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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违约问题的法律研究

2020-04-14崔艺潆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2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网约车法律

崔艺潆

【摘 要】当前,网约车逐步成为大众出行的一种选择。网约车虽然逐步适应了市场需要,但是仍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文章从网约车自身的特点入手,分析违约的主要形式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违约责任;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2-0247-02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数字化。网上订餐、网上约车等服务也应运而生。互联网的普及使大众生活更加高效便捷,网约车借助新技术手段也克服了传统出租车的局限,促进了社会进步,体现了资源共享的理念。

1 网约车的特点

1.1 可控性强

网约车的乘客可以在线上提前预约乘车时间,也可以随时打开手机匹配附近车辆。不仅缓解了乘客在特定时段打不到车的焦虑,还可以控制出门时间。在快节奏生活方式下,出门即可上车为上班族腾出了休息和娱乐的时间。网约车的收费制度也不同于传统出租车,乘车价格在打车软件中计算,乘客可以提前知道本次乘车的费用,不会出现明显绕路而漫天要价的情况。此外,各大平台为争抢市场,纷纷推出不同的优惠政策,乘客可加以比较后选择适合自己的平台为其服务。

1.2 交易数字化

互联网专车利用互联网信息打破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将原本松散的信息收集、传达,并将实时信息进行匹配给供求双方,所有交易行为都在平台以数字化的形式完成。网约车平台及时地提供交易信息,一方面迅速地解决了乘客的出行需求,另一方面也使司机便于掌握乘客的出行需要。

1.3 介入第三方平台

所谓网约车,是指利用GPS导航系统和LBS等技术,对用户供求信息进行高效聚合,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服务及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新型商业交通运营模式[1]。网约车平台通过大数据对乘客提供的信息深度分析计算,为乘客提供最适宜的行车路线,让乘客享受智能、高效、便利的乘车体验[2]。

2 网约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

网约车通过互联网以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在网约车平台建立合同关系。相较于传统的客运合同,其违约的形式更为多样化;违约形态主要可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积极侵害债权[3]。

2.1 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因主观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客观上不存在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在网约车合同中,违约成本较低,无论司机还是乘客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乘客的拒绝履行是指乘客在发出要约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在乘车地点等候上车,而是选择其他车辆或更改出行方式。该行为既浪费了司机的载客机会,也会对其油量造成损耗。司机的拒绝履行是指司机在接单后无故取消订单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没有正当理由被通知取消订单的情形,路途较远、天气恶劣或为获得更多盈利都可能造成司机拒绝履行。

2.2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即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约定地点的行为。在上下班高峰期,时常发生。在网约车合同中,司机与乘客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合法利益均应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乘客的违约行为对司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应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超过规定的时间需向司机支付赔偿费用。在司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乘客的乘车利益同样受到损害,可能还会因此造成更大的人身及其他财产利益损失。

2.3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客观上不具备履行的能力而无法履行。在现实生活中,司机可能因车发生事故、出现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乘客可根据与平台签订的合同主张损害赔偿或者通过协商解决。相较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的司机主观过错更小,且平台提供便利的沟通手段,更加便于矛盾的解决。

2.4 积极侵害债权

积极侵害债权也可称为瑕疵履行或不当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并未完全符合合同中的规定,虽完成了合同义务而未满足合同目的或其履行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利影响。网约车平台接到的投诉中有大部分投诉涉及司机的不当履行行为。对乘客进行骚扰、开快车、随意改变乘车路线等行为都是不当履行的具体表现,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网约车合同违约成因

3.1 违约成本过低

滴滴打车在其发布的规范中规定,司机以各种原因在接单后单方面取消订单的,3天内禁用打车软件。乘客在逾期不支付打车费用时,平台也只是使用短信提醒,其代价不过是交费前不可使用该软件。违约成本过低会降低人们的规则意识,在任何行业中,都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维持其正常运行,而是否自觉遵循规则决定规则所起到的效应。打车软件的违约成本过低,会使人们漠视其合同义务,无视其在网约车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违约事件频频发生。

3.2 惩罚机制过于单一

目前,当事人虽然维权意识加强,但是对于大多数的违约行为,只能通过平台进行投诉。而依据目前的惩罚机制,司机即便频频违约,最为严重的后果无非是责令退出平台,其仍可换另一家公司进行注册载客。这种单一的惩罚机制会使某些司机有恃无恐,不必担心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代价。对于携带个人情绪开快车、对乘客辱骂等严重行为,仅仅依靠客服化解效果甚微。乘客的投诉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影响用户体验,同时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形同虚设。因此,要完善网约车的惩罚机制,加强法律监管,依靠多方力量共同整治,为乘客安全出行提供保障。

4 网约车违约问题的完善对策

4.1 落实网约车平台的责任人地位

乘客向网约车平台发布用车需求,网约车平台为其匹配合适车辆,二者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当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对方均可主张违约责任。司机虽直接为乘客提供服务,但未与乘客直接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在乘客认为司机的行为违背合同约定时,只能向与其签订合同的网约车平台主张违约责任,当乘客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网约车平台應按照合同法承担责任。

4.2 建立专业的审查机制

网约车司机是直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整个行程是否安全舒适取决于司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了避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一些打车软件如优步选择将背景调查工作委托给专业从事录用人员调查的公司。通过专业的检测项目对司机进行审核,其中包含犯罪记录、驾驶记录及心理状况等方面的审查。除了资质审查,平臺还要对司机进行定期的考评,将驾驶水平、道路熟悉程度、应急状况处理水平和服务态度纳入考评体系。平台通过各项考核提高入职门槛,从源头减少乘客的顾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机的安全。

4.3 建立联动司机档案

司机的素质是网约车合同能否正常履行的重要依据。平台的投诉记录中存在着大量拒单、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对乘客进行辱骂等现象,许多乘客对司机的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质疑。某些司机之所以肆意妄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谋好了退路。有鉴于此,净化网约车环境,应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将客户的投诉记录详细记录在司机的审查记录中,各个公司之间彼此联动整治合力形成对司机的约束,保障乘客安全舒适地出行。

4.4 实现网约车实名制,将乘车记录记入征信系统

无论是乘客还是司机,在注册软件时,都应当实名制注册,并将其违约失信的行为记录到征信系统中。一旦司机违约,则会降低信用积分,影响其信贷申请,还会对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不利后果。乘客还可进入征信系统查询司机的信用等级,信用度较低的司机可能面临接不到单的情况。同时,司机也可过滤掉有不良记录的乘客,如果乘客违约次数较多,可能面临无人接单的局面。

5 结语

网约车是利用网络技术将传统行业改革创新的新时代产物,它的出现实现了司机与乘客之间信息的对接,既满足了乘客的乘车需求,也降低了司机的空车成本。乘客可按照意愿选择出行时间、司机可选择是否接单,提高了行业自主化程度,反映出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然而网约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引导和规范,着力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促进网约车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傅蔚冈.“互联网+”与政府规制策略选择[J].中国法学评论,2015(2).

[2]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J].法学杂志,2016(12).

[3]韩松.合同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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