

(二)南疆青少年犯罪现状分析

我国刑事法学观点指出青少年犯罪年龄一般指14-25周岁,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以14周岁为起点。《新疆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5-2017年新疆刑事案件总数和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均呈波浪式变化,但是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见表1)。在这13年间,新疆刑事罪犯人数共445366人,青少年罪犯人数共186034人,占刑事罪犯总数的41.77%。青少年罪犯人数从2005年的21750人下降到了2017年的7734人,刑事案件中青少年案件的比重也从2005年的53.24%下降到了2017年的22.13%①本数据来源于《新疆统计年鉴》。,虽然下降趋势可喜但是犯罪数量依旧庞大。

新疆工读学校是一所集收容、救助、矫治于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矫治场所。走访新疆工读学校发现,北疆青少年罪犯较少,其中大部分的青少年罪犯来自于南疆;从其他省、市、自治区遣送回疆的流浪儿童中,和田、喀什、阿克苏籍的流浪儿童约占80%。另外通过访问南疆地区便民警察了解到,南疆青少年罪犯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18-25周岁,且大多数青少年罪犯曾发生偷盗行为。因此,南疆青少年犯罪问题依旧突出,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尤为重要。

表1 2005-2017年新疆青少年刑事犯罪数量及所占比重统计表

三、南疆青少年犯罪原因探析

(一)家庭环境对南疆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提出,“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有关数据表明,青少年犯罪率与家庭关系健康与否有着紧密的联系,如父母双方离异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率是健康家庭的4.2倍[7];在对西班牙青少年的一项调查中发现,缺乏父母监督的家庭环境是与青少年犯罪最密切相关的变量[8]。新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卡斯木·吐尔逊表示,他接手的6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其中有4名青少年罪犯来自离婚家庭。在对新疆救护中心的青少年进行调查中发现,问题少年数量多与高离婚率密切相关。2007年新疆结婚与离婚比为38.23%,2009年登记结婚的有265524对夫妻,登记离婚的有88260对夫妻,结婚与离婚比十年中的最低值为33.24%,到2013年结婚与离婚比首次突破40%,2016年结婚与离婚比为43.75%,约为2009年的1.32倍。因此,可以看出新疆的结婚与离婚比大致呈现波浪式的增长态势(见表2)。

表2 2007-2017年新疆家庭婚姻情况统计表

巴甫洛夫的阳性强化法认为,青少年会因父母奖励而加强为人们所称赞的行为,因惩罚而减少不为他人所认同的行为。由于南疆的计划生育政策较为宽松,很多家庭子女众多,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管教孩子或者管教粗暴,从而导致一些青少年缺乏管束走向犯罪。新疆救助管理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父母养而不教的家庭培育出的青少年犯罪发生率为17%,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以及父母双方离异而家庭重组的青少年犯罪发生率为25%。[9]完整的原生家庭遭到破坏,粗暴的管教方式,淡漠的亲情沟通,成为诱导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经济条件对南疆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政府公布的新疆各地州人均支配收入的数据表明,新疆南北疆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差异(见表3)。南疆地区干旱少雨、风沙频繁、自然灾害频发、水资源分布不均、生产生活方式粗放等,导致第一、二产业发展缓慢,人民经济收入不高。2017年,全疆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9975元、30775元和11045元,而南疆地区只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疆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喀什地区等四个地区均未达到全疆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南疆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是导致人民贫困最主要的原因,其中政府补贴是主要的经济来源。随着贫困家庭青壮年外出务工人群的增多,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犯罪比重在加大。据统计,由祖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看护的留守儿童超过50%,高龄、低文化素质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无法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良好的辅导和监护[10],缺乏辨别力的未成年人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滑向犯罪的深渊。一项2000年对新疆流浪儿童的调查结果表明,有463名新疆籍流浪儿童被疆外遣送回疆内,其中留守儿童或流动人口子女的流浪儿童占比46%,阿克苏、和田、喀什籍的流浪儿童占比80%,且大多数儿童都曾实施过盗窃行为。[11]

表3 2017年南疆五地州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受教育情况对南疆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对于青少年来说,学校在他们的成长路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学校的“教”与“育”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因素。赫希在他的著作中就受教育情况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做出了具体阐述:学习能力差→学习成绩不好→厌学辍学→受教育程度低→流落社会进行青少年犯罪。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罪犯所具有的共同特征表现为:在校成绩差、行为不端、学校和老师对其放任不管,这很大程度上将他们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12]。对新疆青少年罪犯受教育水平的调查结果表明:南疆青少年罪犯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其中2011年,具有小学、初中学历的占比86%;2012年,具有小学、初中学历的占比88.1%;2013年,具有小学、初中学历的占比83.6%。[13]另一项针对新疆工读学校在读的392名流浪儿童的受教育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流浪儿童是文盲的占比20.66%,小学文化水平的占比45.66%,初中文化水平的占比32.65%,高中文化水平的占比1.02%。[14]分析以上数据发现:第一,流浪的高发期在小学和初中教育阶段,占比80%左右;第二,只有1%的流浪儿童接受过高中教育。[15]“罗森塔尔效应”指出,教师对学生的期望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相关资料显示,南疆问题少年大多学习成绩差而得不到老师关心,部分是因为受到老师的辱骂或歧视,从而产生厌学情绪,流落社会被不法人士拐骗进而走上犯罪道路。总之,受教育水平高低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深远,缺乏教育对青少年的危害巨大。[16]

(四)社会帮教与司法运作衔接不畅及社区预防不到位对南疆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近年来,南疆预防青少年犯罪系统已逐渐形成一整套完整、正规化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但是对曾经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司法机关和社会基层组织之间的衔接仍缺乏密切性。[17]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刑释解教青少年走出监狱或管教所后,因矫正机关没有及时接到服刑监狱和管教所的刑释通知而无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及帮扶,这使得极少数刑释青少年沦为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从而加大了他们二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刑释青少年的重罪率。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个体的内在需要和外部激励相结合才能提高个体动机强度,达到激励效益,而社会群体给予的期望与赞美是刑释青少年实现自我的有效方式。正如2019年新疆白皮书中所说,对于受极端思想影响且罪行较轻的人员,社会群体需要用拉的形式而非推的形式,用关爱的态度而非嫌弃的态度,用挽救的方式而非惩罚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帮扶教育。另外,对刑释、解教的青少年,社会中总是存在“有色眼镜”,伸出援手拉一把的社会爱心力量仍有待于发展壮大,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社区矫正人员有限、任务繁重以及缺乏可用资源等问题使开展符合青少年特征的社区矫正工作受阻等共同导致社区预防不到位。

(五)社会环境不利因素使得南疆青少年社会化过程受阻

青少年正处于可塑性很强的年龄阶段,社会环境对他们“三观”的形成,及内在想法、外在表现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诱使南疆青少年犯罪的社会不利因素如下:(1)腐朽思想侵袭。南疆部分青少年的思想观念受西方思潮和社会中“灰色污染”等一些腐朽堕落的风气的影响,遵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相信读书无用论,这些不良社会风气使青少年严重缺乏社会认同感,从而增加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2)文化污染危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流传于网络、音像、书刊中的消极内容对社会产生许多负面能量,尤其是违背国家政策、歪曲事实的新疆问题教材对相当数量的南疆青少年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青少年的文化观还没有形成,因此极易受到感染。(3)“口里齐”危害严重。在南疆的农村有一些人被称为“口里齐”,他们打着去内地学手艺、做生意的幌子暗中引诱青少年干违法犯罪的勾当,借此方式发家敛财;[18]他们教青少年如何去偷窃,如何逃避公安干警的审讯,很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南疆青少年由于文化水平低,听不懂汉语词汇,面对审讯的干警他们以装聋作哑、“打游击”的方式抗拒回答,这就造成了审讯困难。

四、南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本研究通过分析新疆青少年犯罪现状,得出南疆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环境、经济发展、学校教育、社区预防、社会帮教与司法运作衔接是否畅通以及社会环境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本文从家庭、经济、学校、社区预防与帮教、社会多层面出发,五位一体,联防联控,积极寻求预防南疆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方法。

(一)强化和优化家庭教育

当“阳性强化法”被用于家庭教育中,期待效应就会显现。父母要自觉承担起教育孩子的家庭责任,积极培养和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定期开展“家庭交流会”,常带孩子参与亲子活动,时常和孩子进行面对面、心与心的交流沟通,让他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父母要重视言传身教的作用,加强自身思想、品行、作风建设,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与子女维持良好的亲子关系,用合理的管教方式鞭策孩子健康成长,以平等的、民主的、宽容的教养方式取代权威、家暴、放任的管教方式,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感情不睦的双方父母要尽量减少摩擦纠纷、尽量避免离婚从而为孩子打造完整的家庭环境,单亲家庭的孩子需要父母一方给予更多的关注来弥补缺失的关爱,这样才会少一些因家庭问题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青少年。

(二)深化改革创新南疆经济发展新思路

目前,国家已把南疆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列为重点任务,加强对南疆贫困县的扶贫力度,使贫困家庭的教育不再是负担,帮助贫困家庭的孩子实现受到良好教育的愿望,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南疆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水平,给予南疆贫困家庭特殊的物质和教育援助,使南疆青少年不再因为家庭贫困而被迫辍学。预防青少年犯罪比惩罚更高明[19],防止留守儿童犯罪应做到预防和教育两手抓,村委会及其干部要积极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网络的形式与监护人加强联系,不定期对留守儿童潜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并设置求助站和求助热线给予其特殊帮助以达到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目的;教育罪错留守儿童需对其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深入探寻导致其罪错行为的原因并合理干预等。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

首先,学校要摆正德育在教学中的位置,不能只教书不育人,落实“德育为先”的育人方针,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健康发展,全方位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使之发挥作用;其次,优化师资队伍,教师要切实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罗杰斯人本主义理论强调,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看待自我能力,教师对于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多些鼓励少点批评,使他们从心底里增加学习的兴趣规避厌学情绪进而提高学习成绩。最后,面向青少年有针对性地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并丰富“法治进校园”、法律讲座等活动,让青少年学法、知法和懂法,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抵制不法诱惑,牢固思想道德的笼子,用法律的标杆丈量自己。学校可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制度、重点抓教学质量和个性化管理来提高升学率,让更多的南疆青少年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南疆青少年受教育程度从而降低犯罪发生率。

(四)加强司法部门与社会帮教的合理衔接,提高社区预防能力

当刑释青少年走出服刑监狱及管教所时,服刑监狱及管教所应及时下发刑释通知给矫正机关,要求其对刑释青少年进行重点监控与跟踪,以防止其进行二次犯罪;政府部门需强化司法部门与矫正机关的合作,培养专业人员对刑释青少年进行监督帮教工作,使青少年社区矫正正规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帮教基地,发挥学校、社区、村委会、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等在社会帮教中的作用;在社区矫正开始阶段,村委会及居委会以家庭问卷及访谈的形式对刑释青少年进行记录、存档,对家庭不健全、曾遭受家暴的刑释青少年尤其需重点关注;在社区矫正完成阶段,学校、村委会及社区应对其后续跟进调查与反馈,并运用社会支持体系帮助青少年获得学校教育或就业的机会,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和心理咨询以确保解除矫正措施与回归社会的顺利衔接。

(五)创新社会管理制度,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

净化社会风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风尚,使青少年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来培养青少年的荣辱观和社会道德观。研究发现,拥有越强社会归属感的青少年,其犯罪的可能性越小。[20]因此,应为南疆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就业支持、失业帮扶等社会服务,使其拥有强烈的社会认同感;净化文化环境,优化网络、网吧、音频视频及出版物等文化传媒的内容,杜绝不良信息及问题教材对青少年的思想侵蚀毒害,在社交媒体、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周围等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南疆青少年人犯罪的预防中来。南疆公安部门不仅要加大对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打击力度,本着“打早打小”的原则坚定不移地将不法现象彻底消除,而且要与内地警方紧密配合,不定期地对内地各个城市的娱乐场所进行严格排查,试图将他们一网打尽。南疆地区应紧紧依托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继承中弘扬、在弘扬中创新,实现优良的传统文化与青少年的思想品德的完美结合,让社会主义道德观在南疆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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