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脑开窍针法配合偏瘫康复训练对脑血管后遗症患者神经功能康复的作用
2020-04-14李水清
李水清
【摘 要】目的:评价醒脑开窍针法及偏瘫康复训练治疗脑血管后遗症患者的康复疗效。方法:将我院康复医学科2017年1月~2019年10月收治的40例脑血管后遗症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实验组,2组患者均采用常规药物治疗和偏瘫康复训练,实验组增加醒脑开窍针刺治疗。结果:3个疗程后,2组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均降低(P<0.02),FMA、MoCA评分均提高(P<0.01)。实验组神经功能缺损评分低于观察组(P<0.05),FMA、MoCA评分均高于康复组(P<0.05)。结论:醒脑开窍针刺加偏瘫康复训练有助于促进缺血性脑卒中神经功能恢复,改善运动、认知功能障碍,提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醒脑开窍针法;偏瘫康复训练;脑血管后遗症;功能障碍。
【中图分类号】R24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8714(2020)03-0-02
我国脑血管疾病的致残率和病死率已经处于各种疾病首位,同时脑血管疾病年轻化趋势越发明显,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1]祖国医学的针刺疗法对脑卒中治疗具有历史悠久、疗效确切、简便安全等特点。本研究将醒脑开窍针刺加偏瘫康复训练运用于脑血管后遗症康复治疗,以判断其有效性及其治疗优势,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我院康复医学科2017年1月~2019年10月收治的初发缺血性脑卒中患者40例。急性期均接受常规药物治疗,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康复组和实验组,每组20例。实验组男12例,女8例;平均年龄(60±7.68)岁。观察组男10例,女10例;平均年龄(55.48±7.96)岁。2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等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治疗期间,2组患者均接受常规内科治疗、常规康复训练和环境干预,实验组增加针刺疗法。常规康复训练,以Bobath疗法和运动再学习疗法相结合为原则,主要包括良肢位摆放、翻身训练、关节被动活动、桥式训练、起坐训练、坐站训练和行走训练。每天治疗1次,每次45~60min。每星期一至星期六连续治疗6次。每个星期为1个疗程,连续治疗3个疗程。
另外着重实施针刺疗法:针刺疗法采用醒脑开窍针法。取穴:内关(双侧)、人中、三阴交(双侧);辅穴:极泉(患侧)、尺泽(双侧)、委中(双侧)。针刺方法:内关直刺15~30mm,手法采用捻转提插泻法;人中沿鼻中隔方向斜刺10~15mm,手法采用重雀啄法,以眼眶湿润为宜;三阴交沿胫骨内侧缘斜刺30~50mm,手法采用提插补法;极泉取穴沿经下移1~2寸,避开腋动脉,直刺30~50mm,手法采用提插补法,以上肢抽动为宜;尺泽直刺30mm,手法采用提插泻法,以前臂和手指抽动为宜;委中直刺15~30mm,手法采用提插泻法。疗程:每天针刺1次,每星期治疗6次。每个星期为1个疗程,连续治疗4个疗程。
2 统计学分析
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22.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计量资料(x±s),进行t检验。P<0.04表示具有显著性差异,P<0.01表示具有极显著性差异。
3 结果
3.1 2组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比较
如表1所示,治疗前,2组之间神经功能缺损评分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治疗后,实验组神经功能缺损评分低于康复组(P<0.05)。
3.2 2组患者FMA评分比较
表2示,治疗前,2组之间FMA评分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治疗后,实验组FMA评分高于康复组(P<0.04)。
3.3 2组患者MoCA评分比较
治疗前,2组之间MoCA评分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治疗后,实验组MoCA评分高于康复组(P<0.04)。如表3所示。
4 讨论
本次研究显示:治疗后,观察組神经功能缺损评分、FMA评分、MoCA评分、MBI评分均显著优于治疗前(P<0.01)。提示:偏瘫康复训练可促进脑卒中患者神经功能恢复,改善运动、认知功能,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既往研究显示:环境干预可增强神经生长因子、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神经营养因子-3、神经再生相关蛋白等分泌,诱导突触递质释放和传递的效率,形成长时程增强作用,增强神经干细胞增殖,增加树突棘数量,实现神经元结构和功能重组,促进运动、感觉及认知功能恢复。
选用不同康复治疗技术和方法相结合用于脑卒中康复治疗,可取得更为满意的疗效,亦是脑卒中康复治疗未来发展的趋势。醒脑开窍针法和康复训练介入时机、治疗时间、强度及其机制仍需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春娟, 王伊龙, 李子孝, 等.初级卒中中心建设标准(2011更新版)[J].中国卒中杂志, 2012, 7(8):646.
[2] 王陇德, 王金环, 彭斌, 等.《中国脑卒中防治报告2016概要》[J].中国脑血管病杂志, 2017, 14(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