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亲属相容隐思想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影响
2020-04-09曾卓
摘 要:在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后,亲属相容隐制度生命力旺盛,同时也证明出了上到统治的阶层,下到社会民众,对此制度都有一定的认可和赞同,让其发展的空间不断的扩大。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此项制度被彻底的废除,但是其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在思想理念层面上存在的影响仍旧存在着,其不仅仅有与人情伦理相符的一面,同时还有对法制破坏的一面,此外对于新时代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关键词:亲属;相容隐思想;司法实践;影响
一、绪论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中存在着亲属相容隐思想,该思想主要是西汉宣帝颁布诏书,对其进行法律话以后,经过魏晋南北朝等逐步的发展和不断的完善,在唐朝的时期作为健全的制度来使用,随后经过了长达几百年的朝代更迭以后,在《中华民国刑法》中对其也进行了全面的保留,因此现阶段在中国台湾地区仍旧有对亲属相容隐的思想进行使用。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在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后,亲属相容隐制度生命力旺盛,同时也证明出了上到统治的阶层,下到社会民众,对此制度都有一定的认可和赞同,让其发展的空间不断的扩大。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此项制度被彻底的废除,但是其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在思想理念层面上存在的影响仍旧存在着,其不仅仅有与人情伦理相符的一面,同时还有对法制破坏的一面,此外对于新时代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二、容隐思想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容隐思想使人们在涉讼时多注重人情思考而漠视法律的规定
对于血缘关系来讲,是人类自出现以后就形成的,且不能够改变的自然关系,因此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就要对此种关系所带来的冲击产生的反应进行综合的考虑,在社会民众的心目中,情和法两者之间的地位不断的被平衡,同时有存在不断的失衡情况。因此当代的法律对于涉及血缘关系的犯罪也进行了相应的协调,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与家庭亲属有关的一些罪名,现实中也是對伦理人情关系的考虑,将现代法治的顺人情而行给与了体现,对于亲属之间的亲情关系可能够存在着互相隐私和谅解的可能性没有考虑。但是因为中国社会中,其传统思想的惯性产生的影响,让中国的民众自身具有较强的贱讼意识,对于家庭中的面子和声誉等等问题特别的重视,因此就造成了原本相对较小和较低的问题,因一方的忍耐无底线出现不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进而出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例如家庭中的老人遭到了子女的遗弃,为了对亲属的关系和名誉等有效的顾忌,老人也就没有第一时间使用法律的武器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障,所以就出现了自杀或者是病死的等等情况。此外较多的夫妻关系中出现的家庭暴力等问题,因对夫妻之情顾忌,对对方不断的忍让,在积累了大量的怨气之后,让其出现了大爆发的情况,甚至出现了一方死亡的情况。除此以外,在我国还存在着家庭成员包庇犯罪的情况,家庭成员中的一个人犯罪以后,全家动员对证据进行毁灭,还会对证人进行干扰,此外还存在给逃匿的犯人提供财务和住宿等等。现阶段国内的法律对于伪证罪和窝藏包庇罪,以及毁灭证据罪等等进行了有效的明确,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容隐思想导致执法人员徇情枉法现象的存在
如果人情与国法这杆秤在人们心中倾斜错位了,在人情最重的思想支配下,体现在具体行动上就必然是:凡因事涉讼者,首先想到的不是依照法律办事而是先思考如何托人情走关系,使司法人员从人情上倾向于自己,使自己获得主动,进而获取利益。这为司法人员的公正执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亲友的托付甚至相逼;当事人托人情找关系、请客送礼,“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手短”助长了司法腐败之风,使司法人员背离了公正的轨道,徇情枉法由此产生[5]。为此我国诉讼法中特别规定了回避制度,从立法上严格控制防止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并在刑法中规定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罪名以惩罚那些利用手中权利,徇私情、私利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
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本来目的是为了维持封建的三纲五常的等级化的伦理秩序。这种等级和特权制度二千多年来始终在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维持着封建社会的人治统治和社会稳定;同时由于等级和特权观念的法律化,几千年来中国民众的等级观念很是深厚,亲疏贵贱观念极强,因此要想彻底肃清封建思想余毒,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避开人情网,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让那些自以为有门路、托人情的人得不到任何不该得到的好处,使每一个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如何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存在,使人们对法律充满信心。
(三)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坚持法律至上的观念,又不违背人道主义精神
中国社会发展的几千年时间中,亲属相容隐制度不断的发展,与封建统治基层的构建的儒家思想为正统的法律思想具有紧密的联系。封建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亲属相容隐制度、强化容隐思想,一方面因为这种思想确实能够有效地维护封建礼教和人治社会的伦理纲常。另一方面也出于其顺乎人情、可以安抚民心的考虑。采用这样一个制度有利于减弱封建法律的严酷性和强制性,且易于为广大民众所接受,以此缓和封建统治者和普通百姓之间的矛盾,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封建统治的存续。这种思想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留存至今,我们应当正确加以剖析,留其有益,去其有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之间有亲情是很自然的事情,互相怜爱、互相隐私亦在情理之中。人们说大义灭亲,可见只有具有大义才能灭得了亲情。如果要求社会上人人皆有大义确实从道德层面上要求过高、难以做到,因此法律绝对不考虑人情合理的方面是不现实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均对此有所考虑,从刑法对涉及到亲属之间犯罪行为采取的亲告乃论的处理方式到民事纠纷之调解的大量应用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多样性,无不体现着基于人情伦理所引发的和谐理念。人们总爱讲一句话“法是无情的”,但对此的理解常有偏差,法律之无情不是指立法时不考虑人情事理,肆意而定,冷酷无情,而是在考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前提下,为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以及个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作了充分的利益权衡而制定的。法之无情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不分亲疏贵贱等级一律平等适用。要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摒弃传统文化中消极的成分,而对其合理合情的因素加以适当考虑,正确引导,充分利用。国家司法人员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原则下,在对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处理中,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既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达到让当事人互谅互爱,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又要防止小矛盾发展成大矛盾甚至于出现恶性犯罪的倾向,以免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三、结语
总体来讲,亲属相容隐制度和思想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其对于血缘关系和伦理人情等影响和渗透给与了充分的反应,不仅仅是在立法和司法等环节中有效的展现,同时也将社会民众对于法的理念和看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法来讲,其展现出的人情味合乎情理,但是在执法人情和原情与国法之间轻重不分,是现代司法所不允许的,所以要对亲属相容隐制度正确的认知,才能够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与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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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靳丽曼.现代刑法视野下亲属容隐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2015,11(04):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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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宴浩.浅析“亲属容隐”制度的前世与今生[J].法制博览,2015,1(43):86-87.
作者简介
曾卓(1996.08—),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