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犯罪立法研究综述
2020-04-08温建辉
温建辉
摘 要:国内对食品犯罪的研究自《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开始,其主要聚焦于食品犯罪的立法模式、处罚范围和法定刑的配置等方面,内容丰富而全面,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得失的总结较为全面。国外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立法模式、处罚范围和刑罚配置等方面,这与我国不同,可供我国立法借鉴。纵览国内外关于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的状况,可吸取理论研究与立法动态紧密联系、大数据研究方法的运用和域外治理经验的借鉴等研究之长,在研究道路上继往开来。
关键词:食品犯罪;立法研究;发展趋势
Abstract:Domestic research on food crimes has prospered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Food Safety Law, which mainly focuses on the legislative model, the scope of punishment, and the allocation of statutory penalties for food crimes. It is rich and comprehensive. Foreign criminal legislation research on food crimes also mainly focuses on three aspects: legislative model, punishment scope and punishment allocation, which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in domestic legislation. An overview of the state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research on food crimes at home and abroad can draw on the strengths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legislative dynamics, the use of big data research methods, and the use of extraterritorial governance experienc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Food crime; Legislative research; Development trend
中圖分类号:D924.3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对食品犯罪的科学立法,应当立足现实,借鉴域外,科学立法,宽严得当。而对食品犯罪立法本身的研究是食品犯罪立法的前奏。本文综述国内外食品犯罪立法的研究状况,为食品犯罪的科学立法清障指路。
1 食品犯罪国内立法研究综述
国内对食品犯罪的研究自《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而盛,其主要聚焦于食品犯罪的立法模式、处罚范围和法定刑的配置。
1.1 食品犯罪立法研究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通过后,食品安全的概念开始普及,与之相适应,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扩大了加重处罚的范围,新增一个食品监管职务犯罪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安全的立法相对应,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开始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特别是2009年随着“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司法审判的宣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向全国人民敲响了警钟,随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与日俱增,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研究更加迫切而重要。为此,在2012年召开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食品安全犯罪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全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12)《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中收录62篇专题论文,这些专题论文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提出了见解。这次年会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其后几年相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很多研究方向和领域都可在该年会论文集中找到研究的起始状态。而以食品犯罪刑事立法为主题或者在内容上以较大篇幅阐述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著作也有多部,主要包括杜菊、刘红著《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研究》(2012年出版)、黄星著《中国食品安全刑事概论》(2013年出版)、冉翚著《食品安全刑事规制研究》(2013年出版)、舒洪水主编《食品安全犯罪的罪与罚》论文集(2014年出版)和邵彦铭著《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研究》5部著作。总之,从关于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的内容看来,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呈现出如下特点。
1.1.1 自2000年之后食品犯罪开始纳入研究视野
在中国知网上,以“食品安全犯罪”和“刑事立法”为题名,在“公安”和“刑法”分类中,进行检索,共有相应论文17篇,具体年度发表如下:2016(1)、2015(3)、2014(5)、2013(2)、2012(3)、2011(2)、2010(1)。这反映了法学的研究紧跟立法和司法的步伐,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的状况。
1.1.2 研究主要聚焦于立法模式、处罚范围和刑罚配置等问题
如上中国知网检索,从研究主题上来看:食品安全犯罪(15)、刑事立法(11)、食品安全(5)、《刑法》(4)、资格刑(4)、刑事立法政策(3)、危害公共安全罪(3)、犯罪化(3)、罚金数额(3)、罚金刑(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刑法修正案(八)》(2)、重刑化(2)、刑法保护(2)、宽严相济(2)、法定刑(2)、刑法条文(2)、刑法规制(2)、惩治力度(1)、刑事政策(1)、刑法分则体系(1)、刑事立法转型(1)、销售有毒(1)、《食品安全法》(1)、关系刑法(1)、食品安全标准(1)、食品原料(1)、公共安全(1)、安全刑法(1)、社会危害性(1)、附属刑法(1)、立法思考(1)、谦抑性原则(1),据以上内容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5部著作中不难看出,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立法模式、处罚范围和刑罚配置等问题。
1.1.3 总结了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得失
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得失,学术界的研究总结比较丰富和全面。刘仁文教授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特点:①刑法介入时间呈提前之势。②刑法介入范围呈扩展之势。③刑法介入力度呈趋严之势[1]。舒洪水、段阳伟两位学者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梳理、反思与重构》中总结了我国20年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①立法模式从单行刑法到刑法典的转变。②立法观念从传统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③立法背景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转变[2]。黄星博士从实务的角度指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两大特点:立法发展的被动性和立法的重刑化趋势[3]。学者们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总结非常全面和丰富。
1.2 国内食品犯罪立法模式的研究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有统一法典说、单独立法说和附属刑法说三种观点。统一法典说是主流观点,认为刑法典的统一有利于刑法规范的系统全面和刑法典的权威,1997年刑法典的编纂工作体现了理论界与立法机关在认识上的高度契合。持该观点的学者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在一般公民的心目中,通过刑法典表达出来的刑法规范似乎比存在于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具有更高的权威性[4]。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食品犯罪应当单独立法,持单独立法说的学者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试图在一部刑法典中规定所有犯罪的梦想迟早会破灭[5],杜鹃教授和刘红副教授则论证了食品犯罪作为行政犯罪,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附属刑法说。吴情树副教授则认为可以尝试在《食品安全法》中直接规定真正意義上的附属刑法,即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这样更有利于刑法典的稳定,发挥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也有利于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刑法[7]。
1.3 国内食品犯罪处罚范围的研究
在食品犯罪刑事处罚范围方面,也就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化范围方面,我国的学者们提出了诸多建议,意见的主格调是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①应将打击范围扩大到过失犯罪,如鲜铁可教授认为现阶段食品安全犯罪比较严重,将过失犯罪纳入进来,可以加大刑法对该罪的打击力度[8]。②增设持有型犯罪,如胡成胜、盛宏文两位学者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出路》一文中建议增设持有型犯罪,以严密刑事法网[9]。③将犯罪化的范围扩大到行为犯,如俞小海在《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完善》一文中认为应当将食品类犯罪提高到行为犯[10]。
1.4 国内食品犯罪刑罚配置的研究
对食品犯罪刑罚配置的研究,观点聚讼集中在罚金刑和资格刑两个问题。关于食品犯罪的罚金刑配置,研究方向为提高罚金刑的标准,如学者黄宇认为,应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加大其惩处力度,①把“销售金额”改成“货值金额”。②针对罚金刑的幅度得加以提高。③对单位的罚金刑幅度的规定明确具体[11]。关于食品犯罪资格刑的配置上,研究方向为设置资格刑,配合主刑实现惩罚目的,如学者李荣认为应当在我国刑法中设置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刑,尤其应设置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对在食品安全犯罪中造成人员死亡或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处以禁止犯罪人终身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资格刑[12]。
2 食品犯罪国外立法研究综述
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它们法制建设较早也较完善,食品犯罪刑事立法比较健全,社会问责制度比较成熟,食品安全事故相对较少且不太突出,因而这些国家在食品犯罪刑事立法方面倾注的研究并不太多[13]。为了对国内外的研究进行比较和借鉴,并根据国外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的主要领域,笔者对国外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立法模式、处罚范围和刑罚配置3个方面的研究进行综述。
2.1 国外食品犯罪立法模式的研究
在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模式上,国外的刑法理论中,附属刑法说居于主流观点的地位。因为很多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传统与我国不同,它们法域中的轻罪或违警罪等轻微罪行相当于我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者名誉刑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4]”。《法国新刑法典》第一条同样规定:“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15]。”在英美法系中由于这些国家实行判例法传统,多数国家没有统一的成文的刑法典,自然也谈不上在食品犯罪刑事立法问题上形成统一法典说,只有在若干成文的部门法中涉食品犯罪的时候,才附带规定相应的刑法规范;而在大陆法系中的国家,由于法文化和法传统的影响,它们的刑法典非常权威和稳定,而它们又大多不流行行政违法的法概念和法传统,所以与时俱进地在各种行政法中附带规定相应的食品犯罪的刑法规范,因此,基于这样的法律传统,外国多数国家对食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的态度倾向于附属刑法说。
2.2 国外食品犯罪刑事处罚的范围
在对食品犯罪刑事处罚的问题上,国外的研究倾向主要有入罪门槛降低、处罚范围扩大、过失行为犯罪化共3个方向。这3种倾向在日本学者的研究上反映明显,日本学者的研究和呼吁体现在1974年的《日本刑法典》的修订上,相比较于1907年颁布自1908年开始施行的旧刑法典而言,1974年的《日本刑法典》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有3个方向的修订:①将旧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中“足以危害他人健康的物质”在新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修改为“有害健康之物”,这就降低了危害食品犯罪入罪的门槛。②将旧刑法典“将不洁、有害物质混入供人饮用的净水内”在新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中修改为“混入饮用水”,这就扩大了危害食品行为的犯罪化范围。③将旧刑法典不存在的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在新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做出了规定,即过失将毒物或者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混入供多数入饮食之物或者其原料、或者由水道供给公众的饮用水或者其水源,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惩役或者20万日元以下罚金[16]。同时国外的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也表明了一种刑事处罚窘境,主要是在欧盟地区,由于受制于欧盟法制的统一而难以及时将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犯罪化,如英国学者S.Spear指出,目前法律存在空白,因为现有的食品安全立法不能适用于那些“超越食品规定”的违法行为,但英国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相关的专业和贸易组织,如环境卫生监管机构(CIEH)和地方当局的监管服务协调员(LACORS)呼吁制定新的立法来处理严重的食品犯罪,然而欧盟的食品标准局拒绝了,认为引入新的违法行为将会违反欧共体法律。
2.3 国外食品犯罪刑罚配置的研究
国外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体现出3个倾向性结论:①严格责任的普遍存在。国外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的研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传统理论支持严格责任原则,有英国学者统计,英国刑法有8 000多种犯罪,1/2以上的犯罪为严格责任犯罪。在540种严重犯罪中,123种犯罪存在严格责任因素。②刑罚从重的倾向。国外在食品犯罪刑事责任刑法配置种类的研究上,对资格刑、财产刑更加重视,并有刑罚从重配置的呼声。③对食品犯罪倾向于废除死刑。这种研究意见导致在美国和日本的食品犯罪已经取消了死刑。
3 食品犯罪立法研究的发展趋势
纵览国内外关于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的状况,取其之长,继往开来,以资继续研究之路,不外3个方面的借鉴。
3.1 理论研究与立法动态紧密联系
从各项研究的内容来看,包括国内和国外,食品犯罪立法的研究与立法保持了动态的紧密联系,理论研究随立法实践而动。我国当前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动态表现为3个显著特征:①扩大了食品犯罪的犯罪圈。②降低了食品犯罪的入罪门槛。③增强了食品犯罪的刑罚力度,而我国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亦紧密跟进,反映了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的辩证逻辑。
3.2 大数据研究方法的运用
大数据分析方法,大数据分析是指对规模巨大的数据进行分析。大数据可概括为4个V,数据量大(Volume)、速度快(Velocity)、类型多(Variety)及价值高(Value)。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对食品犯罪立法的研究基于规模巨大的数据所以研究结论更全面,因为无需主观推理直接以大数据为基础,从而更客观,研究结论基于全部情况的数据而更可靠。大数据研究方法主要依赖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库对研究案例的提供、中国知网等知识数据库对研究成果的提供,以及一些大数据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
3.3 域外治理经验的借鉴成为研究重要方面
鉴于我国对食品犯罪的屡禁不止和反复反弹的情况,借鉴域外对食品犯罪治理经验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从目前研究来看,从3个方面对我国食品犯罪刑事治理具有启示作用:①完善食品安全从田间地头到餐桌舌尖的全程管理至关重要。②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是食品犯罪坐大成势的灭火器。③消减食品犯罪的死刑有助于减缓食品犯罪的危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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