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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于法的界限

2020-04-07常馨予

商情 2020年5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主体资格法律规制

常馨予

【摘要】人工智能随着科技革命与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被越来越多的领域所关注。对于人工智能,人们处在的警惕观望与积极研发这样一个矛盾的状态。人工智能于法律更甚,人工智能的出现首先就在主体资格上对法律提出了挑战,在责任承担与相关法律规制方面更有大面积空白,故而,本文将分为两部分,首先介绍人工智能带给法律的发展,其次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出发并提出相关意见。

【关键词】人工智能  主体资格  责任承担  法律规制

一、在人工智能下的法律的发展趋势——人工智能的司法运用

第一、 法律文件的自动化生成。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律文件的审阅将逐步转变为自动化阅读,在调查查证等方面,对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准确的分析,可以有效的減少不必要的简单重复的搜集和整理工作,会极大提高工作人员的效率,节省更多的人力。除此之外,法律文件的生成也将自动化,伴随着硬件设施的提高,在不久的将来,起诉书、判决书等高级的法律文件也会有人工智能的辅助。

第二、 法律服务逐步商业化。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很多线上的法律咨询不断兴起,当事人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享受到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无疑法律机器人将对法律服务产生更深远的影响,使得人人都可以获得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 法律援助可得化效果显著提升。成本高昂的法律诉讼一直是人们不愿意使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因,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多在线解决争议的机制开始出现,人工智能的推动,将会解决法律援助的问题,使得可得性大大提高。

2018年9月27日,京东法务推出了首款智能产品“法咚咚”,它具有智能推荐、法律检索辅助、知识拓展等功能。界面操作很简单,用户只需打开“法咚咚”微信小程序,用文字或者语音输入问题,答案在几秒钟就能弹出。另外法律AI在处理法律领域的一些工作上具有人类无可比拟的优势。

第四、法律行业更加透明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高速发展,使得对律师行业、法院的办案更加透明化,一来对于法官检察官这样的职业起到监督的作用,大数据下很多枉法与包庇的行为都无所遁形,二来对于律师的评价使得人们在选择律师时,给出相对可靠的参考,对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五、人工智能法律职业化。在中国的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中,仅仅在大学四年学习法律的知识,这样的人才很难适应人工智能下的新型法律,因此我国的法律教育也将向这个方向倾斜,比如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法律人工智能研究的成立。该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将致力于为法律与人工智能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完善大数据时代立法,并培养高端复合型法治人才。

二、人工智能法学下的思考

对于这一部分,我将从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出发,结合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案例分析其责任承担,最后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出相关看法。

首先,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一个法律的主体,或者更为直白的说能否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我们经常提到的法理学上的自然人,仅就目前人工智能可以触及的水平,因其不具备相应的情感逻辑,我们说是不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自然人的,但是在大量的影视作品中不难发现,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一日千里,当人工智能可以具备和人一样的情感之后法律允不允许“制造”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届时我们又应当如何界定其身份。

另一种说法是将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进行规制。法律上提及拟制主体无非法人,但我们知道法人的责任有其法定代表人担责,但是人工智能呢?是其制作者作为其代表人抑或其所有权拥有着作为代表人又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其次按照目前最易被接受或者说最为贴切的界定,将人工智能界定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接下来就是责任承担的问题,如前所述谁又该来承担这最终的责任呢?具体来说,在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纠纷案件中,通常来说,承担责任事故主体一定会是驾驶人,但在自动驾驶汽车中我们很难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如果单纯因为驾驶人或者使用者操作不当可以直接归责,然而,如果是因为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问题,那又涉及到产品责任质量的承担问题。

通常情况下,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制造者,请求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任何消费者,但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让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受害方跨过向对方转而向生产者请求赔偿,显然是违背救济精神的。此时,如果让驾驶人或者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受害者的身份。

同样地,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通常会出现保险人这个主体,而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无疑对保险行业也提出了相应的挑战,保险公司通常负有举证责任,然而在自动驾驶汽车这类纠纷中涉及的专业性非常强,相应的对于保险公司拟定保险合同,推出相应的保险类别上也提出了问题。

最后,是老生常谈的,对于人工智能与人的区别,或者说人工智能在人的领域可以规划到那一步的问题。人工智能一直为人所警惕的就是其的出现与发展是否会威胁的人的地位。目前来看,人工智能的发展必然是利大于弊的,但即使现在,人们已经对人工智能不断侵犯人的领域提出质疑。人工智能对于隐私的领域是最被关注的,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如何正确的使用人工智能,对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又应当提出怎样的要求都需要一一探讨。棱镜门事件中,奥巴马在对美国的监视方法进行辩护时称:“你不能在拥有100%安全的情况下同时拥有100%隐私、100%便利。”姑且不论此间是否正确,我们可以真实感受到的是人工智能给人类固有权利边界所带来的模糊和冲击。

综上,我国目前还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独立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理论体系。当然,人工智能与法律问题极为复杂,它是法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诸学科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拥有广阔的探索空间。

参考文献:

[1]李安.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J].科技与法律,2019.

[2]林士平.人工智能引发法学研究转型[J].社会科学报,2018.

[3]张童.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J].社会科学,2018.

[4]李琛.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 ——以著作权为例[J].知识产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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