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现场检查更胜督导?
2020-04-10泰奇
泰奇
截至目前,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共有89家,26家IPO失败,其中有23家终止审核,两家在过会后主动撤回材料、终止注册,一家不予注册。23家终止审核的企业中,有20家在上会前主动撤回申请材料,3家上会未通过。笔者认为,这或许说明科创板注册制实施取得不错效果,将部分信息披露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拒之门外。
此次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中,上交所采取了以问询和现场督导相结合的审核方式。针对招股书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交所通过一轮或多轮问询,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丰富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问询审核中发现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未能说清的重大问题,上交所启动了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现场督导工作,通过调阅资料、证据核对、人员约谈等方式,着重了解保荐机构对相关申报项目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核查把关是否到位,要求其做出相应说明或者做出补充核查。
上交所的问询和现场督导,当然会逼退或吓退一些企业。有些发行人可能由于信披不充分、不具备科技含量、缺乏核心技术或者核心技术不突出等原因,無法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只能在上会前撤回申请。
不过,对于上交所的现场督导手段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科创板主要政策资料库中笔者没有找到“现场督导”的提法,而只有“现场检查”的提法。《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本所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由上可知,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抽签抽中的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二是上交所在发行审核时觉得有问题,可以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此前上交所表示,“现场督导”侧重于保荐机构,有别于通常进行的对发行人的全面现场检查。也就是说,“现场检查”的内涵与外延,要比“现场督导”要宽,前者应包括后者,前者检查的内容或更广、更严格。
在笔者看来,上交所对发行人的抽查或现场检查,或许要比对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要重要得多,保荐机构的相关材料仍然比较虚拟,若要追根溯源、眼见为实,自然是现场检查发行人更来得牢靠。既然《规则》规定上交所可抽查发行人,建议上交所或应遵循《规则》规定,强化对发行人的抽查或现场检查。
目前《规则》没有规定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这方面或可借鉴证监会《关于做好首发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要强化对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检查,在审核时发现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明确线索的,转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科创板也实行IPO财务抽查打假制度,投资者苦财务造假上市久矣,就是要由此揪出发行人的财务造假上市行为。
目前上交所对发行人问询以及对中介机构“现场督导”,让一些发行人知难而退,但发行人等法律责任或可逃脱、也似乎未见相关部门追究。上交所曾指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审核问询回复内容一经披露,对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对造假上市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已经发行的,由发行人回购证券,或由控股股东、实控人买回证券;第一百八十一规定了对造假上市发行人等行政处罚措施;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对造假上市保荐人的行政处罚措施。笔者认为,要依照这些条款,强化对造假上市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
总之,注册制的核心是要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只有将信息披露造假责任追究到位,将法律规则落到实处,才能倒逼各类市场主体各尽其责、各归其位,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才会高度重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注册制的实施才有更为坚实的执法保障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